1、 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XX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XX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X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XX市人民政府印发XX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56号)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
2、发〔2016〕8号)以及《XX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应根据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项目受理和储备情况逐年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中介审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
3、 第四条市经贸信息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申请和使用单位负责按照规定申请和实施资金项目。 第五条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包括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等; (二)负责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储备项目并建立项目库,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
4、办理项目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四)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 (五)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2 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项目给予补贴,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奖励或补贴; (三)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主要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展位费给予补贴; (四)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
5、上市培育资助项目。主要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等费用给予补贴; (五)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项目。主要对制造业类民营及中小企业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补贴; (六)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资助项目; (七)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主要对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小型微型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构建核心竞争力项目给予补贴;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主要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奖励; (九)企业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项目。主要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
6、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奖励; (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助项目。主要对为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发生代偿实际损失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补贴; -4 主管部门制定并下达当年度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按照政府主导、中介机构承办、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根据企业参与培训的人数,按每人每天最高300元的标准给予中介机构补贴。其中技工、技师培训不在此支持范围。民营和中小企业家培训以及我市培训资源无法满足,要到异地或海外进行的高端创新战略类的人才培训,按企业参与人次给予补贴,每人每次最高补贴额2万元;
7、二)对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获得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给予补贴。该补贴重点向小微型企业倾斜。按上述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给予中型以上企业最高40%、小微企业最高50%的补贴,且最高补贴额30万元; (三)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补贴,奖励或补贴标准为:国家级示范平台(基地)每家最高80万元;省市级示范平台(基地)每家最高50万元(市级示范平台(基地)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资助条件。民营及中小企业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须符
8、合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每年公布的“扶持XX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参加的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上述目录标准及条件另行制定)。 资助标准。对民营及中小企业参加的(不含以市政府名义组团的展会)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最高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50万元。 -6 目最高补贴额60万元。 第十六条“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已在“新三板”挂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资助标准。对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再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
9、条企业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项目资助条件。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民营及中小企业。重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国内沪深两市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 资助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助项目资助条件: (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当年融资性担保业务发生额占担保业务总额60%以上,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
10、款基准利率的50%; (三)为我市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单户企业当年担保金额最高800万元人民币,且发生代偿实际损失。 资助标准:融资担保小微企业户数占总户数60%以上的,按代偿实际损失的20%进行补贴;融资担保小微企业户数低于总户数60%,但中小微企业户数占总户数80%以上的,按代偿实际损失的10%-8 由经贸信息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文件,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下达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办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手续。预算管理单位资助项目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通知其编入部门年初预算,市财政部门在下达年初预算时一并下达资助
11、资金;涉及预算管理单位资助资金年中调整和划转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实施。 第六章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纳入市中小企业服务署部门预算管理,与市经贸信息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同步编报预算: (一)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应在下一年度预算“一上”前,完成下一年项目的申报受理和审核程序。在“一上”时,提出专项资金的规模,并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完成专项资金“一下”。 (三)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应在下一年度预算“二上”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相关要求,组织完成预算项目编报。
12、项目申请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通知申请单位按要求编报。涉及跨年资金安排的,申请单位应按当年度实际需要的资金编报预算。 同时,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应按要求履行项目公示程序,公示期-10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 对利用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尚未取得资金的,列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提示名单,自重复受理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已取得资金的,由市经贸信息部门追回重复项目的资金,列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提示名单,自拨款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 第二十七
13、条对违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性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经贸信息部门追回资金,列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提示名单,并自拨款日起五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截至申报之日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列入资助计划: (一)1年内存在被财政、审计、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予单笔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记录; (二)3年内存在被财政、审计、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予单笔50万元(含)以上罚款记录; (三)3年内存在被处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12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贸信息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XX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同时废止。 XX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秘书处2017年12月1日印发 第9页 共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