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一九九四年事业单位百分之三工作人员提前晋升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发文时间: 7/6/1995 发文编号: 沈人发[1995]37号 发文单位: 沈阳市人事局 具体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文中规定“对个别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据此,辽宁省人事厅最近下发了《关于1994年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提前晋升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5]16号),部署了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
2、晋升职务工资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一九九四年事业单位百分之三工作人员提前晋升职务工资工作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提前晋升职务工资的范围 凡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各类单位(不含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均可按规定实行提前晋升职务工资。 二、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人员条件 1、提前晋升一档工资的人员必须是工作业绩显著,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工作人员。 2、提前越级晋升工资的人员必须是在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期间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第一、第二主持人或国家星火一等奖的第一、第二主持人及全国劳动模范。
3、 提前越级晋升工资的人员可在本人现职务工资档次基础上晋升二档职务工资。 三、提前晋升职务工资的指标以1994年事业单位工资年报的人数为基数,提前或越级晋升的比例以部门总人数3%(尾数以“四舍五入”的办法处理)核定,其中越级晋升的,占用两个晋升指标。晋升指标应主要用于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提前晋升的比例不得超过各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总数的10%。 提前晋升职务工资指标由市人事局下达到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市)人事局按下达的指标及有关规定掌握使用。 四、审批程序 提前晋升工资人员评选,要在
4、年终考核的基础上,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群众评议,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并逐个写出考核材料和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前晋升一档工资的,市属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区、县(市)所属事业单位报区、县(市)人事局审批;提前越级晋升二档工资的人员,统一报市人事局审批。 五、其它问题 1、提前晋升工资人员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增加工资,且考核年限从工资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2、1994年提前晋升工作于1995年8月底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晋升指标不再继续使用。 3、职务工资已达到所任职务最高档的,不再享受提前晋升
5、工资待遇。 4、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后又晋升了职务,晋升职务前的职务工资(含提前或越级晋升的职务工资档次)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5、凡是没有进行九四年度工作人员考核的单位,今年不能执行提前晋升职务工资文件。 6、集体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由市直各主管部门、区、县(市)人事局审批。 沈 阳 市 人 事 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
6、 经核定,你部门1994年提前晋升工资的名额为 名。请将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人员统一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沈 阳 市 人 事 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 关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发文时间: 11/11/1996 发文编号: 沈人[1996]37号 发文单位: 沈阳市人事局 具体内容 沈人发 [1996] 22 号文件下发后 , 省人事厅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又有新的规定
7、结合我市情况 , 现对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 , 请遵照执行。 1 、 1993 年 10 月 1 日至 1995 年 9 月 30 日期间 , 因晋升职务、改变工资序列及按取得的学历确定职务工资而增资超过原任职务工资标准一个档差的人员 , 不影响按沈人发 [1996]22 号文件规定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今后因晋升职务、改变工资序列及按取得的学历确定职务工资而增加了工资的人员 , 考核年限不重新计算 , 不影响每年一次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2 、考核结果为告诫的人员 , 在告诫期满后重新考核确定为称职(合格 ) 的 , 考核年限连续计算 , 可以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8、 3 、公派离职学习人员 , 按规定不参加年度考核 , 此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 单位可根据其学习期间的表现 , 比照在职人员处理。 4 、 1993 年工资改革套改时增资不足 35 元补足到 35 元的保留部分 , 这次晋升职务工资档次不予冲销 , 待其晋升职务增资时再冲销。 5 、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上的复员退伍军人 , 比照地方同期参加工作、同岗位、同条件的技校毕业生确定工资。 6 、 94 年以后军转干部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问题 , 待省人事厅做出具体规定后再予实施。 以往规定、解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 以本通知为准。
9、 沈阳市人事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发文时间: 3/1/1997 发文编号: 沈人发[1997]6号 发文单位: 沈阳市人事局 具体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6]5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0、 一、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问题 1、在贯彻沈人发[1996]22号文件未列入1995年度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下列人员,可列入1996年度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范围: (1)1994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 (2)事业单位中按沈人发[1995]37号文件提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 (3)1993年10月至1995年9月见习期满确定了职务工资、工人执行了定级工资的人员; (4)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中因表现差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低定了工资档次和减发一个档差,经一年考核后表现较好,于1995年9月底恢复了应定的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 (
11、5)在1994年和1995年年度考核中只有一年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在1996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 2、1996年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有关规定仍按沈人发[1996]22号、沈人[1996]37号文执行,其中考核年限计算时间顺延,晋升工资档次所增工资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3、今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单位及人员范围、考核及考核年限的计算,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审批程序等按沈人发[1996]22号、沈人[1996]3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原则正常办理。在时间计算上逐年以此类推。 二、事业单位提前晋升职务工资问题 1、1996
12、年提前晋升(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暂不进行)职务工资的条件、指标掌握、审批程序等问题,原则上按沈人发[1995]37号文件规定执行。 2、提前晋升工资工作于1997年4月底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提前晋升指标不再继续使用。 3、提前晋升的工资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晋升级别工资问题 1、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工作人员级别变动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根据上述精神,机关工作人员凡确定(晋升)级别工资后,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中均为优秀的,可在本人现任职务
13、对应的级别晋升一级级别工资,级别工资已达到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不在晋升级别工资。 2、上述晋升级别所增工资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 3、上述晋升级别工资的审批程序,各单位需携带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备案的94、95、96年度考核结果人员名册,和94、95、96年度考核工作情况汇总审核表,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报市人事局审批。 四、96年军转干部确定工资问题 确定93年10月至95年9月间军队职务发生变化的96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核定职务工资不超过机关同条件人员“4个档差”的基数时,包括按沈人[1996]37号文件因职务变动增资超过
14、原职务工资一个档差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增资因素。例1,某96年军转干部,77年入伍,95年6月提为正营职务在部队职务工资档次为正营七档,套改地方机关职务工资为正科六档(196元),但地方同条件人员在执行沈人[1996]37号文件,职务工资仍为正科一档,按照军转干部工资不超过地方同条件人员4个档差的规定,这位军转干部确定为正科五档(176元)。由于地方同条件人员执行了沈人[1996]37号文件,职务工资晋升到二档,计算4个档差就可以到正科六档(196元)。例2,某96年军转干部,77年入伍,95年11月提为正营职务,在部队职务工资档次为正营七档,套改地方机关职务工资为正科六档(196元),但地
15、方同条件人员因不执行沈人[1996]37号文件,职务工资仍为正科一档,按照军转干部工资不超过地方同条件人员4个档差的规定,这位军转干部确定为正科五档(176元)。 附:一九九六年提前晋升职务工资指标单 沈阳市人事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晋升 工资 通知
16、 沈阳市人事局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印发 (共印300份) 一九九六年提前晋升职务工资指标单 你单位1996年末执行等级工资标准的职工为 人,核定提前晋升职务工资指标为 人。统由主管
17、单位报审批部门审批。 沈阳市人事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费计发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发文时间: 9/1/1994 发文编号: 沈人发[1994]69号 发文单位: 沈阳市人事局 具体内容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后,一些工作人员陆续到达离退休年龄,现将他们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应执行的离退休费计发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8、 一、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离退休费暂按下列标准计发: 1、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国家机关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标准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计发办法为:以工龄满20年为计发起点,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的75%为基数,每增加一年工龄,加发1%的退休费,退休费最高不得超过两项之和的88%。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龄不满1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 3、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
19、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 4、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离休费,按退休前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一定比例计发。计发办法为:以工龄满20年为计发起点,以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80%为基数,每增加一年工龄,加发1%的退休费,退休费最高不得超过两项之和的90%。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70%计发;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50%计发。 5、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的退休费。机关退休的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按一定比例计发;事业单位退休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两项之和按一定比例计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普通工人,
20、岗位工资和奖金或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按一定比例计发。计发办法为:工龄满20年的按80%为计发比例基数,每增加一年工龄,加发1%的退休费,退休费最高不得超过应计发比例项目之和的90%。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应计发比例项目之和的70%计发;工龄不满10年的,按应计发比例项目之和50%计发。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退休费按本人应计发比例项目之和全额计发。 6、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时应先对职务工资、津贴比例进行调整,即由职务工资和津贴各占工资构成的50%的比例改为职务工资占工资构成的60%
21、津贴占工资构成的40%的,然后按本文第3、4条规定计发离退休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也按本办法执行。 二、计发离退休费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如下: 1、全国和省部级劳动劳模、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西藏、青海及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时,仍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国发[1984]76、77号和国发[1983]68号等文件的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的100%。 2、荣获省委、省政府授予的有关荣誉称号的退休职工仍按辽人发[1984]42号、辽劳(险)字[1985]78号、辽人发[1990]80号、辽人发[199
22、2]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标准;荣获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各类荣誉称号的退休职工仍按沈劳发[1988]56号、沈人发[1991]91号等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3、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4、符合辽计生委字[1988]29号文件规定的独生子女的父母,可从其离退休下月起每月增加5元离退休费。 5、工资制度改革后的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时每人每月10元节支奖和5元保留奖金全额照发。 6、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的交通补贴费按沈财文字[1993]39号、4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3、7、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离退休人员,根据人事部人薪发[1994]3号文件精神,按原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5元的生活补贴不再执行。 8、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沈人发[1992]47号、59号,沈人发[1993]48号文件。 9、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是否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条件,由市、县(区)人事局审核认定。 中央驻沈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有关条款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沈阳市人事局
24、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 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人员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发文时间: 2/7/1996 发文编号: 沈人发[1996]12号 发文单位: 沈阳市人事局 具体内容 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人员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人员及标准。抗日战争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含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
25、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加发生活补贴费;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二个月本人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 生活补贴从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计算。 二、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新增项目及标准。财政部[1992]财综字第38号和[1992]财综字第40号文件规定发给的5元粮价补贴,国发[1995]3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做为计发离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三、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与本通知
26、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并从一九九六年一月起执行新的基数计算标准。 沈阳市人事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 主题词:离休人员 生活补贴 通知 抄报:省人事厅 抄送:市委组织部
27、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 沈阳市人事局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印发 (共印300份) 辽宁省人事厅文件 辽人发[1996]1号
28、 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人员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特别是《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发[1995]30号)下发后,关于抗日战争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年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如何确定问题,经研究,做如下规定: 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的人员及根据辽人发[1995
29、]30号文件规定,按在职人员工资改革办法进行“套改”并增加了离休费的人员,其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按其基本离休费确定(机关离休人员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津贴、基础工资四项之和;事业单位按职务工资、津贴及中小学教师、护士增加10 %的工资和教、护龄津贴之和)。 按辽人发[1995]30号文件进行“套改”后未增加离休费的人员,属于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休人员,其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包括:(1)离休前的基本工资;(2)国发[1979]245号规定发给的5元副食补贴;(3)国发[1985]6号规定发给的17元生活补贴;(4)国发[1989]82号规定增加的离休费;(5
30、)国发[1991]74号规定增加的工龄津贴;(6)[91]财综合第44号规定发给的6元粮价补贴;(7)国发[1992]28号规定增加的10%生活补贴;(8)辽人发[1994]14号规定增加的离休费;(9)中小学教师及护士增加10%工资和教、护龄津贴。属于1985年工资改革之后离休人员,除上述(2)、(3)项不含外,其余均相同。未增加离休费的人员,按上述范围计算的基数低于按“套改”过程中计算的基本离休费额的,也可按“套改”中计算的基本离休费额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 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老工人,属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其增发1—2个
31、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根据上述“一”项中关于按辽人发[1995]30号文件套改未增加离休费的人员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确定基数的办法办理(不适用离休人员“套改”计算基数的办法);属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老工人,其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是技术工人的,按其在职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确定;是普通工人的,按其在职时的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之和确定。 三、离休人员及老工人1993年以后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计发办法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的规定计发。 辽宁省人事厅
32、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离休人员 生活补贴 通知 抄报:国家人事部 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 辽宁省人事厅办公室 1996年1月5日 印发 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
33、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发文时间: 5/10/1996 发文编号: 沈人发[1996]15号 发文单位: 沈阳市人事局 具体内容 《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你们。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 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辽宁省机关和事业单位离
34、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实施办法》(辽人发[1995]30 号)和《关于贯彻国发[1995]32 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辽人发[1996]7 号) 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贯彻辽人发 [1995]30 号文件实施意见 1 、实施范围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并于 1993 年 9 月 30 日以前办理了离休手续和已经达到离休年龄(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 2 、增加离休费的办法 (1) 离休时有职务的人员,按照 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同职务同条件(同工作年限段,同任职年限,下同)在职人员增加
35、工资的办法进行“套改”。 (2) 离休时无职务或职务不明确的人员,依据 1985 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执行的行政级别(标准工资额)划杠,进行“套改”。 凡属 1985 年工资制度改革前行政级别为 19 、 20 级(标准工资额为 78 元、 70 元)的,比照任职 5 年以下正科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的办法进行“套改”;行政级别为17 、 18 级(标准工资额为 99 元、 87.5 元)的,比照任职 5 年以下副处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的办法进行“套改”,行政级别为 15 、 16 级(标准工资额为 124 元、 110.50元)的,比照任职 5 年以下正处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的办法进行“套
36、改”;行政级别为 l4 级以上(标准工资额为 138 元以上)的,比照任职 5 年以下副厅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的办法进行“套改”。 (3)l937 年 7 月 6 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在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套改”的基础上,再增加一档职务工资档次的离休费。 这次“套改”后确定的工资额,作为新的基本离休费。 3 、规范离休人员的各项生活补贴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套改”后,对原生活补贴、物价补贴和福利性补贴按附表所列项目进行归并。归并的具体办法是: 对 1993 年 9 月 30 日前增加的离休生活费(见附表一)、物价及福利性补贴吃(
37、见附表二)归并至离休人员离休费中,其余部分仍保留(见附表三)。 4 、有关几个政策问题 (1) 离休时的职务低于历史上(文革期间除外)曾经担任过的职务的人员,除因个人原因受降职、降级处分者外,其他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按照曾经担任过的较高职务进行“套改”,确定新增离休费。 (2)“文革”期间离休的离休干部按 1966 年“5.16”通知下发前所担任职务认定级别。 (3)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离休后提高了政治、生活待遇的人员,按提高后的待遇比照任职五年以下在职人员的办法进行“套改”。只提高了住房、医疗、和坐车等单项待遇的人员,
38、仍按本人离休当时的职务进行“套改”。 (4)事业单位中的离休人员,在职时既有行政职务又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的,机关中的离休人员原在职时于 1983 年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行政职务,也可按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计发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增加离休费的,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新工资标准中津贴部分按 30% 计算。 (5)事业单位中的离休人员,经政府职改部门批准,在 1989 年以前,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后离休或离休后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比照任职四年以下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进行“套改”, 并计发离休费。 1990 年 1 月 1 日以后经政
39、府职改部门批准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同时被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套改”工资。 1990 年 1 月1 日以后只获得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能按其资格进行“套改”。 (6) 事业单位中的离休人员在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进行“套改”时,其津贴部分所占比例与其所在单位执行的比例相同。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离休人员在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进行“套改”时,其津贴部分按 40% 计算。 (7) 有职务的离休人员按职务进行“套改”后增加的离休费低于无职务同行政级别、同条件的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费的,可按无职务人员的办法进行“套改”。
40、 (8)离休时已享受提高 10% 工资标准和享受教、护龄津贴的原中小学教师、护士,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进行“套改”增加离休费后,继续享受提高的 10% 工资标准和教、护龄津贴,其 10% 部分按新的离休费基数核定。 (9) 按照本办法进行“套改”后的增资额如果高于第一步离休人员增发的平均增资额的,改按“套改”后的增资额执行,并从 1993 年 10 月 1 日起补发其差额部分,如果低于第一步离休人员增发的平均增资额的,可按第一步增加离休费的标准计发离休费。 (10) 这次增加的离休费,纳入离休费基数,并从 1993 年度起计发 1-2 个月的生活补贴。
41、 (11)离休人员在 1993 年 10 月 1 日至本《实施意见》颁布实施期间死亡的,增发的离休费补发至其死亡之日止。 (12)离休人员原任职务级别有争议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 (13) 这次根据 1985 年工改前标准工资额划杠增加离休费的离休时无职务人员,不涉及职务、工龄和工作年限等认定和其它待遇问题。 (1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其退休费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加的平均数全额发给 (参照附表四)。 (15) 此次增加的离退休费从 1993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二、关于贯彻辽人发 [1996]
42、7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1 、实施范围 1995 年 9 月 30 日前在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或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延退的除外)的人员。 2 、增加离退休(职)费标准 (1)离休人员根据辽人发 [1995]30 号文件规定,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办法“套改”后 ( 含“套改”后未增加离休费的人员)所对应的职务工资档次,向上顺延增加一个工资档差的离休费。档差额不足 25 元的,按 25 元增加。 (2)退休人员在原退休费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20 元。 (3)依照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
43、在原退职费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15 元。 (4)离休人员“套改”后工资已达到本职务所对应工资标准最高档的,此次可顺延增加一个档差。 (5)此次增加的离退休( 职)费,从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3 、有关几个政策问题 (1) 各单位首先给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加工资的办法进行“套改”,然后按本规定给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 (2) 此次增加的离休费作为计发离休人员每年加发 1-2 个月生活补贴基数,并从 1995 年起执行。 (3)此次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死亡人员抚恤费的计发基数,并从 1995 年 10
44、 月起执行。 (4)离退休(职)人员在 1995 年 10 月至本《实施意见》下发实施期间死亡的,增加的离退休(职)费补发到其死亡之日止。 (5)此次增加离退休费包括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和转制后离休人员。 (6)按 1995 年机关分流政策提前离退休的人员,由于已将每两年一次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在其离退休时一次性兑现,所以,在到达实际离退休年龄前,不能随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费。 三、审批办法 此次增加离退休(职)费人员,各单位要分别填写《一九九三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审批表》、《一九九三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休费审批表》、《一九九三年
4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人员名单》和《一九九五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审批表》、《一九九五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费审批表》、《一九九五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人员名单》,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市直、中直驻沈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县(市) 、区属单位报县( 市)、区人事局审批。 四、经费渠道 这次增加离退休(职)费所需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原开支渠道支付。 五、由我市代管的中直驻沈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六、解释权限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46、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发文时间: 4/15/1994 发文编号: 沈人发[1994]18号 发文单位: 沈阳市人事局 具体内容 最近各区、县(市)、各部门就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询问处理意见。经请示省人事厅,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1、1985年工资改革前,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限可与任行政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2、越级提拔的干部,按提拔后的职务套改,不应下延到原任职务进行套改。
47、 3、1993年10月1日以后,受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其1993年9月30日前实际担任的职务进行套改。从其被聘任的下月起按新任职务比照1993年9月30日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套改工资水平兑现工资。以上只适用于1993年通过资格评审并于1994年4月底前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4、事业单位执行同一级职员工资标准的管理人员现为正职的,如果按正职套改的工资额低于或等于按副职套改的工资额,可以在按低一级职务套改工资额的基础上,再提高一个档次。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原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加64元就近、就高套改时,如果同样的套改办法,按下一级职
48、务套改工资额高的,可以先套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标准,再就近就高靠入现职务工资标准。 6、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建立地区附加津贴之前,按工资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人员套改后剩余的本人份津贴、补贴数额发给津贴、补贴。 7、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评聘的政工职务的人员,可以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套改。 8、农村科技人员按国发[1983]74号文件浮动的工资不做为计算活的部分的基数。 9、新的工资制度,技术工人执行技术等级工资,同时有相应的津贴部分,因此原特级厨师津贴,套改后不再保留。 10、原集体所有制职工,后录用为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其原在
49、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套改年限。此规定只适用于这次套改,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11、征地带人招收的职工,招收当时是按其务农时间比照同期参加工作职工的工资水平确定的工资,这次套改,将原工资作为套改基数,因此其务农时间不视为套改年限。 12、病休人员的套改年限,按其领取工龄津贴的年限计算。 13、因表现很差或犯错误低套工资而增资额不足35元的,不予补足35元。 14、离退休人员原在高等院校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可计算为这次加发生活费的年限。 沈阳市人事局
50、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发文时间: 3/13/1995 发文编号: 沈人发[1995]15号 发文单位: 沈阳市人事局 具体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 [1993]85 号 ) 及《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辽人函 [1994]33 号 )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 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