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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手册4章.docx

1、时 间 提 示 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 内 容 88’ 1’ 8’ 4’ NO.4-1 NO.4-2 NO.4-3 NO.4-4 NO.4-5 了解 NO.4-6 记忆 重点 NO.4-7 NO.4-8 易出多选题 Ø 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 课程回顾与简介 在前面的章节,我们对于保险的一些基础知识

2、保险市场的特性以及发展和保险法律制度有了初步的了解。 特别在上一个章节我们了解到保险具有极其严肃的法律性,那么在本章中我们会从保险合同的角度去更加深刻的体会到这一点! 在本章中贯穿了很多有关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知识,其中各项都分别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进行了分类阐述以及比较。 我们首先要把握的是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区别以及相似之处,才可以更好地学习本章。 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两者的比较 Ø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l 合同的概念 也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l 保险合同的概念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

3、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 一般特征 l 必须合法,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l 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l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二〉 自身特性 1.是特殊的有偿合同 有偿:享有一定权利而必须偿付等值等同利益。 特殊:单个个体中,投保人缴纳少量保险费、一旦补偿可以获得百倍、千倍的补偿,但如果无事故发生也可能无补偿。 总体来说,某个险种的总保险费收入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等同的。 2.是附合合同 附合:一方事先拟好合同,另一方只能做订立或者不订立的选择。这是简化合同手续、提高效率的好办法。 3.是射幸合同 通俗的说就是为不确定的事情签定合同,因为保险也是为将来不确定的事情做准备,所

4、以也具有该性质,当然保险合同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所以又和其他的射幸合同截然不同。 4.是最大诚信合同 诚信:要求双方如实告知和说明。 时 间 提 示 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 内 容 4’ 重点 NO.4-9 .NO.4-10 NO.4-11 NO.4-12 了解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以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划分 l 自愿保险合同 自愿:是相对双方而言的,合同是双方完全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l 强制保险合同 强制:根

5、据国家法律规定订立。 〈二〉 保险标的价值的确定与否为标准划分 l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 定值:以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估计价值为基础。 不定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为基础。 定值与不定值合同:通常运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不定值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但是在财产保险中超额部分是无效的。 l 定额保险合同(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 定额:使用于人身保险,因为人的身体和寿命是无法估计价值的,只能用双方约定保险金额的方式来确定。 〈三〉 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 l 财产保险合同 定义:以财产以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

6、标的的保险合同。 l 人身保险合同 定义: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区别 l 保险价值的确定标准不同 财产的损失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价的。 l 理论依据的不同 财产是以损害补偿为理论基础的,是补偿性合同;人的伤残和死亡是无法恢复原状的,同时人是无法估价的,所以不使用补偿原则。 l 合同主体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相对简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是一人;人身保险合同中主体相对复杂,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 〈四〉 以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划分 l 原保险合同 直接保障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l 再保险合同

7、 合同中的保障对象是保险人 时 间 提 示 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 内 容 16’ 2’ 6’ NO.4-13 本节是本书重点 NO.4-14 重点 NO.4-15 NO.4-16 NO.4-17 NO.4-18 记忆 NO.4-19、20 NO.4-21 NO.4-22 记忆 NO.4-23 NO.4-24 重点

8、NO.4-25、26 Ø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 〈一〉公平互利原则 是指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当使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对合同双方都应是有利的。 〈二〉 协商一致原则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主体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合同内容充分协商、充分表达各自的意思的前提下达成一致,订立协议。 〈三〉 自愿订立原则 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完全独立,不受他人干涉,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合同的订立。 二、 保险利益原则 定义: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

9、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这一原则是保险合同的特有原则,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一〉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l 是合法的利益 l 是合法的经济利益 应当能够以货币估算价值,必须是客观存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 l 是确定的经济利益 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即指未来的某个时期将会产生的。 〈二〉 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l 因所有权、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l 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l 因有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10、益 l 本人; l 配偶、父母、子女; l 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l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三〉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l 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 l 防止道德危险的产生。 时 间 提 示 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 内 容 8’ NO.4-27 重点 NO.4-28 易出选择题 NO.4-29 NO.4-30

11、 NO.4-31 记忆 三、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述 1.概念:双方秉承诚实和信用原则 一方面对对方不得隐瞒、欺骗,另一方面要善意、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2.原因 保护保险人:因为投保人最了解实际情况,而保险人无法顾及方方面面,所以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保险人,以控制风险。 保护投保人:投保人不容易全面地掌握条款的相关专业的知识,保险人必须如实说明。 〈二〉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义务 l 告知的内容 投保方: 事前:对保险人告知重要事实。 事变:增加危险及时通知保险人。 事发:事故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

12、 重复:告知保险人有关重复保险情况。 转让:转让时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变更后继续承保。 保险人: 主动说明条款、特别是免除条款。 如实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l 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无确定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相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对保险人的问题如实告知,以外的问题无须告知。通常国际上和我国采用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 保险人的说明形式 明确列明:写在合同中 明确说明:写出来并明确提示和解释。在我国是采用这样的方式,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l 投保方未履行或违反告

13、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故意不履行的 过失不履行的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 后果:最轻的是保险人不承担合同解除前的赔偿或给付义务,大多数情况将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故意制造事故、且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制裁。 l 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未履行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时 间 提 示 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 内 容 19’ 4’ 8’ NO.4-

14、32 NO.4-33 NO.4-34 易出多选题 NO.4-35 NO.4-36 NO.4-37 NO.4-39 记忆 NO.4-40 NO.4-41 NO.4-42 了解 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隐瞒、欺骗、不履行义务的都将受到罚款的处分,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保证 l 明示保证 用语言或文字及其他习惯方法加以明确。 包括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前者针对现在。后者针对将来。 l 默示保证 当事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间接方式表明。包括:

15、a船舶的适航保证、适货保证 b不得绕航保证 c航行合法保证 Ø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基本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一〉 保险人——保险公司 〈二〉 投保人 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其他《合同法》规定的民事主体。 投保人的两个基本条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三〉 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中没有特殊的资格限制,基本上和投保人一致。 人身保险中,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同时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但也不得高于规定的限额(目前是合计小

16、于5万)。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确定:年龄和行为能力。 〈四〉 受益人 定义: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取得收益权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 受益人除及时通知事故或提供索赔单证义务外,几乎不承担其他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 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 l 有关保险主体的名称和住所 l 保险标的 l 保险责任 l 责任免除(不承保的风险) 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免除。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 不承保的标的,又可分为约定承保的财产和绝对不承 时 间 提 示 第四章 保险

17、合同总论 内 容 3’ NO.4-43 NO.4-44 记忆 NO.4-45 NO.4-46 记忆 NO.4-47 NO.4-48 易出判断题 NO.4-49 了解 保的财产。 l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l 保险价值 l 保险金额 l 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 l 保险金赔偿或

18、给付办法 l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l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投保方的基本义务 l 如实告知义务 l 交付保险费义务 l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 l 提供单证义务 〈三〉 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l 说明义务 l 及时签单义务 l 保密义务 l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1.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确立: l 事故发生(风险事故) l 发生损失(损失) l 因果关系 2.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的法律保障和违反的法律后果 l 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的义务 三.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 〈一〉 保险合同条款的种类 回顾保险利益的种类。 1.以保险条款的制订机构为标准

19、 l 主要险种 制定权在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 l 其他险种 此类保险条款及费率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但需报国家保险监督机关管理机关备案。 l 特约条款 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制定。 包括两类:就没有确定内容协商约定,就某特种风险达成协议。 2.以保险条款的相互依存关系为标准 l 主险条款 l 附加险条款 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的保险费率的意义: l 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的一种措施; l 合理计算费率,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时 间 提 示 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 内 容

20、4’ NO.4-50 NO.4-51 NO.4-52 重点 NO.4-53 重点 NO.4-54 NO.4-55 重点 l 促进保险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四〉 保险合同条款制定的规范化 1. 保险条款等文件应使用中文 2. 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应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制定 3. 保险条款的使用和新险种的保护期 4. 保险条款的格式一般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安排 四.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 〈一〉 索赔 1.定义

21、 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被保险人、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2.索赔程序和内容 回顾风险管理的程序 l 事发:通知保险人,保护现场。 l 调查:查勘检验; l 定性:确定损失金额; l 起诉:提出索赔; l 执行:领取保险金 3.索赔时效 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及时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或不确定状态,避免纠纷的产生和无限期的延续 l 人寿保险:五年 l 人寿保险以外的:两年 〈二〉 理赔 1.定义 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赔偿请求进行审核

22、并按约定进行处理的行为。 2.理赔程序 l 立案:立案及出险检验 l 审查:审核索赔单证 l 判决:核定责任 l 执行:支付保险金 l 其他:如涉及第三者责任,应按法定程序进行代位求偿。 3.理赔时限 l 达成协议的:10日内给付 l 60日内不能确定的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可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后再支付相应差额 l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发出拒赔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赔偿或者给付以及取得保险金不得受到任何非法限制和干预。 时 间 提 示 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 内 容 13’ 4’

23、 2’ NO.4-56 易出选择题 NO.4-57 NO.4-58 NO.4-59 易出多选题 NO.4-60 NO.4-61 NO.4-62 Ø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 亦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

24、建议。发出提议的人可成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约人。 l 构成要约的条件 a要约人有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表示; b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c要约应当是要约人对于合同主要内容的完整的意思表示; d要约应当有要求另一方作出答复的期限。 2.承诺 亦称接受提议,是指受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全部内容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人可称为承诺人,承诺人一定是受约人,但受约人不一定是承诺人。 l 承诺一般具备的条件 a 承诺必须由受约人本人或有订立合同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b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c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d承诺必须

25、以要约要求的形式寓意承诺。 3.合同的订立不是要约与承诺一个来回就可以完成的往往要经过要约人与受约人之间多次互换角色 要约可以多次,承诺只有一次。 〈二〉 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 1. 保险单 2. 其他保险凭证 l 保险凭证 l 暂保单 l 经保险人签章的投保单 3. 其他书面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无效 〈一〉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 合同的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2. 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的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 l 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成立就产生法律效力。 l 如果合同违

26、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二〉 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 1. 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2.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时 间 提 示 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 内 容 3’ 4’ NO.4-63 易出多选题 NO.4-64 NO.4-65 NO.4-6

27、6 易出单选题 NO.4-67 记忆 NO.4-68 NO.4-69 易出判断题 NO.4-70 3.合同内容合法。 〈三〉 保险合同的无效 1.概念和合同无效的原因 l 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没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 可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 l 无效原因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额强制性规定。 2.无效保险合同的

28、确认机关及法律后果 l 返还 l 赔偿 l 追缴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人主要是指因保险企业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的行为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l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特殊险种中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毋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货物运输保险)。 其他合同必须经得保险人的同意。 l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受益人的变更 投保人的变更:只要具有法律规定的新的保险利益,无须经得保险人的

29、同意,但要告知保险人。如以死亡为条件的合同,变更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受益人的变更,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要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必须经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二〉合同内容的变更 变更的情况 l 保险人或投保人根据自身需要出发 l 客观情况要求变更的 保险合同变更一般要采用书面形式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 因合同解除而终止 1.保险合同解除形式 时 间 提 示 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 内 容

30、 6’ 1’ 5’ NO.4-71 易出多选题 NO.4-72 易出多选题 NO.4-73 记忆 NO.4-74 NO.4-75 记忆 NO.4-76 易出多选题 NO.4-77 重点 NO.4-78 l 约定解除:应验了! l 协商解除:未想到! l 法定解除:没办法! l 裁决解除:打官司 2.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l 情形: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

31、航程保险合同不得 解除外,其余均可解除。 l 后果;一个是法律上合同终止,一个是经济上的赔偿。 财产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提出解除的要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开始后,保险人收取责任期间保费,保险人退还剩余部分 人身保险:退还现金价值(2年以上)或保险费(2年以内)。 3.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l 隐瞒: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 担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l 过失:不承担责任,可退还保险费; l 谎报:谎报保险事故,不退还保险费; l 作案: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不承担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l 财产险中不尽责任的:解除合同或增加保险费;

32、 l 财产险中不及时通知危险增加的:不承担因危险增加而产 生的责任,并可以解除合同或增加保险费; l 年龄错误的:2年内的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扣除手续费的 保险费(2年后除外); l 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中止效力超过2年的。 〈二〉 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1. 约定的合同期间届满; 2. 保险人完成义务; 3. 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 4. 保险标的全部灭失; 5. 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 Ø 第五节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一.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 〈一〉 协商 〈二〉 仲裁 〈三〉 诉讼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33、原则 1. 公平和尊重合同所用语言、文字为原则; 2. 另一项重要原则就是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原则(因为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3. 对于由保险法律、法规确定的条款或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条款产生的争议,不应擅自运用以上 时 间 提 示 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 内 容 25’ NO.4-79 重点 NO.4-80 NO.4-81 易出多选题 NO.4-82 原则解释。 〈二〉 保险合

34、同条款解释的方法 l 文义解释 尊重条款原文 l 意图解释 合同条款不清或有歧义,通过逻辑分析和其他北京材料来判断。 l 补充解释 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在公平原则基础上补充。 〈三〉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 以《保险法》为基准制定 l 立法解释 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l 司法解释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l 行政解释 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主管部门保监委。 l 学理解释 一般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不具备法律效力。 前三项又合称为法定解释或有权解释。 课程回顾: 一. 保险合同的自身特性; 二. 保险合同的种类; 三. 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 四. 保险利益的种类; 五.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六.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七. 投保方的基本义务; 八. 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九. 保险合同条款的种类; 十. 索赔时效; 十一. 理赔程序与时限; 十二.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与形式; 十三. 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 十四. 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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