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授權使用同意書
授 權 人: (以下簡稱甲方)
被授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授權範圍:
一、茲授權使用由 (團隊名稱)演出錄製之
樂舞影音作品,謹授權於如下授權範圍內。
二、本影音樂舞作品使用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出版之DVD、CD』供作文化教育推廣、典藏之用。
三、乙方不得將以上影音資料在未經雙方協議下重製於其它用途,或授權第三人重製;亦不可用於其他營利或具商業行為之製作物。如經查證屬實,甲方有權終止所有同意事項。
四、任何有關本同意書之爭執,雙方同意以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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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9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