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长沙市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现状的调查与思考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迅速转型,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适应市场对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需求,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由农村流向城市,由欠发达地区涌向发达地区,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股波涛汹涌的“民工潮”。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人口流动中家庭迁移的比重越来越大,大批学龄儿童随父母流入城市,数量急剧增加,流动儿童问题越来越突出,最突出的是在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上,城乡分割旧体制的弊端暴露得越加清晰,越加变得令人不能容忍。 在我国城乡之间,每天流动着上亿农民,农民工已经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存在于大中城市的各个角落。而在这些
2、农民工的身后,有着数千万未成年的子女。这些孩子是一批游走于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他们的教育问题也是这些流动农民的心头之痛。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是当前农村和城市义务教育中的难点之一。农民工子女的教育上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问题,也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并着力解决的问题。并且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及城市化的发展,我国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农业转到非农业,从农村转到城镇,流动农民及农民工子女的数量将不断增加。农民工子女是一个数量庞大且不断增加的群体,其权益保护不忽视。我们对长沙市部分学校农民工子女及其家长展开了问卷调查。 目前长沙市有较固定工作场所的农民工约42万人,其中青壮年占到了86%,他们的子女大都正在接受
3、或准备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到目前为止,长沙市城区共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167689人,农民工子女有35324人,占城区中小学生总数21.1%。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农民工子女在受教育权利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在农民工子女择校时,17%的家长表示要多方面努力学校才接受,3.3%农民工表示孩子在选择学校时曾“遭受到学校拒绝”且情况严重。并且在有的学校甚至存在“择优录取”的现象,这也是农民工子女入学面临的一个障碍。农民工是流动人口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以从事体力劳动为主,经济收入微薄,社会地位较低,主要来自经济相对落后、文化相对闭塞的偏远农村,是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农民工进城务工具有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
4、家的特点。 然而,2011年4月2日长沙市教育局公布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通知,表示将逐年控制义务教育阶段性每班学生数额,原则上小学班额为45人,初中班额为50人。学生入学以家庭房产证为依据。 通知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家庭住址(即房产证)为依据。各小学于每年5月接收学区范围内学生入学报名。报名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免疫接种卡、学前教育证明及房产证等有效证件。 农民工居住一年,子女方可入学。农民工子女入读长沙城区公办小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在当地持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同时提交父
5、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簿、身份证、从业证明、本市居住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学生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未就读学生除外),由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就读。 农民工子女入读长沙城区公办初中学校,和入读小学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还需要出具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证明等资料,到住所所在地的区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由区教育局统一进行微机派位。可是,农民工进城务工具有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这些都揭示了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求学中存在的种种十分艰难的问题。 城市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主要途径仍然是选择农民工子弟学校,造成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途径狭窄的原因是
6、多方面的。 第一,公办学校容纳量有限。由于我国教育资源的紧缺,公办学校大都是按照学校学区内常住人口的数量设置班级容量,根本没有为流动人口预留容量,在公办学校辐射不到、流动人口密集的区域,民办(简易)学校的出现不可避免。其难。大量人口的涌入,给长沙的公办学校带来巨大入学压力。众多农民工子女无法进入城市公办学校借读,只好选择农民工子弟学校。 第二,子弟学校发展缓慢。中国义务教育财政分权背景下,流动儿童教育机会的供给主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因此流入地政府财政实力直接影响流动儿童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尽管部分地区在资助辖区流动儿童教育上投入了巨大热情,但长远来看,当越来越多的流动儿童在当地入学时,当地财
7、政将面临巨大压力。无论在民工子弟学校的经费保障、师资配备还是在办学条件改善等方面,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因为财政压力往往都疏于扶持、管理和监督,使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学质量长期停滞不前,农民工子女无法接受正常的、良好的义务教育。 三)城市农民工子女受教育保障制度缺失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要有一定的制度来保障,然而当前相应制度及法律、法规的空白与缺失,造成了城市农民工子女教育状况的窘境。 第一,现行《义务教育法》不能适应人口流动趋势发展。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户籍就成了享受义务教育的主要依据,而城市农民工子女具有明显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相分离的特点,这样
8、一方面跨地域的流动使流出地政府不便对这些流出本地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就学情况进行监控;另一方面,当外来学童随父母流动时,并没有也不可能将户籍所在地应对其投入的教育经费带到流入地,流入地政府既无义务也不可能投入大笔教育经费完全承担众多外来人口子女就学的责任。这种地方负责的管理体制,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待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上处于一种“无责任”的境地,消解了政府管理、支持和资助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积极性。 第二,相关政策执行不力。虽然各地都对城市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但是实际中对于农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没有明确的全国统一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专门负责,这类学校几乎处于自发办学状态,比较混乱。
9、各地相应的财政拨款也往往被挪用为当地公办学校的发展。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是指随同进城务工就业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合法居住,应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应按流入地政府规定,依法送与其在流入地共同居住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与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权利。鼓励支持民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流入地政府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
10、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含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流入地政府指定的接收学校就读与当地学生实行同一收费标准。流入地政府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借读费”和与就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