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22 ,大小:23.08KB ,
资源ID:8515266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851526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省行政复议规定.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pc****0】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省行政复议规定.docx

1、 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活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至十五条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执法组织。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机构是指上述行政复议机关和组织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以本级人民政府或所属部门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使用本级

2、人民政府或所属部门行政复议专用章,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三条规定,代表本机关承办行政复议事项。     行政复议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争议;     (二)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三)负责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指导本地、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三人以上的单数,作为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和《云

3、南省行政复议 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健全和行政复议人员的相对稳定。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云南省行政 复议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在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活动,应当依照《云南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规则》,使用规范的行政复议文书。     第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行政

4、复议错案责令重新审理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批,使用行政复议机关的发文字 号,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其他需要对外行文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使用行政复议办公室发文字号,加盖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 章或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O     第二章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和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

5、政复议范围;     (五)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内提出;     (六)属于受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七)未向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     (八)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以及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同意,己自行撤回起诉的。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当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

6、提交有关机关批复成立该组织的文件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所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载明委托代理权限。     前款第(二)、(三)项材料,如果由于客观原因,申请人不能自行提供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由行政复议机构调取有关材料。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二)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三)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7、  (四)申请人签名、盖章和提出申请的时间。     提供证据的,还应当载明附件,并随附证据目录清单。     第十一条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对申请人身份,并当场制作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当面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和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全称、处所;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理由;     (四)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是否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或者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    

8、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内容错误、欠缺或提供资料不全,可以当场补正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 材料退还申请人,同时发《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及有关材料告知书》,载明应当补正的材料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即为受理。     在材料补正期间,申请期限应当中止。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齐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从材料补正期满之日继续计算。 申请人有正当理由逾期未补齐材料的,经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后,申请期限继续中止。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不能补正齐全申请材料,也不能提供确切

9、的证 据线索的,行政复议申请终止,视为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在期限内补正齐全了申请资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的期限从收到补正齐全的材料之日起算。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齐全、资料齐全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出具回执。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记录以口头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包括因材料不全退还申请、转其他机关办理的申请,都应当逐一填写《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     第十四条  对按国务院及其办公厅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程序,批准集中行使不同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对经依法批准的省级、国家级

10、开发区、管理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区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管委会 为被申请人;对各部门设在经合法批准的省级、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区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选择设立该区的人民 政府,或选择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的上级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为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作为被申请人,其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理人,提倡和鼓励行政领导亲自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活动。需要委托他人 代理的,应当按照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或工作人员的职责,委托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

11、作人员为代理人。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决定受理,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八项条件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符合本规定第八条(一)、(二)、(三)、(四)、(五)、(七)、(八)项,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向依法应当受理的机关送达《行政复议申请转送 函》,并随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

12、材料。同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转办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接受送达的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转办机关受理时限从申 请人向该机关提出申请之日计。     第十七条  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之日起五日内报请转送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确定,不得再行转送。     前款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确定受理机关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以书面向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诉,上级行政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当在10日内审查申诉内容,并作出如下处理

13、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事实成立的,应当向该下级行政复议机关送达《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责令其受理。上级行政机关审查申诉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同时向申请人发送《支持行政复议申诉告知书》;     (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事实不成立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支持行政复议申诉告知书》,告知其不支持申诉的理由;     (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事实成立,但有下列情况的,上级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1.责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机关仍不受理的:     2.由行政复议机关直接受理可能影响行政复议公正的;     3.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

14、     第十九条  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准许。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主动追加第三人,并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和有关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撤销申请人所申请的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并随附有关材料:     (一)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5、     (二)对所争议具体行政行为的主张和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三)对申请人主张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事实、理由的答复和举证;.     (四)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的结果.和评价:     (五)答复结论;     (六)答复的时间、被申请人的印章;     (七)附件:证据清单目录,及该清单所列的证据材料;     (八)行政复议机关要求补充的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包括委托其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当随附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载明委托范围和委托代理权限。     提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应当一式两份,申请

16、人、第三人是两人以上的,应当每增阻力日一人多提交一份。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具体行政理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发现申请人错算列、漏列被申请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人拒绝变更、追加理的,不予受理;己受理的终止审理。     第四章 审理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人员、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与其审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虑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17、复议机构知 悉前款行政复议人员有应当自行回避的事由而不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责令其回避。《回避条件适用《云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千二守则》第十条。     行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的请,负责人决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件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  经当事人申请,或行政复议提机构认为需要调查取证和组织昕证会的,依照申《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以下简称《证据规则》)和《云南省行政复议昕证规则》(以下简称二、《昕证规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

18、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阅卷提供方便。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摘抄案卷内容。     第二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合并审理。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对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以下条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一)合法性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以下条件:    

19、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2.行政行为的权限合法;     3.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     4.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5.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     6.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7.适用法律正确。     (二)适当性是指在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前提下,具备以下条件:     1.该行为的目的、动机和对具体问题的处理符合立法精神;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以下关于公平、合理、客观、适度的一般要求:     (1)相似的情形给予相似的处理;     (2)相关因素应当考虑,不相关因素不予考虑;   

20、  (3)对具体问题的处理符合客观情势;     (4)采取行政措施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5)符合信赖保护原则。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两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副本发送申请人,同时发送《行政复议证据交换通知书》,告 知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的权利。案件的审理需要进一步证明事实的,行政复议机关还应当告知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主张和所提供的证据,申请人拥 有进行抗辩的权利,以及申请人抗辩需要承担的举证义务。     前款申请人举证如果存在本规定第九条第二、三款事由,不能自行收集有关证据的,依该条款规定处理。

21、     经上述第(一)、(二)款证据交换后,仍需要进一步证明事实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举行昕证。     第二十九条  认定事实应当在查清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准确地认定客观事实的法律性质。     确认客观事实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所采纳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规则》规定的采纳条件。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全面收集证据的基础上,依照《证据规则》认真审核证据。     第三十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以下依据: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2、     (二)国务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符合《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检验或检测规范,以及经合法约定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     (四)有权机关对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解释。     在前款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对相同问题作出不同规定的,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优先适用的依据:     (一)上位法律依据优于下位法律依据:     (二)同一层次的新的法律依据优于旧的法律依据;     (三)针对特殊问题规定的专门法律依据优于针对普遍问题规定的普通法律依据;

23、     (四)同一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认可的文件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前款适用原则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逐级请示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规范冲突问题,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情况,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     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制作正式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具体行政

24、行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合法性、适当性条件的,一般应当作出维持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客观情势不适宜维持,或维持将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损害的,应当在作出确认其合法、适当的同时,基于客观情势和新的证据,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成被申请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应当作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处理,不作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合法,但因事实不清楚,或适用法律依据不当而被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 体行政行

25、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仅仅因为程序瑕疵而被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决定,但不得超3过30日。     第三十六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视具体情况责令被申请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或者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告政行为将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26、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见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行政赔偿请求一并进行审理。具体行政行为被及确认违法,并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损害 的,应在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就行政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对行政赔偿事项一并作出决定:未达成赔偿协议的,依法能 够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行政复及议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一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因损害情况不清等原因造成行政赔偿决定难以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 人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权利。     第

27、三十八条  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对于被申请人在行使法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达成和解的,应当认可和解,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第三人是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三)行政复议案由;     (四)申请人、第三人主张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证据、依据:

28、     (五)被申请人的主张和事实、理由及证据、依据;     (六)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及认定事实的理由和依据,包括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本机关调取的证据所进行的质证、审查、核实、采信情况和采信理由;     (七)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内容,以及作出该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     (八)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或者最终裁决的履行期限;     (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十)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第三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理行政复议活动的,应当注明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须提

29、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人员应予记录,并按手印认可该记录。     经复议机构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撤回,并由行政复议机构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一)撤回申请完全出于申请人自愿的;     (二)有第三人,撤回申请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撤回:     (一)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的;     (二)有第二人的,可能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不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撤回申请

30、可能掩盖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     (四)申请人不能说明撤回申请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由行政复议机构向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一)申请人死亡,或作为申请人的组织变更或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继承人或组织的;     (二)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四)必须以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五)需要由

31、有权机关对法律规范适用问题作出解释或确认的;     (六)需要由有关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或确认的;     (七)其他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的情形。     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复议期间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恢复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终止行政复议,并向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一)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提出申请的

32、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五)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行政复议事项已经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或办结的;     (六)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尚未执行,并且对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造成损害,被申请人自行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七)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请求的,或者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的;     (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并且没有给申

33、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九)申请人错列、漏列被申请人,并且拒绝变更、追加被申请人的;     (十)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条件,申请人未履行其前置义务的;     (十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并且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申请行政复议的;     (十二)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明确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与的;     (十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1人继续参加行政复议的;     (十四)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4、    前款第二项情况,应当同时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办理;第(六)、(八)项,如果申请人坚持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因上述 第(七)项情形,申请人不撤销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继续审理。经审理认定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的,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处理。     第五章  监  督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纳入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领导的目标责任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考核,作为对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直接承办人的公务员考核和奖惩、职务升降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云南省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

35、责任评查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下级部门的 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评查,及时督促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建设,纠正行政复议错案、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及时履行,落实行政复议工作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元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送达《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被申请人必须在《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履行。     前款申请人、第三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对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中的给付内容达成和解的,应当认可和解,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四十六条 

36、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该行政复议机关执行不力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督促履行职责。     应当由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机关之执行不力的,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督促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情形,导致对所审查的行政行为应当撤销而未撤销,应当维持而未维持,应当确认违法而未确认,应当责令限期履行职责、责令限期解除强制措 施、巳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令行政赔偿而未责令的,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认定其为行政复议错

37、》案:     (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违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导致以下几种明显的裁决错误的:     1.所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主体资格不合法,认定为合法;     2.所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权限资格不合法,认定为合法;     3.所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不合法,认定为合法:     4.所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楚,或人者定性不准确,认定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5.所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不正确,认定为正确。     (二)原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背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关于适当性规定,而行政复议决定未进行纠正的;     (三)行政复议程序严重违反《行

38、政复议法》钢的基本规定和本规定的相关补充规定,足以影响行政复议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的;     (四)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或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五)对错列、漏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当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对申请人、第三人条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的申请人、第三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确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同时,基于客观情势和新的证据,应当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成被申请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而未撤销或未责令的;     (七)违反本规定

39、第三十七条,对于申请人三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在行政复议案件的议审理过程中,未作相应处理的。     第四十八条  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政府或上级部门,对于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错案,有权依照《宪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向该行政复议机关送达《撤销行 政复议错案制责令重审通知书》,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审理,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并重新审理。必要时,也可以撤销后直接提审,或在职权范围内, 指定其他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审理。     前款规定的撤销或责令重审,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但应向该行政复议机关发送《确认行政复议错案告知书》,责令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0、     (一)撤销或重新审理,在客观上元实际意义的;     (二)撤销或重新审理,将给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九条  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行使本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部门的行政复议错案作出确认,或责令其自行撤销并重新审理的权力。     前款法制工作机构责令无效的,报所属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重新审理、在职权范围内指定其他行政复议机构重新审理或直接提审。     第五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办结15日内应当按下列程序报送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41、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二)县以上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抄报上一级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三)垂直领导部门报上级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备案,省级垂直领导部门报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四)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报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报送备案的案卷文件应当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结案报告表和报送备案报告各一份。     此外,每半年将所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结案目录报送备案表》,连同半年的统计分析报告一并报送备案。     第五十一条  各

42、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向其所属的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发送《行政复议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提出追究该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一)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中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八条情形的;     (二)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或执法组织中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情形的;     (三)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五条情形,经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仍不履行的;     (四)作为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情形,对于本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错案,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责令重新审理无效的;     (五)不按照本规定

43、第五十条报送备案,经责令报送备案仍不报送的;     (六)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发送该建议书的机关。各级复议机关也应当对本机关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进行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方式,一般采用直接送达。其他送达方式,可以酌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每一件行政复议案件,都应当专门立卷归档,并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卷宗材料的整理、装订工作,15天内移交档案管理人。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