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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行政处罚(共205项).docx

1、郑州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行政处罚(共205项)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

2、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擤鼻涕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

3、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三、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

4、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

5、确定: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的,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河南省〈城市

6、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八)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 处罚种类:警告、罚

8、款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9、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十二)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八、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十三)将有害固体

10、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处罚种类:没收家畜家禽、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11、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十、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12、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十一、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拆除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

13、以罚款。"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14、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不按规定地点、方式冲洗车辆

15、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十四)不按规定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四、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房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杂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

16、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2、《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3、《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临街建筑物的房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

17、挂有碍市容的杂物。" 十五、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逾期不改正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2、《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 十六、在临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的门廊和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及其他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逾期不改正 处罚种类:警告

18、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在临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的门廊和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及其他构筑物,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十七、市区内临街建筑物的临街面设置燃煤炉灶或垃圾道,逾期不改正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警

19、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市区内临街建筑物的临街面不得设置燃煤炉灶和垃圾道。" 十八、施工场地的临街面未按规定设置不透视的围档或者设置的围档不整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施工场地的临街面应当按照规

20、定设置不透视的围挡。围挡应保持整洁。" 十九、在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等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2、《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

21、以每处(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3、《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在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非广告类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过期、过时、破损应当及时撤除。" 二十、未经批准在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非广告类宣传品的,或者过期、过时、破损不及时撤除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

22、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以每处(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在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非广告类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过期、过时、破损应当及时撤除。" 二十一、擅自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

23、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2、《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暂扣物品,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

24、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生产、加工、修理、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暂扣物品,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生产加工、修理、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的,处以每平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

25、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符合户外广告容貌规划和标准,报市、县(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还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十四、未经批准在广场、立交桥及沿街设置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

26、以下罚款。" 2、《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在广场、立交桥及沿街设置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必须符合容貌规划和标准,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在市区(上街区除外)主干路、次干路、广场设置的,报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其他路段设置的,报所在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区的道路设置的,报县(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广场、立交桥及沿街门面设置标牌、灯饰、商业橱窗、户外广告、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应当造型美观、内容健康、安全牢固,规格、色彩与街景相协调。设置

27、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刷新,保持完好、整齐美观。过时、过期或破损影响市容的,设置单位应当更新或拆除。" 二十五、在广场、立交桥及沿街门面设置的标牌、灯饰、商业橱窗、户外广告、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设置单位不及时维修、刷新、或者对过时、过期、破损影响市容不更新或拆除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

28、十三条第一款 "在广场、立交桥及沿街设置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必须符合容貌规划和标准,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在市区(上街区除外)主干路、次干路、广场设置的,报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其他路段设置的,报所在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区的道路设置的,报县(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广场、立交桥及沿街门面设置标牌、灯饰、商业橱窗、户外广告、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应当造型美观、内容健康、安全牢固,规格、色彩与街景相协调。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刷新,保持完好、整齐美观。过时、

29、过期或破损影响市容的,设置单位应当更新或拆除。" 二十六、乱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或者将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对乱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或者将渣土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责令立即清除,不足一立方米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立方米的,每立方米处以三百元罚款。" 二十七、易燃、有毒、有害、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处遗弃、倾倒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对易燃、有毒、有害、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

30、物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处遗弃、倾倒的,除责令纠正外,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十八、未按规定清运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未按规定清运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运;逾期不清运的,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罚款。" 二十九、在道路两侧堆放物料未采取防护措施有碍环境卫生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并可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在道路两侧

31、堆放物料未采取防护措施有碍环境卫生的;" 三十、乱泼、乱排污水污染道路和公共场所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并可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乱泼、乱排污水污染道路和公共场所的;" 三十一、单位、城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各种经营性摊点,未按规定做好清扫工作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并可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单位、城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及各种经营性摊点,未按规定做好清扫

32、保洁工作的;" 三十二、在道路上施工作业或植树、栽花、剪枝、清掏下水道污泥,未按规定及时清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并可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六)在道路上施工作业或植树、裁花、剪枝、清掏下水道污泥、未按规定及时清理的。" 三十三、在城市建城区内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市区内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的;" 三十四、乱扔动物尸体 处罚

33、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乱扔动物尸体的;" 三十五、公共厕所内粪便满溢,不及时清掏、疏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公共厕所内粪便满溢,不及时清掏、疏通的;" 三十六、故意向花坛、绿化带、污水井、雨水井内扫入、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处以五十

34、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向花坛、绿化带、污水井、雨水井内扫入、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 三十七、在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第十二条 "在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的,由市或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实行装袋收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实行装袋收集的,由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十九、当日产生的生活垃圾未在当日清运到垃圾中转站

35、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当日产生的生活垃圾未在当日清运到垃圾中转站的,由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积存量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 四十、随处乱倒生活垃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随处乱倒生活垃圾的,由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清除,不足1立方米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200元处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十一、随处乱倒建筑垃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

36、条 "随处乱倒生活垃圾的,由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清除,不足1立方米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200元处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随处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四十二、随处倾倒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特种垃圾及其他特种垃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随处倾倒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特种垃圾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每次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随处倾倒其他特种垃圾的,不足1立方米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超过1立方米的,每立方米处1

37、000元罚款,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四十三、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沿途泄露、遗撒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沿途泄漏、遗撒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四十四、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未做密封、包扎、覆盖以及造成沿途泄露、遗撒、污染城市路面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

38、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四十五、设置的临街标牌不符合规定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临街标牌和灯饰管理办法》

39、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设置的临街标牌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六、不按规定安装灯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临街标牌和灯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不按本办法规定安装灯饰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七、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光源

40、色彩、期限安装灯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临街标牌和灯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装灯饰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八、擅自改变、移动、拆除灯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临街标牌和灯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按下列规定

41、处以罚款: (四)擅自改变、移动、拆除灯饰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九、不按规定的时间开启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前关闭灯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临街标牌和灯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不按规定的时间开启或在规定的时间前关闭灯饰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十、临街标牌或灯饰污损,未在限期内修复、更换、刷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临街标牌和灯饰管理办法》第二

42、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临街标牌或灯饰污损,未在限期内修复、更换、刷新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十一、拒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或者达不到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施行办法》第十二条 "对拒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或者达不到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

43、000元以下罚款。" 五十二、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注册登记或复检手续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或复检、罚款、没收犬只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养犬条例》第二十六条 “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注册登记或复检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逾期仍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的,暂扣犬只,并可处以每只三千元罚款;没有免疫证明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三千元罚款;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五千元罚款。” 五十三、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养犬证、犬只标识或者免疫证明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

44、依据: 《郑州市城市养犬条例》二十七条“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养犬证、犬只标识或者免疫证明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十五、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和举办都劝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养犬条例》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郑州市城市养犬条例》第十六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和举办斗犬活动。禁止利用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动物用品经营活动变相进行犬类交易”。 五十六、养犬人或者犬

45、只发生变更而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注销手续、养犬人随意丢弃犬只、出户遛狗违法相关规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犬只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养犬条例》第十七条“养犬人或者犬只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变更手续。   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犬只繁殖的新生幼犬,除用于本户老犬更新外,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之内自行处理。   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或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犬只因自然生长致使体高或者体长超过规定标准的,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理,并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注销登记。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犬只。   犬只丢失或者死亡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或者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地办

46、理注销登记。” 《郑州市城市养犬条例》第十七条“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   (四)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五)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   (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营运客船、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七)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   (八)不得进入机关、幼

47、儿园、学校、医院(不含动物医院)等单位。 五十七、丢弃有狂犬病征兆或有狂犬病的犬只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养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养犬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机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八、死亡的犬只随处丢弃或混入生活垃圾 处罚依据: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养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养犬单位和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五十九、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压道路红线和建筑退缩地带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

48、据: 1、《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一)占压道路红线的;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对严重违反

49、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3、《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第六条 "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 (一)占压道路红线和建筑退缩地带的;" 六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5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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