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执法责任制汇编 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 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 行政执法责任制汇编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执法原则 (二)合理执法原则 (三)公正为本兼顾效率原则 (四)公开原则 (五)职权与职责相一致原则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四、法定执法主体、法定职权和执法岗位分类 (一)法定执法主体 (二)法定职权 (三)执法岗位 五、行政执法责任承担
2、的主体 第二章 行政许可、审批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许可、审批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二)外部行政程序 (三)内部工作流程 二、行政许可、审批岗位责任 三、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授予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三章 行政检查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检查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二)外部行政程序 (三)内部工作流程 二、行政检查岗位责任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行政检查职权 第四章 行政处罚、强制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处罚岗位、强制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二)外部行政程序(一般程
3、序) (三)内部工作流程(一般程序) 二、行政处罚、强制岗位责任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行政处罚职权 第五章 行政复议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复议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二)外部行政程序 (三)内部工作流程 二、行政复议岗位责任 三、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复议职权 第六章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一、考核评议主体 二、考核评议原则 三、考核评议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评议方法 (二)考核评议程序 第七章 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划分与承担 二、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承担方式 三、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
4、 四、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第八章 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九章 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行政执法局)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十章 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十一章 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附表: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梳理统计汇总表 第一章 总 则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5、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以“确定执法主体资格、落实执法职责、规范和考核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为内容,以“程序制约权力、责任监督权力”为方式,把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一个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推进依法行政,最终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执法原则 合法执法原则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一切执法活动都必须有法律的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执法原则
6、包括主体要合法、权限要合法、内容要合法、程序要合法等内容。 (二)合理执法原则 合理执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客观、适度,符合常理和客观事实。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应当追求法律要求以外的的其他目的,做到既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又要与具体执法依据的特定的立法目的相一致。 (三)公正为本兼顾效率原则 公正为本兼顾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平等对待权利享有人,排除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遵循法律的规定,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前题下,适当提高效率,增加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或社会效益。当公正和效率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公正,以公正为本,兼顾效率。
7、 (四)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权利享有人和社会公开。主要包括执法依据要公开、执法信息要公开、执法过程要公开、执法决定要公开等内容。 (五)职权与职责相一致原则。 职权与职责相一致原则的法律基础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和一致性,主要体现为:职权的行使与责任的承担一体化,权力就是一种责任;职权与职责的成比例性,职权越大,职责越多,责任越大,反之亦然。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构建“分解岗位职责—规范行为和程序—明确岗位责任—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行
8、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和考核评议工作。 2、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正确把握社会、市场和政府三者关系,强化公务员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3、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建立服务型政府相结合。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作为行政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热情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为行政相对人排忧解难。 四、法定执法主体和执法岗位分类 (一)法定执法主体 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管理与房产(行政执法)局是法定的执法主体。 (二)执法岗位 按行政执法职权类别,设置相应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岗位、行政检查岗位、行政
9、处罚岗位(含行政强制)和行政复议岗位。 五、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的主体 行政执法岗位的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是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行政许可、审批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许可、审批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许可、审批条件、审理程序、办结期限、许可结果,许可、审批申请受理经办人姓名,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2、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审批条件。 3、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许可、审批事项。 4、不得刁难许可、审批,不得滥用许
10、可、审批权。 5、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二)外部行政程序 1、申请受理程序 A、收受许可审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 B、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C、送达许可、审批申请受理书面凭证。送达不予受理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2、告知申辩程序 D、对许可、审批事项涉及到第三人重大利益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E、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 3、行政许可、审批延期决定告知 F、重大许可、审批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办理及延期理由。 4、行
11、政许可、审批决定送达程序 G、送达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证件或文件),申请人签收。或送达不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告知理由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 A、经办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审查许可、审批项目申请材料,签署初审意见。 B、需要征求相关处(科)意见的,征求意见。 C、许可、审批岗位(处、科)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D1、重大许可、审批项目决定,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 D2、需要延期审理时限的,依法报请有关领导报批。 E、制作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F、主要领导批准许可、审批决定书。许可、审批决定(证件或文件)加盖公章 G、整理行政许可、审批项
12、目卷宗,及时归档。 H、按时进行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统计与分析 二、行政许可、审批岗位责任 行政许可、审批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故意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13、审批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 10、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三、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许可(22项)项目: (一) 行政许可项目 (22项) 1、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及霓虹灯的设置批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十七条]
14、 2、在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区开设商业服务设施批准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3、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批准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4、伐移城市树木批准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5、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十三条] 6、燃气供应站(点)经营许可审核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7、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8、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及风景名胜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9、排水许可核准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
15、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0、新建、改建、扩建的区域锅炉供热工程核准 《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1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准运证申领核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2、特种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核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3、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核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14、新建道路交付使用核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5、燃气工程立项审核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 16、城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领及年检审核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6、 17、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申领、变更、年检审核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8、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9、临街面建筑物装修改建核准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 20、房屋权属登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2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领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2、房屋拆迁许可证申领批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 第三章 行政检查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检
17、查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且不得滥用检查权。 2、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3、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 4、检查结果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执行。 (二)外部行政程序 A、检查人员出示检查证(行政执法证) B、说明理由,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凭证等 C、提取证据 D、制作《检查记录》 E、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F1、送达整改通知书,收受人签收。 F2、 按处罚程序送达听证或罚前告知
18、书;送达处罚决定书,收受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 A、 检查人员制订检查计划,确定检查人员。 B、汇总检查情况,拟写检查情况汇报,提出处理建议。 C、检查岗位(处、科)负责人审核签字。 D1、制作整改意见书 D2、构成处罚条件的,按处罚岗位的内部程序执行。 E、领导批准并签字,加盖公章。 F、整理检查记录案卷,及时归档。 二、行政检查岗位责任 行政检查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不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没有行政
19、执法证的或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3、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4、接到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和投诉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行政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行政检查项目(37项) 1、22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2、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监督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3、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检查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
20、定》第十五条 4、城市燃气安全监督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九条 5、城市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城市燃气管理规定》第十条 6、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的监督 《城市燃气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 7、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第四款 8、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 9、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养护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10、城市绿线监督检查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1、城市生活垃圾清扫、
21、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监督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12、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13、城市公厕的监督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条 14、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 15、对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监督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强制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处罚、强制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22、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强制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强制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强制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二)外部行政程序(一般程序) C2、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签收。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权利。 A、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B、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 C1、送达处罚前告知书,签收。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申辩权 E、送达行政处罚、强制决定书,
23、当事人签字。 D、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 (三)内部工作流程(一般程序) A、机关相关业务科室立案,分管领导签字。 E、法制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D、将案件移送本机关法制科室进行案件审核。 C、业务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B、确定本案调查取证人员,收集证据,提出建议。 F、起草《罚前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 G、起草行政处罚、强制决定书 H、送法定代表人批准处罚、强制决定,加盖公章。 I、法制科室整理行政处罚、强制案卷,及时归档。 J、对外公布行政处罚、强制决定 K、按时将重大行政处罚、强制案件报上级部门备案。 二、行政处罚、强制岗位责任 行
24、政处罚、强制岗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
25、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行政处罚(127项)、强制职权(2项): (一)行政处罚职权(详见附表): (二)行政强制职权: 1、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城市市容和环
26、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五章 行政复议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复议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办理时限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布。 2、必须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复议权,复议过程符合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3、必须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 4、行政复议裁决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等程序必须向当事人公开,不得“暗箱操
27、作”。 (二)外部行政程序 A、收受行政复议申请 D、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收受人签收。 C、受理复议案件后,告知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B1、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B2、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申请。 (三)内部工作流程 A、承办人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资料 F、整理复议案卷,及时归档。 E、法定代表人批准签字,加盖公章 D、行政复议岗位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C、起草行政复议决定、对被申请人提出整改建议 B、审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二、行政复议岗位责任 行政复议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
28、政复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法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复议职权 行政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一、考核评议主体 1、内部考核评议主体。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机关执法岗位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2、层级
29、考核评议主体。上级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层级考核评议。 二、考核评议原则 (一)公正公平。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综合评议。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应当以《机关行政执法责任书》或《行政执法岗位执法责任书》为主要依据,对照工作实绩,结合社会评议、上级部门行政复议结果或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等进行评议。 (三)与年终公务员考核挂钩。行政执法考核成绩与年终优秀机关公务员或部门工作评比挂钩。 三、考核评议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评议方法 机关内部考核机关内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考核评议, 是指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
30、制工作领导小组对本机关执法岗位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以行政执法岗位为单元进行考核。各执法岗位考核时均要考核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实行扣分法。 行政执法岗位考核标准 项 目 岗位工作规范和要求 考核标准 行政许可岗位考核 实施行政许可人员必需是机关公务员,并按要求参加《行政许可法》培训,且考试合格。 许可岗位执法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每一人扣2分。 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审理程序、办结期限、许可结果,许可申请受理经办人姓名,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公开内容少一项的,扣2分,最多扣6分。 不得擅自增
31、设或减少许可条件。 未做到的,扣5分。 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许可事项,不得擅自拖延办理时限。不得滥用许可权。 擅自超过期限办结许可事项的,每一件扣5分。 每半年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完成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未按时提交统计分析报告的,扣2分。 行政许可案卷资料齐全、规范。 内部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字程序每少一项的扣2分。 许可案卷档案整理不规范的,扣2分。 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合法。 作出行政许可行为,被有权机关定为错案的,每一件扣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检查岗位考核 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不得滥用检查权。
32、 执法人员越权行使执法检查权的,扣5分,追究法律责任。 作出行政检查行为,被有权机关定为错案,每一件扣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 执法人员单独执法检查的,扣5分。 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虚构记录的,扣5分,追究法律责任。 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 收取费用的,扣5分。接受宴请的,扣5分。 应当整改,未发整改意见书的。 扣2分。 行政检查案卷规范,可供公众查阅。 检查文书不规范的,或不提供查阅的,扣2分 行政处罚岗位考核 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
33、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作出行政处罚行为,被有权机关定为错案的,每一件扣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调查取证人员单独一人调查取证的,扣5分;无证执法的,扣5分。 调查取证文书不符合规范的,扣2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处罚机关公章。 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扣5分,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责
34、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扣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滥用处罚权的,扣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未申请回避的,扣5分。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岗位考核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办理期限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布。 公开内容少一项的,扣2分,最多扣6分。 必须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复议权,复议过程符合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被有权机关依法确定为错案的,追究承
35、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必须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 出现不公正的,扣5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等程序必须向当事人公开,不得“暗箱操作”。 发现“暗箱操作”,的,扣5分,被有权机关依法确定为错案的,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 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普法教育、培训,到课率100%。 按执法岗位考核,哪个岗位无故缺席的,每少一人扣1分。 法律素质测试合格。 法律素质测试,不合格的人员,每人扣2分。按执法岗位考核。 (二)考核评议程序 内部考核的执法岗位负责人对本
36、岗位或本部门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自评报告。 按考核标准考核,同时抽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档案。 考核评议小组评议讨论。 考核评议小组评议结果报本机关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考核评议小组评议结果公示。 行政执法责任考核与年终单位工作考核、公务员工作考核有机结合,与优秀公务员评比挂钩。 第七章 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 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
37、或者不当行使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利益,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行为违法并被有权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一、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划分与承担 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时,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岗位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为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但应根据责任和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承办人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应当经
38、过审核、审批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或者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与承担: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3、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
39、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5、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6、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7、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8、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9、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
40、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10、承办人执行公务时凡认为上级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承办人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后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由上级承担相应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但承办人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承办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因不作为发生行政过错的,根据岗位责任确定行政过错责任人。 (五)经审核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核部门与承办部门根据过错情节共同承担
41、责任。审核部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核部门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二、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 (一)诫勉教育或者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八)辞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或者
42、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责任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管理权限按以下规定进行: 1、性质、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对有关责任人可以不予追究,但应诫勉教育、书面告诫或者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性质、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记过处分; 3、性质恶劣、情节较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4、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特别大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以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5、性质恶
43、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可以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二)对于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三)违反行政纪律的,移送人事、监察机关处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能够主动发现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六)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2、对举报、揭发、控告、申诉
44、者及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3、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的; 4、干扰、妨碍、阻碍、抗拒对其进行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调查、责任追究的; 5、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七)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 1、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2、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3、出现意外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
45、情形。 四、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1、受理、立案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过错或者错案的投诉、申诉、举报,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并立案;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申诉、举报人的,应当告知其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结果,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 立案后,应成立由监察、人事、法制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处理调查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调查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调查处理工作应在立案后15天内结束。 调查
46、组成员与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3、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决定受理的案件,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送达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书 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书并送达责任人,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告知责任人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有明确的投诉、申诉、举报人的,应当告知其处理决定。 5、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申诉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
4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办理。 6、结案,作出结案报告。 第八章 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 局长责任制 一、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二、主持制定本局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主持研究设置行政执法机构,分解执法责任; 四、主持召开行政执法工作会议,听取行政执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五、负责本局重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的审定,签发或委托分管局领导签发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等法律
48、文书及规范性文件; 六、协调本局与其他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工作关系; 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责成有关科室查处; 八、主持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年度考核奖惩工作; 九、支持副局长开展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负责向区人大、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本局行政执法工作。 副局长责任制 一、协助局长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的行政执法责任; 二、参与和协助局长制定本局行政执法责任目标,接受局长委托处理本局具体的法律事务; 三、参与并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组
49、织开展分管专业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四、负责分管范围内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和法律文书的审核或者受局长委托签发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等法律文书及规范性文件; 五、主持研究解决分管职能科室之间和协管部门之间的执法关系,对一般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局长解决; 六、规范分管职能科室的行政执法行为,纠正分管职能处室行政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 七、负责主持分管职能科室的年度执法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八、定期向局长报告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并向其他领导通报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法规监督科执法责任制
50、 一、负责组织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申报工作; 二、贯彻执行城管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三、组织实施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和指导本局行政执法队伍; 五、承担行政执法培训和颁证工作; 六、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的审核,承担本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赔偿的认定工作; 七、负责全区城管系统的法律、法规培训和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八、负责协调全区城管系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负责协调局行政审批制度工作。 九、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审查拆迁单位资质,处理拆迁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