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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docx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 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和《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有效缓解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为目的,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

2、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着力推动制度创新、加强能力建设、完善保障机制,进一步扩大职业培训规模、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企业主体、社会支持、劳动者积极参加的职业培训新格局,劳动者职业能力和整体素质明显提升。 (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时期,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基本形成职业(工种)齐全、设施设备完好、区域布局合理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网络,满足不同人群、不同技能等级的职业培训需求,力争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就业创业者至少获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新生劳动

3、力掌握一项初级以上职业技能,企业技能岗位职工普遍提高一个技能等级,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广泛开展面向各类劳动者的职业培训 (一)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参训人员就业能力和培训后的就业率。深入实施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积极开展农民农业专业技能、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推动农民培训从适应性、数量型向战略性、质量型转变,使广大农民实现就近就地就业和转移就业。做好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使退役士兵通过培训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并尽快实现就业。加强失业人员的初级技能和技能提升培训,

4、组织开展新成长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帮助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深入实施成人“双证制”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成年居民文化水平和就业能力,延长人均受教育年限。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同时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应定期公布市场供求、紧缺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积极引导各类劳动者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要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 (二)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

5、求,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贯通企业职工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针对岗位需求和职工特点,开展脱产培训、岗位练兵、班组长培训等多层次、多样化培训;结合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建立技能培训与职工考核、使用及待遇相挂钩的机制,职工参与职业培训情况作为晋升职业资格的必要依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状况、技术工人占职工总量的比重及落实技术工人待遇情况,可作为企业参加评优、资质评估的参照条件。进一步加大对特定行业、特定工种和岗位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危岗位(工种)实行岗位培训

6、定期培训等强制培训制度。 (三)积极推进创业培训。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受训者的创业能力。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着力抓好高技能人才培养。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

7、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快建立一支数量充裕、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建立和完善政府补贴和企业培养相结合的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研修制度和青年高技能人才储备制度。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激励政策,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对应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支持企业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按专利、技术、信息等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津贴制度,引导企业为高技能人才设立高技能津贴,已有津贴的要及时调整、适当提高标准。 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一)整合培训资源。强化职业院校社会培训功能,支持各类职业院校举办与自身优势专

8、业相关的职业培训。依托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着力打造一批功能齐全、设备先进、培训质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技工院校的责任,充分发挥在职业培训、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到“十二五”末,力争每个市都建立1—2所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鼓励和引导经济发达的县(市)举办技工院校。加强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和各类社区学校建设,增强其职业培训能力。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建立培训机构,加快形成职业培训的市场化机制。民办培训机构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学校同等对待;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民办培训机构可转为技工院校,

9、并在招生就业、师资培养、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技工院校同等对待。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力争在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建立以初、中级技能培训鉴定为主的公共实训基地,在各市提升改造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公共实训基地。按照政府适当补助的模式,“十二五”期间,建设一批与我省主导产业、区域经济、块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综合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二)改进培训方式。大力推行校企合作,支持企业与学校合作建立实训基地,积极鼓励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共同开发培训课程,引导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

10、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培训开班事前审批、事中抽查、事后鉴定考核制度,健全培训效果跟踪评估制度,鼓励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切实保证培训质量。推动大中型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到“十二五”末,全省建立200家技能大师工作室,使其成为企业技师技术交流、科研创新、师傅带徒的平台。各地应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贡献突出的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适当补贴。 (三)强化基础管理。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到大中型企业、院校培训和研修制度,建立教师国际交流学习机制,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一体化”教师队伍。进一步完善专兼职教师制度,鼓励企业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到院校担任

11、教师。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录用到院校任专业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的,允许其在试用期内取得教师资格。加强职业培训信息化管理,各市在2012年底前要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提高信息共享程度。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基础工作,积极开发职业培训鉴定教材和题库。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考评体系,鼓励工程技术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大力推行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制度,在规模以上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对企业贡献突出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后可直接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加强职业技能

12、鉴定和职业院校课程的衔接,推动职业院校毕业生“双证书”制度。建立职业培训结业与技能鉴定同步实施制度,凡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都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四)搞好就业服务。充分利用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校企对接等形式,搭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有效推荐参训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免费职业介绍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队伍建设,将其作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公开招聘、兼职等形式,进一步充实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力量,切

13、实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加强省、市、县三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网络,逐步实现全省联网,不断丰富就业信息内容、拓展信息发布渠道、提高就业信息质量,方便劳动者就业。 四、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资金的支持作用 (一)完善补贴政策。按照不同职业(工种)难易程度及其培训时间长短、成本差异和培训后的就业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并定期予以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开。尽快建立以培训工种紧缺程度、获得技能等级高低确定培训补贴的制度,消除因户籍、群体差异形成的职业培训补贴差别。政府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研究建立直补个

14、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公办职业院校参与职业培训,其场地、设施设备使用等费用可计入培训成本。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整合力度,具备条件的地区,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提高效益。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经当地政府或县以上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共同批准,符合我省经济转型升级需要的紧缺工种实训项目开发经费、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设备购置经费和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经费可在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各地对培训鉴定教材题库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要积极给予支持。建立健全技工院校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进一步加

15、大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对技工院校的投入,公办技工院校教育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统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办学层次和教育成本科学合理核拨教学经费。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应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加强对职业培训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和

16、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行为。要采取切实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对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培训工作,将其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农办、经信、

17、教育、科技、财政、建设、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的统筹管理、业务指导、技能鉴定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的规划;农办要积极组织实施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经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教育部门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引导职业院校、乡镇成校和社区学校积极参与职业培训;科技部门要广泛开展高技能人才技术创新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职业培训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的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行业技术工人的培训;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技人员的培训和农民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引导企

18、业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活动。 (二)制定培训规划。各地要按照区域经济发展、劳动者职业培训需求以及职业培训资源和能力等情况,科学制定职业培训中长期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认真做好职业培训年度计划的制订实施工作,明确各类人员的培训任务、培训目标和培训要求。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建立职业培训规划、计划实施情况检查评估制度,省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培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注重宣传引导。大力开展“钱江技能大奖”、“首席技师”、“职业技能带头人”、

19、青年岗位能手”、“巾帼建功标兵”和“浙江杰出职工”金锤奖、银锤奖等技能人才评选活动,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广泛开展多层次技能竞赛,为技能成才创造条件。积极推动职业院校举办技能大赛,引导职业院校学生增强技能水平。重视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评选劳动模范和其他社会先进人物,应增加技能人才的比例,从异地引进的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在户口迁移、子女就学、住房等方面享受当地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政策。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技工院校   主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省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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