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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有关合同文本文件-藁城市企业职工工.docx

1、藁城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资料 单位(章): 年 月 日 企业职工资集体协商材料目录 根据《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文件规定,我单位决定实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经集体协商达成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具体资料目录如下: 序号 项目 页数 1 2 3 . . . . . 职工协商代表情况及产生过程 序号 姓

2、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 产生过程: 注:1、写明代表产生的时间、地点、参加人,通过票数等。 2、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3、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职工首席代表或其书面委托书

3、 注:职工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其他职工代表担任。 企业首席代表或其书面委托书 注:企业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 注:1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 2相对方应当自接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同意协商的,双方约定协商日期。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书面答复书

4、 注:职工和企业自接到协商意向书起于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同意协商的,双方约定协商开始日期。书面通知对方。 企业提供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注: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前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包括: 1、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3、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4、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5、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6、其他有关情况。 职

5、工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纪要 注:写明工资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协商内容、协商发言、得票纪录等会议记要。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决议 注: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议程、得票、决议等。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注: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方在七日内制作。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公布职工工资集体合同

6、 注:1、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十五日内无异议后,该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企业应当在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2、写明公布形式、公布时间等。 企 业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企 业 名 称: 经 济 类 型: 企业法定代表人: 甲方(企业方): 乙方(职工方): 首 席 代 表: 首 席 代 表: 代

7、 表 人 数: 代 表 人 数: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协 商 代 表 名 单 序 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位 (岗位) 身份证号码 行 政 方 代 表 1 2 3 4 5 6 职 工 方 代 表 1

8、 2 3 4 5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9号)、《河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企业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一、企业职工工资协商的原则 (一)参照石家庄市劳动保障局发布的我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及人工成本管理水平,协商确定不同岗位、不同职位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做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

9、要向一线生产岗位、关键岗位的职工倾斜,一线生产岗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三)确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资的增长比例,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四)通过协商,制定落实“同工同酬”的措施和规定,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业绩的职工,应支付同等报酬。不得因职工性别和就业渠道、用工方式不同而在内部实行“双重管理”、“双重待遇”等歧视性的用工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或变向降低普通劳动者工资水平。 二、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 (一)工资分配制度: 。 (二)工资标准:

10、 。 (三)工资分配形式(含奖金、津贴、补贴的发放办法): 。 (四)工资增长幅度 1、2008年度企业实现利税指标预计完成 万元,2007年企业人工成本水平 元,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拟按工资增长 %执行; 2、本年度预计实发工资总额 万元,职工平均人数 ,年平均工资 元,比上年增长 %; 3、企业生产正常情况下,扣除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收入后职工年平均工资 元,比上年

11、平均工资增长 %。 (五)因经济效益等原因需降低职工工资,须提交职代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下降幅度。 (六)因经济效益原因,部分职工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按《最低工资规定》办理,并应充分考虑职工的意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集体协商确定。遇有特殊情况并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部门报告。 1、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主要指回民补贴、女工卫生费)。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的,在科学

12、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4、最低工资标准中含: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含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回民补贴,女工卫生补贴。 (七)按生产要素分配: 。 三、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 (一)企业执行国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平均计薪天数为21.75天。 (二)企业严格控制延

13、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日加点一般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可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 (四)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办法 1、安排职工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安排职工在

14、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工资支付办法 (一)企业每月( 日)要以货币形式对职工发放工资,如遇休息日应提前发放。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及包吃住等方式抵付职工工资。 (二)职工带薪假期包括: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以及参加企业安排的社会活动期间,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工资。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企业应支付职工三倍的工资。 带薪假期的工资待遇按 标准执行,可按岗位划分具体的岗位计薪标准。 (三)职工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支付 。职工因病休假

15、期间的工资支付 。 (四)岗位变动(含调入)的职工,其工资待遇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及新任岗位重新确定。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六)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已改制企业的内退职工按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执行,要在本合同中详细表述内退职工的生活费支付标准。 五、其他事宜 (一)企业遇有特殊情况以及企业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需要变更或解

16、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变更合同的,要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解除合同的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备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三)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字,合同文本于签字之日起10日内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四)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五)本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在七日内进行公示。公示

17、方法有:企业厂务公开栏、厂报、企业网站等方式,一个企业要选择两种公示方式 ① ② 。 (六)本合同有效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七)协商双方指派代表成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制定合同覆约过程的控制方法 。检查结果及年终执行结果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同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备案。 甲方代表: 。 乙方代表:

18、 。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本企业行政及工会各执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企 业 盖 章: 工 会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代表 人数 首席代表姓 名 首席代表 职 务 协议签订时间 协 议 通过方式 企 业 行政方

19、 企 业 职工方 企业行政方代表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职工方代表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协议时间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企业 收到 本意 见书 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填报 单位 时间 执行结果情况表   实现利税(万元)

20、人工成本 (万元) 工资 指导线 工资总额 (万元) 年人均(元) +% 扣除企业高管年薪收入后年人均(元) +% 一线生产工人 +% 合同数据                     实际执行结 果                     合同与 结果比较                     企业行政意见 工会意见   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本年度合同须附上年执行结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章 石家庄市

21、企业职工工资变动表 单位名称: 年度: 姓名 性别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岗位 (工种) 2007年根据冀劳社办〔2004〕229号等文件调整后标准工资 1实行等级工资制 2实行自定工资制 等级 工资 工资 根据200 年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工资调整 工 资 制 度 工 资 月增资 工资增长率 % 企 业 行 政 意 见 年 月 日 企业工会意见 年 月

22、 日 注:此表与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章 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工资变动表 单位名称: 年度: 姓名 性别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岗位 (工种) 根据200 年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调整后工资 工 资 制 度 工 资 根据200 年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工资调整 工 资 制 度 工 资 月增资 工资增长率

23、 % 企 业 行 政 意 见 年 月 日 企业工会意 见 年 月 日 注:此表与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2号) 《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规范

24、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依法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劳动报酬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本

25、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五条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六条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职工方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的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推举的代表开展

26、区域、行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监督检查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地方工会、行业工会、企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协商、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八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一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每方代表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双方代表人数相等。 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一般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也可

27、以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职工代表担任;未建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产生;企业一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九条协商代表的任期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为企业方或者职工方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第十一条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受委托的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

28、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二)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解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三)提供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协议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职工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 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与职工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在职工工资集体

29、协商中,应当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第十五条协商过程中,协商双方可以按照协商代表产生办法更换协商代表。 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六条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 (二)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三)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四)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五)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 (六)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七)计件工资制企业的计件单价; (八)病事假和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各种有

30、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九)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 (十)变更、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一)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 (十二)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及调整幅度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职工和企

31、业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意向,相对方应当自接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同意协商的,双方应当约定协商开始的日期。 第十九条企业工会应当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上一级工会可以指派人员对职工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指导。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向职工协商代表提供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方在七日内制作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 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应当在协商开始之

32、日起六十日内订立。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 (一)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企业应当按照劳动管理关系将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提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

33、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未提出异议的,该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修改意见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当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并重新提交审查。 企业应当在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六条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并提交审查。 第二十七条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34、部门申请协调;未提出申请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和职工协商代表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争议。 第二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实施监察。 第二十九条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管理中,不

35、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发布河北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冀人社办[2009]112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企业: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同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河北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 河北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 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0%; 2、 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14%; 3、 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5%;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应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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