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教材 目 录 第一章: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基础知识 7 一、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基础原因 7 二、出口退税制度的发展展望 7 三、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 7 四、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8 1、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8 2、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8 3、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9 4、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10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11 (一)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 11 (二)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 12 六、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12 七、出口视同内销 12 (一)出口视同内销的情形:
2、 12 (二)出口视同内销的相关计算 一三 八、深圳市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架构 一三 九、违法、违章的处理 一三 第二章:出口前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一五 一、办理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一五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一五 三、海关注册登记 一五 四、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登记 一五 五、进口购汇和出口核销登记 16 六、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须先办理一般纳税认定手续) 16 (一)认定 16 (二)认定变更 16 (三)认定注销 17 七、商检登记 17 第三章: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基本政策规定 一八 一、出口退税相关凭证 一八 二、相关电子信
3、息 一八 三、相关单证证明办理 19 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 20 五、特殊出口业务 21 六、代理出口货物 23 七、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执行免、抵、退的规定 23 八、单证备案制度 24 九、已退税款返纳处理 25 十、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26 第四章: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 27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27 二、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27 第五章: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相关账务处理 30 一、科目及账簿设置 30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一般业务的账务处理 30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特殊业务的账务处理 33 第六章:出口收汇核销及电子口岸
4、相关操作 35 一、 出口单位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深圳市贸工局办理) 35 二、 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登记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 35 三、 进口购汇和出口收汇核销登记(市行政服务大厅外汇局窗口 ) 35 四、 领外汇核销单 35 五、 电子口岸网上出口口岸备案、报关 36 六、 电子口岸出口企业网上交单 36 七、 出口企业远期备案(注:非必经程序) 36 八、 银行收(结)汇 37 九、 出口收汇核销 37 第七章: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电子化管理 38 一、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简介 38 二、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用户操作指南 41 第一部分 功能介绍 41
5、 第二部分 软件操作说明 42 第三部分 相关业务提示 51 三、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子系统用户操作指南 52 1、申领核销单 52 2、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52 3、核销单的数据报送(俗称核销单的交单) 53 四、单证电子信息核查方法 53 (一)报关单电子信息查询 53 (二)核销单电子信息查询 53 (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核查 53 (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查询 54 第八章: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55 一、申报前期准备 55 1、下载免、抵、退税申报软件 55 2、提交出口报关单、核销单电子信息 55 二、申报程序和期限 55 (一)基本流
6、程 55 (二)申报期限 56 三、申报方式 56 四、延期申报 57 五、申报受理 57 六、申报资料 57 1、必报资料: 57 2、非必报资料: 58 七、申报资料要求 58 1、出口货物报关单 58 2、外汇核销单 59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0 4、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60 八、申报项目要求 60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60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61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62 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销售 62 5、间接出口(转
7、厂) 62 6、免税进口料件 62 7、申报数据的调整 63 8、跨年度“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商品编码问题 63 第九章:“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申报系统操作 64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X版的安装和卸载 64 (一)硬件环境 64 (二)软件环境 64 (三)安装程序 64 (四)如何安装 65 (五)如何卸载 70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X版的系统维护 71 (一)系统初始化 72 (二)系统配置 72 (三)代码维护 78 (四)数据优化 80 (五)系统数据备份 80 (六)系统数据导入 81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退税
8、申报操作(根据向导讲解) 81 第一步: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 81 第二步:免税货物明细数据采集 87 第三步:预申报 88 第四步:预审反馈疑点调整 90 第五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 91 第六步:模拟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91 第七步:纳税申报 92 第八步:纳税申报表数据采集 92 第九步:免、抵、退汇总数据采集 93 第十步:免抵退正式申报 94 第十一步:正式审核反馈信息处理 96 四、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单证申报操作 96 第一步:单证明细数据采集 96 第二步:设置单证申报标志 97 第三步:打印单证申报表 98 第四步: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98
9、 第五步:撤销单证已申报数据 99 第十章: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 100 第一节:退税申报系统的参数设置(亦可参见第九章的系统维护) 100 一、申报系统参数据配置 100 二、企业相关信息及参数设置 100 第二节:生产企业远程申报操作流程 100 一、远程申报系统界面介绍 100 二、远程申报数据生成 102 三、生产企业预审 103 四、生产企业正式申报 1一三 五、特殊业务报送 120 六、综合信息查询 123 第十一章:常见问题解答 124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实务操作例题及单证 一三2
10、 第一章: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基础知识 一、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基础原因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由税务部门将商品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从而使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的一种政策制度,具体包括三层含义: (一) 提高出口竟争力。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税制的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很大,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难以公平竞争,而绝大部分国家对出口贸易是鼓励的,因此,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有助于提高货物的竞争力。 (二) 谁消费谁负担的原则。依据税法理论,间接税是转嫁税,虽是对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但税额实际上是由消费者负担,是对消
11、费行为进行征收;而出口货物并未在国内消费,因此,应将出口货物在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退还。 (三) 避免重复征税。依据国际法的国家领域权原则,进口国还要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因此,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上通行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税制度的发展展望 目前,国际上对出口实行的鼓励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一) 出口补贴 (二) 出口退税 (三) 出口信贷 比较而言,出口退税制度相对公平,也最彻底。同时,可以有效防范由于出口补贴而引起的WTO规则下的反倾销诉讼风险。 因此,出口退税制度存在其合理性,不容易被取消。但国
12、家可能会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财政状况而对退税率进行一定的调整,并将此作为宏观调控经济的一种手段。而且随着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的加速,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将会越来越多,相关企业应给予必要的关注。 三、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几类: 【第一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对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可汇总到出口企业总部统一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只是提供货源,而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
13、贸企业不可以申报办理退(免)税。实行“免、退”税政策。 【第二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商务厅(原省级外经贸部门,下同)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第三类】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这类企业,既有出口货物生产性能,又有出口货物经营(贸易)性能。对此,凡是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可比照第一类外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凡是有生产实体,且从事出口贸易业务,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
14、可比照第二类自营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第四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亦可办理退税。 【第五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其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外经贸部规定出口经营范围执行。 【第六类】是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第七类】是其他形式的企业,包括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其他组织和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
15、业的个人(包括外国人)等。 四、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1、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收取人民币不需提供核销单)。 (5)必须提供退税申报所要求的有关单证。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2、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
16、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3)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4)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的国产品; (5)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6)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 (7)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8)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
17、口的货物; (9)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10)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货物; (1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 (12)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一三)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3、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对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1)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 出口国家计划以内
18、的卷烟; (4) 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 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 (6) 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 (7)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含金产品,应按国税发[2005]1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8) 钻石; 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产品的范围是:税则序列号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1一三1110、71一三1911、71一三1991、71一三2010、7116
19、2000。 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时视同出口,不予退税。 (9) 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下表: 序号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退税率调整为 1 12021010 种用未去壳花生(指未焙炒或未烹煮的) 免税 2 12021090 其他未去壳花生(指未焙炒或未烹煮的) 免税 3 12022000 去壳花生(指未焙炒或未烹煮的,不论是否破碎) 免税 4 97011010 手工油画、粉画及其他画的原件(但手工绘制及手工描饰的制品或编号4906的图纸除外) 免税 5 97011020 手工
20、油画、粉画及其他画的复制品(但手工绘制及手工描饰的制品或编号4906的图纸除外) 免税 6 9701900020 用其他动植物材料制作的拼贴画(包括类似装饰板,指一切缘自野生动物的产品) 免税 7 9701900090 其他拼贴画及类似装饰板 免税 8 97020000 雕板画、印制画、石印画的原本 免税 9 9703000090 其他各种材料制的雕塑品原件 免税 10 97040010 邮票(指使用过的或虽未使用过但不是指运国流通及新发生的) 免税 11 97040090 印花税票及类似票证等(指使用过的或虽未使用过但不是指运国流通及新发行的)
21、 免税 (10)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为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上述一点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范围。 4、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简单的理解就是取消退税的货物,这部分货物还要视同内销征税。 一般包括国家规定
22、的出口退税率为零的产品。但出口退税率为零的产品包括视同内销的产品及出口免税的产品,如该产品内销属免税,出口退税率为零,出口亦免税。 具体包括: (1) 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自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恢复按退税); (2) 援外出口货物(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政策;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3) 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出口电解铜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出口退税)等。 另外,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产品,视同内销。但国家列
23、名的生产企业或符合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条件的除外。 视同自产产品具体包括: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
24、务机关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 ①、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③、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①、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③、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④、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
25、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限制。出口的上述产品,若同时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即不含第(二)款],主管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准予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 销售视同自产产品的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
26、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再收回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生产企业在申报消费税退税时,除附送现行规定需要提供的凭证外,还
27、应附送征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已纳消费税未抵扣证明”。对已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的,不能办理消费税退税。 在深圳,视同内销销项税额=出口离岸价×外汇汇率÷(1+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上述一点属于“不免税、不退税”的范围。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一)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 【1】免,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以内的卷烟,以及计算机软件
28、出口,还有国家统一规定免税的货物(如军品、古旧图书等) 【2】免、退。 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的部分或全部予以退税。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 【3】免、抵、退。 “免”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出口销环节的增值税,“抵”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主要适用于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
29、理出口的货物。新企业第一三个月一次性退税。 准确理解“免、抵、退”税的概念,必须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免、抵、退”税办法与免税办法即有相同之处,又有本质区别。相同之处在于最后的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主要区别在于对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处理截然不同:“免、抵、退”税办法作为一种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在对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准予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的同时,对在当月内抵顶不完的部分予以退税;而免税办法对出口货物不征不退,即出口环节免税,对出口货物进项税额也不予退税。 二是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实际生产能力。
30、三是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的范围,是指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列名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也可以执行“免、抵、退”税。 四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即不征不退)办法。 五是“免、抵、退”税只涉及增值税一个税种,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列名生产企业外购货物涉及消费税的,也可按照有关规定退还消费税。 (二)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 【1】免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2】退税。主要针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还包括列名
31、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及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再收回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六、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时,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 我国现行增值税退税率主要有17%、16%、一五%、14%、一三%、11%、9%、5%等 ,特殊情况下可按照3%(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税务局代开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计算退税。具体出口货物退税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执行。 我国现行消费税退税率有从价
32、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方式计算三种。且退税率与征税率相同,与征税的计算方法亦相同。 退税率文库查询途径: 1、升级最新代码库后在退税申报系统中查询 2、登陆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xxtaxrefundxx)在“税率查询”中查询 3、如当地国税局网站提供了查询功能,亦可登录当地国税局网站查询 由于总局要对退税率文库进行鉴定,因此总局的代码库发布可能滞后,同时由于企业的退税申报系统中的退税率文库并不是实时升级,在退税申报系统中查询到的退税率有可能与最新的退税率不同,企业应根据深圳国税局的通知,按要求及时升级退税率文库。 最新退税率变化也可关注深圳国税局网站公告。 七、出口视同内销
33、一)出口视同内销的情形: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五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 6、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应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二)出口视同内销的相关计算 1、一般贸易
34、方式下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下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但深圳企业仍按国税发[2005]68号文件执行: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外汇人民币牌价)-(进口料件价格× 外汇人民币牌价) ] ÷(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对于视同内销的,原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可以转回抵扣。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
35、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照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对出口企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 八、深圳市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架构 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由计划统计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和各区、分局(基层
36、分局按各自职能共同管理)。 特区内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由各区、分局负责,宝安、龙岗区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由各层基层分局负责。同时负责辖区内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认定管理、“免、抵、退”税申报及日常管理。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全市“免、抵、退”税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退库和检查工作,以及出口退税计划的编制和退税指标的管理。 计划统计处负责“免抵”税计划的编制和“免抵”调库指标的管理,及通知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九、违法、违章的处理 (一)“免、抵、退”税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未
37、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2、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3、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4、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5、违反规定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
38、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250万元的,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一五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五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2、对拟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的骗税企业,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按规
39、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起为起点。 3、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在税务机关停止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第二章:出口前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一、办理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尚未加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字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须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市工商局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竹子林金众集团大厦;
40、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内资企业可在各区工商局办理。) 深圳市工商局咨询x123一五 网址:xxszaic.govx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登陆深圳市贸工局网站(xxszbti.govx),进入“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系统进行登记,贸易工业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登记资料进行审核。网上查询到审核结果后,就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市贸工局信息中心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如全部是开展委托出口的可不办理此项。 地址: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号窗口 x25331078、25331079 三、海关注册登记 凭市贸易工业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到海关办
41、理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注意:宝安、龙岗两区、保税区、大工业区注册资金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到各区海关办理,3000万美元以上的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所有内资企业和特区内的外资企业请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 如全部是开展委托出口的可不办理此项。 咨询电话:84398110 网址:xshenzhen.customs.govx 四、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登记 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的有关登记录入手续(涉及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海关、贸工局、国税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 如全部是开展委托出口的可不办理此项。 咨询电话:821
42、07810 深圳市民中心网址:xxszzw.govx 五、进口购汇和出口核销登记 到市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购汇(存在进口付汇才需要办理)和出口核销的登记备案手续(地址:市行政服务大厅外汇局窗口 )。 其他涉及外管局事项办理便民表: 部门 业务类别 办理地址 咨询电话 经常项目管理处 进口付汇核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二楼 25584569 非贸易、外汇账户管理、保险业务 出口核销及收结汇业务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三楼 25859736 资本项目管理处 《外汇登记卡》的办理 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B座24层
43、 22195537 预收、预付货款登记 22195550 网址:xwgj.sz.govx 六、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须先办理一般纳税认定手续) (一)认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填写《国内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到主管国税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认定,税务机关核准后出具《出口企业退税登记通知书》。 1、 营业执照副本(如税务机关已有影像资料,可不提供); 2、 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如税务机关已有影像资料,可
44、不提供); 3、 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无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 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自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国内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上加盖“临时”字样的印章,单独编号进行管理。该类企业此后如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应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
45、30日内注销临时出口退税认定,同时申请办理正式出口退税认定。 (二)认定变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并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申请变更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认定变更手续。 1、 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 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3、 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三)认定注销 生产企业发生解散、破产、
46、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在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注销审批表》,向主管的国税机关申请注销认定手续。 1、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2、原《出口企业退税登记通知书》。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七、商检登记 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分局办理进出口商检的有关手续。 第三章:生产企业“免、
47、抵、退”税基本政策规定 一、出口退税相关凭证 生产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报关单是办理免抵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生产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所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必须是“退税专用联”,即黄联报关单。 出口报关单一式六联,即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出口收汇证明和出口退税证明联。 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否则视同内销。 (二) 出口收汇核销单 收汇核销单首先由企业根据出口货物的情况,进行填写并盖章;其次由报关的海关根据出口货
48、物的情况进行审核并盖“出口货物验讫章”骑缝印;最后由当地外汇管理局凭银行结汇水单核销收汇情况,并盖“已核销”印(深圳目前有些区局已不要求提供纸质的收汇核销单)。 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应当准确、齐全、不得涂改,并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载的内容一致。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单日期210天以上(含21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管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款方式”栏注明远期天数,未向外管局备案,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210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否则视同内销征税。 注:跨境
49、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及部分特珠出口业务,可免予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在深圳办理出口退税,已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 (三)出口发票(转厂亦须提供) 深圳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须提供出口发票。 (四)代理出口证明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时须提供代理出口证明(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并及时转给委托企业)。 二、相关电子信息 生产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的过程中,除了要提供纸质凭证,其申报的报关单、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等出口数据必须和海关及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提供的电子数据核对通过后才
50、能办理免抵退税。 对于申报出口货物没有电子信息的或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不予办理免抵退税。并视同内销征税。报关单和核销单需要分别在中国电子口岸的出口退税子系统和出口收汇子系统进行报送操作。 三、相关单证证明办理 (一)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化物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该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发票;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