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事管理文件汇编 武汉理工大学人事处 目 录 一、编制与聘用管理 1 武汉理工大学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1 武汉理工大学院系教辅人员定编方案 5 武汉理工大学人员流动与调配工作暂行条例 7 武汉理工大学外(返)聘教师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13 武汉理工大学关于聘请兼职(客座、名誉) 教授的暂行规定 15 武汉理工大学外借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17 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实施人事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19 武汉理工大学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3
2、 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对教职工考勤的补充说明 25 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辞职管理暂行规定 26 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辞退管理暂行规定 27 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条例 29 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32 武汉理工大学出国(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35 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38 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 42 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 退休年龄的补充规定 46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管理 47 武汉理工大学关于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意见 47 武汉理工大学高层次拔尖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52 武汉理工大学“讲座教授”实施细则 56 武汉理
3、工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配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58 武汉理工大学关于首席教授、学科责任教授岗位设置 及聘任的暂行办法 60 武汉理工大学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培养实施办法 67 三、创新团队及梯队建设 70 武汉理工大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70 武汉理工大学国际合作重大项目人才配套 经费管理办法 73 武汉理工大学学术梯队管理暂行办法 75 武汉理工大学学术梯队建设实施细则 78 四、中青年教师培养 81 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实施博士化工程的若干意见 81 武汉理工大学中青年教师培养实施办法 84 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在职学位提升暂行规定 88 武汉理工大学实施青年教师导
4、师制度暂行办法 90 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 93 武汉理工大学接受和派出国内访问学者试行办法 96 武汉理工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暂行规定 99 五、面上培养与管理 104 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104 武汉理工大学“十一·五”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110 武汉理工大学教师岗位工作职责(试行) 118 武汉理工大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122 武汉理工大学教师岗前培训暂行规定 124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126 六、职称评聘管理 128 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规定 128 七、博士后管理 180 武
5、汉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180 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教师到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 工作的审批暂行规定 187 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规范 及工作职责 189 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招收外籍博士后的规定 194 八、激励与保障 195 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工资管理暂行条例 195 武汉理工大学工资统一方案 204 武汉理工大学工作人员福利费管理暂行规定 206 武汉理工大学加班费管理暂行规定 209 武汉理工大学校内津贴方案(试行) 210 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学院(部)内部分配的指导性意见 213 九、质量体系运行文件 215 人事处岗位职责 215 教学与
6、管理人员培训 232 教学与管理人员考核 235 十、其它 239 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学校教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通知 239 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工人技师聘任管理的暂行办法 240 武汉理工大学短期合同工管理暂行规定 242 一、编制与聘用管理 武汉理工大学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校人字[2003]103号 为加强学校的编制管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1、编制管理工作以学校教学、科研为中心,以稳定教育教学规模、调整人员结构、有效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为目的。 2、编制管理工作是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和人事
7、制 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编制规划与编制调控,逐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二、编制分类 (一)学校本部编制 1、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是指学校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国家人才培养任务所必须配备的人员编制。其中包括: (1)专任教师编制:指为完成学校教育教学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工作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2)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指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而配备的从事实验技术、图书资料、学生实习指导和电化教育等工作以及其它技术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如院(系、部)实验室(中心)和图书资料室、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网络中心、教材中心、船员培训中心等
8、单位除党政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编制。 (3)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指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编制。如校部机关、校区管理机构、院(系、部)、中心(所)、直属附属单位的专职管理人员编制。 2、专职科研编制:指为承担重要科学研究任务及技术开发 所专项配置的人员编制,以及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专门科学研究机构所下达的人员编制。 (二)直属、附属单位编制 1、直属单位编制:指新闻中心、校报编辑部、期刊社、档案馆、出版社、工程监理中心、资金结算中心、审计中心、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单位除党政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编制,校卫队员编制,设计院、高教所等单位部分人员编制。 2、
9、附属单位编制:指校医院、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幼儿园、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等单位除党政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编制。 (三)附加编制:指实习工厂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人员编制。 三、编制标准 (一)编制调控目标 1、全校编制总数按生员比7:1—8:1核定,目前暂取7:1。 2、通过定编,调整人员结构,逐步将全校教学、科研、教辅人员调整到学校编制总数的80%左右,其他人员调整到学校编制数的20%左右。 (二)专任教师编制 1、教师编制总数 专任教师编制按生师比14:1-18:1核定,目前暂按14:1执行。学校各类学生计算为标准生的折算系数分别是:本科、专科生为1,硕士研究生为2,博士研究生、外
10、国留学生为3。 专任教师编制占全校编制数的50%,由本专科教师编制和研究生教师编制构成。 2、院系教师编制 院(系、部)的教师编制数由本专科教师编制数和研究生教师编制数构成,按院系当年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进行编制分解。 本专科教师编制按院系当年实际完成的本专科生教学工作量占全校本专科生教学工作总量的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为: 本专科教师编制数=(院系部完成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全校本专科教学工作总量)×本专科教师编制总数 研究生教师编制按院(系、部)当年实际完成的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占全校研究生教学工作总量的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为: 研究生教师编制数=(院系部完成的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全校研究
11、生教学工作总量)×研究生教师编制总数 (三)专职科研编制 全校专职科研编制,以学校研究生培养层次、规模为基本参数,以实际承担的科研任务量和国家批准设置的专门科研机构规模为调整参数进行核定。专职科研编制控制在全校编制数的12—18%左右。 1、全校科研编制数。科研人员按专职科研编制计算公式核定: 专职科研编制=(博士生数+硕士生数/2.5)·0.65·调整参数 调整参数根据研究生规模另行确定。 2、科研编制分解 (1)下达科研经费目标的院(系、部)、中心(所)的科研编制根据当年实际完成的科研经费占院(系、部)、中心(所)当年完成的科研总经费的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为: 科研编制=
12、[实际完成的科研经费/院(系、部)、中心(所)完成的科研总经费]×全校科研分编数 (2)没下达科研经费目标的单位,根据科研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定编,编制从机动科研编制中列支。 (四)教辅人员编制 1、教辅人员编制总数 学校教辅人员占全校编制数的10%。各类教辅人员按学校的编制数切块进行总量控制:院(系、部)实验人员占教辅人员编制数的44%,科研单位实验人员站教辅编制数的6%,图书资料人员占教辅编制数的35%(院系部图书资料人员占教辅编制数的5%,图书馆资料人员占教辅编制数的30%),其它教育教辅人员占教辅编制数的15%。 2、教辅人员编制分解 (1)院系实验人员:理工科院系按所承担的
13、实验工作量、学生实验人数等综合因素进行定编。文科(含经济、管理)院(系、部)按实际工作需要定编。 (2)院系部图书资料人员:教职工人数和学生人员在2000人及以下的院系设1个专职图书资料人员编制,教职工和学生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院系设置2个专职图书资料人员编制。文科院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图书资料人员编制。 (3)科研单位实验人员和其它教辅单位的教辅人员编制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编制分解。 (五)党政管理人员编制 全校党政管理人员已经定编,今后要进一步压缩党政管理人员编制,使全校党政管理人员控制在全校编制数的12%-15%,其中校部党政机构人员控制在全校编制数的6%-1
14、0%左右。 (六)直属、附属单位编制 根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编制标准,结合学校的实际核定。直属、附属单位人员编制控制在全校编制数的10%—13%。 1、直属单位编制 (1)校拨经费的直属单位按工作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定编。 (2)工资津贴自筹或津贴自筹的单位暂按现状定编。 2、附属单位编制 (1)附属中学、附属小学按《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编制标准定编。 (2)幼儿园按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的编制标准定编。 (3)医院及工资津贴自筹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暂按现状定编。 (七)附加编制 不超过校本部编制总
15、数的1%。 四、编制管理 1、编制实行集中管理,分类核算。 (1)人员编制由人事处负责集中管理。编制标准与编制核定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更改。 (2)人员编制进行年度分类核定。各类人员编制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核定依据,由人事处核定。具体核定时间为每年年底,核定的依据为各单位承担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及人员使用效率、结构调整情况等。 2、通过编制的调控作用调整人员结构。学校控制编制总数,今后原则上只引进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各院系、中心(所)应在学校下达的各类人员编制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科学使用,同时通过编制的调控作用调整人员结构,积
16、极引进高层人才,增加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数量,压缩其他各类人员编制。 3、编制实行有偿使用。编制是学校有限的重要资源,要进行成本核算,对于部分科研编制、企业编制等将实行有偿管理。 4、逐步实行事企分开管理。将事业编制与企业编制分开,逐步推进生活后勤服务单位、产业部门人员社会化或部分社会化,同时大力清理、辞退临时用工,为学校人员分流创造条件。 五、附则 1、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若今后上级主管部门颁布新的编制文件,以新文件精神为准。 2、本管理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武汉理工大学
17、 2004年1月5日 武汉理工大学院系教辅人员定编方案 校人字[2003]96号 根据上级关于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在调研和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学院(系、部,以下简称院系)协商和沟通,特制定我校院系教辅人员定编方案. 一、编制标准 1、总量控制。全校教辅人员编制占学校编制总数的10%,其中院系实验人员占全校教辅人员编制数的44%,院系图书资料人员占全校教辅人员编制数的5%。 2、实验人员定编。理工科院系按所承担的实验工作量、学生实验人数等综合因素进行定编,文科(含经济、管理)院系按工作任务和实际工作
18、需要定编。 3、图书资料人员定编。教职工和学生人数在2000人及以下的院系暂定1个专职图书资料人员编制,教职工和学生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院系暂定2个专职图书资料人员编制。文科院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图书资料人员编制。 二、编制方案 序号 单 位 实验人员编制 图书资料人员编制 1 经济学院 3 3 2 文法学院 2 2 3 外国语学院 2 1 4 艺术与设计学院 3 1 5 理学院 29 2 6 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8 1 7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34 2 8 机电工程学院 24 2 9 汽车工程学院
19、20 1 10 自动化学院 23 2 11 信息工程学院 19 2 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12 2 13 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 10 2 14 交通学院 25 1 15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28 1 16 航运学院 10 1 17 管理学院 6 4 18 物流工程系 13 1 19 化学工程系 8 1 20 人文社会科学系 1 1 21 体育部 6 1 小计 286 34 三、编制管理 1、本方案为院系教辅人员定编的初步方案,今后将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优化。
20、 2、学校每年将根据各院系学生人数、实验工作量的变动和实验人员的工作负荷情况对实验人员编制作局部调整。 3、各院系应根据本编制方案,加强管理,合理安排,充分调动教辅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做好教辅人员的使用、培训、调整等工作。同时,人事处将配合各院系做好超编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 武汉理工大学 2003年12月19日 武汉理工大学人员流动与调配工作暂行条例 校人字[2000]18号 为了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进一步改善教职工队伍结构,保
21、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开展,促进学校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员流动与调配工作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学校发展目标和总体发展规划,遵循“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积极引进、优化结构、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不断改善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结构。 第二条 人员流动与调配工作应以严格定编、定岗、定职责为前提,必须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必须充分利用校内人力资源。 第三条 人员流动与调配工作应从学校全局出发,重点满足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积极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支持和鼓励富余人
22、员向社会流动,严格控制人员的逆向流动。 第四条 人员流动与调配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人事管理规定和程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人事干部应做到:认真执行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格履行职责。 第二章 政策 第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积极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高层次优秀人才是指:院士、知名学者、博士后出站人员、博士、教授和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原则上男性年龄在50岁以下,女性龄在45岁以下,其中院士不受年龄限制)。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不受单位编制限制,待遇从优,优惠政策见附件一。 第六条 校内缺编单位
23、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补充人员。 1. 教学科研岗位,可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在校内调剂解决,也可从校个调入硕士或副教授以上人员,或接收毕业研究生。 2. 非教学科研岗位,原则上不从校外调入或补充毕业生。 3. 助教、科研辅助人员缺编,原则上聘请研究生兼任。 4. 辅导员缺编,可聘请年轻教师或研究生兼任。 缺编补充人员应根据调配计划和具体进人要求,由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拟调入人选。 第七条 调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男性年龄在50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岁以下;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年龄在40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讲师及以下职
24、务人员,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 第八条 接收的各类毕业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必须成绩优秀,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并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较强的动手能力和科研能力,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特殊情况下补充到非教学科研岗位的少量本科毕业生,应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且不得有补考(重修)记录或受过处分,辅导员一般应是中共党员。 为了避免学术上的亲缘关系,接收毕业生以校外研究生为主,本校毕业生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接收毕业生总数的1/3。 第九条 除上级委派外,学校原则上不调入党政干部。特殊情况需调入的党政干部,必须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年龄在40
25、岁以下。配偶要求随调的,必须符合第七条之规定。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应予以妥善安置,各单位应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第十一条 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属两地分居的,其配偶学校可在工作需要且岗位空缺前提下予以调入或由学校联系到周边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教职工申请调出学校,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按本人和学校(单位)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 学校采取多种措施,创造“事业留人,政策留人,情感留人”的良好环境,稳定学校优秀人才。学校专业技术骨干,原则上不予调出学校,同时采取积极措施,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帮
26、助解决他们的相关实际问题,使他们安心工作。 双职工中职务(职称)、学历高的一方要求调离学校,其配偶须同时调离。 拟调离人员如在校服务年限不足,应向学校交纳服务年限不足补偿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 教职工申请校内调动,应符合学校规定的流向。鼓励机关工作人员流向基层单位或工资返回(自筹)单位。附属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流向校机关。工资返回(自筹)单位的人员,一般不得流动到非工资返回(自筹)单位。 第十四条 擅自离职外流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人事处。对擅离职守人员,学校将停发工资和校内津贴,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科研人员需要外出从事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本人提出申
27、请,所在单位签署单位,科学技术处审核,报学校批准,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在此期间,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由对方承担,违约或超过期限,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第十六条 凡借出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兄弟单位工作的,应由其本人所在单位会同承办单位,以书面的形式报人事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被借用人的年度考核。 外派(外借)人员合同期满返校,原则上按离校时签署的协议,安排回原单位或原系统工作。逾期不归,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七条 每年10月-11月,用人单位根据编制和工作需要向人事处书面申
28、报下年度进人计划。人事处汇总后编制全校年度进人计划,报请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人事处和用人单位按批准后的计划实施。 第十八条 调入程序: 1. 人事处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下达考核通知。 2. 用人单位根据考核通知组织对拟调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参加考核的人数不少于5人,必要时人事处应派人参加。考核的情况如实填入考核登记表,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核。 3. 人事处对拟调人员进行面试和复核,审核拟调入人员出具的有关书面材料(包括简历、文凭、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明、成果证书等)。教师调入,征求教务处、研究生处和科学技术处意见。 4. 在学校医院体检。
29、 5. 按规定权限报请学校批准。 6. 人事处与调入人员签订有关协议。 7. 发函商调、审核档案、按规定向政府人事部门报批、发调令。 8. 调入人员待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毕业生持就业派遣证、毕业文凭、学位证书)等有关证件到人事处报到。 商调过程中发现拟调入人员有弄虚作假等情况,则取消其调入资格。调入后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调入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学期,试用期内享受学校同等人员福利待遇。毕业生按国家规定行实见习期制度,见习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正式聘用人员,其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计算。 试用(见习)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退回原单位(毕
30、业学校): 1. 业务水平或工作能力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者; 2. 试用单位考核不合格者; 3. 人事档案未到或发现档案严重残缺、隐瞒、伪造者; 4. 对既往病史和身体不健康状况加以隐瞒者。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个人原因申请调离学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基层负责人和单位主管人事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报人事处审核,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调出人员自学校发出人事档案之日起,市内调动2个月内,市外调动3个月内,必须办完调离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调出人员离校前应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务职责,否则按旷工处理。 教职工经批准考取非在职(定向)学习的
31、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申请校内流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出调入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报人事处,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有权对本单位人员的工作进行调整,但应报人事处备案。其中,工作岗位性质或工种变动者,应征得人事处同意后,方可通知本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条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32、武汉理工大学 2000年9月7日 附件一: 武汉理工大学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政策 1. 引进院士的政策 (1)提供200平方米院士楼住房一套; (2)资助安家费50万元; (3)学校每月增发生活补贴10000元; (4)解决配偶及子女就业; (5)配备学术梯队和必备科研设备; (6)提供科研经费100万元。 2. 引进国内外知或学者的政策 (1)提供130-15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2)资助安家费10万元; (3)学校每月增发生活补贴5000元; (4)提供科研经费20万元; (5)
33、解决配偶调入,优先照顾子女就业。 3. 引进博士(含博士后)的政策 (1)提供80-100平方米左右住房一套; (2)资助安家费2万元; (3)提供科研经费5万元; (4)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5)解决配偶工作调动问题; (6)根据条件可特评特聘或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 聘请知名学者担任兼职教授的政策 (1)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给予相应报酬。 附件二 武汉理工大学服务年限不足补偿费标准 1. 在校评聘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正高职人员服务年限为7年,副高职人员服务年限为5年,不足服务年限要求调离的,正高、副高补偿费均按10000元/年
34、计。 2. 接收的毕业研究生及调入人员服务年限为5年,不足5年要求调离的,补偿费按5000元/年计。 3.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毕业后服务年限为5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毕业后服务年限为7年,服务年限不足要求调离的,补偿费均按5000元/年计,同时返还学校支付的全部培养费用。尚未毕业提出调离的按已毕业处理。 4. 公派出国(半年以上)的服务年限为7年,不足7年要求调离的,补偿费按5000元/年计。 5. 单位派遣培训半年以上的,培训后5年内要求调离的,返还学校支付的全部培养费用。 6. 在读期间无工作量或工作量不足者,应退回在读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 如有两项以上服务年限不足的,其补偿费
35、累加计算。 如与学校签订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执行。 专科及以下学历人员不交纳服务年限不足补偿费。 武汉理工大学外(返)聘教师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校人字[2006]2号 为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实现借智办学,专兼结合,资源共享,根据国家、湖北省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外(返)聘教师的原则 1、用人单位为缺编单位; 2、用人单位因有新增专业,根据新开专业课的需要; 3、外(返)聘教师时,应首先从学校退休教师及我校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中选聘; 4、超编单位一般不允许外(返)聘
36、教师; 5、各用人单位外(返)聘教师人数不超过本单位教师总数的25%; 6、聘用双方平等协商,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外(返)聘教师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事业心强,关心我校发展,愿意且能够为我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 2、外(返)聘教师的年龄男性不超过70岁,女性不超过65岁; 3、具有副教授或副高以上职称; 4、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科研水平和教学水平; 5、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在聘期内能够保证有一定的在校工作时间。 三、外(返)聘教师的职责 1、承担学校本科专业学生的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任务; 2、帮助所承担课程的建
37、设、教学大纲的制订和教材的选定等; 3、协助指导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毕业生论文、毕业设计、教学实习等。 4、定期或不定期为专业教师举办讲座、学术报告,介绍本学科前沿与发展动向,传授新理论、新技术等; 5、协助做好硕士、博士点的申报等工作; 6、协助申报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研课题; 7、外(返)聘教师的具体工作内容,在聘用工作协议(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四、外(返)聘程序 1、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以及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提出计划和人员名单,经教务处或科技处会签后报人事处; 2、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外(返)聘教师申请表》; 3、经批准同意
38、聘用的人员,由人事处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并会同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武汉理工大学外(返)聘教师聘用协议书》(合同),合同期限根据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年签订聘用合同; 4、外(返)聘协议(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外(返)聘教师和人事处各执一份。 五、外(返)聘教师的考核与管理 1、外(返)聘教师应纳入学校及各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2、外(返)聘教师应认真了解、严格遵守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教学、科研方面的各项规定,接受我校有关单位的管理,履行相应的职责; 3、外(返)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均由用人单位负责。学院负责安排外(返)聘教师的科研及教学工作,并对其进行考核,考核
39、成绩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4、用人单位将考核结果与外(返)聘教师工作情况向人事处提供书面报告; 5、聘期期满,聘约自动解除。考核合格者,如因工作需要,也可续聘; 6、用人单位对未履行外(返)聘教师职责者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可提出解聘的意见,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考核意见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六、外(返)聘教师待遇 1、外聘教师的待遇根据其学术水平,由用人单位与外聘教师协商确定; 2、各用人单位返聘教师,学校给予一定的人员编制补贴,每返聘一人按0.5个编制补贴划拨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返聘教师进行考核后发放。 七、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颁布的《武汉理工大学外聘教师暂行规
40、定》(校人字[2001]104号)、《武汉理工大学返聘教师的有关规定》(校人字[2001]10号)同时废止。 八、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武汉理工大学 2006年1月18日 武汉理工大学关于聘请兼职(客座、名誉) 教授的暂行规定 校人字[2001]03号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利用和挖掘校外各方面的人才资源,有效推进我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学校的全面发展,实现创一流大学的目标,根据国
41、家有关聘请兼职(客座、名誉)教授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聘请对象的范围及基本条件 1、聘请兼职教授一般仅对国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士。受聘者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45岁以下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且在国内本学科或行业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2、聘请客座教授一般仅对境外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学者。受聘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且在国内外本学科或行业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3、聘请名誉教授一般仅对国内著名学者。受聘者应在国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是公认的学术权威。 此外,受聘兼职(客座、名誉)教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两院院士及国内外著名学者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42、 二、聘请对象的工作职责 兼职(客座、名誉)教授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我校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研究与开发、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相关支持,为学校的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具体包括: (1)开展合作科研,为学校科研立项、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咨询服务; (2)为省部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博士(或硕士)点等方面的建设提供帮助和指导; (3)不定期举办学术报告会; (4)合作建设学生实习、研究基地或参与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 (5)帮助引进人才、资金、设备等; (6)指导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 (7)为国际间校际交流与合作以及教师出国进修、访问、从事课题研究等提供帮助和指导。 三
43、聘请对象的聘期及待遇 兼职(客座、名誉)教授的聘期一般为3-5年。兼职(客座)教授的工作报酬由各学院(系、部、所)根据工作绩效决定发放;名誉教授的工作报酬由学校根据工作绩效年终发放。 四、聘请的工作程序 1、由各学院(系、部、所)提出书面推荐报告,并附聘请对象的基本情况、专业工作经历、主要业绩及成就等,至少提前二周(聘请客座教授至少提前一个月,聘请名誉教授至少提前二个月)报学校职称工作办公室。 2、经职称工作办公室按条件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报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主管校领导)审定。另外,客座教授还须在外事处备案,并经省教育厅外事部门审核,名誉教授则须经教育部有关部门审批。 3、学
44、校颁发聘书,职称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 武汉理工大学 2001年1月 武汉理工大学外借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校人字[2002]112号 校区管委会、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完善人事管理制度,特制定外借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人员外借范围 1、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及省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借调; 2、在外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做博士
45、后研究工作的职工配偶,可以申请借调; 3、待岗人员在校外找到临时性工作岗位,但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能调离学校,在限定时间内可以借调; 4、其他确因工作需要借调者。 二、借调程序 1、本人或派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武汉理工大学人员借调申请表》,并附借调单位的借调函。 2、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签,人事处审核; 3、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三、借调人员的管理 1、借调期限:上级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借调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博士后配偶借调期一般为两年;待岗人员的借调期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半年。以上人员借调时间如需延长,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延期借调手续,未经批准
46、延期又不回校上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博士后配偶、待岗人员借调之前应办理临时离校手续,借调期内因工伤、生病或其它意外伤害等造成的费用,由聘用单位或本人支付。 3、外借人员应遵纪守法,从事合法正当职业,不做有损于学校利益和荣誉的事,不能侵害学校的知识产权,若违反以上规定,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借调人员的经费: 1、经批准借调至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工作的正式职工,其经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资、岗位津贴由学校发放,借调期满或年终凭借调单位考勤、考核意见发放相应标准的效益津贴。 (2)按《武汉理工大学差旅开支规定》(校财字[2002]12号),在规定的标准内一年凭据
47、可报销两次来回差旅费。 (3)住宿费按实际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单据须注明住宿天数、单价、金额,低于住宿标准部分按《武汉理工大学差旅开支规定》(校财字[2000]12号)第四条第(四)款予以奖励。 (4)根据实际在京天数按每日20元标准核发生活补助。 (5)其它必需的零星开支按实凭据报销。 2、经批准借调至湖北省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工作的正式职工,其工资、岗位津贴由学校发放,凡符合职工上下班补助条件者,按学校规定发给上下班交通补贴费每月60元。借调期满或年终凭借调单位考勤、考核意见发放相应标准的效益津贴。 3、博士后配偶、待岗人员在外借期间,学校停发工资、津贴、奖金及相关福利
48、待遇。 4、借调人员费用从人事处主管的借调人员专项经费中列支,工资、津贴从学校人员经费中支付。 5、经费审批权限:借调人员的交通费、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人事处审批。借调至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及省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可适当报销特支费,所在单位领导签字,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武汉理工大学 2002年12月16日 武汉
49、理工大学关于实施人事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校人字[2003]52号 为了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行全员聘任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人事代理对象与范围 1、缺编单位急需的经学校批准新录用的本专科学历专业人才。 2、学校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拟接收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 二、聘用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岗位申请表》(附表一),报人事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50、 2、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公开招聘所需人员,聘用人员填写《武汉理工大学聘用人员登记表》(附表二)。 3、办理聘用人员的人事代理手续。 4、签订聘用合同书,办理聘用手续。 5、聘用合同书经省人才开发交流中心鉴证。 三、人事代理内容 在聘期内,省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为受聘人员代理以下项目: 1、人事档案和户口; 2、工龄认定,档案工资调整; 3、出国(境)政审及相关手续; 4、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5、其它与人事管理相关的项目。 四、聘用人员待遇 1、受聘人在聘期内的工资实行岗位薪酬制(含岗位工资、岗位津贴和补贴),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通过协商以聘用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 2、受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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