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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doc

1、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是犯罪学研究的首要问题,是犯罪学理论体系的基础。只有对犯罪学中的犯罪做出一个科学的、明确的界定,才能更好地开展对犯罪学理论中其他诸如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研究,也唯有如此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研究犯罪的概念,主要就是回答“犯罪是什么”的问题。但长期以来,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到底应该如何定义,不仅困扰着国内的学者,而且在国外的犯罪学研究中也是一个最为困难和混乱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古今中外的刑法学者和犯罪学者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定义,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国外,甚至每个犯罪学家都有自己的犯罪概念。(参见:康树华 《论中国

2、犯罪学研究现状》 载《法学论坛》 1997年第3期)迄今为止,理论界尚未形成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定义,甚至是没有一个定义能够获得学者们大体上的共识。这种现象,不仅影响了犯罪学的学科地位,而且严重影响了犯罪学的发展和成熟。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的“刑法学产生的时间并不比犯罪学长得多,却比犯罪学成熟得多,这与刑法学有恰当的犯罪概念分不开。”(参见:王牧 《学科建设与犯罪学的完善》 载《政法学刊》 1997年第4期)因此,必须对犯罪概念给予一个科学化的界定,因为这是解决犯罪学理论的基础问题,唯有牢固的基石,才能建立起宏伟的犯罪学理论大厦。   一、 现状分析-众说纷纭的犯罪概念及其原因   迄

3、今为止,人类在回答“犯罪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影响的观点至少有数十个。有学者总结具有代表性的有:(1)犯罪是出于不道德的动机而实施的不道德的行为。犯罪的本质就在于犯罪人是为了实现个人自由而实施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2)犯罪就是违反人类不论在任何时期都应有的两种道德感情及诚实和怜悯的行为。(3)犯罪是个人严重违反正义、理性、和福利的行为。(4)犯罪是侵害社会规范的行为;任何人在其罪行没有得到证明之前,根据法律应该被认为是无罪的。(5)犯罪是侵犯了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整个社会利益的行为。(6)犯罪是在实际生活中触犯法律应该受法律制裁的非法行为。(7)犯罪是违反以中庸制定的法律,处于两个

4、极端的思想及行为。(8)犯罪是对公共秩序侵害的行为,是给社会造成的痛苦大于快乐的邪恶行为。(10)凡是从行为的有害倾向性观点出发,被认为是凡对整个社会的违法行为,都是犯罪行为。(11)一切国家的法律,必须以人民的社会安宁为唯一目的。因此,凡是违反和破坏这种安宁的行为,都应当认为是犯罪行为。(12)从社会文化、信仰和观点来看,犯罪是无价值的、同所确定的整个社会秩序相抵触的行为。(13)犯罪是危害社会的侵害人类基本权利的行为。因此,种族歧视、性别歧视、殖民主义、经济剥削、侵略战争等均属于犯罪行为。(14)社会中的各个集团有着不同的价值准则和利益,当人们的行为侵犯了社会上有权势的集团的价值准则和利益

5、时,即被认为是犯罪;及是按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也可予以惩罚。(15)社会是有许多有利益冲突的群体组成的。在一定的条件下,这种利益冲突会导致社会紧张和对立,从而需要有法律加以解决。如果解决的办法对一方有偏袒,则未受偏袒的一方在难于接受的情况下,便会无视法律而依照自己的利益去行为,这种现象就有可能被认为是犯罪。(16)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17)藐视社会秩序罪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18)把犯罪定义分成法律意义上的和社会意义上的两种:法律意义上的犯罪是责任能力人于无违法阻却原因时,基于故意或者过失,所为之侵害法益应受刑罚制裁的不法行为;社会意义上的犯罪是一种社会偏差行为,它是

6、与社会所公认的行为规范相冲突,并且侵害到社会公益,而为社会所否定并加以制裁的反社会行为。(19)犯罪是一种违反了由社会中拥有政治和经济权利的人所制定的刑事法律中所解释和表述的行为规则的行为。违反这些规则的人要承受国家当局的惩罚和社会歧视以及失掉社会地位等惩罚。(20)犯罪是一种命名,一种由外界赋予某种人类行为的命名,而且最终这种命名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取决于居民的多数,而在一种专制制度下取决于当权者的意志。归根结底,犯罪是制定和执行刑法者用来称谓人类行为的一种命名。(参见:刘广三 《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 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进而,该学者分析了这种状况存在的基本原因。首先,这

7、与犯罪的复杂性、多变性和多发性有关。“试想一下,如果犯罪概念覆盖着诸如街头犯罪、政治犯罪、有组织犯罪、经济犯罪、交通找是犯罪和职业犯罪等不同现象,那就不难看出给犯罪概念下定义是非常困难的。”(参见:德 施奈德 《犯罪学》 吴鑫涛 马君玉 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0年版)其次,这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差异有关,不同的阶段,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对于什么是犯罪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各个阶级都有自己的犯罪观。再次,在人类的主观方面,人的认识一般都带有时空的局限性,由于人们认识层次的差异以及人们认识水平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因而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中人们之间,即使是同一时代、同一国家中不同个体之间,对犯罪

8、概念的认识也必然出现种种分歧。(参见:刘广三 《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 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笔者赞同对上述情况存在原因的分析,并进一步认为种种对犯罪概念的界定,无所谓对错之分,只是他们认识角度不同。为了不同的目的,可以对犯罪在不同层次、或者同一层次的不同角度上进行研究。在犯罪不同层次上进行研究的学科,应当有不同的犯罪定义,或者在内涵上不同,或者在外延上不同,或者两者都不同。参见:王牧 《学科建设与犯罪学的完善》 载《政法学刊》 1997年第4期)在目前出现的这些对犯罪的理解模式中,基本上都遵循“犯罪是什么-什么是犯罪”的演绎模式,即先给犯罪下一个定义,然后再套用既成的定

9、义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犯罪。笔者不想评论这种认识模式的优劣,只是试图突破常规,通过另一种认识模式来给犯罪下定义,即先判断哪些行为应该是犯罪学中所要研究的犯罪,然后在这些行为中寻找共同的特征来形成犯罪的概念。且称之为归纳模式。   二、 归纳模式认识的基点-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和任务   “犯罪学不能侵占刑法学的领域,不研究如何依法惩治犯罪;但又与刑法学有相同的目的即有效的控制犯罪,因而只能从探索犯罪现象的发生变化规律来寻找防止犯罪的办法,这就是犯罪学的任务。”(参见:储槐植 许章润 等著 《犯罪学》 法律出版社 1997年10月版)“预防犯罪是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和归宿,无论是对犯罪现象的

10、研究还是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寻求犯罪预防的对策和措施,防止犯罪的发生。”(参见:魏平雄 赵宝成 王顺安 主编 《犯罪学教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7月版)还有很多类似的观点在这里笔者就不再一一列举。   从上述的观点来看,对于犯罪学的研究任务和目的,学者之间并没有什么分歧,即犯罪学的研究任务是丛林林总总的犯罪现象中,探求犯罪发生变化的规律,寻找犯罪发生的原因,最终找到预防犯罪的方法或者对策。犯罪学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减少犯罪甚至消灭犯罪,套用到具体行为来说,一个行为应否被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视野,即是否应当成为犯罪学中研究的犯罪,是要看这种行为符不符合犯罪学的这种目的

11、性和任务。如果一个行为值得从犯罪学的角度去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寻找预防其再发生的对策,且这种行为与正常秩序状况不相容,应该被减少或者消灭,则这种行为就应该被犯罪学所关注,是犯罪学中所研究的犯罪。反之则不行。当然,这里的行为绝不仅仅是个别的现象,即应该是个别人的行为,因为法律不关注个别的行为。它应该是一个“群体社会现象”,因为只有在这种背景下来认识犯罪的来源、产生和变化的规律,就可以看到犯罪与社会的关系,犯罪根源于社会,又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主要措施也在于社会,预防犯罪的重点在于社会,而不在于个人。找到有效、可行的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得出对社会有实际意义的结论,建立起有发展前途的学科。(

12、参见:王牧 《学科建设与犯罪学的完善》 载《政法学刊》 1997年第4期)   三、 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应该归纳于犯罪学的研究范畴   犯罪学上的犯罪要回答的是哪些行为应当被视为犯罪来研究,以期找到预防控制这类行为的有效途径问题。实际上它所解决的是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范围问题。这一问题的中心是确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学上的犯罪。具体的分析,这些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刑法规定的大多数犯罪行为   对于刑法规定的大多数犯罪行为,由于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会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因而将其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范围是无可争议的。这里应该注意的事,刑法中的大多数犯罪而不

13、是全部的犯罪,这是因为刑法中的犯罪还包括一些“待非犯罪化”的犯罪。所谓“待非犯罪化”是指不具有或者已经失去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非犯罪化为一般违法行为或者正当行为,但仍被犯罪化而具有刑事违法行的行为。这类行为既然不具有或者已经失去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学当然就没有必要去研究这类行为的形成原因、表现方式和预防对策。(参见:刘广三 《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 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2,不可罚的犯罪行为   这是指那些因缺乏可罚资格或者条件却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类行为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14-16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实施的是刑法总则规

14、定的特定犯罪之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精神病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中止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而免罚的行为等等。这些犯罪也应该被社会所关注并应该逐渐减少甚至是消灭,其符合犯罪学的研究任务和研究目的。   3,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   这里主要包括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处罚的行为以及我国新刑法第13条“但书”所指的行为等。对这些行为进行犯罪学的关注是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对其进行控制则有可能上升为犯罪行为而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4,其他社会病态行为   主要是指自杀、吸毒、卖淫等以自己为被害人的行为。将这类行为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学者之间

15、心照不宣。如法国社会学家杜尔海姆关于自杀行为的研究,对后世犯罪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美国的社会异常理论也对这些行为表示了极大的关注。这些行为之所以要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范围,是因为这些行为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容易从此而滋生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因而必须探求其形成的原因,寻找预防此类行为发生的对策。   四、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从以上对应该纳入犯罪学研究范围的行为的总结中可以得出该行为具有这样的特点:   1,这些行为都是具有社会普遍现象的行为。这些行为在社会中不是偶然发生的,具有普遍性,可以探寻其规律,从而寻找原因,制定对策,这使得这些行为具有被犯罪学关注的可能性。   2,这些行为会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无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还是上述第四类社会病态行为,都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并会因此而滋生其他不良的社会现象,容易滋生其他犯罪的发生。因而具有被犯罪学关注的必要。   据此,笔者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应该表达如下:犯罪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而必须予以社会监控或者矫治的社会普遍性行为。李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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