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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继承规则.doc

1、 国际法上的继承规则 (二)条约的继承 在国际法上,条约的继承实际上是指在国家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的问题,亦即继承国是否承受根据被继承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问题。由于国家继承发生的情况和条约的性质不同,所以条约的继承比较复杂。根据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的规定,按照领土变更的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不同的规则: 1、领土转移。当被继承国的部分领土转移给继承国成为继承国领土的一部分时,被继承国的条约自继承发生之日起对所涉领土自动停止生效,继承国的条约同时对

2、该领土生效。   2、合并。国家合并时,在继承发生之日对任一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继续对继承国有效,但原则上只适用于该条约在继承发生之日对之有效的那一部分继承国领土。   3、分离或分裂。在国家发生分离或分裂时,无论被继承国是否继续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对其所有的继承国有效;而在继承发生之日只对成为某一继承国的那一部分被继承国领土有效的条约,原则上仍只对该继承国有效。 4、独立。当殖民地及其他附属领土独立时,适用所谓的“白板原则”,即对于被继承国参加的、在继承发生之日对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新独立国家(继承国)没有义务维持其效力或成为其当事国,但有权选择成为其当事

3、国。对于一般的多边条约,新独立国家可发出继承通知,确立其作为该条约当事国的地位;对于需经全体当事国同意方可参加的多边条约,新独立国家只有获得此种同意后才能成为其当事国;至于双边条约,只有经另一当事国与新独立国家明示或默示同意,才能在双方之间发生效力。   在国际实践中,被继承国和继承国经常签订“移交协定”,规定被继承国根据继承发生之日对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条约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移交给继承国,也有一些新独立国家采取单方声明的方式,指出此类条约对其领土继续有效。不论这些协定或声明是否基于继承国的自愿,它们对有关条约的其他当事国并无拘束力,新独立国家原则上不能因此而自然成为有关条约的当事国。 (三

4、)国家财产的继承   国家继承中的国家财产是指在继承发生时,根据被继承国的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国家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国家继承一般导致被继承国的财产无偿转移给继承国,从而引起被继承国对有关财产权利的消灭和继承国对有关财产权利的产生。根据1983年公约的规定,国家财产继承的具体规则如下:   1.部分领土转移。被继承国的部分领土转移给继承国时,财产的转属问题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位于继承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即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与继承国对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动产也应转属继承国(即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2.合并。国家合并时,

5、被继承国的动产和不动产全部转属继承国。 3.分离或分裂。在国家分离或分裂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继承国和被继承国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应适用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和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此外,与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无关的被继承国的动产应按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如果国家解体,则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应转属其中的一个继承国,但该国须对其他继承国作出公平的补偿。   4.独立。殖民地或者其他附属领土独立时,位于继承所涉领土上的被继承国的动产不动产应全部转属新独立国家。此外,为体现公平原则,原来属于继承所涉领土所有但在领土附属期间成为被继承国财产的国家动产应转属新国家;附属领土曾为其创造做

6、出过贡献的被继承国的其他动产也应按贡献的比例转属新独立国家。如果被继承国和继承国订有协议,则不得违反“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 (四)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继承中的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财政义务。国家债务的继承意味着被继承国不再承担继承所涉的财政义务,而继承国则开始承担这种义务。实践中,国家债务包括以国家名义承担并用于整个国家的债务(即国债)和以国家名义承担但仅用于该国某一地区的债务(即地方化债务)。至于地方政府似其自身名义承担的债务(即地方性债务),不属于国家债务的范围,原则上不受国家继承的影响。此外,被继承国基于战争

7、目的承担的债务(战争债务)以及被继承国为实现与继承国的根本利益相违背的目的承担的债务(恶性债务),原则上不应转属继承国。   1983年的公约规定了国家债务继承的具体规则。在部分领土转移、分离或分裂的情况下,债务继承的问题应根据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之间或全体继承国之间的协议解决;如没有协议,则应在考虑有关债务与继承所涉领土的关系以及与继承国继承的国家财产之间的联系等情况的基础上,将有关国家债务按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 当国家合并时,被继承国的债务与其财产应一并转移给继承国。 在殖民地及其他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原则上不应转属继承国,如双方订立债务转移协议,则此等协议不应违反各

8、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其执行不应危害继承国的经济平衡和发展,而且协议涉及的债务原则上须与被继承国在继承所涉领土内的活动有关,并与继承国继承的国家财产有联系。 (五)国家档案的继承   国家继承中的国家档案是指属于被继承国所有并由其收藏的记载本国各方面情况的一切文件材料。国家档案继承要解决的是被继承国的档案如何转属继承国的问题。按照1983年公约的规定和有关国家的实践,国家合并时,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全部转属继承国; 在部分领土转移、分离或分裂的情况下,国家档案的继承由有关被继承国与继承国或者在全体继承国之间协议解决,如没有协议,则与继承所涉领土的行政管理及其他方面有关

9、的国家档案应转属继承国; 殖民地及其他附属领土独立时,与该领土的行政管理有关的及其他与该领土有主要关系的国家档案应转属新独立国家,在领土附属期间成为被继承国国家档案的附属领土的文件材料,应归还新独立国家。此外,被继承国与新独立国家签订的有关国家档案继承的有关协定,不应损害新独立国家的人民取得历史资料和文化遗产的权利. 三、政府继承 关于政府继承问题,国际法尚没有形成明确统一的规则,有关理论和实践也不一致。一些西方学者认为,由于一国内部发生的政府更迭并不影响该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为保证国家在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连续性和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新政府应该继续受旧政府所承受的权利义务的拘束。这种主

10、张有一定的道理,而且在国际实践中,根据宪法程序产生的新政府以及多数以非宪法程序成立的新政府也确实是这样做的。但是,如果以非宪法程序产生的新政府的性质与旧政府有根本的区别,新政府应有权根据旧政府承受的权利义务的性质以及自己的利益和政策决定对有关权利义务的态度。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建立的苏维埃政府和1949年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均明确采取了这一立场,它们的实践对于研究政府继承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政府继承是指由政府更迭引起的一国的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政府继承的实质是新政府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继承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从上述概念可知,政府继承的前提是一国国内发生了政府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的国家代表资格。一般只有在新政府以不符合宪法程序的方式取得政权并且与旧政府的政权性质及社会制度有根本区别时,才发生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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