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警处警失误面面观
一、民警处警中的动作失误主要表现为:
1、对纠纷或求助类的警情,不正常敲门,用脚踢门或用手砸门,有的没弄准室内情况,破门而入,导致被动。
2、在案件现场随便触碰物品(包括门把、灯开关、电话机、台板等)破坏痕迹。有的处警民警经验不足,到了案件现场,不注意现场保护,随便出入现场,任意触碰现场物品,等技术员到场一看,现场痕迹已被民警破坏,给案件侦破带来困难。
3、控制当事人时,幅度过大,被诬为“警察打人”。在处置矛盾纠纷、妨碍公务、酒后滋事、群体性事件等警情中,需要控制当事人或嫌疑人时,如果拉扯动作过于夸张,手臂扬起幅度过大,就会被别有用心的人诬为“警察打人”
2、从而引发起哄,甚至围攻,有的可能会造成当事人外伤,造成极为不利的处境。
4、处置时站位不当,造成民警与当事人双双摔倒。处于楼梯、路沿等部位时,若站位不当,人群拥挤,加上有拉扯、推拖动作,极易造成民警与当事人倒地的后果,轻则难堪,重则造成伤害的后果。
5、使用警械、器材不加区分,引起纷争。法律、法规对于使用约束性、制服性警械等有明确的规定,平时要注意学习,善于用准用足。手铐、警绳、约束带的使用对象和场合,要加以区分,否则就有可能被投诉。在使用中如何正确地把握“度”的问题,是我们应该关注的,否则就可能引发一定的不良后果。
二、处警中的器材类失误主要表现为:
1、录音、录像器材未带
3、被告状后不能有效地举证。由于种种原因,尽管处置民警已采取了积极作为的行为,仍有少数人,出于各种目的,投诉民警不作为或乱作为,甚至提起行政诉讼。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时,往往找不到证人,更没有录音、录像资料佐证民警的正确作为行为,以至被告状后不能有效举证,带来很大麻烦,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2、必备警械未带,造成被动挨打。在处置一些带有暴力性行为的警情时,忘记或来不及携带必备的警械,遭遇袭警时,无警械可用,造成被动挨打。没带警械,也没带辣椒水,遭袭击而应当还击时却被动挨打,有的民警当场被追打逃走,造成不良影响。
3、照明器材未带,现场摸黑。夜间赶赴现场,携带照明设备是必须的。可我们
4、习惯了“甩手”出警,到了现场才后悔该带一只手电筒来,只得临时用汽车灯光照明或四处找群众借用,影响处警效果。
4、抢救器材未带,面对危险,束手无策。处置求助类警情时,携带必须的救援器材是能否有效处置或是否会引发投诉的重要环节,这种情况在处置落水类警情时尤为重要。某地一派出所民警在处置儿童落水警情时,到现场的民警都不会游泳,就连一个救生圈,一条绳索都未带,最后儿童淹死,家属提出质疑,引发投诉、诉讼。
5、车辆不注意保养,战时“罢工”。少数处警单位和民警平时不注意对车辆的保养,在处警的路上抛锚,贻误处警。有的车辆甚至在追击嫌疑人时“罢工”,眼睁睁看着嫌疑人逃走,不能不算是最大的遗憾。
5、三、处警中的其它类失误主要表现为:
1、出警时间延误,造成群众不满。因出警时间延误引起投诉的案例已屡见不鲜,甚至发生追打民警的事件。
2、现场搜索不仔细,作为不到位。某地交巡警在处置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中,搜索受害人不仔细,导致副驾驶座受害人受伤后爬到路边没被发现,到被发现时已死在路边上。
3、面对重大警情,不及时报告或未请求增援。
4、警种间配合不好,互相推诿,贻误处置。
5、警容风纪不佳或在不该抽烟的现场抽烟,被拍照。
6、下车不关车门或将贵重物品留在车上被盗。
7、该留住的重要证人没能留住,也忘记索要对方的联系电话。
8、没留住过错方,致使受损失方索赔无果,民警被纠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