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得税专题辅导 概 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1994年1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并施行。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要素大体包括:纳税人、征税范围、适用税率、费用减除、税收减免、征收管理、违章处罚等
2、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1、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2、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
3、数。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3、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4、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
4、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
5、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
6、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7、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税率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 475元的 5 0 2
8、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9、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1600元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表: 级数 含
10、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 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不超过 475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9250元的部分 35 6750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
11、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其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税率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12、不超过 16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7000元的部分 40 7000 注: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
13、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每月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3200元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包括: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14、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处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每月16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一纳
15、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
16、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处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
17、的有关费用。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此处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
18、捐赠。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此处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
19、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减免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0、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此处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21、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22、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
23、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6、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
24、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7、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8、根据【财税(2001)157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9、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收所得税。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
25、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0、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
26、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
27、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纳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
28、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个人所得税的违章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
29、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