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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公司建设工程计价签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09年7月14日)
为规范公司建设工程计价签证行为,减少和杜绝因签证而引发的工程造价纠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投标法》、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等规定和有关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本公司(以下通称发包人)组织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称的计价签证,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阶段的计价活动中,对合同价款以外或虽在合
2、同价款内,但属于签证范围内必须签证的书面备忘文件。其他不涉及计价内容的签证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三条 计价签证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审核。
第二章 计价签证人员的确定
第四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专用条款内确定的驻现场代表履行较小签证工程量(相当于1000元造价金额)的计量且报部门负责人确认;部门负责人参与工程量较大(相当于1000-50000元造价金额以上)签证项目的计量活动且报公司负责人确认。
第三章 计价签证的范围
第五条 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计价签证。
(一)、
3、施工图设计缺陷或错误、施工图设计与现场实际不符进行的调整以及合同和施工图中没有包括的新增分部分项工程。
(二)、采取赶工措施缩短工期,导致承包人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赶工费用。
(三)、提供的勘探报告与实际水文地质条件不符;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造成人员窝工和机械设备闲置或降效的费用支出。 因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承包人现场照管、清理和修复等费用,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四)、合同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实际支出费用。
(五
4、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更。
第四章 计价签证的依据及要求
第六条 计价签证的依据:
(一)、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投标文件;
(二)、施工合同;
(三)、经各方签署的会议纪要。即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在定期和不定期的工地会议上研究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第七条 签署计价签证的要求: 签署计价签证单时,必须做到填写规范、字迹清晰、要素完整,具体要求有:
(一)、签证单应按单项工程施工顺序进行数字编号,并且与其他技术签证分别编号,防止重复签证;
(二)、签证单工程名称必须与合同的单项工程名称相一致,涉及建筑群的应按单项工程
5、栋号分别标注;
(三)、签收人必须是合同约定的签证人员,日期须具体到年、月、日;
(四)、签证单应详细说明变更项目在工程的准确位置,包括构件编号、标高、轴线、桩号等;
(五)、签证单丈量尺寸必须由发包方、监理方和承包方三方签字,必要时可附上计算式。合计金额,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数字同时书写;
(六)、签证人员签收后,对签证的内容作出同意、不同意或修改意见。签字人必须是合同约定的签证人员,日期必须是签署意见的具体年、月、日;
(七)、未加盖科室公章的签证文件无效。
第五章 计价签证的程序
第八条 严格计价签证的签收程序。计价签证
6、由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其委托人填写、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发包人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托人负责签收,并在签收栏上签明处理意见和计量数据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承包人在签证范围的事件发生后,应在合同规定的天数范围内提交签证报告;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证报告做出答复意见;
(三)、现场代表签收监理工程师做出答复意见的签证报告且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
(四)、科室负责人负责核实签证工程量活动的同时,做好与承包人最终认可签证的协议工作。
第九条 签证工程价格的确认。当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执行原单价。合同中有类似于签证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执行。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签证工程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该项目价格,发包人依据市场行情认可后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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