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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相关民事法律制度述.doc

1、第二章 相关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法 一、民法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它与民法有密切联系。   我国民法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 。   《民法通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以下通过《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 介绍与经济法相关的法律知识。 二、自然人与法人   (一)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

2、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与民事权利有一定区别,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3、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2.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或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所取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独立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人,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

4、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三)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的资格   法

5、人资格的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代表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法人民事权利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三、代理制度   《民法》规定,公民或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一)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   1.代理人   代理人指受公民或法人委托,或依照法律规定,为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基于委托授权或法律规定而形

6、成的代理权关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的形式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1) 委托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

7、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人,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法律规定,其监护人直接享有诉讼代理权,是其法定代理人。   法定监护人由下列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 代理权的取得与消灭   1.代理权的取得   根据法律规定,接受委托代理后,委托人取得代理权;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依据法律取得代理权。委托代理和

8、指定代理通常是以代理事务完成而终止代理权。但是因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双方解除代理关系、被人民法院指定取消代理等均可使代理权消灭。   2.委托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3.法定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⑤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

9、灭。   (三) 代理责任   法律禁止越权代理,越权代理仅当被代理人追认,代理行为才有效。代理人与他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依法承担责任。被代理人委托事项不合法,代理人知道而接受委托,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1.越权代理   《民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

10、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违法事项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转托他人代理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四、所有

11、权制度   所有权指财产所有权。广义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动产和不动产;无形财产,指知识产权。狭义的财产所有权,指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我国《民法》 中的财产所有权是是指有形财产的所有权。   (一) 财产所有权的构成   《民法》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所有人独立对财产享有的控制、支配权。   1.占有权   即所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掌握的权利,如公民对各种家电、衣物的支配和控制。国家对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支配和控制。   2.使用权   即所有人依法按财产

12、的性能和用途,对自己财产加以利用的权利。例如,公民使用家电、衣物,以满足衣食住行和精神消费的需要。   3.收益权   即所有人利用自己财产产生经济利益并将利益据为己有的权利。例如,公民出租房屋就有获取租金的权利。   4.处分权   即所有人有决定财产的归属和命运的权利,即所有人有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例例如,公民将房屋出卖、将食品食用、将物品处理等行为都是对财产的处置。   (二)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其法律特征是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   1.具有绝对性:绝对性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根据个人意志自主行使所有权。   2.具有排他性:排他性指非所有权人不得非法侵犯,

13、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行使。 五、债权制度 债的发生是必要的法律事实引起的。这一法律事实通常是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一) 债的概念   债的发生必须依据必要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在实际中,多数债的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债权和义务相互对应。   例如:买卖双方,对于已经交付货款的一方,在未收到货物之时是债权人,应付货

14、一方是债务人。如果买卖双方,对于已经发货,而仅收到对方预付款的一方,则是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 债权的主体   债权的主体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二人以上的。二人以上的债权人的权利,应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   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三) 债权债务的内容   债权债务的内容,即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合同

15、内容,或约定的内容。依据法律,因违约、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均可形成债权债务。   1.合同之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履行合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或瑕疵履行合同,均可以形成合同之债。   2.不当得利   《民法》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属于侵权行为,可形成债权债务。   3.无因管理   《民法》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

16、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不属于侵权行为,可形成的债权债务。   (四) 债权的客体   债权的客体一般指标的物,也可以是某种行为。涉及所有权的是标的物。 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这就是说,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起诉,超过法律规定时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一) 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

17、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 诉讼时效的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七、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义务。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一)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指行为人违反了约定的合同义务,侵害了当事人的特定利益而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法》和《合同法》,均规

18、定了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③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指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得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其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人格权、生命权或财产权以及知识产权而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某些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社会利益。  

19、 《民法》制定了侵权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的规定   《民法》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还规定,对承担侵权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物权法 一、物权法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我国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物权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备的,是在坚持社会主

20、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自觉调整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以适应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实现现代化的历史要求而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适用于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适用于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二、物与物权   《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 物的概念   《物权法》所称

21、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1.不动产   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物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   2.动产   指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机器设备、车辆、动物、各种生活日用品等等。不动产与土地不能分离或者不可移动,一旦与土地分离或者移动将改变其性质或者降低其价值,而动产则可以随意移动,其价值不受影响。   (二) 物权的概念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   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

2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指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动产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和地役权。   (1) 地上权   地上权指利用他人土地建设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取得的用益物权,也可以说是开发他人土地之权利。合法享有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资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均属于地上权。   (2) 地役权   地役权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用益物权。例如 ,甲单位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单位的道路通行。甲单位与乙单位约

23、定,甲单位向乙单位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单位允许甲单位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单位即取得了地役权。法律上称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三)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不动产或动产通过抵押、质押或留置等方式,以确保债务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继续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情况下,通过登记制度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 ,以房产抵押设定的抵押权,以汽车抵押设定的抵押

24、权。   法律上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在我国,并非任何财产都可以做抵押物。   抵押财产的限定   《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质权   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用作担保的财

25、产交付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法律上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权利标的是有质押限定的。   《物权法》规定,法律上非禁止转让的动产,均可以作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但权利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   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   ②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④应收账款;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

26、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顾客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依法有权留置衣服,在法定期限内顾客还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有权变卖衣服以获取洗衣费。   法律上称债权人为留置权人,被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四、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指物权被侵害或被妨害时所受到的法律保护。《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主要体现为因物而引起的请求权的行使。   《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诉权实现,《物权法》规定:   ①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③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④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⑤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⑥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⑦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物权法》还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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