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6 ,大小:17.54KB ,
资源ID:8416513      下载积分:10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图形码: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841651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9-655-100;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pc****0】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docx

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特 急 川国税函〔2009〕22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加强白酒消费税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对部分白酒消费税实行计税价格征收管理,现将加强白酒消费税申报管理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局印发的《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继续使用。实行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征管的白酒生产企业,填报《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销售额”应为从价计征消费税的计税销售

2、总额。 二、在总局未对“申报表”修改之前,省局决定暂增加《白酒消费税纳税申报明细表》(纸质)(以下简称“明细表”, 见附件),作为“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设有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填写,随同办理白酒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明细表” 是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其数据不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但必须按征管档案规定妥善保管。“通知”规定的《已核价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由上级国税机关发至主管国税机关,不再由白酒生产企业另行填报。 三、白酒生产企业有义务按期、如实填报“明细表”,必须由填报单位、财务主管、主办人员签字盖章,对其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凡是由总局核

3、定比例和省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品种,白酒生产企业都必须如实、完整填报。如当月无销售的,要在明细表的“当月销售收入栏”注明“本月无销售”。 四、严格“明细表”申报的审核与管理。主管国税机关要依据已经掌握的涉税信息,对白酒消费税纳税申报信息按月审核。审核重点:一是看申报品种是否完整;二是审核最低计税价格是否准确;三是销售单位平均销售价格是否异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税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核查,视其情况责令限期改正或移交税务稽查处理。如果查实白酒生产企业不按期、如实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处罚;如果销售单位提供虚假销售价格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依

4、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处理。 五、加强白酒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协同管理。主管国税机关要落实专人对白酒生产企业及销售单位每月的纳税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分析,准确采集经总局核定品牌的平均销售价格信息,作为审核白酒生产企业“明细表”的参照信息。若销售单位与生产企业不属同一主管国税机关的,由市州局负责协调,销售单位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每月底前为生产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提供销售单位的价格信息。相关市州局应在每月25日前将由总局核定的白酒计税价格各品种当月申报的“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和当月“计税价格”,通过省局行业网上传至货物劳务税处。 附:白酒消费税纳税申报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5、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8月19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处 寇 伦 白酒消费税纳税申报明细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6、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序号 品名 规格 当月销 售数量 当月销 售收入 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 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 价格 申报应税 销售收入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一、总局核定 计税价格 品目 1             *     2             *     3             *     4             *     小计

7、 *     * * *     二、省局核定 计税价格 品目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小计: *     * * *     三、未核定计税价格

8、品目 * * *     * * *     总 计 *     * *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月报,作为《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按消费税计税价格征管的白酒生产企业填写,随同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二、本表3栏“品名”,填写白酒产品标签标示的产品名称。 三、本表4栏 “规格”应按核定计税价格的规格标准填写。 四、本表

9、5栏“当月销售数量”为生产企业税款所属当月销售白酒数量。 五、本表6栏 “当月销售收入”为生产企业税款所属当月销售白酒收入。 六、本表7栏“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是指该品牌、规格白酒上月平均每瓶(套) 销售价格。 七、本表8栏“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指由总局核定的部分白酒产品以销售单位上月 平均销售价格乘以规定比例计算出来的计税价格;本表9栏“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是 指省局核定的部分白酒产品最低计税价格。 八、本表10栏“申报应税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申报消费税应税收入。 九、本表“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品目” 填报总局按比例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产品的白酒相 关数据。“省局核定计

10、税价格品目”填写省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相关数据。未核定计 税价格品目”填报除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以外的白酒相关数据,包括散装白酒。“总计” 行“申报应税销售收入”等于《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两栏“销售额”之和。 十、本表计量单位:以核定计税价格的“规格”为计量单位,与《酒及酒精消费税纳 税申报表》中“销售数量”可能存在差异。本表的“当月销售数量”是以核定计税价格“ 规格”为标准的销售数量;“申报表”中的销售数量仍按总局印发《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 申报表》的相关规定计算。 十一、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 份税务机关留存。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