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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相关制度措施.doc

1、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相关制度措施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优先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     第三条  药剂科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本院所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参保目录。     第四条 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 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

2、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实行处方点评制度,按《处方点评规范》点评处方内容,对评定为不合理处方和超常处方进行经济处罚。由分管院长组织基本药物药事委员会和相关专家,按季度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第七条  药剂科加强药事行政管理,要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医务科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

3、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八条  医师和药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权利。      第九条 药事管理委员会和 医务科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条  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     (二)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 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     (三)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    第十一条  医院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两年内晋升职称、职务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或者予以解聘。     (一)不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价格的;     (二)不按规定如实统计药品使用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认真查验申购药品的入库、出库,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没有及时报告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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