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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婚姻家庭法学考试试题.doc

1、婚姻家庭法学综合试题 一、选择题 1.儿媳和公婆是(A)。 A.直系姻亲 B.直系血亲 C.旁系姻亲 D.旁系血亲 2.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小马和其叔叔的儿子是(C)。 A.二等亲 B.三等亲 C.四等亲 D.五等亲 3.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小刘和其舅舅的孙子是(B)。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五亲等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B)。 A.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B.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C.男不得

2、早于二十四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D.男不得早于二十五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三周岁 5.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特殊情况是指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C )。 A.3个月内 B.6个月内 C.1年内 D.2年内 6.现代各国的立法,一般将亲属分为(BCD)。 A.宗亲 B.血亲 C.姻亲 D.配偶 7.父母不履行义务时,(AD)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A.未成年的子女 B.已成年的子女 C.生活困难的子女 D.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8.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AB)弟、

3、妹,有抚养的义务。 A.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 B。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 C.父母已经死亡的、生活困难的 D.不能独立生活的 9.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包括(AC)。 A.直系血亲 B.直系姻亲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三代以内旁系姻亲 10. 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和叔叔的女儿是( C )。 A. 二亲等 B. 三亲等 C. 四亲等 D. 五亲等 11..按寺院法的

4、亲等计算法,我和姑姑的孙子是( B )。 A. 二亲等 B. 三亲等 C. 四亲等 D. 五亲等 12. 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的是指收养( A )。 A. 年满10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B. 年满12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C. 年满14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D. 年满16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13 亲属是指因( ABC )而产生的社

5、会关系。 A. 婚姻 B. 血缘 c. 收养 D. 法律规定 14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 AB )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A. 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 B. 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 C 未成年的 D. 己成年没有工作的 15 子女不履行瞻养义务时,( BD )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瞻养费的权利

6、 A. 无工作 B. 无劳动能力 C. 退休 D.生活困难 16.小田和他的哥哥的妻子是(B)。 A.直系姻亲 B.旁系姻亲 C.直系血亲 D.配偶的血亲 17.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B)申请离婚。 A.各自工作单位 B.婚

7、姻登记机关 C.公安机关 D.人民法院 18 我国法律规定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 ABC )。 A. 重婚的 B. 虐待家庭成员的 C. 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19 下面哪一项不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必备条件。(B ) A 男女双方具有结婚合意 B 没有遗传学上的疾病 C 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D 符合一夫一妻制

8、 20 下面关于亚血缘群婚制表述正确的是(D )。 A 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 B 没有排除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C 在两性关系上没有排除姐妹和兄弟 D 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 21 下列哪一项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 ) A 工资、奖金 B 夫妻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 C 加班费 D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22 婚生子女是指(A )。 A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B 因被他人强奸而出生的子女 C 因与他人通奸而出生的子女 D 在婚前出生的子女 23 按

9、照中国的世代计算法,自己和表姐的子女之间是几代以内的旁系血亲。(A ) A 三代 B 四代 C 五代 D 六代 24 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为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C )。 A可以结婚 B如果双方不生育子女,可以结婚 C不能结婚 D如果乙女为他人收养后改姓,和甲男不同姓,可以结婚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婚姻 答: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

10、的亲属。男女结婚以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的亲属之间产生姻亲关系。 3.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4.离婚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5 收养 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把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来抚养,便拉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 6.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又具有它自身的特点。 7.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

11、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8.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9.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协议的法律制度。 10.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三、填空题(每空l分,共20分) 1.婚姻自由包括 结婚自由 和 离婚自由 两个方面。 2.中国西周始创的六礼为聘娶婚规定了完备的礼仪程

12、序,内容是 纳采 、问名、纳吉、纳征、请期、 亲迎 。 3.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 忠实 ,互相 尊重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4.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无劳动能力的 或 生活困难 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 赡养费 的权利。 5.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 收养关系的解除 而终止。 6.我国婚姻法对两种离婚形式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 行政程序 和 诉讼程序 。 7 .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

13、得 军人同意 . 8 群婚制可分为 血缘群婚制 和 亚血缘群婚制 两种。 9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 抚养教育 的继子女间的权和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10 办理结婚登记机关的是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和 乡(镇)人民政府 。 11 我国婚姻法将 夫妻感确确已破裂 ,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12.《(婚姻法》第 36 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 抚养 和 教育 权利和义务。" 13.我国婚姻法对两种离婚形式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 行政程序 和

14、 诉讼程序 。 四、问答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1.一夫一妻制的含义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它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共同生活的婚姻制度。它的基本要求是:任何公民均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否则就构成重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婚姻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具有很重要的社会意义。 2.我国对婚约的态度 (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予干涉。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出于男女双方自愿,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

15、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有道德约束力。 3.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主要内容 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均 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 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 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 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 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劳动报酬。 (2)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

16、益。 (4)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试论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关于夫妻人身关系,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有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婚姻住所决定权、计划生育义务等四个方面的内容。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加规定,倡导夫妻应当互相忠实。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l7条实际上承认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2001年12月29日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l7条规定夫妻有生育权,并完善了有关夫妻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的立法。(1)夫妻姓名权(2) 夫

17、妻人身自由权(3 家事代理权(4) 婚姻住所决定权(5) 同居的权利和义务(6) 计划生育的义务 5.论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 离婚与婚姻无效有严格区别其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二者性质不同。离婚所要解除的是合法有效的婚姻。而婚姻无效是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即婚姻具有非法性。 第二,二者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多发生于婚姻成立之后,如婚后感情不好、性格不合等。而婚姻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婚姻成立之时,如未达到婚龄的早婚、存在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重婚等,这些违反婚姻家庭法的事实在婚前就已经存在。 第三,二者的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提出,即由配偶双方或一方提出

18、他人无权代为提出。而请求婚姻无效,既可由婚姻当事人提出,也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 第四,二者的效力不同。离婚自婚姻关系解除之El起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只对未来生效,不溯及既往。婚姻无效宣告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该项婚姻自始无效。 第五,二者提出的时间不同。离婚只能发生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以后,不得再进行离婚。婚姻无效既可发生于配偶双方生存期间,也可发生在配偶一方死亡以后,即在当事人死亡后仍可宣告其生前婚姻关系无效。 6.婚姻无效的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l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

19、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禁止重婚是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实施,我国婚姻法还明确禁止重婚与姘居。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的理由有两个:首先是基于遗传学、优生学的原理,这是因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均属近亲婚配,其结果是使后代容易具有相同的病态基因,使一些隐性遗传学疾病发病率增高,如先天性聋哑、先天性鱼鳞病、先天性高血压、精神分裂症、先天性心脏病、无脑儿、脊柱裂、癫

20、痫等,为提高全民素质,减少遗传性疾病的发病率,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是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近亲结婚有违人类长期以来形成的关于两性关系的伦理道德观念,也容易造成亲属身份上和继承上的混乱。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不宜结婚。 这里我们用不宜结婚而没有用禁止结婚,是因为婚姻毕竟是两个人的事,国家也不应干涉过多。现在社会对此情况也宽容了很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主要有指定传染病、重型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理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均为“患有医学

21、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指定传染病包括性病、麻风病、肝炎等。重型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器质性精神病等。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就是说我国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法定结婚年龄是政府依据我国人民身心发育及责任能力和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为控制人口过度增长、保证优生优育制定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民族自治地区政府可按本民族情况制定婚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为保证人口的优生优育,提高全民素质,婚姻法提倡晚婚晚育,相应的行政法规也对晚婚晚育制定鼓励政策,从方方面面加大了

22、对法定婚龄的执行力度。 7.离婚问题上我国婚姻法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结合我国的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我国在婚姻家庭领域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主要表现在:(1).在婚姻问题上,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在家庭财产上,妇女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配偶平等的处分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离婚时人民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利的原则处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3).在子女问题上,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8.离婚在身

23、份方面的效力 (1) 夫妻身份消灭(2) 同居义务的解除(3) 扶养义务终止(4)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终止(5) 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6) 再婚的自由 9.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条件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其他什么时间发生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 (2)受帮助一方生活确有困难。要求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有困难并且自己无力解决,如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生活难以维持的 。 (3)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即仅限于力所能及的程度,如果受帮助的一方已另行结婚,

24、另一方可以终止帮助行为。原定的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另一方又要求继续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10.离婚与婚姻撤销的区别 离婚与婚姻撤销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二者性质不同。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撤销婚姻则是对有瑕疵的婚姻关系的纠正和制裁。 第二,二者的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可以由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提出,而依照我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限于受胁迫的一方。 第三,离婚的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都可以行使,而撤销婚姻的请求,一般都有时效的限制。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自结婚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

25、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l年内提出。 11.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种类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沿用了旧的夫妻财产制,并具体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 1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13.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第l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

26、法定婚龄的。” 14.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15.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或称为自然条件、自然规律,是婚姻家庭中客观存在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属性,是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因素。 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包括:(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本能。(2)两性结合实现的人种繁衍,保证人口的再生产的自然职能。 (3)由婚姻而衍生的血缘联系。

27、 16.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和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 ①.须对方配偶有过错,对方配偶有过错在法律上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4)实施家庭暴力。 ②受害方受有“损害” ③请求人无过失 ④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具有三方面的功能:第一,填补损害。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和恢复。第二,精神抚慰。精神损害赔偿之抚慰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的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抚慰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第三,制裁、预防违法行为。 17.婚

28、姻法对当事人离婚诉权的限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尽管实行的是离婚自由原则,但在法律上对当事人的离婚诉权仍有一定限制。这主要表现在: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所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可以根据两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三项的规定,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二是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婚姻法对男方提出

29、离婚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为了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利益所作的特别规定,同时也是在特定时间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的规定。 18.家庭暴力的主要特征 ⑴.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是特定的。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与受害人都是同一家庭中的成员,否则就不属于家庭暴力而是社会暴力了。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和父母子女之间。 ⑵.家庭暴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受害人使用暴力。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因和手段有很大差别,但都是故意使用暴力的行为。如以

30、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⑶.家庭暴力在时间上有突发性。这是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的重要区别。如果加害人对受害人经常性、持续性地实施暴力,则应属于虐待行为。 ⑷.家庭暴力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目的、手段、动机不同,所导致的后果也有很大差异。 19.结婚的禁止条件 ⑴禁止重婚 ⑵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t 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不宜结婚 20.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31、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此,法律强调了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我国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21.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病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 22.亲属关系的终止的原因 亲属关系的终止亦即亲属关系的消灭。引起亲属关系终止的事实分为两大类: (1)亲属

32、关系中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这里有三种不同情形: ①离婚。 ②婚姻被撤销。 ③解除法律拟制亲属关系。 五、案例分析题(20分) 1.常(女)与张(男)于2006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不好。2008年,常生了一个男孩后,张不精心照料她,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常在分娩后六个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张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争执不下。常提出,孩子尚需哺乳,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由母亲抚养,张每月付给抚养费300元。张则提出,根据法律,孩子应归母亲抚养,但是他响应国家号召,已做了绝育手术,今后不可能再有孩子了,而女方年纪还轻,

33、将来也可以再生育,因此孩子应归他抚养。 试分析: 孩子到底应归谁抚养?为什么? 1.答:(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孩子应有常某抚养。(8分) (2)张提出他响应国家号召做了绝育手术,今后不能再生育,应对他进行照顾,将孩子归他抚养的请求也有道理。(6分) (3)但孩子归谁抚养的最根本原则,是要以子女利益为重,本案中的孩子年仅六个月,尚需哺乳,跟随母亲生活对其有利,故应判决归常抚养。 2 毛某〈舅)和李某自由恋爱准备结婚,婚礼临近,李缺因误食农药而住院。为不改变婚期,毛家决定让邻居丙代替李,于是毛和丙

34、去婚姻登记机关登了记,并由丙代替李举行了婚礼。李某病愈后就与毛某共同生活,没科到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发现丙投身毛的怀抱,便与丙争吵,丙声称自己是和毛某登了记、拜了天地的夫妻,虽然结婚证上的名字是李某,但实际上自己是毛的妻子,李某愤怒之向婚姻登记机关投诉,要求维护她和毛某的婚姻关系。 试分析: 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是否有效?合法的夫妻应该谁? 答;(1)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应属无效。依据婚姻法第7 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双方亲自去登记才是婚姻关系确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李某未去登记,丙的代替应视为无效,收回结婚证。 (2)丙与毛某的非法

35、两性行为是违法的,其等记和婚社均不符合法律要求,丙与毛某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6 分) (3)毛某与李某若要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去登记,否则他们的关系法律也不予保护。 (6 分) 3.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 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某与赵某共同居住。 2005 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元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 2006 年8 月李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 元,2007 年 12 月李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 个月的男孩。李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36、1)李某的房屋是个人特有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财产分配。我国婚 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7 分) (2)赵某继承的房屋及李某继承的100000 元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配。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6 分) (3)孩子归赵某抚养。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财产分配时可以适当考虑对赵某多分。 (7 分) 4.

37、齐某与冯某是同学。2000年2月5日,齐某因生意上的需要向冯某借款1万元。借款当日,齐某给冯出具了一张借据。随后二人交往甚密,产生恋情,10月登记结婚。2001年12月,二人因感情破裂,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对借款1万元之事未做处理。2002年1月,冯某持借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齐某偿还借款1万元。齐某对借款1万元无异议,但称他与齐某结婚后,该债务应归于消灭,不同意偿还借款。 问:债权人冯某与债务人齐某结婚,是否产生债的混同?冯某和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如何处理? 结婚不产生债的混同 本案看似一起一般借款纠纷案,但因双方当事人曾有过特殊的身份关系,增加了案件

38、处理的难度。笔者认为,债权人冯某与债务人齐某结婚,并不产生债的混同,冯某和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冯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二为一,成为一个民事主体。如,作为原来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两个法人合并,成为一个法人,债的履行已无实际意义,债也就归于消灭。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并,成为一个民事主体,是产生债的混同的必要条件。这就是说,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虽然有某种形式的合并,但合并后仍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不是合成一个民事主体,就仍有债的履行之必要,不能产生债的混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结婚就是这样。二者结婚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合并,但从实质上看,二者合并后并不是合并成为一

39、个民事主体,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结婚不符合产生债的混同条件,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结婚,二者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当然,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结婚后,债权人不会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这是债权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表现,是另一回事,与债的混同没有任何关系。只有夫妻为家庭的共同生活而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产生债权债务时,夫妻才成为一个民事主体。结合本案,债权人冯某与债务人齐某结婚后,冯某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向齐某主张权利,双方也未有其他协议,但这并不表明冯某就放弃了权利,冯、齐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 5.法制日报文章————妻子擅自堕胎丈夫获得赔偿 程某与曹某婚后

40、分别外出打工,聚少离多。为增进夫妻感情,二人决定要孩子并一起返回老家。2005年初,妻子程某怀孕。随后,曹某仍然外出打工。由于缺少丈夫在身边呵护,程某备感冷落。7月初,程某擅自外出做了引产手术。今年元月,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庭上,曹某同意离婚,但提出程某私自引产,剥夺了自己做父亲的权利,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认为,生育权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任何一方单独处分都是对对方生育权的侵犯。程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引产,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此案报道后引起了争议,各方观点不同,有认为应该保护男方生育权的,也有观点认为生育涉及妇女的身体、身心健康,应有女方决定是否生育。 根据上述案情介绍,结合我国《婚姻法

4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谈谈自己的认识。 答: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是否生育的主动权主要掌握在妇女手中。另外终止妊娠实际上是妇女行使不生育自由的一种表现,是法律赋予妇女的一项权利。既然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当然也就谈不上侵犯了男性的生育权。另外,在我国很多地方,男尊女卑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的问题还是女性的生育不自由。因此,我

42、国法律在现阶段应该强调保护女性的生育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如果一方坚持不生育,特别是女方,由此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丈夫可以选择离婚,去寻找能够支持他实现这种生育权的人再结婚。这对男方来说是一种救济途径。虽然男女都有生育权,但是由于生理原因,生育的责任和风险都是由女方来承担的,当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甚至是冲突的时候,那么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是必要的。 因此,妻子擅自堕胎后丈夫不能要求赔偿。 6.孙某与丈

43、夫李某在5年前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去年秋天,孙某到县福利院看到一名男婴,打算收养。孙某来到县福利院要求办理收养男婴手续时,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要求他们夫妻共同前来办理收养手续,孙某谎称其丈夫现正在外地打工,临走之前其丈夫已口头委托自己全权办理,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便为其办理了收养手续。今年初,孙某与丈夫李某闹离婚,李某不承认自己收养了孩子,不愿支付孩子的抚育费。 请问,孙某收养子女的行为是否有效?李某是否应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无效,李某不应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答:《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前往的

44、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该《办法》第七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次日起30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该《办法》第十二条又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证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构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孙某瞒着丈夫李某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单方面收养男婴,其收养关系违反有关规定,是无效的。据此,孙某的丈夫李某可以不承认自己收养了孩子,不支付该孩子的抚育费。 婚姻家庭法学试题答案

45、 (供参考) 一、选择题 1.A 2.C 3.B 4.B 5.C 6.BCD 7.AD 8.AB 9.AC 10 C 11 B 12 A 13 .ABC 14.AB 15 BD 16 .B 17. B 18 . ABC 19 B 20 D 21 D 22 A 23 A 24 C 二、名词解释 1.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46、 2.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男女结婚以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的亲属之间产生姻亲关系。 3.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4.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5.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把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来抚养,便拉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 6.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又具有它自身的特点。 7.婚姻自由,是指婚

47、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8.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9.夫妻约定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协议的法律制度。 10.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三、填空题 1.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2.纳采 亲迎 3.忠实 尊重 4.无劳动能力的 生活困难 赡养费 5.收养关系

48、的解除 6.行政程序 诉讼程序 7.军人同意 8.血缘群婚制 亚血缘群婚制 9..抚养教育 10.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11.夫妻感确确已破裂 12.抚养 教育 13.行政程序 诉讼程序 四、问答题 1.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它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共同生活的婚姻制度。它的基本要求是:任何公民均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否则就构成重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婚姻原则。

49、实行一夫一妻制具有很重要的社会意义。 2. (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予干涉。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出于男女双方自愿,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有道德约束力。 3.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均 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 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

50、 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 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 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劳动报酬。 (2)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 关于夫妻人身关系,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有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婚姻住所决定权、计划生育义务等四个方面的内容。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加规定,倡导夫妻应当互相忠实。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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