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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专题研究.doc

1、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相关行业标准应用研究 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程专项报告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课题组 2006年10月 审查:李红举 校核:张志新 编写:马俊伟 目 录 1研究目的 1 2引用标准名称及标准主要内容 1 3标准内容规定及研究分析 1 3.1确定村庄规模及人口预测 3 3.2确定迁村并点在人口方面的因素 6 3.3村庄用地分类 6 3.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1 3.5居住建筑用地 14 3.6公共建

2、筑用地 16 3.7生产建筑和仓储用地 19 3.8村庄道路及竖向规划 20 3.9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22 4应用成果 31 4.1确定村庄规模及人口预测 32 4.2确定迁村并点在人口方面的因素 33 4.3村镇用地分类 34 4.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6 4.5居住建筑用地 38 4.6公共建筑用地 39 4.7生产建筑和仓储用地 41 4.8道路、对外交通和竖向规划 42 4.9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43 1研究目的 通过对现有涉及农村居民点建设标准以及相关研究的探讨,研究农村居民点建设相关内容,并对农村居民点建设内容的相关工程标准进行初步研究。

3、2引用标准名称及标准主要内容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属于国家标准 主要内容:《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主要从村镇规模、村镇用地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村镇道路分级和区域设置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而对给排水、供电、邮电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定,只是进行了描述性的阐述,总的来说这个标准强调了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布局方面。 《小城镇规划标准研究》2002年6月 属于相关课题研究 主要内容:《小城镇规划标准研究》中也对村镇规模、村镇用地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村镇道路分级和区域设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对给排水、供电、邮电、通讯等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个研究不但强

4、调了村镇建设的用地规模和用地布局方面,同时也对相应的建设要求和建设标准进行了规定。 《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 协会标准 主要内容:《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对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规范,对用水量、水质、水压、水源、取水建筑物、设计的规模、水泵和水泵房、输配水、调节构筑物、净化方法等做了一般性的规定。 《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2005年10月 属于部委文件 主要内容:《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政策方面给予了一定的说明,在宏观上介绍了村庄整治工作可采取的形式和应包含的内容,在整治形式上以新社区建设,空心村整理,城中村改造,历史文化

5、名村保护性整治等;在整理内容上包括废旧坑塘、露天粪池、闲置宅基地、道路、配套供水、排水、垃圾处理等,但是没有指出更加明确的建设任务和整治标准。 3标准内容规定及研究分析 土地整理工程是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但是从现阶段土地整理的实际工作情况看,更多的是侧重于前面四项的建设,而由于村庄的整理工作内容广泛,所需资金量大,因此很少在土地整理工程中对村庄的整理进行较大的工程施工和投入,所以在土地整理工作中对于村庄或者说是农村居民点整理中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对于农村居民点整理的内容、形式和方法,都需要进一步探索。相关的行业标准和研究虽然也是对农村居民点的建设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现有相

6、关标准和研究与土地整理中农村居民点建设工程标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同一而定。 其联系主要体现在:已有的标准和研究中,比如《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和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等联合编制的《小城镇规划标准研究》,都对村镇居民点规模进行了分级;提出了村镇人口的预测方法;对村镇用地的土地类型进行了划分;提出了村镇建设用地标准;村镇公共建筑项目的配置方式;村镇道路规划技术指标;公用工程设施规划(包括:给水工程规划、排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邮电工程规划、 村镇防洪规划)等;但是其中《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主要强调了村镇建设的用地规模和用地布局方

7、面,而《小城镇规划标准研究》中不但强调了村镇建设的用地规模和用地布局方面,同时规定了建设要求和建设标准,比之《村镇规划标准》更加细化,在研究同一内容时,有些采用了同一方法,因而最终的指标值基本相同;而在采用不同方法时,得到的指标值则不同。对于相同指标值的情况,如若需要可以直接进行采用,而对于不同的指标值,则需要进一步的判断和修正,使之附合土地整理的标准和特性。总之,这些相关标准是制定土地整理建设工程标准的基准材料,要加以重视和消化。 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从理论上看,《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和《小城镇规划标准研究》以及其它相关规定都是从规划的角度,对村镇建设提出的相关要求,而土

8、地整理工程建设标准需要从工程建设的角度出发,对农村居民点建设提出相关的要求,二者所处的理论体系不完全相同,因此要区别对待。从实践中看,在已经进行的土地整理工作中,涉及到农村居民点建设的项目,对于农村居民点整理的程度,没有涵盖《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和《小城镇规划标准研究》这两个标准所要求的所有建设工程,因此需要对相关标准进行调整和删改。从适用范围看,由于我国的最小行政单位是乡(镇)级人民政府,因此几乎所有涉及到村镇建设和规划的相关规程与标准都侧重于在乡(镇)级上的应用,而对于村庄层面上的规定则寥寥数语,并没有说清楚,说明白,因此现在的相关规定对于土地整理工程当中的农村居民点建

9、设,在范围上具有不完全适用性。 综上所述,在进行农村居民点整理建设标准研究中,有些可以直接从现在有标准中引用,有些将现有标准通过修改和补充后也可以引用,而有些在现有标准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则需要重新进行规定。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特点和现阶段国家对农村居民点建设的相关要求,拟确定土地整理中的农村居民点建设工程中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一)确定村庄规模及人口预测、(二)确定迁村并点在人口方面的因素、(三)村庄用地分类、(四)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五)居住建筑用地、(六)公共建筑用地、(七)生产建筑和仓储用地、(八)村庄道路及竖向规划、(九)公用工程设施规划等九个方面,这九项内容主要是从用地指标控制角

10、度进行相关规定和要求,下面对具体内容进行具体分析。 3.1确定村庄规模及人口预测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标准规定: 2 村镇规模分级和人口预测 2.1 村镇规模分级 2.1.1 村庄集镇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四个层次。 2.1.2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及规划常住人口数量,分别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级,并应符合表2.1.2 的规定。 表2.1.2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 村镇层次 常驻人口数量 村庄 集镇 规模分级 基层村 中心村 一般镇 中心镇 大型 >300

11、 >1000 >3000 >10000 中型 100~300 300~1000 1000~3000 3000~10000 小型 <100 <300 <1000 <3000 2.2 村镇人口预测 2.2.1 村镇总人口应为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其发展预测应按下式计算: Q = Q0(1+K)n + P 式中 Q----总人口预测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人); n

12、规划期限(年)。 2.2.2 集镇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应按其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 2.2.3 集镇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应按表2.2.3 的规定计算。 表2.2.3 集镇规划期内人口分类预测 人口类别 统计范围 预测计算 常驻人口 村民 规划范围内的农业户人口 按自然增长计算 居民 规划范围内的非农业户人口 机械增长率计算 集体 单身职工、寄宿学生等 按机械增长计算 通勤人口 劳动、学习在集镇内,住在规划范围外的职工、学生等 按机械增长率计算 流动人口 出差、探亲、旅游、赶集等临时参与集镇的

13、活动人员 进行估算 2.2.4 集镇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2.2.4.1 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宜按平均增长法计算人口的发展规模。计算时应分析近年来人口的变化情况,确定每年的人口增长数增长率。 2.2.4.2 建设项目已经落实、规划期内人口机械增长稳定的情况下,宜按带眷系数法计算人口规模。计算时应分析从业者的来源、婚育、落户等状况,以及村镇的生活环境和建设条件等因素,确定增加从业人数及其带眷人数。 2.2.4.3 根据土地的经营情况,预测农业劳力转移时,宜按劳力转化法对村镇所辖地域范围的土地和劳力进行平衡,计算规划期内农业剩余劳力的数量,分析村镇类型、

14、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等因素,确定进镇的劳力比例和人口数量。 2.2.4.4根据村镇的环境条件,预测发展的合理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法综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及环境,生态状况等因素,计算村镇的适宜人口规模。 2.2.5 村庄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可不进行分类,其人口规模应按人口的自然增长和农业剩余劳力的转移因素进行计算。 《小城镇镇域村镇体系层次与规模的研究》专题结论: 小城镇镇域村镇体系规模分级与人口预测 村庄规模分级 村镇层次 常驻人口数量 村庄 规模分级 基层村 中心村 大型 >300 >1000 中

15、型 100~300 300~1000 小型 <100 <300 村镇人口预测 村镇总人口应为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其发展预测应按下式计算: Q = Q0(1+K)n + P 式中:Q----总人口预测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人); n-----规划期限(年)。 分析:确定村庄规模是确定土地整理中居民点建设的基本前提,因此在居民点建设中首先要了解村庄规模的大小,因此对村庄规模的界定是农村

16、居民点建设所必须的内容。在这两个标准的规定中,其中《村镇规划标准》不但对村庄进行了分级而且对集镇业进行了相应的分级,而《小城镇镇域村镇体系层次与规模的研究》明确的且仅对村庄进行了规模分级,但是二者对共通部分规定,其指标和含义都是相同的,因此直接引用这里的村庄规模分级,属于强制性条文;在人口预测上二者采用了相同的预测公式,但《村镇规划标准》更加详细的说明了不同情况下的预测方法,鉴于其过多的进行了集镇情况下的分析,因此建议采用《村镇规划标准》中对人口的预测方法,加以修正后进行应用,此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 3.2确定迁村并点在人口方面的因素 《小城镇镇域村镇体系层次与规模的研究》专题结论: 迁

17、村并点在人口方面的考虑因素 (1)经济发达区 平原地区应迁并不足300人的自然村或居民点 丘陵地区平原区应迁并不足200人的自然村或居民点 山地地区应迁并不足150人的自然村或居民点 (2)经济中等发达区 平原地区应迁并不足250人的自然村或居民点 丘陵地区平原区应迁并不足150人的自然村或居民点 山地地区应迁并不足100人的自然村或居民点 (3)经济欠发达区 平原地区应迁并不足200人的自然村或居民点 丘陵地区平原区应迁并不足100人的自然村或居民点 山地地区应迁并不足50人的自然村或居民点 分析:一般来说较大规模的村庄有利于形成集聚效应,便于集中设置较为完善的生活

18、设施和公用工程设施,比如:村委会、小学、幼儿园、食品店、理发店、洗浴等生活设施;邮电、通讯、给排水等公用工程,这些只有在村庄的规模较大、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才能达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根据各地形区的经济条件和发展水平,可以按照迁村并点的因素进行考虑,一是可以确定土地整理的模式;二是有利于形成集聚效应,同时也附合当前我国农村实际和发展趋势的,属于推荐性条文。 3.3村庄用地分类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标准规定: 3 村镇用地分类 3.1 用地分类 3.1.1 村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

19、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9大类、28小类。 3.1.2 村镇用地的类别就在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村镇用地的统计工作。 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 的规定。 表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小类 R 居住建筑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3.5m的道路用地 R1 村民住宅用地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不包括自留地及其它生产性用地 R2 居民住宅用地

20、 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 R3 其它居住用地 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 C 公共建筑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C1 行政管理用地 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 C2 教育机构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及各类高中级专业学校、成人学校等用地 C3 文体科技用地 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 C4 医疗保健用地 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 C5 商业金融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C6 集

21、贸设施用地 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 M 生产建筑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艺品等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如纺织、食品小型机械等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制革、建材、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 M4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用其附属设施用

22、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 W 仓储用地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W1 普通仓储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W2 危险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T1 公路交通用地 公路站场及规划范围内的路段、附属设施等用地 T2 其它交通用地 铁路、水运及其它对外交通的路段和设施等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规划

23、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U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公用工程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 U2 环卫设施用地 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 G 绿化用地 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 G1 公共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G2 生产

24、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 E1 水 域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E2 农林种植地 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 E3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4 闲置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E5 特殊用地 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公安消防机构等用地 3.2 用地计算 3.2.1 村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 3.2.

25、2 分片布局的村镇,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3.2.3 村镇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村镇用地的计算单位为公顷(ha)。 3.2.4 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图纸比例尺确定。1﹕10000、1﹕2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1﹕1000、1﹕2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 3.2.5 村庄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0.1的规定;集镇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0.2的规定。 《小城镇建设用地标准制定及节约用地途径研究》专题结论: 小城镇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小类 R

26、 居住建筑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3.5m的道路用地 R1 村民住宅用地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不包括自留地及其它生产性用地 R2 居民住宅用地 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 R3 其它居住用地 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 C 公共建筑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C1 行政管理用地 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 C2 教育机构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及各类高中级专业学校、成人学

27、校等用地 C3 文体科技用地 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 C4 医疗保健用地 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 C5 商业金融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C6 集贸设施用地 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 M 生产建筑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艺品等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如纺织

28、食品小型机械等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制革、建材、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 M4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用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 W 仓储用地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W1 普通仓储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W2 危险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T1 公路交通用地 公路站场及规划

29、范围内的路段、附属设施等用地 T2 其它交通用地 铁路、水运及其它对外交通的路段和设施等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U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公用工程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 U2 环卫

30、设施用地 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 G 绿化用地 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 G1 公共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 E1 水 域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E2 农林种植地 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 E3

31、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4 闲置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E5 特殊用地 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公安消防机构等用地 分析:以上两个标准对村庄建设用地进行了完全相同的分类,均分为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等9大类、28小类,在这个分类系统中,对于土地整理而言,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分类详细,范围广泛,在农村居民点的调研中具有可操作性;二是概念都比较明确、系统性较强、容易掌握;三是有利于对各类用地进行定量的分析和制定定额指标,因此对于土地整理中的农村居民点建设

32、是比较适用的,推荐采用村镇规划标准中的分类系统,其中3.1.3为强制性条文,其余属于推荐性条文。但是在现阶段土地整理的资料统计中都是以国土系统分类标准未基础,即按照《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规定,按照土地使用性质,分成3个一级类、15个二级类和71个三级类。这个分类体系比村镇分类系统更加细致,而且土地统计台帐也是以此为基础的,怎样有效的融合二者之间的有缺点,将是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3.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标准规定: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1 一般规定 4.1.1 村镇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3

33、1.3村镇用地分类中的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化用地8大类之和。 4.1.2 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4.1.3 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4.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4.2.1 的规定分为五级。 表4.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

34、50 ≤60 >60 ≤80 >80 ≤100 >100 ≤120 >120 ≤150 4.2.2 新建村镇的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表4.2.1中第三级确定,当发展用地偏紧时,可按第二级确定。 4.2.3 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及本条各款的规定。 4.2.3.1 第一级用地指标可用于用地紧张地区的村庄;集镇不得选用。 4.2.3.2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表4.2.3 人均建设用地

35、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的水平(平方米/人) 人均建设用的指标级别 允许高速幅度(平方米/人) ≤50 一、二 应 增5~20 50.1~60 一、二 可 增0 ~15 60.1~80 二、三 可 增0~10 80.1~100 二、三、四 可 增、减0 ~ 10 100.1~120 三、四 可 减0 ~ 15 120.1~150 四、五 可 减0 ~ 10 >150 五 应减至150以内 注: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 4.3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4.3.1 村镇规划中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及

36、绿化用地中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3.1 的规定。 表4.3.1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类别代号 用地类别 占建设用地比例(%) 中心镇 一般镇 中心村 R 居住建筑用地 30~50 35~55 55~70 C 公共建筑用地 12~20 10~18 6~12 S 道路广场用地 11~19 10~17 9~16 G1 公共绿地 2~6 2~6 2~4 四类用地之和 65~85 67~87 72~92 4.3.2 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中心镇,其公共建筑用地所占比例宜选取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 4.3.3

37、 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村镇,其公共绿地所占比例可大于6 %。 4.4 建设用地选择 4.4.1 村镇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4.4.2 村镇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当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人工牧场。 4.4.3 村镇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4.4.4 村镇建设用地

38、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发震断裂带等片段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片段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的地下采空区。 4.4.5 村镇建设用地宜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 《小城镇建设用地标准制定及节约用地途径研究》专题结论: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级别 一 二 三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80 ≤100 >100 ≤120 >120 ≤130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的水平(平方米/人) 人均建设用的指标级别 允许高速幅度(平方米/人) ≤80 一 可 增0~10 80.1~100 一、二 可

39、 增、减0 ~ 10 100.1~120 一、二 可 减0 ~ 10 120.1~150 二、三 可 减0 ~ 20 >150 三 应减至130以内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类别代号 用地类别 占建设用地比例(%) 中心镇 一般镇 中心村 R 居住建筑用地 30~45 35~50 55~70 C 公共建筑用地 12~20 10~18 6~12 S 道路广场用地 11~19 10~17 9~16 G1 公共绿地 5~8 4~6 2~4 四类用地之和 65~85 67~87 72~92 分析: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主要包括人均建

40、设用地指标分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比例构成三个部分内容,二者均对这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但是二者的分级体系和标准不一样,其中《村镇规划标准》将人均建设指标等级分为5级,并将人均最大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而《小城镇建设用地标准制定及节约用地途径研究》则分为3级, 人均最大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内,二者之间的分级区别直接导致了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构成比例的不同,根据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的各种村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涉及到村镇居民最大建设用地面积时,都是以《村镇规划标准》中的150平方米为最大界限的,因此建议采用《村镇规划标准》中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4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其中建设用地指标分级为国家强制性规定,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构成比例是分级标准之后的辅助指标,属于推荐性条文。 3.5居住建筑用地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标准规定: 5 居住建筑用地 5.0.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5.0.2 居住建筑用地的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0.2.1 居住建筑用地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 5.0.2.2 居住建筑用地应

42、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 5.0.2.3 居住建筑用地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并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5.0.2.4 居住建筑用地应具有适合建设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5.0.3 居住建筑用地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 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符合村镇用地布局的要求,并应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 5.0.3.2 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根据不同住户的需求,选定不同的住宅类型,相对集中地进行布置。 5.0.4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居住建筑的类型、朝向、层数、间距和组合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 5.0.4.1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 5.0.4.2 居住建筑的平面类型应满足通风要求。在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的Ⅱ、Ⅲ、Ⅳ气候区,居住建筑的朝向应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入射角大于15°;在其他气候区,应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入射角大于0°。 5.0.4.3 建筑的间距和通道的设置应符合村镇防灾的要求。 5.0.4.4 宅院宜缩小沿巷路一侧的边长;宅院组合宜采用一条巷路服务两侧住户的组合型式。 《小城镇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标准及优化研究》专题结论: 小城镇居住体系构架表 居住单 位名称 居住规模 公共服务设施

44、配置 对应行政管理机构 人口数 住户数 公建 户外休闲娱乐设施 住宅 小区 Ⅰ级 8000~12000 2000~3000 在1-7类中选取 部分项目 小区级 配置 Ⅰ级 街道办事处 Ⅱ级 5000~7000 1250~1750 Ⅱ级 住宅 组群 Ⅰ级 1500~2000 375~500 在1、2、3、4、7 类中选取部分项目 组群级 配置 Ⅰ级 居(村)委会 Ⅱ级 1000~1400 250~350 Ⅱ级 住宅 庭院 Ⅰ级 250~340 63~85 —— 庭院级 配置 Ⅰ级 居(村)民小组 Ⅱ级

45、180~240 45~60 —— Ⅱ级 小城镇居住小区道路控制线间距及路面宽度表 道路 名称 建设控制线之间的距离 路面 宽度 备注 采暖区 非采暖区 居住小区级道路 16~18 14~16 6~7米 应满足各类工程管线埋没要求; 严寒积雪地区的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 并适当加宽; 地震区道路宜做柔性路面 住宅组群级道路 12~13 10~11 3~4米 宅前路及其 它人行道 2~2.5米 小城镇居住小区公共绿地面积及休闲设施配置 居住单 位名称 中心绿 地名称 设施项目 最小面积 规模 备注 居住

46、小区 Ⅰ 小区 游园 Ⅰ 草坪、花木、花坛、水面、儿童游乐设施、座 椅、台桌、铺装地面、雕塑或其他建筑小品 0.6~0.7ha 园内布局应有 明确的功能区划 Ⅱ Ⅱ 0.4~0.5ha 住宅 组群 Ⅰ 组群中 心绿地 Ⅰ 草坪、花木、座椅、台桌、简易儿童游乐实施、 铺装地面 0.09~0.1ha 儿童游乐设施应 布置在中心绿地 的非阴影区地段 Ⅱ Ⅱ 0.07~0.08ha 住宅 庭院 Ⅰ 庭院 绿地 Ⅰ 草坪、花木、座椅、台桌、铺装地面 0.04~0.06ha 座椅台桌应布置 在非阴影区地段 Ⅱ Ⅱ 0.02~0

47、03ha 小城镇居住小区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居住单位 人均用地指标 层数 居住小区 住宅组群 住宅庭院 Ⅰ级 Ⅱ级 Ⅰ级 Ⅱ级 Ⅰ级 Ⅱ级 低(少)层 48~55 40~47 35~38 31~34 29~31 26~28 低(少)层、多层 36~40 30~35 28~30 25~27 23~25 22~24 多层 27~30 23~26 21~22 18~20 19~20 17~18 小城镇居住小区用地构成指标控制 居住单位 用地指标 用地类别 居住小区 住宅组群

48、 住宅庭院 Ⅰ级 Ⅱ级 Ⅰ级 Ⅱ级 Ⅰ级 Ⅱ级 住宅建筑用地 54~62 58~66 72~82 75~85 76~86 78~88 公共建筑用地 16~22 12~18 4~8 3~6 2~5 1.5~4 道路用地 10~16 10~13 2~6 2~5 1~3 1~2 公共绿地 8~13 7~12 3~4 2~3 2~3 1.5~2.5 总计用地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小城镇住宅户均建筑面积指标 户结构 户均建筑面积 户均使用面积 两代 85~95 65~82

49、三代 100~140 82~120 四代 150~200 125~170 分析:对于居住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村镇规划标准》主要对居住地的选址要求,居住建筑的类型、朝向、层数、间距和组合方式进行了定性的规定,但是对于具体的格局,用地面积指标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而《小城镇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标准及优化研究》中则对居住区内的居住体系、道路、居住区内的公建类别机用的指标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小城镇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标准及优化研究》所指的居住区域的形式属于城镇化方式下的居住组团模式,不适合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农村居民点建设方式,另外对于各个类别的用地指标控制过细,不适于调节,因此这里对居住建设用

50、地的规定应该引用《村镇规划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但是要结合《小城镇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标准及优化研究》进行细化,将二者结合进行应用,其中《村镇规划标准》中5.0.1、5.0. 4.1为强制性条文,其余拟定为推荐性条文。 3.6公共建筑用地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标准规定: 6 公共建筑用地 6.0.1 公共建筑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6.0.1的规定。 表6.0.1 村镇公共建筑项目配置 类别 项目 中心镇 一般镇 中心村 一般村 行政管理 1.人民政府、派出所 ● ● —— —— 2.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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