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寻梦园场地租用合同书
甲方:草铺村民委员会、草铺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草铺村村民 杨冬兰 (以下简称乙方)
为合理利用寻梦园闲置场地,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经甲方于2010年1月7日将寻梦园内的场地对外实行公开招租后,由乙方中标(租)后作为发展经济用地,双方就场地的管理使用共同协商后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租期、租金及付款方法:
租期拾年,即从201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止,租金按招租金额为每年20500元计算,拾年租金共计为205000元(贰拾万零伍仟元整)。付款方式:由乙方在此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两天内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另外,由乙方一
2、次性交纳水电费押金壹万元给甲方,该押金期满后乙方无拖交水电费现象,由甲方全额退还给乙方。
二、场地租用范围:
甲方提供给乙方管理使用的场地范围为:寻梦园内所有的场地。(注:前排商铺、文艺演出戏台除外,不属于租用范围)。在春节期间,乙方须确保戏台前场地供镇文艺演出正常使用。
三、乙方在租用期间,该场地可用于投资发展经营饮食、住宿等服务行业,不得从事经营有噪音、有害气体、粉尘污染的生产加工车间和不得作为料场堆放煤渣、矿石等污染材料。
四、乙方在租用期间,相关经营办证手续由乙方办理完善,产生费用由乙方自付。乙方因经营需要建房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建房用地手续,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3、五、乙方在租用期间因经营产生的水电费、税收由乙方自行承担负责,甲方概不负责。(注:土地使用税除外)
六、在租用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场地转租他人和用于其他经营场所。
七、租用期间,该场地如遇国家、集体建设征占,乙方必须退出,土地权属甲方,一切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乙方在地面上投资的地面附着物设施补偿归乙方。(赔偿费由征用单位解决,甲方不负责)。乙方已交租金但未使用的年租金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八、期满后,乙方应无条件将场地管理使用权交还甲方,乙方在地面上投资经营建盖的一切固定建筑设施财产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自行支配和管理。
九、在租期内,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
十、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以上条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协议收回场地,乙方已交押金和租金不给予归还,所造成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后果由乙方自负。
2、如甲方违约,应承担乙方的一切投资经营损失。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再协商解决。
十二、此合同一式三份,村委会、村小组、乙方各执一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此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执行。
甲方:草铺村民委员会、草铺村民小组小组
代表:
乙方:
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