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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检测公示栏.doc

1、 2012年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公示栏 一、监测时间 2012年5月30日上午9:00—11:10 二、测试学生名单 测试当天学生检录后公示 三、举报电话 教育部基础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举报电话:010-58800052,58800063 盱眙县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实施办公室举报电话:0517-88239099 四、测试现场操作流程 时间 内容 8:00 交接监测工具。监测年级全体学生在班级坐好。 8:10 拆封《名册密件》;监测员进班检录; 被抽测学生依次进入测试教室,在桌角座号纸上写好姓名。

2、 8:40 监测员分发测试卷和填答卡;指导学生练习填涂; 检查学生填写基本信息,宣读《测试生守则》、填答说明。 9:00 测试生学科测试开始。(9:10校长、教师填答问卷开始) 9:50 监测员提醒测试生答卷时间。 10: 00 测试结束;测试生出场休息;监测员对照座位号粘贴条形码;清点、收齐测试卷、填答卡;测试卷、填答卡封袋。 10: 20 测试生入场,按原位入座;监测员分发学生问卷;~ 测试生填写基本信息。 10: 30 测试生问卷填答开始。

3、11:00 监测员提醒测试生答卷时间。 11:1 0 问卷填答结束;监测员对照座位号粘贴条形码,清点、收齐问卷; 测试生离场。 所有监测工具封装、回收 备注 凡涉及监测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和工具保密性,不能按照规定的测试要求 与程序执行监测实施工作,或发生其他重大事件,各监测点须立即将情况 报告区监测实施办公室,电话:0551-5597675 省视导员,电话:2831842 四、监测工作人员守则 1、严格履行相应岗位的监测工作人员职责,遵照《监测实施现场的程序 与要求》,完成测试准备与组织工作。 2、集

4、中精力、忠于职守,不吸烟、不阅读书报、不谈笑、不抄题、不做 题、不念题、不解释试题,不查看测试生答题情况,不做与监测无关的事情。 3、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带出、传出、复制或留存测试(问)卷,破 坏监测工具的保密性原则。 4、不得提前或拖延测试时间。 5、不得携带任何通信工具进入测试教室。 五、测试生守则 1、严格遵守测试纪律,不得冒名顶替,放松心态,如实作答。 2、进入测试教室,只能携带黑色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直尺、三角板、书写垫板或一本空白的作业本(用于垫写)等必需的文具,其他任何物品(含计算器及任何通信工具)不得带入。 3、本测试共分两

5、段,第一段从9:00到10: 00为语文或科学测试,第二段从10: 30到11: 10为问卷填答。测试生按监测员教师指导顺序入座,第一段测试结束后出场休息,10: 20听从监测员教师的指示和安排再进入测试教室按原位就座。 4、测试生应在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座位号和答题,测试卷答题内容填写在填答卡以外的一律无效。测试生对基本信息和选择题回答的所有内容一律根据编号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相应位置填答,不在相应位置作答无效。 5、测试生对试题有疑问时,在不涉及试题内容的情况下,如测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可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再询问。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得向监测员教

6、师询问。 6、测试生在测试教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 7、测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测试生应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扣在桌子的右上角,听从监测员指令,依次离开测试教室,不得将试题和草稿纸带走。 七、对违纪监测工作人员的处理 监测人员必须遵守监测工作人员守则,认真履行各岗位职责,如违犯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以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县(市、区)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 1、不按规定核对测试生; 2、不按时组织测试生入场; 3、测试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测员职责,如看书、看报、交谈、随意进出测试教室等; 4、开始测试后,违反规定擅自同意测

7、试生进出测试教室; 5、对违纪测试生情况不如实填入《测试记录》。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给予通报批评,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鼓励或允许学生代考; 2、向学生暗示试题答案; 3、擅自将测试卷带出、传出测试教室,或复制; 4、包庇学生作弊。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通报教育部及相关省份,情节严重的将依据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1、监测点发生有组织的集体代考行为; 2、故意在进入测试教室前启封试题并导致泄密; 3、怂恿学生作弊,为学生传递试题答案或帮助学生答卷; 4

8、违反规定,有计划、有组织地复制、截留监测工具; 5、测试结束后,修改答案; 6、测试卷遗失、损毁、大面积装袋混乱; 7、打击、报复举报人。 八、对违纪测试生的处理 根据测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测试生违纪舞弊行为进行处理。 (一)测试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测试资格,由学校进行批评教育: 1、在测试教室内喧哗或有其它影响监测点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 2、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3、测试期间撕毁测试卷、问卷; 4、将测试卷或问卷带出测试教室; 5、在测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发生冒名顶替或其他代考行为; 2、扰乱、妨碍测试教室及测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3、侵犯监测工作人员、其他测试生人身权利; 4、故意损坏测试设施; 5、复制、截留、盗窃、损毁监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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