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倾销与反补贴在损害构成要件上的区别
反倾销和反补贴都是各国常用的保护国内工业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因为无论是倾销还是补贴,在国际贸易上来讲,都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因此,如何认定一个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是否是倾销或补贴就成了反倾销、反补贴手段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从反倾销、反补贴的构成要件来看,两者都要求政府或公共机构有“倾销”或“补贴”的事实,且该事实对进口国造成了一定损害,损害与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由此可见,对于损害的认定,就成了各国政府是否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关键所在。
根据GATT第6条,损害判定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1)倾销或受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以及对同类产品国内市
2、场价格的影响;(2)这些进口对国内此种产品生产者的重大影响。其中,产品的数量及对同来产品国内市场价格的影响属于客观事实,无需加以主观的判断,因此判断这些商品对国内此种产品生产者的重大影响就成了损害判定的关键。虽然GATT第6条中的(2)规定了一个总体的损害审查标准,但《反倾销协议》的第3条和《反补贴协议》的第15条分别对损害调查做出了细节上的不同规定。
一、进口产品对国内有关产业冲击程度的审查因素不同
在对“产业状况有影响的所有有关的经济因素和指数”的审查中,根据《反倾销协议》,经济因素和指数的审查顺序应该为销量、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开工率……而在《反补贴协议》中,经济
3、因素的审查顺位则应为: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利润、投资收益设备利用率……两者侧重角度的不同,是由倾销和补贴自身的性质不同而引起的——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所以“倾销”的本质在于下压价格,因此对于轻笑带来的损害认定,第一步在于考察其销量;乌拉圭回合中各成员国对补贴下的定义是:补贴是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问接增加其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它成员的利益造成或威胁造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由此可见,“补贴”是一国政府对本国产品
4、的财政资助或支持,这一资助或支持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产量增多,因而“产量”成了反补贴审查中的首选之项。
另外,在对考察因素的列举中,《反倾销协定》特别提到了对于“倾销差额大小”这一因素的考察,而《反补贴协定》则要求考察农业是否给政府支持计划增加了负担。
二、存在重大威胁的考虑因素不同
根据《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的规定,当局做出中再威胁存在的裁定是,都应考虑的因素包括:(1)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高增长率、进口大量增加的可能性;(2)出口商自由处分或大量增加的能力、其他出口市场吸收额外出口的能力;(3)进口产品是否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度的抑制作用、是否可能增加更多的进口产品需求;(4)被
5、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除此之外,《反补贴协议》列举出了一条特别予以考量的因素,即“所涉一项或者几项补贴的性质和因此可能产生的贸易影响”。这一条款传达出两点信息:一、并非所有的补贴都是一国政府进行了不正当竞争的表现;二、并非所有的补贴都会对进口国产生负面影响。也就是说,比起“反倾销”,“反补贴”需要做出更为严格的认定后方可采取保护措施。倾销最本质的特征在于“产品价格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这是有违市场经济规律的,因此也进一步说明了倾销行为的故意性和恶意性。补贴则不然。一国政府出于保护本国产业对本国出口商品进行的补贴有时是善意且必要的,如因不可抗力是该国某一产业受到重创,提示该国政府对该产业进行适当补贴的行为,从性质上来讲无关恶意,因而也不属于“反补贴”的范畴。另外,补贴不必然带来“产品价格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的结果,因而在对补贴行为定性时,“因此可能产生的贸易影响”也成为了其特有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