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低保制度缺----- ---------以金塔农村低保为例 城乡低保属于社会保障的一种叫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政府对生活在城市月人均收入300元以下,农村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贫困居民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国家和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残疾等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贫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福利设施,急需的生产资料、劳务、技术、信息服务
2、等。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城镇和农村生活困难的群众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城乡低保就是其中最普遍的一种。从金塔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 作 规 程可以看出农村低保操作程序。 金塔县依据《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省政府2010年第72号令)遵循的原则
3、是: (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以人为本、保主保重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属地管理、分类施保、差额补助、动态管理; (五)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六)坚持“四优先”。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优先考虑困难孤寡老人,优先考虑困难优抚户和残疾户,优先考虑农村困难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以下简称计生“两户”),优先考虑在读和未就业大中专生特困家庭。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平均保障线为依据。 1、保障对象 凡具有我县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因病、因残、因灾
4、以及生存条件恶劣造成上年度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应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不列入保障范围: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在校学生除外),而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因违法犯罪正在执行刑罚的; (四)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特殊原因除外); (五)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伪造证明材料的; (六)具有赡(抚、扶)养关系,且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抚
5、扶)养义务的; (七)干部职工家属、村干部及其家属; (八)家庭中有辍学青少年的; (九)因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导致家庭贫困的。 (十)经民政部门认定其它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3、家庭成员的确定及收入计算 家庭成员的确定: (一)夫妻; (二)未独立成家共同生活的子女、养(继)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子女; (五)法律规定的具有赡(抚、扶)养关系的其他共同生活人员。 收入确定: 上年度家庭人均纯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获得的货币
6、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其他家庭经营,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抚、扶)养人所付的赡(抚、扶)养费; (六)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 (七)依法继承的财产或接受的惠赠; (八)国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给予的补偿费收入,其他政策性补助收入; (九)村(组)集体经济分配的收入; (十)县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7、 第八条 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在校学生除外),拒不自食其力的,按上年度当地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在外务工的农村居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收入难以确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户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按上年度当地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 4、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
8、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家庭成员因病救助的医疗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县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5、贫困家庭档案和民主评议组织 第十条 建立村级贫困家庭档案。以村为单位,分村民小组填写贫困家庭档案表。由乡镇包村领导、干部、民政助理员和村“两委”成员对贫困家庭的经济收入、生活状况、发展趋
9、势等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跟踪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和评估,据实填写《金塔县农村居民家庭情况调(核、抽)查表》,由村、乡镇、县民政局三级同步建档,作为确定和审核低保对象的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机构。乡镇、村均成立民主评议小组。乡镇由乡镇领导、包村干部、民政办、司法所、计生办、财政所、派出所等负责人组成;村建立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人员库(每年调整一次),人数不少于30人,每次评议时由包村干部、村干部和群众代表三人共同负责从人员库中随机抽取11—15人组成村民主评议小组。乡镇、村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辖区公布,乡镇民主
10、评议小组名单报县民政局备案,村评议小组人员库名单报乡镇政府备案。所有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四议”即:村党支部会议提议、“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5、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对农村居民进行低保政策宣传。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户主申请。农村困难家庭由户主向村委会或村委会委托的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承包合同;
11、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5、因病致贫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书,住院病历和费用清单; 6、家庭成员有外地户籍的,提供户籍地有关收入状况证明; 7、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复印件; 8、计生“两户”应提供计生部门证明; 9、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组级评议。由村民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摸底调查核对,经组群众会议对本组申请的困难对象进行评议,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同时做好评议记录、评议签名。 (三)村级评议。各村民
12、小组将评议排序结果上报村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在召开村评议会3日前由村干部将会议内容告知村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充分酝酿后评议,村评议小组将评议结果报村委会在村、组同步进行公示(包括未通过的),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将所有申请对象材料(包括有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村委会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乡镇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和村级评议结果进行入户核查,填写《金塔县农村居民家庭情况调(核、抽)查表》,入户率达到100%。入户核查情况由乡镇民主评审委员会(内容包括低保对象名单、补助类别和未通过的申请
13、对象情况),审议结果公示7天无异议的,填写《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由村委会、乡镇政府逐级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政府上报的材料组织入户抽查,抽查时县惠民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惠民办”)及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参加,入户率不低于30%。抽查情况提交局务会议研究,结果由县、乡镇、村、组同步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正式批复,在《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低保对象花名册送县惠民办备案。对未批准的,由县民政
14、局反馈乡镇,由乡镇政府负责及时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6、分类施保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四类施保。 一类: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家庭主要成员常年患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收不抵支的家庭。一类对象占总户数的10%左右。 二类: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且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和供养大学生的家庭。二类对象占总户数的30%左右。 三类:虽有劳动力,但因家庭成员残疾或多病,导致维持基本生活困难较大的家庭。三类对象占总户数的35%左右。 四类:其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四类对象占总户数的25%。 上述四类
15、中,一、二、三类应占受保对象的70%以上,第四类低保对象要严格控制在30%以内。 7、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享受低保的一类家庭每年审核一次,二类家庭每半年审核一次,三、四类家庭每季度审核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动态。 第十五条 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要及时受理村民的低保申请;对已经享受低保的家庭,当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以村为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并按农村低保的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确保农村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8、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低保档案实行县、乡镇、村三级管理,确保“县有室、乡镇有柜、村有盒、户有证”。 县、乡镇档案资料包括: 1、《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2、《金塔县农村居民家庭情况调(核、抽)查表》,变更表、重病(残)家庭成员诊断证明(残疾证)复印件; 3、外地户籍的有关收入状况证明; 4、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复印件; 5、计生“两户”证明复印件; 6、县民政局(乡镇)研究确定低保对象的会议记录,低保对象及资金发放花名册等; 7、其他材料。 村档案盒资料主要包括:民主评议资料、会议记录本、低保对象花名册、公示资料和家庭档案等。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