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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docx

1、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中 文 摘 要基于股东出资行为,股东取得了与其出资财产相对应的股份份额,该股份份额表现为一种财产权益即股权,股权作为私权,依法转让是其基本权能,当负债股东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该负债股东享有的股权,以强制转让的方式变现清偿或折抵债务。股权强制执行的条件主要有:1、实体条件,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必须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是其他财产虽经执行却仍不足以清偿债务、必须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破坏资本维持原则;2、程序条件,包括要有强制执行的相关依据、应履行通知义务、范围应限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用、必须进行

2、价值评估、首选拍卖的方式处理股权。本文从就对股权的强制执行从其法律属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司法实践运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股权执行制度完善有所助益。关键词:股权 股权转让 股权冻结 优先购买权 强制执行 作 者:黄松 指导老师:王斌Enforcement of StockAbstractInvestment be havior based on the shareholders, the shareholders have made their investment property, copies of the corresponding shares amount, express

3、ed as a share of the shares of property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quity, equity as a personal right, according to the law. Transfer is the basic power, when the shareholders of insolvent debt due debts,the court can root according to the application of creditors, in accordance with legal requirem

4、ents and procedures, the balance of shares to shareholders, The right way to force the transfer of cash settlement or netting of debt. Equity to enforce the conditions are: 1. physical conditions, including, as has been the executive shareholders have no other pedestria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

5、he property, or other property executive Despite line is still not sufficient to repay the debts, must ensure that other shareholders of the right of first refusal, not undermine the principle of capital maintenance; 2.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including the need to enforce the relevant by it should

6、 fulfill duty of notification should be limited based on the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the amount determined by costs, the value must be assessed, be preferred stock auction approach. Keywords:equity equity transfer equity freeze preemption enforcement Written by HuangSong Supervised by Wang

7、Bin目 录引言4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概念界定5(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概念界定5(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依据6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一般条件8(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实体条件8(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程序条件11三、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规定存在的不足11(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实体规定的不足11(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不足13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中特殊问题的处理14(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14(二)挂名股东股权执行问题及处理17(三)隐名股东股权执行问题及处理17(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问题及处理

8、18(五)中外合资企业股权执行问题及处理19五、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规定的建议19结语21参考文献22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出版或公开发表的论著、论文23后记24引言股权的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在其所投资的公司所持有的股份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余向阳、黄冰、童道才:股权强制执行的法律思考,人民司法1997年第10期,第32页。可见,股权的强制执行过程就是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强制”地把属于负债股东出资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转让给第三人的过程。股权的执行与股权的转让紧密相连。在我国,股权的强制执行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基于股东

9、出资行为,股东取得了与其出资财产相对应的股份份额,该股份份额表现为一种财产权益即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基于此项权利,股东可以从公司分取利益,并可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在强制执行股权时,必然导致公司内部成员与结构的变化,所以基于公司人合性保护的需要,必须对股权的强制执行限定必要的条件。当公司股东被确定为被执行人时,他所持公司股权可能被强制转让给股东之外的民事主体,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法律通过提供优先购买权的方式来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这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仍然适用。当负债股东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该负债股东享有的股权,以强制转让的方式变现清偿或折抵债务

10、。因此,股权强制执行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也关系到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保护,关系着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和公司的结构稳定。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概念界定(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概念界定 当负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该负债股东享有的股权,以强制转让的方式变现清偿或折抵债务。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定义及性质 股权是股东权利的简称。在学界有不同的定义,有学者认为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主张的权利。从法律上讲,股权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一般均为财产性权利,如股份转让权、分红权、剩

11、余财产分配权、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主要指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如提案权、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权。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股权实质上是剩余索取权,股东行使股权是以获取财产性利益为终极目的,非财产性权利的行使只是最终获得财产性利益的手段而已。因此,从本质上看,股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 马万飞、纪敏:股权强制执行问题探讨,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71-74页。也有学者认为股东权有广、狭两义,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向公司得以行使的各种权利,故股东作为买卖契约之债权人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亦包括在内;狭义的股东权,则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

12、权利。究其核心意思,股权可以定义为:股权是“股东因其向公司出资而取得,依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公司事务,享有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的总和”。杨柯:简论股权的执行,载陕西法院网,2010年6月12日访问。 股权是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一个核心内容。它的出现对传统的民事权利理论尤其是物权理论提出一系列的挑战。研究股权的性质,对执行股权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股权的性质国内外学者历来持有不同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所有权说、王利明:论股份制企业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1期。债权说、杨紫煊:论公司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的性质,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社员权说、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

13、版社1996年1版,第64页。股东地位说、(日)松田二郎:株式会社法的理论,岩波书店出版,第26页。权利义务集合体说、李本初主编:股份经济学原理,中国商业出版社1993年1版,第74页。独立的新型权利说、雷兴虎、冯果:论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载中国私法网,2010年5月18日访问。经济发展权说陈乃新、刘登明、王灿:股权的本质是一种经济发展权对股权本质的经济法学思考,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等7种观点。对于股权的性质,学理上尽管历来争论不休,但是也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即:股权作为一种权利,无论是自益权还是共益权,也不管是团体权利还是个体权利,其最终目的都是追求财产利益

14、。因此,股权首先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而且是一种典型的财产权利。同时,股权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他人因而可以成为股东并享有股权。股权既为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依据法理,一项财产既然可以转让,当然可以强制执行。对于股权的性质笔者赞同独立的新型权利说和社员权说。股权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不能企求在传统民法的所有权和债权中寻求股权的归属,股权实质上是与所有权和债权并列的一种权利,兼有所有权和债权的一些性质,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利。股权是基于投资产生的,投资本身是一种价值,故股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股权的财产性、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可转让性,所以股权日益成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的对象。笔者赞同社员权说,理由如下:(1)股权是伴随着公司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权利,而公司又产生于投资者的自愿联合,公司成立后投资者化身为股东,公司最终归股东所有。尽管公司被赋予了独立人格,但公司是股东投资致富的工具这一本质并不会改变。在公司产生之前,受到生产力水平、政治及法律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投资人在其所能够接受的收益与成本的平衡点上,普遍适用的是资本所有与经营一体化的企业形态。刘俊海: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形式,投资者们追逐赢利的目的促使他们走上联合之路。(2)公司是股东实现其投资获利的工具,所以公司始终要服务于股东的逐利目的。公司是资本自由联

16、合的结果,古典企业的资本权属具有单一性,由出资人享有和行使完全的所有权,此时的企业最利于投资人获利,因为所有权的所有权能都归出资人一人独揽,不容他人凯觑和染指。周辉:企业持续竞争优势源泉,2008年版,第56页。(3)现代公司的复合型产权关系决定了股权的内容也很复杂,所以借助以往的物权或债权的简单清晰的分类标准,已经很难准确定位股权,而根据股权财产权的本质以及身份权的内容,将股权界定为社员权是最全面而妥当的。权利本质上是利益,而利益根据主体的需求与选择具有互换性;同时,利益与风险相伴相生,股东为了追求盈利而规避风险,其出资的所有权置换为股权为最佳选择。作为一种权利,股权也具有主体对其利益的自主

17、、自为和自享的内涵。埃尔斯特: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628页。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涵义 股权就是股东因其出资而享有的特定财产权利,股权是公司这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股权强制执行指的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书对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由于股权的强制执行是法院采取的股权转让的强制措施,故它明显有别于以股东会决议而进行的自愿性转让股权,可以说它是一种特别制裁的股权转让,因其转让的根据是法院的命令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即以股权为标的的强制执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从立法上确认了

18、股权的强制执行。修改后的公司法第73条以立法的形式对股权的强制执行做了确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新公司法的规定,不仅明确了法律对股权对内转让与对外转让的不同要求,而且使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对预防纠纷的产生,保障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股权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企业)的股权予以强制转让的一种司法活动。股权的强制转让过程是“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强制地

19、把属于负债股东的投资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转让给第三人的过程”。郭小玲: 析强制执行有限公司股权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载中国法院网,2010年06月09日访问。(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依据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法理依据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而言,对其执行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齐奇: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2125页。 股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因此,和其他财产权一样,都可以作为执行标的。(1)所有权说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渊源和公司对破产分配后剩余财产的归属上来看有其合理性,公司对其资产享有的法人所有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出资所有权的让渡,而且公司破产或解散后,股东

20、有权分割公司的破产财产,所以从这一角度来看,股权是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的排他的所有权。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人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乃其本性。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 (2)股权既是社员权、又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自身具有并能派生出相当价值,完全可以强制转让并以其价值清偿或抵偿债务。效率与公平是强制执行的基本价值目标,债务人财产未穷尽,就未达到对债权人利益的最大保护,不可谓“公平”;截留股息红利仅是掩人耳目之举,不能参与公司决策的债权人毫无保障可言,不可谓“效率”。郭小玲:析强制执行有限公司股权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载于2006年9月10日人民法院报。 (3

21、)基于股权的性质考虑 ,股权最主要的还是作为一种财产权。股权既为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依据法理,凡是可以转让的财产,均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因此,股权都可作为强制执行标的,适用强制执行法关于其他财产权的执行程序。只有承认可以强制执行股权,才可以有效地保护有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而且最主要的是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为股权的强制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另外,修订后的公司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可以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这些都是

22、股权执行的法律根据。所以股权应当适宜作为执行的标的。从理论上来说,“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江平、孔祥俊:论股权,载于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我国,股权成为财产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特定条件下,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强制执行程序的对象恰当”。时建中:公司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57页。综上所述,股权的可强制执行是无须置疑,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股权和强制执行该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在法理上是相通的,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转让股权,客观上既为社会所需,法理上又有支撑点

23、,在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一项权利属于以下情形则不应该将其纳入股权强制执行的范畴,尽管某些财产具有财产价值,但由于其特殊属性而不能被强制执行:像土地、矿藏、毒品、淫秽物品等实体法上禁止转让和查封的财产。谭秋桂: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具体实施操作方面的规定相对薄弱。同时,应特别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股权可强制执行,但对于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执行标的相对不大的案件,应先选择执行被执行人在公司中的到期或预期股息或红利。一年股息或红利不足清偿的,可在对股权采取冻结措施的前提下,对执行标的分几年执行,尽可能地保护被执行人的股权,以维护公司的稳

24、定。只有当公司经营状况欠佳或执行标的远远大于被执行人在公司的可得收益的,才能选择执行股权,尽可能避免由于执行工作引起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变更。无论学界的争论如何,可以肯定地说,股权的强制执行已是大势所趋。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 (1)外国法的规定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有效保护的考虑,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有关于股权强制执行的规定。从各国的立法实践看,允许股权强制执行已渐成趋势。目前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已有股权强制执行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2078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执行被担保抵押的公司股份”,并在其商事司法第46条予以配套规定。郭国汀、高子才: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律师实务中国政法大学

25、出版社1994年版,第71页。日本公司法第19、20条也规定“非股东依拍卖或公开取得份额”。日本有限公司法,外国经济法(日本卷)(二),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76页。意大利民法典第2480条规定“股份得成为强制执行的客体”。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88页。各国立法均确认股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对于股权在本质上是财产权这一点上形成了共识,其最终目的是追求财产利益。李浩:强制执行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2页。股权不仅是一项财产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而且具有可转让性,对股东自愿转让股份法律并未特别规制,而且股权也不属于法律规定或性质上不能强制执行

26、的标的,对股权的财产性和可转让性目前已达成共识,既然可以转让,也应可强制执行。(2)我国法律规定1998年之前,我国对股权的强制执行的立法不明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首次明确地把股权列为强制执行的标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专门对强制执行有关上市公司的股权程序作出较为详细、具体的司法解释;新公司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

27、弃优先购买权。”可见,新公司法对股权是否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标的采取的是肯定态度。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刚开始并没有有关强制执行股权的内容,以至于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后来在公司法第111条第3项中增加了有关股权强制执行的内容:“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将股东之出资转让他人”。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19日公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9月7日公布并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以其全部资产作股本与外方成立合资企业的应当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月日公布、1998年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28、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至第56 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年5月27日发布的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21日公布、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财政部2001年11月2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1月15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4条、第33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0月27日公布、2006年1月1

29、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第73条、74条、第138条的规定。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一般条件股权的强制执行就是当负债股东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该负债股东的财产性权利股权以强制转让的方式变现清偿或折抵债务。股权强制执行的条件有两类:(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实体条件 1、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必须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是其他财产虽经执行却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执行规定第55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如果被执行

30、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该规定第8条,“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股权的前提之一是被执行人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强制执行股权必须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从公司法的原理出发,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因素,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非常重要。公司法第73条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出了强制性的规

31、定,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前,应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意愿,对其他股东因身份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予以保障,以利于公司发展和股东构成的稳定。3、强制执行股权不能破坏资本维持原则。该原则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公司应当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允许公司股东把已缴付的出资资本收回。作为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按照公司法的一般法

32、理,公司登记成立后,公司的财产即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而存在,股东的个人债务不等于公司的债务。所以,实践中出现的对有限公司自有财产的执行或要求公司交出被执行人的出资的做法,明显违背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应予禁止。4、股权的确认。股权随公司设立而产生,公司股权必须随着公司的设立才能获得法律的承认。股权并不仅以股份来表现,通常情形下,人们仅习惯于将基于股份所产生的权利称为股权,将股份的持有人称为股东,这是股权与股东最为典型的含义。股权可通过多种方式来获得,一般而言,股权的获得可分为两大类,即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股权可以多种方式来证明,股权并非空中楼阁,事实上,股权要依托多种方式来证明,依照不同的公司形

33、态以及不同的资本表现形式,证明股权有无的方式可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注册登记等。股权乃各项权能的统一体,股权既预示着参与公司治理从而维护公司利益的共益权力,同时更直接满足于实现投资者利益回报的自益权力。在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首先要面对的是如何确定股权,进而才能明确股东身份。最高院拍卖规定第十条要求执行人员对作为拍卖标的股权权属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关于股权确认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以是否实际出资作为股权确认的标准;二是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三是以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内容作为股权确认的根据。对此问题,笔者倾向于认为股东出资证明

34、、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均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最终依据哪一标准确认股东资格主要取决于争议当事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的股权纠纷,一般应以股东名册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对当事人均为股东的,则应侧重审查投资的事实;在第三人对公司股东的认定上,则应主要审查工商登记,因为工商登记对善意第三人具有宣示股东资格的功能,第三人基于对工商登记的依赖作出商业判断。在执行程序中确定股权一般应以工商机关登记内容为准,理由为:首先,公司章程属于公司内部规约,并非确认股东资格的充分条件,只是一个必要的形式化证据;出资证明书则只是出资人取得出资依据和股权的物权性质凭证,是投资人出资行为的证据,并不能

35、当然证明投资人对公司拥有股权;股东名册是为了体现股东及股份的限制,而由公司依法制作并备置的帐簿,它是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的对抗条件。综上,以上三者均不能作为执行程序中确定股权的充分依据。其次,工商机关的登记作为商事登记的一种,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3款的规定,工商登记具有宣示性效力,一经登记即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即使登记与实际情况相悖,根据商法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仍可以登记是真实的,而股东及标的公司必须按照登记内容对外承担责任。所以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以工商登记作为确定股权的依据,既简便易行,又是符合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财产权属状况进行表面审查原则的要求。杨天

36、歌:关于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若干问题的思考以2005年公司法修订为主线,广东法院网,2010-8-13访问。下面就股权确认的相关实务问题进行阐述:(1)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问题实务中隐名股东的情况大量存在,这种情况一般是指一方(下称实质股东)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下称名义股东),由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关于这一法律问题并没有法律条文可以参考,实践中出现过多种案例,判断标准并不统一,但基本上有两在共识:第一是如果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实质股东不能投资公司,为了规避该强制性规

37、定而让名义股东作为投资人成立公司的,这类协议肯定会认定为无效,实质股东不会享有股东权利,公司也会面临一系列股份变更、减资、退股等法律问题,股权资格的确认,归根结底是否以发起人有成立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而名义股东在事实上根本没有这个意思,因此,也不应享有权利。但如果名义股东最后愿意成为实质股东,其他股东又认可则应确认其享有权利,而实质股东的出资可转化成对名义股东的借款,由名义股东偿还。第二是如果并没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且实质股东只是出于某些原因让名义股东出资,但公司绝大多数股东知道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实质股东具有股权,但应办理股东名册变理登记。隐名股东(实质股东)如想显名或确认股东资格,必须

38、先到人民法院确认。并且在认定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有共同设立公司或通过受让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意思表示。如果隐名关系的双方仅为资金往来关系,而提供资金一方并没有成立公司或实际取得股权的意思,那么双方关系的实质应为借款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身份。其次,隐名股东身份的确认需有其他股东认可其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如果其他股东并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也不同意与其存在共同投资关系的,该隐名股东则不能被显名确认为公司股东。 (2)挂名股东的股权确认问题 挂名股东是指在公司中,一方并无出资也不参与公司经营,只是为了规避公司法必须有两人以上成立的规定,以本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法

39、律现象。实际上这是隐名股东的一种特殊法律形式,区别就是在于公司挂名股东背后的出资人是不是公司的股东,如果该公司就有两个股东,那么公司实质股东要求确认挂名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后,应变更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司股东人数在三个以上,只是持股份额比例的变更。另外更为特殊的情况是挂名股东的不存在,根本没有这个人的情况下,应直接认定一人公司或独资企业,并办理变更登记。(3)瑕玼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问题瑕玼出资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等情况,这样的行为不会影响股东身份,瑕玼出资股东应负有相应的补充责任、违约责任和行政法上的责任,但不会影响他的股东权利。 关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资格问题,如果瑕疵出资并不导致

40、公司设立无效,一般情况下不宜轻易否定瑕疵股东的资格。(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程序条件因股权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除应符合一般股权转让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要有强制执行的相关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上列执行依据应当具有给付内容,否则不应作为强制执行股权的依据。2、应履行通知义务。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依法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时,才可将股权强制转让给案外第三方。3、股权强制执行的范围应限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用,当股权价值大于执行债权时,仅能执行相应的部

41、分股权,而不能就全部股权予以强制执行转让,原股东仍然享有剩余股权。4、股权执行必须进行价值评估。股权转让时的价值与股东原出资额之间肯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公平保护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时一定要按照执行规定第47条、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4条处理,即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5、首选拍卖的方式处理股权。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法院通过拍卖的方式处置股权,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金钱受偿的意愿。执行

42、规定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3款“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和拍卖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都对股权变价的方式作了明确规定,故拍卖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的首选方式。牙璇璇:浅析股权强制执行的条件,特区经济2008年6月,第120页。三、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规定存在的不足 目前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仍是我国执行案件中的难点,在我国目前执行体制不健全的状况下,实践中常有

43、执行程序与其他法律冲突的现象,而这又不是实体法和程序法谁优先适用这一简单问题所能解决的,从而使股权的强制执行问题显得十分棘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实体规定的不足1、现行公司法的不足2005年10月27日颁布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有两条新规定。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44、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这两条规定在作为程序法和实体法相统一的公司法中出现,是法院执行股权的重要依据,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时要向股东和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公司要在二十日内应答,还要将股权的变化情况及时登记,这比之前的法律规定有长足进步。但公司法对股东可分批出资的新规定及“一人公司”的认可,使得这类股权的强制执行更是法律空白,这种不足,使实务操作及司法裁判工作陷入了“无法可依”的窘境。钱明星:论公司财产与公司财产所有权、股东股权,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第23页。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批出资,对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

45、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分批出资公司就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投入经营管理,有利于公司发展壮大,但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是公司的实有资本,股东的认缴出资也不是实缴出资,当公司股东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时,以认缴出资来确定的股权价值可能远远高于该股东的实缴出资产生的股权价值,多支出的部分必然由公司来承担,最终转嫁给公司其他股东。其结果就是由公司来为股东偿还债务,侵犯了公司的独立人格,也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一人公司在实践中早已存在,通过立法确认来赋予其合法地位,弥补了以前因股权被强制执行导致公司只剩下一个股东的法律空白,但对一人公司的股权如何执行,法律却没有规定。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当其唯一的股东成

46、为被执行人时,如果股东利用他对一人公司的控股地位,恶意使被执行股权贬值或造假账虚构公司股权的价值,就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杨与龄:强制执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笔者认为,此时债权人可以提起“撕开公司面纱”的人格否认之诉,债权人可以被执行人及一人公司为被告,另行诉讼。如果生效判决否定了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要求该公司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执行法院就可以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控制一人公司的财产,从而保证股权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2、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不足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强制执行领域的规定有很大的进步,对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老大难问题意义重大,但细致的股权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没有专门的规定,在执行股权时只能参照一般财产的执行处理,但股权同一般财产仍有很大差异,股权的价值随公司的经营状况波动起伏,而且股权是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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