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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办法.doc

1、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1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统一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建筑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

2、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企业,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工商登记注册的建筑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及园林绿化企业。 省外入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省外建筑企业承揽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的验证登记管理 第五条 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应当依法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入川验证登记,申领《四川

3、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未办理验证登记的省外建筑企业不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 验证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后失效。需继续开展业务,应申请验证登记证续期或重新办理验证登记。 第六条 省外建筑企业办理入川验证登记,应当填写入川验证登记申请表,并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扫描件(加盖企业印章); (二)企业驻川办公场地证明; (三)企业驻川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扫描件;入川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原件及身份证扫描件(加盖企业印章)。 办理续期验证登记的,除原验证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外

4、不再提供已审查过的各类证件。 第七条 省外建筑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应当设置经营管理班子,管理班子应当做到“三固定”,即固定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地点、固定联络电话。 省外建筑企业在川验证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验证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省外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不得设置地方壁垒、实行地区封锁;不得对省外建筑企业设立审批性备案;不得强制要求省外建筑企业在本地注册分公司;除法定事项外,不得扣留省外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无不良行为记录、无拖欠劳动用

5、工工资等相关证明。 第九条 凡已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了验证登记的省外建筑企业,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在当地再重复办理验证登记。 第十条 省外建筑企业验证登记材料齐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 验证登记信息应当及时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布。 第三章 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的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自觉接受四川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许可范围、法定程序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省外入川建筑企业承揽业务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重点: (一)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三)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及岗位人员是否验证登记、到位履职和持证上岗; (四)是否诚信经营。 第十三条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省外入川建筑企业实行预警约谈。预警约谈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实施。预警约谈首先约谈省外建筑企业驻川负责人。对约谈要求的整改事项和措施落实不力的,直接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后仍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对省外入川建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

7、行处理,并通报企业注册地省(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外入川建筑企业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除依法进行查处外,应当收回其入川验证登记证书,并在5年内不予受理其入川验证登记。 (一)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挂靠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违规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拖欠工程价款、材料款和劳动用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的; (六)验证登记中提供虚假证件、材料的。 第四章 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的诚信管理 第

8、十五条 验证登记机关及时录入省外入川建筑企业及其人员基础信息,建立诚信档案,实行诚信管理。 第十六条 省外入川建筑企业的诚信管理纳入省内建筑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一并进行。 第十七条 省外入川建筑企业的诚信记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核、汇总和发布,并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我厅以前关于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监察厅,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印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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