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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医学教师管理制度研究.doc

1、 本文由:华夏学术传媒网 提供 摘要:元代医学也称“三皇庙学”,自中统三年(1262年)创立后,元政府不断完善医学管理体制,尤其是对医学教师管理制度的完善,到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元政府对医学教师的选拔、任命、考核、惩奖等制度都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标志着医学教师管理制的成熟。 关键词:元代,医学教师,医学提举司 中图分类号:R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772(2009)8-0065-03 The Research on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the Yuan Medicine Teacher WU Xiang-lan.Gu

2、angzhou University of Tradi- tional Chinese Medicine,Guangzhou510006,China Abstract:The Medicine School of the Yuan Dynasty was also can be called“the San-Huang-temple School”.The Yuan government improved constantly medicine management system since it was founded in 1262, especially to the manage

3、ment of the medicine teacher. In 1285,the Yuan set down a series of rules and regulations about the medicine teacher that includ- ed teacher selection, appointment, examination and so on, witch marked the management system about the medicine school had grow up. Key Words:the Yuan Dynasty,the med

4、icine teacher,the Medicine Ti Ju Si   有关元代医学的研究成果并不算多,其中对医学教师管理制度的研究更是甚少,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潘少平博士在其博士论文《元朝俸禄制度研究》中对元代医学教师的“罚俸制度”进行了论述。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元代医教人员的管理制度做系统研究,不当之处,敬祈方家教正。世祖中统三年(1262年),元代创办了“庙学合一”的官办医学,设立医学教授、医学录、医学正、医学谕等医学教师,负责教授医生(医学生,以下同)课业。因他们都享受国家俸禄[1]2450,因此,也被统称为“医官”或“医学教官”(以下同)。 医学教官在医学创立

5、之初,其产生方式为“保举制”,即由各地自由保举名医,经地方守官任命后成为医官,享有免除部分杂役的优惠待遇[2]1200。当时之所以采取这一方式选任医学教官,其目的应是在短期内获得足够医教人员,从而保证医学的顺利开展。保举制在实施之初,各地还能根据元廷的“名医”要求进行保举,但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后,医官保举制再也不能为医学选拔医术精湛的医官且弊端百出。我们知道,保举制本身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所保医人医术的高低完全取决于保举者的主观评价和地方守官的最终认可。 所以,保举制实施二十多年后,由于地方守官的贪污腐败和保举者的“唯亲是举”,保举和任命医官的主观色彩逐渐取代了“名医”要求,大量医技低下医人

6、混入医官队伍,导致医官群体素质不断下降而最终影响了医学的质量。加之,元廷对中保医官的实际教学水平并没有制定考核监督制度,所以又加速了这种下降。大量空疏无学“名医”通过各种途径跻身医官队伍,他们“群居终日,既不明岐黄之书,脉理不察,药剂妄投,由教官、正、录尸素备员,浅见寡闻不能训诲,循习废惰致无成功。[2]1205医官素质的低下可想而知。逐渐,时人多对医学作出“有名无实”的总体评价。例如,大德九年(1305年),平阳路泽州知州王祐言:“今各路虽有医学,亦系有名无实,(建议)为医师者,命一通晓经书良医主之”[2]1200;元人王恽在其《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九十《设学校》一文中有:“今府州县道虽设立

7、教官,讲书会课,止是虚名,皆无实效”。可见,医学自创立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由于自身管理制度的缺陷,尤其是对医学教师管理制度的疏漏和不完善最终导致了医学的“有名无实”。 因为这些素质低下的医人在从教之余,还兼有为患者治病的职责,所以,他们在走下讲台后又成为“庸医”中的一员,他们的“药剂妄投”又导致了社会上“庸医害命”案件的增多,这些由保举医人所导致的恶性连锁反应使得元政府开始将注意力转向对医学教师的管理上来。伴随着一系列相关管理制度的出台,元朝最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医学教师管理制度,提高了医学教学质量,改变了人们对医学的看法和态度。其主要措施如下。 1 设立医学专管机构———医学提举司元朝对

8、医学教师管理制度的完善首先是从管理机构的健全开始的。至元九年(1272年),即医学创立后的第十年,元朝正式设立“医学提举司”,设提举、副提举各一员,“掌考较诸路医生课义,试验太医教官,训诲太医子弟,校勘名医撰述文字,办验药材”等[1]2222。专门负责考较各地医生和医学教官,成为全国医学事务的专管机构。元代医学创立之初,上到总全国医政的太医院,下到地方郡县,都没有设立医学专管机构,各地医学具体事宜交由地方完全负责,其中包括对医学教师的管理。例如,医官由地方保举、任免,医生也由地方从“医户、民户”中选取等。后总全国医政的太医院为了加强对医学的管理,首先设立了这一机构,它对医学管理机构的独立意义重

9、大。医学提举司的职能虽是负责全国医学,但它最重要的一个职能是建立了医学教官的“月试”考核制度(详文可参见下文“监督、考核在任医学教官”),对加强医学教官的平时考核作用甚大,正如元代文人柯九思在谈到这一机构时说到:“祖宗混一区宇,内设太医之署,外置(医学)提举之司,以领各郡学官,俾讲明其本,知生死,决嫌疑。”[3]医学提举司的设立是元廷加强医官管理的开始。延祐三年(1316年),医官保举制被医学提举司所责的“医学科举制”所取代而成为医人获得从教资格的唯一途径,医学提举司在教官的选拔中作用凸显。正如元人许有壬所言:“太医院总天下医政,而考覆课艺、荐择校职,提举实握其要”[4]。医学提举司的设立大大

10、加强了元廷对医官的管理。此后,在医学提举司的负责下,元廷不断完善医官管理制度。除此之外,太医院于至元二十年(1283)设立官医提举司管理全国医户。官医提举司在管理各地医户时,也兼有对医学教师的部分管理,它和医学提举司一起共同监督和防止地方滥选医人。可以说,医学提举司和官医提举司机构的设立,使得医官的管理事务逐渐脱离于地方行政而走向独立化和制度化。 2 确定医学教师员额,严审从教资格元代各地之所以滥选医人,除了“保举制”自身的弊端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元廷在医学创立之初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所选医官的具体员额,只是笼统地说“立诸路医学教授”[1]86,这使得地方在没有员额的限制下无限度地选任医官

11、为此,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四月,礼部与太医院仿儒学体例,对医学教官员额数量共同作出了明确规定:“诸教授、学录、学正各一员;上州、中州各设教授一员;下州设学正一员;诸县设教谕一员”[2]319。对各地医学教官总人数作了明确规定。为了论述方便,我们暂且将这一诏简称为“四月令”。除了规定各地医官名额之外,“四月令”还取消了地方任命医学教官的权力,将医教人员的任免权完全收归中央,诏令规定:“诸路医学教授一员,祗受勑牒,学正一员,上州、中州、下州各设一员,具系尚医监剳付;各县设学谕一员,受本路医学教授剳付”[2]319。 即路一级的医学教授由中书省任命;各县教谕由本路医学教授任命;其余都由太医

12、院任命。这样完全取消了地方对医学教官任免权的把控,将其完全收归中央。虽然各路医学教授有任免本县医学教谕的权利,但它本身的任命要经过中书省或太医院的同意,从根本上杜绝了以往地方滥任医人的现象。同时,“四月令”还对至元二十二年后地方保举医人的活动加以管理,规定“未设医学去处,自今后,创保到教授或补填名阙教授,许令本路总管府并管医人提举司(官医提举司)令众选保委的”[2]319,实行由地方和官医提举司共同负责的办法保举医人,之后再由中书省、太医院、医学教授按照“四月令”规定委赴。这一规定使得地方不但不再拥有对医学教官的任免权,而且对医官的保举权也由官医提举司一分为二。这将大大有利于彻底解决地方因贪污

13、唯亲而滥保医人的弊端。更加表明了医学管理逐渐脱离于地方行政而逐渐趋于独立。而医学教师的管理也随之脱离并独立,隶属于太医院之下的医学提举司管理。 3 严格把持医学教官资格审查,考核、监督在任医学教师“四月令”在收回了地方对医官的任免权外,还确定了对现任医学教官的考核制度。首先,严格把持获得医学教官资格的第一道入口,即筛选各地保举医人。这一道入口经至元二十二年改革后,规定由地方和官医提举司共同负责。同时,太医院规定各地保举医人必须是“学问该博,医业精通,众医推服,堪充师范之人”[2]319,要求德艺双修。之后,“仍令保定教授亲笔书写医愈何人、病患脉证、治法三道,(将其籍贯、姓名、年甲、脚色等)

14、连申尚医监(太医院),又行体覆,试验考较优劣委的相应准保施行,前件议得箚付,御史台更令各道按察司体覆相应,就便准保施行。”[2]319可见,经地方和官医提举司保中的医人还要经过太医院的再行考察,若察如所保,则按同年规定的任命规定委付。反之,则取消其保定资源综上,元廷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医学“有名无实”的现象,自至元九年设立医学专管机构医学提举司后,太医院开始制定、修改、完善一系列医学教官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教官的选拔、任免、考核,员额,惩罚等。为了保证各项制度的实施,元廷又规定各地监察机构配合执行,对于违规人员给予法律制裁,最终形成了以机构、制度为依托,以法律为保障的医学教师管理制度。因这些管理制度

15、的制定大都在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完成并诏发各地遵照执行。所以,至元二十二年是元代医学教师管理制度走向成熟和完善的分水岭。同时,经过严格选拔而获执教资格的医学教师医技精湛,他们在授课之余不断研习医学经典,大大丰富和发展了医学理论,促成了元代医学的繁荣。 参考文献 [1] 宋 濂,王 祎,赵 壎,等.元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6. [2]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 [3] 顾 清.正德松江府志[M].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上海:上海书店,1990: 574.[4] 许有壬.至正集[M].卿城邹氏石印本,1910:48. [5] 方龄贵.通制条格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1: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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