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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十年的反思与治理优化探索.pdf

1、第1 6 期(总第5 4 7 期)“醉驾入刑”十年的反思与治理优化探索新潮电子高等教育于平平,贾钧雯,张梓烨,李焱,薛飞扬(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 1 0 0 31)摘要:我国“醉驾入刑”的治理实践已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应对“醉驾入刑”的争议点进行全面回应以强调“醉驾入刑”的正当性。但是面对“醉驾入刑”在实践中的困境,可以从立法和司法角度再次反思“醉驾入刑”,结合酒驾治理现状和司法实践,探索醉驾治理措施的优化和路径转型,以实现醉驾案件治理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关键词:醉驾入刑;正当性;立法与司法;治理优化一、引言随着我国法制逐步健全,2 0 2 0

2、 年醉驾比例相比人刑前减少近7 0%,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在十年期间总体呈现稳定趋势。另一方面,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醉驾人刑”后,全国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逐年增加,2 0 1 9 年已经远高于盗窃罪。2 0 2 0 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总数已经达到刑事案件总数的2 5%。这一现象和趋势引起整个社会的普遍关注,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争议再起。2 0 2 2 年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在全国两会上再一次提交议案,强烈要求废除“醉驾入刑”。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目前存在较大的几个争议点主要有:酒驾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目前已跃居刑事案件之首,说明“醉驾人刑”不是打击酒驾的最佳方式;“醉驾入刑”违背

3、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醉驾入刑”导致国家投人巨大成本,同时也造成了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社会资源的滥用;“醉驾入刑”致使个体被打上了“犯罪”的烙印,使其重新就业和适应社会生活变得困难等等 2 。近年来,立法机关增加了大量的罪名,刑罚的功能发生了较为显著的变化3。我国现行刑法中一项施行了十年多的罪名,至今在社会仍能引起极大的重视与争论,因而对其进行再研究与再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基金项目我国“酒驾”综合治理转型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 0 2 2 1 0 32 9 0 1 6 Z。作者简介:于平平(2 0 0 2 一),女,汉族,江苏连云港人,江苏警官学院(

4、在读),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二、“醉驾入刑”的正当性分析(一)对“取消醉驾入刑”的现实层面的回应目前建议废除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要理由是醉驾案件总数的大幅上升并且稳居第一,说明在立法上对于醉驾的遏制并不是有效的。然而笔者认为这是对事实的片面性观点:醉驾案件总量巨大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不能笼统地否认“醉驾人刑”的效力。第一,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的数量与机动车保有量必然成正比。这十年间,机动车数量增长速度惊人,开车的人数也逐年增长。回溯到2 0 1 1 年底,机动车保有量仅为2.2 5 亿辆,驾车出行的人数仅为2.36 亿人。但截至2 0 2 1 年6 月,中国汽车保有量已达3.8

5、 4 亿辆,而开车出行的人则高达4.6 9 亿。所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数量在我国当前社会必然是有增无减。第二,醉驾案件总数的大幅上升与各地查处力度的不断加强有关,自建立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以来,各地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切实推进酒驾、醉驾查处工作常态化,因而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打击力度的增加,调查机制的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也会随之增加。第三,醉驾案件查禁、追诉以及审理的费用低廉、取证简单、诉讼时间较短、绩效考核结果好,执法、司法人员的办案主动性高,人为导致醉驾的案发数量多。第四,我国规定酒后驾车司机血液中酒精浓度大于8 0 mg/100ml则属于醉驾,本罪起诉与定罪的门槛过低,

6、导致醉驾的犯罪范围过大。因此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总量庞大并不能否定其一般预防效果,而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故而不能笼统地直接否认“醉驾入刑”的效力。226高等教育(二)对“取消醉驾入刑”的理论层面的回应首先,醉驾是一种微罪,其违法程度相对较轻,即使其案件数量巨大,也不能轻易套用重罪评价体系,而单纯根据案件数量来否定“醉驾人刑”的法律效力。犯罪的不法程度构成犯罪的质,发案数量构成犯罪的量。评价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时,只要案件总数的绝对增加以及所占比例的相应提升不与机动车以及驾驶人总数同步增长,甚至出现案件总数减少或比例下降的趋势,就可以认为“醉驾入刑”已经取得了法律效果。由此可见,“醉驾案件

7、总量不断上升并跃居刑事案件首位表明醉驾人刑未必是打击醉驾最为有效的方法”的类似观点是欠缺考量的。其次,在评估“醉驾入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时,需要明确一个理性且现实的法律效力预期,并基于这一预期进行理性评价,而不能奢望“醉驾人刑”能收到韩非所言“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的超预期法律实效。基于严格的执法和公正的司法环境,产生对广大公众特别是驾车者的行为规劝,减少了案件的发生,降低案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率,就可以得出“醉驾人刑”已然达到预期法律效果的结论。在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仍在增加的情况下,醉驾案件的绝对数量是否在减少,不是判断“醉驾入刑”是否收到预期法律效力的标准,而是是否收到超乎原先确立的预期

8、法律效力的问题。三、“醉驾入刑 的实践困境前文作者对“醉驾人刑”十年来取得的法律实效以及正当性进行肯定,“醉驾入刑”在实践规制中的社会效果不容置疑。笔者认为当前我国醉驾治理实践运作方式仍值得探究。一是醉酒的司法裁判标准与醉酒国家标准的不能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 33条及2 0 1 3年意见规定,全国各地司法实践均以驾车时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8 0 mg/100ml为唯一标准,一些地方甚至采取了“一棒子打死”的简单做法,即所有醉酒司机皆会被拘留、起诉、定罪,甚至一律被判处实刑。严厉的司法态度,虽然加强了对酒驾的监管和教育,对醉驾有一定的威慢力,却也使得醉驾的数量居高不下,有悖于中国宽严并济的

9、刑罚制度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要求。二是醉驾犯罪的社会代价与其利益应相适应。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被纳人刑法后,对抑制酒后驾驶有一定的正面效果。一方面,从2 0 1 9 年开始,危险驾驶罪已成为我国刑事领域“第一大罪”。在这些案件中,醉 227 新潮电子酒型危险驾驶罪占比最大。这样数量庞大的案件,势必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但其结果往往是对许多罪犯采取不起诉的态度,或者判处一到两个月的监禁和缓刑。另一方面,随着汽车数量的增长和驾驶员数量的增长,引发危险驾驶犯罪的潜在数量也在不断增长。三是应避免将醉驾人刑的行为标签化现象。醉酒危险驾驶罪在规范了酒后驾驶、醉酒驾车等行为中,会有很多附加效应,其表现形式是“

10、犯罪标签化”。醉酒驾车,除被判处拘役、罚款的刑法惩罚以外,还将受到失业的影响。交通肇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比危险驾驶严重得多,但与交通肇事犯罪相比,对于危险驾驶的处罚及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定影响作用也更为深刻。所以,当前对于处理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可能产生的刑事标签问题就事关重大,同时也对其实施更为积极的社会改造有着重要的作用。四是不同地区醉驾的量刑标准存在一定差异。定罪与量刑标准相差太大,有时会造成醉驾犯罪处理的地方性,也危害到法制的公正与统一。各地法律对于醉驾的要求都有所不同,特别是在醉驾从重情节、缓刑适用、不起诉、不予定罪、免予刑事处罚等方面。对于醉驾的判罚,在同样的案件中,如果宣判的结果不

11、一样,甚至是判刑尺度差异过大,不但会损害司法的严肃性,也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四、“醉驾入刑”的治理优化探索(如图1)醉酒司法裁判标准的科学化探索自然科学规律刑法评估的科学化“醉驾入刑”治理优化探索建立醉驾案件司法处理流程优化的系统性机制弱化犯罪附随效果图1具体表现为:第一,醉酒司法裁判标准的科学化探索。在案件中,不管是判不判罪,在判决中,不管是相对不起诉,还是不起诉,还是缓刑,都应该以违法的程度作为判决的依据。当判断司机酒驾程度时,血液中的酒精浓第1 6 期(总第5 4 7 期)惩罚模式的多样化探索差别性对待定罪量刑标准的统区别化管理一化探索消除犯罪附随效果第1 6 期(总第5 4 7 期)度

12、并不能作为判断其有无犯罪的唯一标准,而应当是判定其是否违法的最主要因素。在对醉酒的司法审判中,不能主观或恣意,而需要符合自然规律和刑法标准要求的科学性的双重条件7。第二,探究建立醉驾案件司法处理流程优化的系统性机制。复杂而精细的醉驾司法处理过程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这加大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当然这也与司法机关现阶段关于酒驾的处理流程没有一套更优化的处理办法密切相关,从而导致工作效率的一定缺陷一一工作量异常加大。本组积极探究一套醉驾案件从公安机关向法院逐渐转移时流程优化的系统性机制,从而形成高效优化的快速对接“专项通道”,从而解决醉驾人刑的效益与社会成本不匹配的问题。第三,对惩罚模式的多样性探索。

13、初犯者与累犯者的法律惩罚则采取差异化处理,累犯者可能面临查封车辆、处以巨额罚款,甚至长期的强制监禁的惩罚方式。中国酒驾法律惩罚机制则只涉及对酒驾(含醉驾)的惩罚管理,内容也较为简单,并没有辅助性法律、政策,专门执法队伍以及公民普遍参加的社会团体。提高法律法规对酒后驾驶的惩处力度。针对职业驾驶人、多次酒驾违法或肇事驾驶人等,从严从重处罚,加大违法成本,实施区别化管理。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等的硬性措施严惩酒后驾驶,做到该严则严,该轻则轻,达到我国酒驾问题的高效治理。第四,弱化犯罪附随影响,消除刑事前科记录。为减轻刑事附随效应与犯罪记录的严重性,减轻其标记化效应对个人以及家属、孩子的影响,我们则需要迅

14、速构建中国法定犯时期的轻罪、微罪体系和评估系统。前科档案对罪犯造成持久的负面影响,妨碍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妨碍了其适应社会。这种软性惩罚与刑事惩戒的表现形式虽有差异,但其本质都是对其社会评价、职业前途、工作生涯、社会信用产生的影响。在当前国家已设立了大量微罪的情形下,其中最为严峻的问题便是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一般化的问题,因此为了减少或缓和社会公众对罪犯的抵触心态,设立前科消灭制度8 显得尤为重要。第五,定罪量刑标准的统一化探索。对定罪量刑标准统一的讨论,2 0 1 3年意见对醉驾的认定标准和量刑情节进行了规范和统一,为醉驾简易程序提供了规范支持。2 0 1 7 年意见虽在2 0 1 3年意见

15、的基新潮电子础上作出了政策上的修改,调整,但关于是否判刑、不起诉、免刑、缓刑等方面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通过政策宣示、原则规定等途径,授权各地自主出台尺度不同甚至差别很大的司法标准文本,导致醉驾刑事案件的处理不但无法切实有效地遏制司法扩大化的趋势,反而产生了妨碍刑法公正、统一执行的司法当地化问题。基于以上原因,尤其是在我国醉酒驾驶案件数量庞大的情况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需要早日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将醉驾的司法解释统一起来,并明确定罪量刑的标准。五、结语综上所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虽处于迫切需要完善之时,但毋庸置疑的是该罪名的成立极大地维护了交通秩序的安全,在维护刑事谦抑性的同时

16、形成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强大后盾,其成立的必然性与正当性从近十年来中国司法机关所实施的成效中来看,不言自明,有效回应了醉驾入刑后一直引起的广泛争议。当然,醉驾人刑的治理优化探索还有许多细化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这也需要我们继续对此开展深人的研究,以期达到醉酒驾驶案件解决的法制效应与社会效益的结合。参考文献:1 巴兆君,董娟.醉驾入刑的反思与完善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2 2,4 1(5):1009-1750.2张明楷.刑法学学(第六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 0 2 1:9 32.3杨先德.积极刑法立法下的扩大追诉现象及其司法规制 J.中国刑事法

17、杂志,2 0 2 1(6):1 2 7-1 4 3.4武良胜.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困境解构及路径研究 D.江南大学,1 9 8 3.5梁根林,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交互审视下的危险驾驶罪 J.中国法律评论,2 0 2 2,4 6(4):1 5 4-1 7 5.6吴超莹.醉驾入刑十年之刑罚执行研究-缓刑、免刑应依法适用 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1,109(6):96-112.7刘选,醉驾入刑的正当性批判及其限缩适用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 0 2 2,30(2):2 3-2 8.8梁云宝,我国应建立与高发型微罪惩处相配套的前科消灭制度 J.政法论坛,2 0 2 1(4):30-4 3.高等教育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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