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2课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提纲 一、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原始社会:土地公有制 商周时期:土地国有制——井田制 封建社会:(1)土地国有制;(2)土地私有制:a君主私有土地;b地主私有土地;c自耕农私有土地。 二、原始社会—土地公有制 内容:土地归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员共同劳动,共同享用劳动成果。 三、商周时期的土地制度——井田制 (1)历程:商朝开始出现,西周盛行(鼎盛),春秋时期瓦解,战国时期废除; (2)性质:以国有为名义
2、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3)特点:①一切土地名义上归国家所有所有; ②分为公田和私田。 公田:贵族占有,农夫耕作,收获全部归贵族; 私田:分授劳动者,只有土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4)井田制与分封制的关系 分封制是奴隶社会的政治制度,井田制是其经济制度,分封制建立在井田制的基础之上,没有井田制就没有分封制;井田制的瓦解促进了宗法分封制的崩溃,宗法分封制的崩溃加速了井田制的废止;井田
3、制和分封制都适应了当时生产力的发展。 (5)瓦解 原因:根本原因:生产力的发展(铁犁牛耕的出现和普及); 直接原因:生产关系的变革—各诸侯国税制改革; A齐国:相地而衰征; 鲁国:初税亩;B实质:客观上承认了土地私有权。 四、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土地国有制、土地私有制 (一) 土地国有制: 国家政权直接掌握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当时被称为“公田”或“官田”。这部分土地由国家经营,或用于封赏和对百姓授田。唐宋以后国有土地数额越来越少,但一直存在
4、 (二)土地私有制 1、形成 (1)春秋时期大量“公田”被抛荒,私田逐渐成为使用者的私有土地; (2)加速:各诸侯国的税制改革,在客观上承认土地私有权; (3)确立: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对土地私有制给予全面肯定。 2、多种形式的土地私有制 (1) 出现:战国时期; (2)形式:君主私有土地、地主私有土地(主要)、自耕农私有土地; (3)发展—土地兼并(封建社会无
5、法根除) 根源:土地私有制的存在(根本)和土地的自由买卖; 表现:汉代:土地买卖成为地主扩大地产的主要途径; 东汉和唐朝:出现田庄; 宋初:“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使两极分化更为激烈; 明清:商品货币经济繁荣,通过土地买卖广占田地的现象日益普遍。 影响 (1)严重影响国家的赋税收入,引起社会
6、动荡不安; (2)导致租佃关系的出现并日趋普遍化; (3)统治者采取均田、限田的措施,限制土地的高度集中,保护自耕农经济; (4)地主阶级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土地,阶级矛盾激化。 应对措施:均田制、限田制 均田制: 原因;土地兼并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赋税收入; 目的:限制土地的高度集中,
7、保护自耕农经济; 内容:按性别、年龄把土地分配给农民,只准使用,不准买卖。 实质:封建土地国有制; 延续:隋唐至唐初,均田制的基本精神不变; 作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土地兼并的作用。 北魏的均田令: (1)按性别、年龄把国家分配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分配的土地是国家掌握的无主荒地,不促及地主所有的土地; (2)土地的主要部分只准使用,不准买卖;
8、 (3)受田农民必须向国家缴纳租税,并服徭役、兵役; (4)政府分授桑田、露田,所授露田在使用人年满70岁后,收归政府,桑田为世业,可以相传,限制买卖。 (三)土地私有制的经营方式 (1)自耕农私有:男耕女织;(2)地主私有:租佃关系。 (四)租佃关系 概念: 农民租种地主土地,向地主缴纳一定地租,由此,地主与农民形成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原因:根本原因: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9、 直接原因:土地兼并; 客观原因:人多地少。 实质: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历程:战国时产生;汉代比较普遍;宋代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明清时期租佃关系遍及全国。 趋势:(1)佃农对地主和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减弱; (2)租佃关系在农村中的比重逐渐增大。 影响:积极:(1)佃农对地主和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减弱,生产积极性提高,有利于农业的稳步发展;
10、 (2)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3)促进了新的生产关系的产生—雇佣关系。 消极:佃农要遭受较重的地租剥削。 (五)农民对地主人身依附关系的变化 明清以前:有强烈的依附关系,表现为农民义务繁多;明清以来:依附关系减弱。 原因:商品经济发展,农民身份提高。 表现:契约纳租方式确定,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雇佣关系的出现,农民身份更加自由。 影响:促使资本主义萌芽。 五、 拓展: (1)土地制度变化的意义 土地所有制是经济基础的核心,决定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形式;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是土地兼并的根源;土地制度的调整和变革实质上体现了生产关系的调整。 (2)土地兼并的根源在于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在封建社会,土地被视为各种形态财富的最终归宿,因此大地主力图扩大土地占有面积。封建国家是地主阶级利益的代表者,不可能从根本上促动地主土地私有制和土地自由买卖的制度,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