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1】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小公牛,按CIF莫桑比克港口条件成交。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在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半数价金在到货时付清。”后来货物因风险而损失,未能到达目的港。买方则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支付余数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论。案例焦点CIF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由谁承担,买方有无拒付余数货款的权利?分析述评买方无权拒付余数货款。因为:(1)CIF条件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由买方负责。(2)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已提供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就应按规定支付货款。(3)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到货时付清”,只是对付款时间和方式的规定,而不是以到货为付款的限制性条件。(4)合同规定另一半货款是在
2、货到目的港时支付,而货未能到达,则应按一般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由买方支付另一半货款。【案例2】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定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对方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案例焦点FOB合同中卖方委托买方租船时,责任由谁承担?分析述评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
3、船的责任。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消合同。【案例3】 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分析述评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
4、,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
5、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案例4】 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
6、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分析述评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7、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案例5】倒签提单 卖方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案情介绍1999年3月20日,某外国公司(卖方)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买方)签订一项货物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6月10日,付款方式原为信用证,之后卖方擅自变更为托收形式付款。买方于6月8日收到装船电报通知,注明货物已于6月7日载往中国大连港,并注明合约号和信用证号。6月14日买方接到提货通知和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6月11日。为此,买方以外方违约为由拒绝提货并绝付款,同时提出合同作废。外方(卖方)不服,双方
8、协调无效,外方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案例焦点中方以卖方违约为由提出的要求受法律保护吗?如果中方以上述理由提出的要求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应以什么事实为由才能使其合法权益获得保障?分析述评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只有在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后本公约中的应尽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卖方交货时间仅仅迟延一天,并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所以,买方如果以迟延交货一天为由,则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拒收货物,只能要求卖方赔偿损失。既然中方以卖方违约为由提出的拒付与拒收要求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应提出何种理由才能保障其合法权益?众所周知,倒签提单是卖方串通船方来欺骗买
9、方的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国际惯例,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上说明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支付货款,即使货款已经支付,买方也可以要求卖方退还。据本案提供的材料表明,该货轮通常航行于香港大连航线,该船曾于6月5日进大连港,10日出大连港,不可能于6月7日在香港码头装船并签发提单,随船提单上的装船日期是不真实的。由此证据可以表明,外方串通船方以倒签提单装船日期的欺骗行为对买方进行欺诈,依据国际惯例,中方有充分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案例6】 A商与B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B商应于4月底之前开来信用证,A商应于5月20日之前装运。B商在4月28日将信用证开到,但信
10、用证的有效期为5月15日。A商已无法在15日前完成装运,遂电请对方展延信用证的有效期至5月25日,B商电报同意延期,但未能通过开证行开来修改书。A商于5月20日完成装运并向银行议付。请问:A商提出改证的要求是否合理?A商5月20日办理结汇时是否会遇到麻烦?A商仅凭B商电报办理装运有何不妥?并简述理由。分析述评:A商提出改证的要求合理。因B商将信用证开到时,已临近装船期,A商已来不及装船,所以A商有权提出修改信用证。 A商办理结汇时,会遭到银行拒付。因为信用证修改未通过开证行,开证行只按原证办事。A商如按修改后的信用证提交单据,则与原证不符。按UCP500规定,信用证的修改必须得到所有当事人同意
11、,才为有效。本案A商向B商提出改证要求,并未通过开证行,此项修改无效。所以,A商提出改证,B商同意后,必须通过开证行开出修改书,此项修改才为有效。【案例7】 信用证规定某商品600件,总金额USD6000,允许分批装运。规定其中A级400件,金额USD4000,B级200件,金额USD2000。在交单议付时,商业发票表示实装A级408件,金额USD4080,B级装192件,金额USDl920。问是否能议付?为什么?分析述评:不能议付。理由:根据UCP500规定,如交货数量、金额、单价前有“约”字或类似字样,则交货数量、金额或单价允许增加不超过10%。但在此例中,并无“约”字,而是明确规定了交货
12、件数。因此,商业发票的量和金额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否则银行不与议付。【案例8】 信用证规定商品等级“2nd grade”(二级品),我国货源关系以一级品交货,即以好货代次货,并自愿以次货价格收汇,而且经进口商确认同意。交单时商业发票上注明“1st grade”(级品)是否可以顺利结汇?分析述评:不可结汇。根据UCP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单据之间表面上的任何不一致,均被视为不符合信用证条款,从而遭致拒付。此例中商业发票为“1st grade”,不符合信用证中“2nd grade”的规定,议付行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议付。
13、即使我方出具保函担保议付,开证行也有权拒付。【案例9】 A商与B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B商应于4月底之前开来信用证,A商应于5月20日之前装运。B商在4月28日将信用证开到,但信用证的有效期为5月15日。A商已无法在15日前完成装运,遂电请对方展延信用证的有效期至5月25日,B商电报同意延期,但未能通过开证行开来修改书。A商于5月20日完成装运并向银行议付。请问:A商提出改证的要求是否合理?A商5月20日办理结汇时是否会遇到麻烦?A商仅凭B商电报办理装运有何不妥?并简述理由。分析述评:A商提出改证的要求合理。因B商将信用证开到时,已临近装船期,A商已来不及装船,所以A商有权提出修改信用证
14、。 A商办理结汇时,会遭到银行拒付。因为信用证修改未通过开证行,开证行只按原证办事。A商如按修改后的信用证提交单据,则与原证不符。 按UCP500规定,信用证的修改必须得到所有当事人同意,才为有效。本案A商向B商提出改证要求,并未通过开证行,此项修改无效。所以,A商提出改证,B商同意后,必须通过开证行开出修改书,此项修改才为有效。【案例10】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5、分析述评A与B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因为(1)合同成立必须是一方发盘另一方作出有效接受。(2)而B的接受并非有效接受,因A在原发盘中规定的装运日期是:“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而B在接受中把它变为“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对装船日期的变更视为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是对发盘的拒绝构成还盘。(3)即使A不作任何答复,合同也是不成立的。【案例11】 某出口公司拟向美国一商人出售一批自行车,于8月15日向对方发盘,限其8月21日前答复,价格每辆45英镑,装运期为10月。8月17日对方回电接受15/8发盘,并提出每辆40英镑,装运期可推迟到12月份。我方未表态,于19日与另一商人达成交易。8月20日美商来电表示全部接受我方8月15日发盘,我方当即回电告之货已售出,而美商认为合同已成立,要求我方履行合同,否则提出索赔要求。试问: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分析述评此合同并未成立。理由:(1)中、美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由于双方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本案适用公约。(2)按公约规定,在磋商中,有关价格、装运时间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美商8月17日回电提出价格、装运期的变更属实质性变更,因此不是接受,而是还盘,我8月15日发盘自动失效,美8月20日电接受无效。故该合同并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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