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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doc

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072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建筑业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一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炉窑砌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工程以及包括市政道路、桥涵工程,市政给排水、热力、燃气管道工程在内的市政公用工程等。具体工程名称的概念和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以现行内蒙古自

2、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规定执行。第三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必须按照统一的计取标准,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收缴,向建筑业企业划拨、调剂。第四条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属于建设工程造价间接费中的一项规费内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三项内容。本细则中实行统一收缴管理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只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自治区和各盟市应当分别设立由本级政府牵

3、头,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参加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决策和监督。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计取标准的测算,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对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自治区所属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具体办法、措施的制定;负责对所属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和旗县(市、区)建设局以及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代收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的主要

4、职责是:(一)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相关政策的起草、完善和并贯彻执行工作。(二)负责全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自治区本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划拨等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的管理。(四)负责全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使用情况统计报表、财务报表数据的收集、核实、汇总和上报。(五)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安装工程产值、人员构成以及社会保障费用收支等情况的调查、统计。(六)负责对划拨、调剂给建筑业企业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七)负责自治区调剂金的筹集和

5、调剂使用。(八)负责对违反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配合行政机关或接受委托,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八条 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章、政策,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办法。(二)负责所管辖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使用以及有关财务报表的建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对领用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的管理。(四)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安装工程产值、人员构成以及社会保障费用收支等情况的调查、统计、汇总和

6、上报。(五)负责对划拨、调剂给建筑业企业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六)负责与建筑业企业建立联系单制度,确切掌握建筑业企业承建工程及施工进度情况,避免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少缴、漏缴。(七)负责对盟市旗(县、区)及代收站收缴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八)负责对违反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配合行政机关或接受委托,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将违规行为及时上报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第九条 旗县(市、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代收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自治区和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的有关规章、政策和规定,制定和完善具体工作措施。(二)负

7、责所管辖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等日常管理工作。(三)接受上一级管理机构委托实施所辖范围内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划拨、调剂工作。第三章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第十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当向当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缴纳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计取标准,本着“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参加社会保障的险种、费率标准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计取标准应根据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率、物价

8、水平、离退休人数等的变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适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目前,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计取标准,统一按照工程造价(税前)的3.5%计取。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统一计取后,仍应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列入工程项目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竣工决算造价。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 (一)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预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时,可先按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3.5%执行,工程项目竣工后,依据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结算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多退少补。(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所属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凭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

9、施工合同办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交费手续。(三)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在两年之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建设工程项目工期超过两年,建设单位不能一次性足额缴纳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可以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签订缴纳协议书(见附件1),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额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60%。(四)建筑业企业承揽到工程项目后,应当填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联系单(见附件2),并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证明资料复印件,配合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做好所承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工作。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对不按规定填制

10、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联系单的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不予划拨所承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五)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在收取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后,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并加盖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同时出具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费证明(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结算(一)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携带经审定后的竣工决算资料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缴收据复印件,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结算手续。 (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对

11、决算资料审核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并填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清单(见附件4),建设单位凭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清单办理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手续。(三)建筑业企业承揽的区外或区内零星工程项目所直接计取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应当每半年与企业所在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进行一次结算。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把关,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当验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缴和结算手续。第四章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使用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划拨(一)划拨条件。1、持有现行的建筑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参

12、加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统一筹集管理,并注册登记,领取了注册管理证,并按时年检。4、企业财务管理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制度健全。5、企业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设立了社会保障资金专户。6、中央及外省(区、市)建筑业企业进入自治区施工已按规定办理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单项工程项目注册登记手续。7、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已按标准足额缴纳。(二)划拨标准。1、总承包建筑业企业,不分企业资质等级、隶属关系、性质和成立年限,均以建筑业企业承建工程项目所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总额的70%划拨,用于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会统筹费用。2、专项建筑业企业和劳务企

13、业,以企业所承建工程项目完成产值所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50%划拨,用于企业交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会统筹费用。3、年度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划拨额以企业上年度为职工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含职工个人交费额)的总额为上限。超出部分结转下一年度向该企业划拨。(三)划拨程序。1、建设工程项目社会保障费的划拨应当按月或季度进行。2、建筑业企业在申请所承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社会保障费时,应按规定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划拨申请表(见附件5)(一式三份),报工程项目所辖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3、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填报的内蒙古自

14、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划拨申请表进行审核并计算核定划拨金额,按月或季度划拨给建筑业企业。第十七条 对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会统筹的建筑业企业,不予划拨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调剂(一)调剂原则和范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调剂主要是为了解决建筑业企业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负担不平衡问题。凡是参加了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会统筹或已为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区内建筑业企业因施工任务不足,其承建工程项目划拨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入不能满足企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费用要求的均属调剂范围。(二)调剂金的计算方法1、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依据

15、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结余情况和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的短缺情况,可每半年或一年对建筑业企业进行一次调剂。2、企业应得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调剂额=本地区计算期内可用于调剂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该企业计算期社保资金短缺额/计算期调剂范围内企业社保资金短缺总额)。3、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计算期可用于调剂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计算期内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入总额上解调剂金应划拨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应计取的工作经费应计提风险积累金。4、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计算期可用于调剂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计算期盟市上解的调剂金总额应计取工作经费应计取风险积累金。5、计算期企业社保资金短缺额=企业从事建

16、设工程施工人员应缴养老金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应缴失业金承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划拨收入境外、零星工程项目直接计取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入。(三)调剂程序和办法 。 1、申请调剂的建筑业企业每半年填报一次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调剂申请表(见附件6),并按规定提供建筑业企业在册职工人数、从事建设工程生产人数、参保人数及社保交费凭证等材料。 2、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应当对建筑业企业填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调剂申请表和按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调剂范围并符合调剂条件的,根据盟市调剂金和风险积累金的积累情况给予调剂,并将调剂金直接划拨到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

17、资金专户。3、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对所辖建筑业企业调剂后,对一些特困建筑业企业可向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申请特困建筑业企业调剂补贴金。4、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对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提出的调剂申请进行审核,对属于调剂范围并符合调剂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根据自治区调剂金和风险积累金的积累情况给予调剂。第十九条 自治区、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对建筑业企业按规定实施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划拨、调剂后,建筑业企业仍未能完成参加社会保障缴费要求的,由建筑业企业自行解决。第五章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管理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

18、代收站三级管理,自治区、盟市两级核算。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收缴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应当全额缴入当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旗县(市、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代收站),收缴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应全额纳入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核算。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自治区调剂金、盟市调剂金、风险积累金、工作经费的提取按下列规定执行。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应当从收缴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包括旗县区代收站)中首先提取15%的自治区调剂金,按季度上解到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然后以剩余的85%为基数,分别提取5%的盟市调剂金、5

19、%的风险积累金和5%的工作经费,其余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划拨和调剂使用。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应当从收缴的直属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和盟市上解的自治区调剂金中,分别计取5%的风险积累金、5%的工作经费后,其余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向建筑业企业的划拨和调剂。旗县(市、区)代收站的工作经费由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根据其所收缴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应计取的工作经费和工作实际情况核拨。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应当在银行设立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支出专用账户,对从财政专户划拨回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专户存储和核算。对已实行财政统一支付核算的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

20、应的辅助账,对收缴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核算。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每季度和年度终了后5日内,将本地区建设工程项目社会保障费收缴使用情况报送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对计取的工作经费要进行专户管理,每年应当编制工作经费收支预算,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要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及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划拨、调剂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障的个人缴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由企业负责代收、代缴。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用缴纳协议书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联系单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费证明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清单5.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划拨申请表6.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调剂申请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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