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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doc

1、关于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来京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认真解决本市施工企业用工和劳务分包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按照2005年市建委总体工作部署,制订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工作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行为,落实实名制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的规定,从管理人员、作业人持证、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个人档案等三个方面,完善企业的招收录用手续。     2、企业可以直接到劳动力输出地,通过与当地主管部门协商,选择一些县市定向招用劳务人员,与主

2、管部门形成相对长期的合作关系。招用劳务人员应经过报名、面试、技能考核、签订劳动合同等主要环节。     在本市的异地劳动力一律要纳入劳动中介机构管理、调剂,劳务人员必须经过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由中介机构作为派遣方向企业输出劳务人员,中介机构作为劳动合同第三方主体,确保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力中介机构必须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依照有关规定成立。     3、管理人员的劳动(聘任)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解除合同时施工单位应对其合同期内的职责履行做出评价结论,其任职期内的经营管理行为未完全履行的,由原聘任单位承担。     4、外地来京企业必须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劳务分包

3、企业所属的施工人员必须是履行了招收录用手续,经过必要的组织管理程序,能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的自有队伍,严禁在京临时招用零散队伍或收编挂靠队伍。     二、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实行劳务分包的要继续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月结季清”制度。企业直接招用的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内部可设立财务结算中心统一支付工人工资。企业必须健全职工工资支付制度,工人考勤表和班组承包核算方案应是工资支付的基础资料,必须齐全并妥善保存,同时工资表要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保存。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奖励工资和班组承包人的超额工资必须在全部参加施工的工人工资发放完结后支付。劳务工程的发包人要留存劳务工程承

4、包人的工资发放资抖,保证职工工资的足额发放。凡是发生违规支付的,要由违规单位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劳务分包活动,落实劳务分包管理     1、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以法人身份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企业印章印模要严格管理、用印制度要规范。     2、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企业采购,并由劳务企业凭采购凭证,另加一定的管理费向总包企业报销。     3、施工班组或分工种作业班组是企业内组织施工的基本单元,劳务企业对其管理要制度化。其负责人应负责具体作业活动的组织,并做好工人出勤、工人

5、完成任务的记录,同时依据工人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完成任务情况向企业提出劳动报酬分配建议。劳务工资应由劳务企业直接发放给工人。     4、劳务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价和垫资为条件承包劳务作业。如果是最低价中标,在公布中标结果前,劳务工程发包人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人工成本测算分析,防止低于人工成本的恶意竞争。     5、包工头不具有承包工程和用工资格,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签订。     6、劳务费支付必须在承发包企业之间进行。劳务企业领取劳务费时要由两名以上人员负责,有关材料要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注明。禁止企业间的现金支付行为。     7、劳务分包合同应规定劳务费支付

6、时间,相邻两次支付时间最大间隔不得超过60天。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应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成。合同完全结束后56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     8、实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企业要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的规定配备管理机构和人员。项目部的劳动力管理员,必须建立分包队伍及人员履约情况检查记录,定期对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及时指导劳务工程分包人改进管理,保证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对确实不能完成的,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知具体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解决劳务合同经济纠纷,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坚持行政调解、合同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解决方式。要充分发挥社会中

7、介机构的作用,吸纳有关造价专业人士和律师介入。涉及拖欠个人工资的要通过企业基层工会组织和有关投诉渠道反映,有序解决。     四、强化基础管理、严格依法行政     从2005年开始,在对企业实行质量、安全监管的同时,将企业人员管理列入企业资质监管的范围,建立、完善施工过程中的人员监管体系。以市建委121号文件、市建委和市劳动局155号文件为基础,争取以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形式出台有关文件,依法加强施工过程中对企业人员的监管。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人员信息数据系统,运用网络技术,做好各类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情况和人员备案,形成企业资质监管的基础,为主管部门、区县属地管理、企业实施过程监管提供依据和

8、信息服务。完善施工总承包与项目部、分包企业、省驻京建管处与区县建委相结合的管理体系,依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强化管理工作的落实。     市建委和区县建委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管,下大力专项整治非法转包、违法发包和分包问题,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上述问题已成为当前影响建筑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要制订专项工作计划,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工程竣工备案等行政管理措施规范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的市场行为。通过开展全市大检查、属地管理以及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违规用工问题。市建委与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在规范企业用工方面充分发挥合

9、力,按照各自职责对违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有效遏制企业的不规范用工行为。     从今年开始,对企业的违规行为在记入本市建设信用信息系统的同时,还要依据违规情节分别做出以下两种形式的处理:     1.全市通报批评,向社会公布企业的违规行为;     2.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承接新工程。     对于个人的不诚信行为,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在行业内警示企业谨慎招用。     五、完善培训体系,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队伍素质     从我国的经济发展分析,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农村剩余劳动力依然是建筑业施工作业的主要力量,输出的劳动力还会出现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的过程。为此,有针对

10、性的开展以下工作:     1、加强劳务基地的建设,提高农民工的素质。总结过去建筑劳务基地建设的成功经验,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务基地培训、组织输出的有效做法,从源头解决农民工的有序流动、权益保证、人员培训问题。     2、探索劳动力派遣制的输出方式。对剩余劳动力数量多的县市,建筑业基础又相对薄弱,当地对于输出劳动力比较重视的,可以作为企业劳动力来源地,由企业会同当地主管部门做好输出前的培训工作。     3、大力推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精神,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落实《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不断

11、提高从业人员的基础素质。     4、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在教育管理农民工中的作用。来京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健全相应的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适时开展各种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改善农民工文化生活薄弱的状况,调动农民工建首都、办奥运的积极性,增强农民工的文明意识。     5、加强劳务分包活动和劳务分包企业管理研究指导。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活动是随着我国建筑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而产生的,当前存在劳务分包合同概念界定、责任、义务、利益不统一等情况,在2005年要有针对性的进一步深入开展研究工作,加强对相关活动的指导。     6、从2005年起有计划地对各类企业进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分包队伍管理等方面的培训,首次进京企业和整改企业要首先接受有关培训和考试,以保证企业管理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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