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协议
用人单位: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公民身份证号: ) 以下简称乙方
2010年11月27日下午,乙方家属(当事人名字)在甲方下属的··区“ F组团”项目部打工突发疾病死亡,经公安机关确定为自然死亡,现乙方向单位要求赔偿,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 ***与甲方的劳动关系于2100年00月00日予以解除。
二、 甲方·····**项目部赔偿给乙方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仅有一名家属)抚恤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全部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240000.0
2、0元(大写:贰拾肆万元)整。
三、 死者(名字)在丧葬期间所开支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和借口与甲方扯皮,更不能到甲方工地及有关部门上访闹事,否则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 付款方式:甲方于2000年EE月EE日前通过现金方式支付23元给乙方,余款12元甲方于2000年22月EE日前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
五、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到工伤保险局进行理赔,死者(名字)在工伤保险基金享受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由甲方领取和享有。
六、 乙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
七、 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
3、等的效力,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若一方违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小写:50000.00元)整。。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代表: 乙方: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付款方式建议:
本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后,甲方于2009年7月27日支付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余款140000.00元(大写:壹拾肆万元)整于2009年8月10日付清(付款时,乙方必须提供***的尸体火化证明、死者身份证、户口簿等)。
乙方领取甲方第一次赔偿款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后,必须于2009年7月29日前对死者***的尸体进行火化安葬,否则甲方不予支付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