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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析会.pptx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21/10/1,#,医疗事故分析会.11.20,医疗事故分析会,1/33,案例1,某卫生院值班医生因为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才卫校毕业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眷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认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快速死亡。再仔细检验输入药品,发觉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煤油误输给病人了。,医疗事故分

2、析会,2/33,分 析,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同意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因为是因学生过失造成了病人死亡,依据刑法要求,该学生应负担刑事责任。而正是因为值班医生严重不负责任才造成了事故发生。假如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事故就不会发生了。,医疗事故分析会,3/33,医务人员定义,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医务人员也应包含取得了对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人员,医疗事故分析会,4/33,第二,医疗事故责任人必须有违法过失行为,医疗事故分析会,5/33,案例2,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就诊,以“重感冒

3、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解热镇痛药品输液治疗。第三天早晨,患者上厕所时晕倒,搬回观察室很快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20分死亡。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疟”。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请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判定。,经查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明文要求“在高疟区,凡不明原因发烧病人,须作血检,并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因而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担次要责任”。,医疗事故分析会,6/33,分 析,本例患者,如医生能按行政部门要求进行血检,及时确诊、对症治疗,年轻生命就不至于过早地失去。虽不是医生直接造成病人死亡,但其却是

4、违规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组成了事故,要负担一定责任。绝大多数医务人员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生。,医疗事故分析会,7/33,第三,组成医疗事故行为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行为,包含为此服务后勤和管理工作,医疗事故分析会,8/33,案例3,一位老人因感冒去某医院看病,在挂号处因故换了三次科室,挂号员不耐烦了,就在挂号单上写了三个字:老混蛋。老人候诊时看到这三个字,气得当场心脏病发作,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医疗事故分析会,9/33,分析,本案中,老人是在候诊时死亡,按现行相关要求,老人还未进入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挂号员不但没有帮助病员,反而出言辱骂,是经典违约

5、行为,医院和挂号员应负担对老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负担医疗事故责任。,医疗事故分析会,10/33,第四,过失行为必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事故分析会,11/33,案例4,某县一小学教师因难产造成内阴严重破裂,接生医生为其做了缝合手术。术后一个星期,她由家人接回学校。回家后,其阴部一直疼痛不止,像针扎普通难受,尤其是夫妻两人偶然过性生活时更是像触电一样,疼痛难忍。无奈,她只好求援于医院治疗,先后在多家医院求治均未能治愈,但长久用药却使肠胃严重受损。无休止疼痛使得王某经常请假,晚上睡不好,白天精神恍惚,情绪也越来越差。更严重是,夫妻正常性生活根本无法过,造成两人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几近离婚

6、10 年后,王某再次到县人民医院,经检验,发觉其内阴左侧黏膜下隐约可见半弧形异物,触及质硬。经处理,竟取出了菱形中号缝合断针一枚。经判定,认定为前接生医生为其缝合撕裂伤时所留。,医疗事故分析会,12/33,分析,本案中,医生过失行为对患者肉体伤害不是主要,经过一个简单手术即能够使其恢复正常。但折磨,10 年精神痛苦却几乎要毁掉她一生幸福,莫非这种精神严重伤害不算是严重危害吗?所以,医疗事故中损害事实不但限于人身伤害,还包含精神损害。,医疗事故分析会,13/33,第五,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可分为单因单果、多因单果、单因多果和多因多果。在许多医疗事故中,因为患者病情

7、复杂性、体质差异性和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以及其它一些人为原因,致使事故发生多属于多因单果。,医疗事故分析会,14/33,案例5,某病员因低热在亲属陪同下去卫生院就诊,接诊医师经过检验后,认为其发烧需要静脉输液,即开处方给予输液处理。2小时后,发觉病员气喘、抽搐,病员家眷大声呼叫医生、护士,但该医生已不在位(不到下班时间),另一位医生叫护士拿强心药和抢救药品,但药房没人,10分钟以后,病员死亡。,医疗事故分析会,15/33,分 析,本案中,接诊医生误开处方和擅离职守、药房人员擅离岗位是造成病员死亡直接原因。若没有医生误开处方,则药房人员擅离岗位并不能造成该病员死亡,因为没有输液反应也无所谓抢救。但若

8、医生误开处方以后,药房人员不擅离岗位,在病员出现输液反应以后,医生组织抢救,也有可能挽救病员生命。因为上述两人同时过失行为造成了客观上病人不救而亡,所以,两人均应对此事故负担责任,当然医生要负主要责任。,医疗事故分析会,16/33,医疗事故分析会,刘绍毅,.12.28,医疗事故分析会,17/33,被告某医院 原告母亲*于12月2日晚上9点30分娩一女婴,经妇产科医生诊疗为:足月顺产,低体重儿;胎儿宫内窘迫,脐带过短。给予深部吸痰,给氧等抢救,即转儿科治疗。两天后转市儿科医院,诊疗: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病情好转出院。5月28日经儿科医院诊疗为脑瘫。,原告以被告在

9、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行为不妥为由,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诉至法院。,1.分娩过程中,护士未做全方面检验,当胎儿心跳异常,未能及时给氧,造成胎儿心跳严重失常。,2.在自然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情况下,医生用手挤压母亲腹部,至胎儿娩出,胎儿出生后没有哭声,未能及时抢救,给新生儿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缺血性脑病,脑瘫。,3.脑瘫经多家医院诊治确系无法治愈,原告健康受到伤害。,案例,医疗事故分析会,18/33,1.整个诊疗过程中没有过失,该起病例经区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不属医疗事故。,2.原告脑瘫与被告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医院辩称:,医疗事故分析会,19/33,1.原告所提供医生用手挤压其母亲

10、腹部等不良行为,缺乏依据。从分娩过程中病历统计看,亦无证据证实被告在分娩过程中含有过失。,2.医学会判定结论:不属医疗事故。所以,原告脑瘫与被告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3.,造成原告脑瘫原因不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诉主要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医疗事故分析会,20/33,1.经上诉人申请,对现存病历,法院委托进行司法,文检判定。,2.,文检判定,认定病历中在“住院病历首页”、“高危孕妇家眷谈话统计”、“实习医师廖某某署名”,有不是同一人所写或不是一次性连续书写事实。,3.,区医学会以该病历为判定检材,影响了判定结论客观性。,4.,再次进行司法判定。,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

11、诉。并对病历资料提出质疑。,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医疗事故分析会,21/33,法院,指定委托,司法,判定,判定内容:,1.待产期间及分娩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2.脑瘫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司法判定结论含有科学性及客观性,,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法院,认定,法院,判决,负担30%民事责任。,医疗事故分析会,22/33,1、组成对人体损伤性治疗方法与伎俩及并发症、后,遗症;,2、需要患者负担痛苦检验项目;,3、使用药品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4.改变手术方式,扩大手术范围;,5.手术切除组织器官;,6、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7、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8、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

12、限制。,9.转诊病人。,征得患者(家眷)同意或知晓:,医疗事故分析会,23/33,案例,原告陈某到被告上海某医院进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出院后原告感到左眼上睑下垂,不能睁眼,遂再次至被告医院就诊,并行左眼上睑下垂矫正术,原告左眼依然只能微睁,功效受限。随即,原告至XX医院就诊,被通知其左上睑下垂系提上睑肌损伤所致。,医疗事故分析会,24/33,XX区医学会判定结论:某医院诊疗和治疗标准无不妥;病员左眼上睑下垂属术后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收到判定书后未申请复议,直接诉诸于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在,术前未向本人通知术后相关并发症,,且在手术中割断了提上睑肌,要求被告医院负担过失赔偿医疗费、误工费

13、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交通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250000元。,鉴 定,医疗事故分析会,25/33,依据判定结论,不能证实被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含有过失,故原告要求被告医院负担赔偿责任要求难以支持。被告医院愿意赔偿原告人民币30,000元,能够准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60元,由原告负担。,一审法院,认为:,医疗事故分析会,26/33,1.原审认定事实无误,给予确认。,2.另查明,,被告医院在为原告施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前,未明确将术后可能产生提上睑肌断裂并发症通知原告,此节事实由被告医院在术前与患者家眷陈某谈话笔录佐证;,3.委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判定室就原告伤情进行判定,结论为

14、原告左眼上睑重度下垂,容貌毁损。组成九级伤残,普通可酌情予休息五个月左右。,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医疗事故分析会,27/33,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以下:,一、撤消原审;,二、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62,388.47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被告医院负担9,520元。,医疗事故分析会,28/33,医院在手术前,凭其专业能力应该能够预见手术所可能发生风险,然而医院却没有将该风险充分通知原告,,违反了,医院法定义务。;,病人失去了权衡利益轻重以选择是否接收治疗权利,,侵犯了原告法定权利-知情权。,在本案判决中,法官认为:,医院(医生)

15、错在哪里?,医疗事故分析会,29/33,当前原告组成九级伤残,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痛苦,为此花费了一定医疗费、交通费,并发生误工损失,损害后果十分显著。,有损害后果,医疗事故分析会,30/33,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前损伤,未充分了解,手术后果,丧失防止风险,发生选择,医院手术,直接原因,通知,不详,医疗事故分析会,31/33,首先,在术前应明确向患者通知相关医疗风险,包含术中及术后可能出现不良后果,如难以防止并发症等;,其次,应该注意详细记载术前谈话内容。因为医患双方当初动态谈话不能再现,所以,谈话统计成为主要静态证据,这正是要求书面详细记载谈话内容意义所在。,该案判决对规范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和加强自我保护含有,警示作用,医院说:曾经通知过。但病史中找不到手术可能造成提上睑肌断裂谈话记载。,医疗事故分析会,32/33,书面通知-列举主要问题尽可能详尽,使医院有较大,抗辩空间。,口头通知-没有统计,不能作为,静态证据。口头通知不,能有“确保”、“没问题”等允诺行为。,该案判决对规范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和加强自我保护含有,警示作用,医疗事故分析会,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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