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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13年6月课程考试《法律基础》考核要求.doc

1、奥鹏远程教育中心助学服务部 北航13年6月课程考试《法律基础》考核要求 一、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题10分,共40分) 1、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

2、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

3、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国务院对各级地方

4、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样,就能够把各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保障国家的独立和繁荣 2、 适用假释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

5、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二、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

6、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4、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晶应当具备的

7、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二、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题30分,共60分) 1、 试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我国民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把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分为三种

8、即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1、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2、无过错责任

9、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应注意三个方面。其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随意扩大适用其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其三我国实行的是有

10、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

11、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有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致人损害等。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

12、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 试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以及风险承担。 答: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 《合同法》第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付同时转移

13、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关于标的物风

14、险的承担《合同法》第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

15、承担标的物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臵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心系天下求学人 3 专业 专注 周到 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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