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8 ,大小:39.50KB ,
资源ID:831888      下载积分:11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831888.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索取发票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可****】。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可****】,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责任应当由承包方承担.doc)为本站上传会员【可****】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责任应当由承包方承担.doc

1、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责任应当由承包方承担李勇与被杨文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分析(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方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建

2、设工程的,有关质量问题应当由建设方自行承担,承包方就此免责,但如果该质量问题涉及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该质量责任在其合理使用寿命内仍应当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不能就此免责。2007年8月27日原告(甲方)杨文江及杨虎、蒋玉杰、徐金忠等四人与被告李勇(乙方)签订土建协议书一份。由乙方为甲方四家承建十间三层楼房,其中杨文江是两间三层,包工不包料,施工前原告未提供图纸,被告亦无建筑资质。被告为原告第三层平面浇好后,因原告未按协议付工钱,被告拒绝再完成余下工程,而后原告另找工人完成了余下工程。现原告以房屋问题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经本院委托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该楼房进行了鉴定,

3、结论为:1、施工质量差导致了楼房质量缺陷。2、建议采取加固整修措施。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即建设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后,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建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由于被告无建筑资质在建房中又不注意质量问题,导致该楼房出现质量缺陷,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明知被告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将建房工程发包给被告且未向被告提供图纸应承担10%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因上诉人无建房资质等原因,虽至今双方未提请竣工验收并已使用,但对于该所建房屋“梁、柱轴线错位较大”等方面的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4、,上诉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二、案件来源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信中法民终字第704号; (2010)息民初字第650号三、基本案情2007年8月27日原告(甲方)杨文江及杨虎、蒋玉杰、徐金忠等四人与被告李勇(乙方)签订土建协议书一份。由乙方为甲方四家承建十间三层楼房,其中杨文江是两间三层,包工不包料,承建包括:主体、粉墙、贴地板砖、内外粉墙为清水粉不照白,工钱每平方115元。根基出土付总工价20;一层平面浇好付18;二层平面浇好付18;三层平面浇好付18;内外粉好付20,地面砖、卫生间墙面砖贴好付清。施工前原告未提供图纸,被告亦无建筑资质。被告为原告第三层平面浇好后,因原

5、告未按协议付工钱,被告拒绝再完成余下工程,而后原告另找工人完成了余下工程。现原告以房屋问题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经本院委托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该楼房进行了鉴定,结论为:1、施工质量差导致了楼房质量缺陷。2、建议采取加固整修措施。该鉴定所并提供了该楼房加固修缮方案。本院依据该方案委托息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楼房修缮费用进行了价格认证为15000元。四、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建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由于被告无建筑资质在建房中又不注意质量问题,导致该楼房出现质量缺陷,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明知被告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将建房工程发包

6、给被告且未向被告提供图纸应承担10%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杨文江楼房修缮费用13500(1500090%)元。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李勇承担200元;鉴定费10200元由被告李勇承担9000元,原告承担1200元。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勇与被上诉人杨文江双方自愿所签建房协议应当履行,因违反协议质量要求造成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依法修缮和赔偿。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赔偿责任区分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梁、柱轴线错位较大”

7、问题,责任应由被上诉人自负的上诉理由,经查,李勇承建的四家十间三层楼房经四家协议共同出资共建一道公用山墙,与邻居家共用一根柱子应当允许,其与梁柱错位并无因果关系。梁柱错位应属施工质量问题,责任应由承建者上诉人承担。驻马店天工司鉴所(2010)建质鉴字第0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了13个项目,分析了该楼房存在的8个问题,其中,关于轴线偏差问题,该鉴定指出:“底层(3)轴线混凝土大梁中线偏离墙柱中线120mm。”“二层和三层(1)、(3)轴线、(3)、(5)轴线(5)、(6)轴线(7)、(8)轴线尺寸相差20-90mm,尤其是二层卫生间东西两墙长度相差110mm呈梯形平面。”“梁、柱轴线错位较大,

8、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8.3.2条现浇混凝土梁柱轴线尺寸允许偏差8mm之规定;墙体轴线尺寸偏差不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3-2002第5.6.5条轴线位置偏移允许偏差10mm之规定。墙体轴线位置的偏移,造成墙体长度差异,使房间的几何形状发生变化,影响观感;梁、柱墙轴线偏大,改变了结构的受力性能,影响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该鉴定意见说明,此楼房工程确末达到双方关于确保质量的协议要求,作为施工方上诉人应当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上诉人关于息县价格认证中心(2011)005号认证书对楼房修缮费认定15000元,无科学依据,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的

9、上诉理由。经查,该鉴定系息县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程序合法,应予采纳。上诉人关于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被上诉人杨文江擅自使用后,又以房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不应支持的上诉理由。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全文是:“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上诉人无建房资质等原因,虽至今双方未提请竣工验收并已使用,但对于该所建房屋“梁、柱轴线错位较大”等方面的主体结构质量问

10、题,上诉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上诉人只片面选用前半部分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显属不当。上诉人关于该案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经查,该案2007年8月27日签定合同并随后开始施工,后双方因质量纠纷等未进行竣工验收,2008年春以后才入住;2009年9月1日,杨文江在李勇因本起纠纷诉杨文江违约的(2009)息民初字第480号一案中,提出并声明保留反诉权利,并随后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故本案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二年的诉讼时效。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

11、规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我们

12、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联系人:唐湘凌 律师电话:186-0190-0636(北京)邮箱:lawyernew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 0万U豆体验卡卡号:50D890668267e3349e33密码:686d03401eefba96faba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卡号:50De7a00c543af387fc0密码:b26488ce65abc1787202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卡号:50Dbac63885c802fd52e密码:3d1c344384327b85efff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卡号:50Dd97f0765bdf6998a3密码:

13、48db1c14e42a2b321fac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50D61215eb41ae3cc919密码:25bffae5346e7b7d2548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卡号:10D1cab621456ab278ab密码:709f65f32865af2559c2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卡号:10D8f1d6a4b953f3474e密码:6e2e4017cce30dc7e055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卡号:10Dd1fc6d6dd529b6892密码:a5dbdd8338f91d2c0701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卡号:10D08377b71d4374262b密码:1d7a7c21ebd99b798a54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