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一、试论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 答: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1)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2)市场经济是平等性经济;(3)市场经济是契约性经济;(4)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5)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法治经济即一切经济活动法治化。 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架构。 答:(1)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2)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3) 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4)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5)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6)规范资格方面的法律。 三、比较两大公司的异同。 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一)相同点:1、两者都有独立的法人资
2、格;2、两者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3、两者都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不同点:1、两者的股份划分方式不同;2、两者封闭性程度不同;3、两者股权的流通性不同。 四、试论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答:(一)公司法基本原则的重新构建 1、建立合理的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制度,即加以合理限制;2、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 (二)强化中小股东的实体性权利 1、限制大股东股份自由转让权;2、股份收买请求权;3、完善投票制度,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三)加强中小股东的程序性权利 1、召集权;2、知情权;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4、赋予股东合理提案权;5、宣告股东大会无效和
3、可撤消权利;6、建立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权利。 (四)构建(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五)树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 五、知识产权是什么? 答:广义的知识产权:是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 狭义知识产权(传统的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或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主要指工业产权与版权。 (**此题要加入自己的观点)六、试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你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何看法)。 七、何谓要约、承诺?其各自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条件:①、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
5、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条件:①、承诺的主体只能是受要约人。这意味着,非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的意民表示并非承诺,而是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②、承诺的内容是同意要约,它强调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应当一致。承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为新要约。我国合同法对承诺与要约内容的一致性原则作了灵活处理,允许承诺作出大量实质性变更。③、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八、何谓表见代理、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其各
6、自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答:(1)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客观上存在着使第三人足以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相对人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2)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先给付义务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先给付义务一方的这种权利在合同法上称为不安抗辩权。 不安
7、抗辩权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 ①、不安抗辩权是在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的合同中产生的,如果合同一方仅享有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则不发生不安抗辩权问题。 ②、不安抗辩权只能由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 ③、先履行义务一方只能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不能给付对价的现实危险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所谓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一种保全制度,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
8、该项权利。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合法债权,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 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④、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⑤、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九、何谓格式合同;法律是如何对其规定的? 答:格式合同是以格式条款为基础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39条第2款)。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
9、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十、试析缔约过错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实际违约责任之间的不同。 答:所谓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10、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违约的责任,是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2)当事人有过错。(3)有损失。 预期违约责任与实际违约责任有着明显的区别: ①、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违约的时间不同。实际违约是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时,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履行合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期限未届满,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②、实际违约表现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延迟履行义务;而预期违约表现为对整个合同的不履行。 ③、实际违约是一种违约的现实;而预期违约是一种违约的现实危险,它会发展为实际违约,故当事人也有权对此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