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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试行).docx

1、 通质局特发[2009]19号 关于公布《通辽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程序》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沈阳铁路局驻通辽办事处: 2006年市局制定实施了《通辽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试行)》,经过两年的运行,对规范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与当前的法规调整要求相一致,符合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要求,我们对《通辽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原《通辽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试行)》同时废止。 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

2、各旗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市局侧重监察全市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程中的特种设备,沈阳铁路局在我市行政区内的特种设备由市局监管。 二、各旗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在满足下述条件时,经市局授权,可承办D≤1t/h蒸汽锅炉、Q≤1.4MW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工程告知;介质为水蒸汽、空气且P≤1.57Mpa、Φ≤133mm的碳素钢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告知,告知受理后,及时将告知书和设备注册登记表传给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1、提出申请, 2、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把关的人员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有明确的工作职责。 3、 有明确的工作程序和

3、工作方案: a、施工单位资质和施工人员的资质审查内容和要求。 b、锅炉方面:锅炉房设计审查方案、锅炉出厂资料的审查项目、安装、修理施工方案的审查要点。 c、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方面:系统设计图纸审查、压力容器出厂技术文件审查内容、施工方案审查要点。 4、有配套的法规、规范、标准。 四、为便于浏览下载,《通辽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登载在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安全监察”栏目内,具体网址。 此页无正文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 工作程序 通知 抄送:自治区质量技术

4、监督局,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通辽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质量监督,方便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下同)、使用和检验单位工作,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 (三)通辽市辖区内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单位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执行本程序。 (四)本程序所指特种设备为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

5、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设计 (一)锅炉设计的审批 1、锅炉设计文件应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2、锅炉设计文件应有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审批 1、对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含GA类+GB类,GC1级+GB类,GA类+GC类,GA类+GB类+GC类等)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发。对D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

6、序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资格审查、批准和发证。 三、制造 (一)境内制造特种设备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制造资格审批 1、D级以下的锅炉、D级以下的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行政许可,《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向原许可机关申请换证。申请书同时抄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分为A级和B级,A级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行政许可并颁发《制造许可证》;B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

7、责行政许可并颁发《制造许可证》。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制造范围内的每个压力管道元件上标出制造识别标记和“AZ”安全标记。 4、机电类特种设备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许可分为产品型式试验与制造单位许可两种方式。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目录》。 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许可证(具体规定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6、《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三)产品监督检验 1、特种设备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8、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2、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逐台出据制造监督检验报告,附于设备出厂资料中。 四、安装、改造、修理 (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二)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从事锅炉修理的单位应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修理许可证》,持证单位只能从事许可范围

9、内的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 从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中压力管道安装工作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三)资格审批 1、1.2.3级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评审、审批,受理、审批程序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执行,评审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后发给安装许可证。锅炉的修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发证。 2、锅炉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向原许可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 3、压力容器安装(指压

10、力容器部件组装)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 4、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实行分级管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分级颁发,全国有效。GA类、GC1级安装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GB类、GC2级安装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申请、有资质的中介组织评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安装资格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评审、审批和发证; 5、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许可发证程序同1.2.3级锅炉安装,维修、保养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发证。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 1、锅炉房建造前

11、建设单位应将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或授权的旗县市区质检局)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建造。 锅炉安装、修理、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持相关资料和证件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或授权的旗县市区质检局)办理告知手续(条件见附件五)。 2、下列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在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告知手续(要求见附件五)。 (1)《压力容器安装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2)《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

12、围内的氧舱。 (3)《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范围内的压力管道。 3、气瓶充装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前应将相关部门建设审批手续及设计和施工资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审查同意,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施工(见附件五)。 4、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工程告知(程序见附件六、七)。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前,应持车辆出厂技术文件和特种设备检验部门出据的检验报告,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注册登记后

13、方可运行。 (五)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及验收 1、工业锅炉安装、改造、修理质量监督检验由市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检验所进行。锅炉安装质量总体验收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应签署文字验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可派员参加。 2、压力容器现场组装质量监检 (1)监督检验工作由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2)监督检验工作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及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监督检验协议、监督检验人员组成及监检方案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备案。 (3)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的监督检验由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承担其检验资质相应项目的检验。

14、4)电站锅炉、三类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装监检,由自治区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指定监检单位。 (5)各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及监检工作应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况可派员参加总体验收并对监督检验情况进行监督。 (6)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五、 使用和管理 (一)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使用前向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15、提出设备使用申请,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设备注册登记和使用证发证条件的审查。其中,移动式压力容器(承压汽车罐车)、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客运索道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并颁发使用登记证。 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1)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验收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发给相应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程序条件见附件一)。 (2)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

16、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并携带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办理使用登记审查(程序条件见附件二)。 (3)、特种设备的使用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条件审核后,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审查表》统一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注册登记,发给相应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 3、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发证 气瓶充装单位应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从事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液化石油气、溶解乙炔气

17、体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受理后,约请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经评审合格后,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给相应《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4、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各旗县市区内的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条件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逐台进行注册登记,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程序条件见附件四)。 (2)厂内机动车辆完成注册登记后,使用

18、单位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领取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二)使用变更 移装过户的特种设备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并在原籍检验合格,锅炉使用期不超过15年,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寿命余量不少于一个定期检验周期。 1、锅炉变更 (1)锅炉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经重大修理、改造的),使用单位应携锅炉注册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和备案手续。 (2)移装或过户变更 通辽市行政区域内的锅炉需移装过户时,移装前应经内外部检验,检验合格后,携带检验报告和《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注册登记表》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移装手续。需过户的锅炉由使用单位出具过户申请及相关文件到原发证部门备案并更

19、换锅炉使用证。移到本市行政区域之外的,应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过户手续(见附件九)。外埠移入我市的锅炉应有原籍质监部门的过户证明,移装完成应按相应规定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3)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向登记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和《锅炉注册登记表》。应督促使用单位对报废锅炉进行解体或其它处理,严禁再做承压锅炉使用。 2、压力容器等级变更 (1)压力容器经检验确认安全状况等级变更和检验周期变更以及工作参数变更,使用单位应携带《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及时到原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安全状况等级降为4和5级的压力容器应给予注销并

20、收回使用证。 (2)压力容器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携带原使用登记表报原登记部门备案,并交回《压力容器使用证》和《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 (3)压力容器过户,应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办理过户变更手续,外埠移入我市的压力容器应有原籍质监部门过户证明。 (4)电梯、起重机、大型游乐设施过户变更应有原籍质监部门过户证明,资料齐全,经检验合格。流动起重机应在原籍注册登记。 (5)下述情况的锅炉压力容器禁止变更: a、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b、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c、在原使用地已报废的; d、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e、无技术

21、资料和铭牌的; f、存在事故隐患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 1、使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并指定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2、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应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使用单位将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由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汇总后统一下达年度检验计划。 (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由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进行,电站锅炉、医用氧仓、大型游乐设施、沈阳铁路局在我市境内的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的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2)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检验有效期终止1个月前,向检验单位

22、申请并预订检验日期,检验前应做好检验准备工作,设备存在问题的检验报告还应抄送所在地质监局。 (3)检验结束后,检验单位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提交使用单位。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设备出厂技术文件及安装修理改造技术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做好记录。 4、事故报告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分类见《条例》第六十三条)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23、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2)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条例》第六十七至七十条要求进行。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发证 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专用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持相应工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

24、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签发。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认可的机构进行。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二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在证件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换证申请。 六、检验 (一)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从事《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必须具有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

25、检测工作。外阜检验机构进入我市开展检验工作应征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同意。 (二)检验单位于每年1月1日前、7月1日前将检验工作情况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三)需修理、判废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报告及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报告,应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和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七、常压锅炉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常压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及检验,质监部门不再实行行政许可,但是,发现常压热水锅炉错误安装导致承压使用的应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土锅炉”处理,常压锅炉做蒸汽锅炉使用的,按“

26、土锅炉”查处;常压有机热载体锅炉属受监察设备,不属于常压锅炉定义范畴。 常压锅炉应作为安全监察的重点,为防范常压锅炉错误使用,对在用常压锅炉应送达《常压锅炉使用告知书》(见附件十一)。 八、附则 (一)本工作程序解释权属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通辽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试行)》同时作废。 附件: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注册登记 二、电梯、起重机械使用注册登记 三、大型游乐设施使用注册登记 四、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 五、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六、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施

27、工告知 七、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八、特种设备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 九、各类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附件 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及发证 十一、常压热水锅炉使用告知书 附件一: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注册登记发证 一、办理部门 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二、办理职责 依法对锅炉、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 三、办理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四

28、列入应当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 (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氧舱。承压类汽车罐车、医用氧舱、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 五、办理条件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设备所在地质监局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一)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二)

29、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记录和检验报告及验收报告; (四)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五)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六)《登记表》; (七)使用、安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或使用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旗县质监局审核后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审查表》到市局特种设备科统一办理。 六、登记程序 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持“办理条件”所列资料,报送到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一)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受理机构职权

30、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更正申请资料的,受理使用登记申请。 (二)审批、发证 受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设备注册登记证》,《设备注册登记表》由发证部门加盖“准予注册登记”印章后交旗县局存档。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同意原因。 附件二: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31、 一、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在通辽市区域内使用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在用压力管道。 二、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13号) 三、程序 (一)使用单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提供以下资料: 1、安装质量记录,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2、监督检验单位出据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3、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案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和作业人员名单; 4、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5、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

32、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依据《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所在地质监局审核后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审查表》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或进行注册。 (二)审核要求: 1、安全状况等级1级和2级: (1)核查《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的范围,填写注册代码,加盖“准予注册登记”章; (2)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注明使用登记证所包含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编号; (3)颁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管道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为可以使用的压力管道: (1)对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加盖“准予登

33、记注册”章; (2)此类压力管道应监控使用,暂不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三)领取《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压力管道注册登记证》,注册后的《压力管道注册登记表》由发证机关打印后加盖“准予登记注册”印章后,返给设备所在地旗县局留存。 四、保存的记录 (一)监督检验单位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二)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附件三: 电梯、起重机械使用注册登记 一、办理部门 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二、办理职责 依法对电梯、起重机械办理使用注册登记 三、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34、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四、办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 五、办理条件 (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验收检验报告原件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原件; (三)使用单位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四)有电梯维修保养许可资格证书单位签署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复印件); (五)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六)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登记程序 (一)申请 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持“办理条件”所列资料,由当地质监局审核后,到市局特种

35、设备科统一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受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更正申请资料的,受理使用登记申请,书面发出受理回证。 (三)审批、发证 所在地质监局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质监局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审查表》到市局特种设备科统一办理审批、注册。注册后发给相应的《特种

36、设备注册登记证》,《设备登记表》由发证机关打印后加盖“准予登记注册”印章后,返给设备所在地旗县局留存。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同意原因。 附件四: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注册登记 一、办理部门 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三、办理职责 依法对大型游乐设施办理使用注册登记。 三、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天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四、办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游乐场所内、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等于2米/秒,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等于2米

37、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包括观览车类、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陀螺类、飞行塔类、转马类、自控飞机类、赛车类、小火车类、碰碰车类、电池车类、观览车类、水上游乐设施及无动力类游乐设施等。 五、办理条件 (一)游乐设施检验报告; (二)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四)相关安全制度(安全责任人职责、游客须知、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 (六)《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七)客运架空索道到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证。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8、30天内,持“办理条件”所列资料,报送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到市局特种设备科统一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受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受理使用登记申请,书面发出受理回证。 (一) 审批、发证 受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注册后的设备登记

39、表由发证机关打印后加盖“准予登记注册”印章后,返给设备所在地旗县局留存。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同意原因。 附件五: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一、办理部门 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二、办理职责 依法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三、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办理范围 (一) 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二)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三)有机热载体锅炉; (四)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和小型铝制承压锅炉

40、 (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氧舱; (六)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的管道;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重大修理、改造。 五、办理条件 施工单位持相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并且承接的工程在许可范围内。 六、办理程序 (一)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一式五份,设备数量在4台以上的填写表TSZS002;4

41、台以下的填写表TSZS003),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二)确认告知内容符合有关条件的,在《告知书》盖章确认;存在问题的,返回施工单位说明不受理原因; (三)提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现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提交安装合同原件、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含焊接工艺评定原件、出厂监检报告原件(国产)、出厂合格证原件(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证书原件(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异地移装证明及检验报告(锅炉、压力容器移装)、规程规定的出厂技术资料。 (五)经告知确认后,施工单位应与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联系监检事宜

42、 (六)施工告知受理后,将信息及时录入内蒙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网或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通知设备所在地旗县质监局。 附件六: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一、办理部门 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二、办理职责 依法办理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三、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办理范围 (一)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五、办理条件 1

43、施工单位持相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并且承接的工程在许可范围内; 2、提交告知书及告知书要求的相关资料。 六、办理程序 (一)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一式五份,设备数量在4台以上的填写表TSZS002;4台以下的填写表TSZS003),并盖上施工单位公章; (二)确认告知内容符合有关条件的,在《告知书》盖章确认;存在问题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 (三)提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现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提交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

44、印件、安装合同原件、安装委托书原件(电梯)、出厂合格证原件、报关单和检验证书原件(进口)、施工方案原件(改造维修)、异地移装证明和检验报告书原件(移装)。 (五)施工完毕后及时与通辽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联系检验。 (六)施工告知受理后,将信息及时录入内蒙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网或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通知设备所在地旗县质监局。 附件七、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一、办理部门 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二、办理职责 依法办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三、办理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

45、察条例》; (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命第13号)。 四、办理范围 本市各游乐场所内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秒,或者运行高度距离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米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包括观览车类、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陀螺类、飞行塔类、转马类、自控飞机类、赛车类、小火车类、碰碰车类、电池车类、观览车类、水上游乐设施及无动力类游乐设施等。 五、办理条件 (一)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一式五份,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二) 办理需要的资料有: 1、游乐设施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图纸、使用说明书; 2、游乐设施的安装

46、需提供施工单位的安装资格证、图纸设计与文件鉴定证明; 3、游乐设施的改造、维修需提供施工单位的维修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游乐设施的改造、维修还需提供方案,施工方案中应写明施工的主要内容; 5、施工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 六、办理程序 (一)持“办理条件”所列资料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告知; (二)施工完毕后及时联系有游乐设施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验收。 附件八: 通辽市特种设备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 注册代码:__________ 原使用登记证号码:___

47、 特种设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制造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制造日期:______________ 原使用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使用登记证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使用登记证注销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8、 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特种设备过户或异地移装前,应进行定期检验,过户或异地移装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申报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九: 各类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锅炉登记表 使用登记证号码:     注册代码:   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日期   设备注册代码   更新日期   单位内部编号   使用登记证编号   注册登记人员  

49、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使用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锅炉型号   锅炉种类   锅炉房类型   制造单位   制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制造国   制造日期   出厂编号   产品监检单位   监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安装单位   安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安装竣工日期   投用日期   锅炉结构形式   设计工作压力  Mpa 许可使用压力  Mpa 额定出力  t/h(MW) 介质出口温度  ℃ 加热方式   燃料种类   锅炉用途   使用状态   燃烧方式   水处理方式   除氧方式   出渣方式   消烟除尘方式   单位司炉数量  人 水质人员数量  人 主要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水处理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制造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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