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2-09-05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前言 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江苏省等8个省(直辖市)。我省将于10月1日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为了帮助社会各界了解掌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根据有关文件内容,我们编印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知识问答手册》,供大家学习参考。 江苏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
2、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知识问答 1什么是营业税? 答: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2什么是增值税? 答:增值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目前,增值税已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3江苏省“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答: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包括:
3、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4“营改增”中的交通运输业包括哪些范围? 答: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5“营改增”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哪些范围? 答: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6“营改
4、增”现代服务业中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哪些范围? 答: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7“营改增”现代服务业中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哪些范围? 答: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8“营改增”现代服务业中文化创意服务包括哪些范围? 答: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5、 9“营改增”现代服务业中物流辅助服务包括哪些范围? 答: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0“营改增”现代服务业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哪些范围? 答: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1“营改增”现代服务业中鉴证咨询服务包括哪些范围? 答: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2纳税人如何确定其经营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答: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
6、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1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适用范围?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7、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 14江苏“营改增”试点的时间?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我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15江苏省试点纳税人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增值税? 答:江苏省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0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例如,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2年10月申报缴纳的是2
8、012年9月实现的营业税,2012年10月实现的增值税应于2012年11月申报缴纳。 1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的主要税率安排是什么? 答: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其中: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建筑业等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17“营改增”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增值税征收率为3%。
9、 1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的主要计税方式是什么?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9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吗? 答:可以。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0营业税改征增
10、值税试点期间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纳税人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1江苏省试点纳税人在改革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答:希望进行试点的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改革试点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22江苏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哪些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答: 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11、财税〔2011〕111号);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5《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 7《财政部国
12、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8《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2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3号) 12《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号) 1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国税系统营改增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号)等。 2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答: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
14、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4江苏试点地区即征即退政策都包括哪些? 答: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
15、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5“营改增”试点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什么? 答: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26什么是进项税额? 答: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27什么是销
16、项税额? 答: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2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哪些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
17、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9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哪些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18、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30“营改增”之后,向境外提供哪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9、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6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
20、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31“营改增”后,原来的优惠政策如何继续执行? 答:为了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办法;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3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能否继续按照差额征收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
21、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33改征后的增
22、值税如何确定归属? 答: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试点期间,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归属试点地区。 34营业税改征之后的增值税,征管机构是什么? 答: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35营业税改征之后的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机关是否改变? 答:不改变。“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仍由原税务机关征收。 3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答: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
23、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37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为哪些?
24、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
25、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38增值税改革试点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改革试点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减、免税和即征即退等方式。 39“营改增”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
26、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0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41江苏什么时候启用修改后的增值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3号)规定,江苏省于2012年10月1日(所属期)启用修改后的增值税申报表。 4
27、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纳税人可以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
28、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都需要办理有关手续?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在国税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税种登记后即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44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必须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申请认定如何处理? 答:必须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未按规定申请认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其按照增值
29、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5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6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和新开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
30、2011〕111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47“营改增”后,是否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均应缴纳增值税? 答:否。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 1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
31、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何判断提供应税服务是否在境内? 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2、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9“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0“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
33、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
34、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5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纳税? 答: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1、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2、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
35、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52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如何纳税? 答: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5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为哪些? 答: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6、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
37、杂费。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试点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5试点地区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在机构所在地还是在应税服务所在地? 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38、纳其扣缴的税款。 56试点期间外地发生的应税服务应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缴纳税款吗? 答: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57试点中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以合并申报纳税吗?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9、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8试点前提供改征范围内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试点后发生折让能开专用发票吗? 答:试点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59“营改增”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哪些? 答: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40、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
41、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60“营改增”中“应税服务扣除额”申报条件是什么? 答:纳税人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相关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包括符合可以执行“差额征税”政策的范围规定,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符合应税服务扣除额计算的相关规定,以及符合其他政策规定。 61“营改增”中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合法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
42、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2“营改增”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63“营改增”纳税人提供应税
43、服务发生服务中止的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64改革试点中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如何核算? 答: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
44、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65改革试点中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如何核算? 答: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66改革试点中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45、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67改革试点中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税制安排? 答: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68改革试点中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是否可以放弃免
46、税、减税?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69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起征点的优惠政策? 答: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70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
47、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7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可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 答:经人民银行、银
48、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7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主体是谁? 答: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 7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发生减免税行为,是否需要在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 答: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
49、目。 纳税人要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其他税收政策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自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起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得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要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不需备案的项目外,其他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74试点企业为境外企业提供了一项应税服务,以外汇结算,应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销售额
50、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75改革试点中购置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