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行业纳税辅导手册 (钢结构、制塔业) (2009.9.8) 辅导提纲目录 第一节 税收政策等方面内容(综合科刘桂香主讲) 第二节 征收管理方面内容(征收管理科姜焕佳主讲) 第三节 纳税服务方面内容(纳税服务中心孟祥太主讲) 第四节 税收检查方面内容(稽查局徐法国主讲) 第一节 税收政策等方面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规定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2、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不征税收入的界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
3、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2、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免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4、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各项扣除的内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别强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5、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6、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2)特殊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
6、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但根据条例相关税收优惠规定在实际征收管理中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7、纳税地点的确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
7、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纳税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8、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
8、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9、建筑业的一些特殊政策规定:青政办字〔2009〕73号《青岛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国地税工商建设交通等部门关于外地伫青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税收管理意见通知》规定:凡在我市承建工程的外地施工企业须持税务登记证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
9、购领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实施发票的属地管理;对开具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监管范围以外的发票,付款单位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足额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应缴税款,验收时按工程量核实结清缴纳税款情况。对外地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一律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扣缴,对不能准确核算或不提供从业人员收入情况的,可暂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扣缴个人所得税;对省内所属跨市从事建筑业经营行为的施工企业,凡工程施工人员所得确实在机构所在地支付,并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签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
10、部门应要求其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人工费定额总预算、个人收入分配计划、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表、工时表、工作量记录、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纳税证明资料,经审核并留存备查后,可同意其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地施工企业须在驻青机构所在地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分支机构的,须按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原则上不能低于工程结算收入额的2%。 10、征管范围的最新规定:国税发〔2008〕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
11、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规定: 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12、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2)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
13、一致。 (3)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4)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营业税规定 《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4、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征收营业税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建筑安装资质,二是在合同中明确设备价款与建筑劳务价款。 《营业税条例细则》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15、上述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营业税条例细则》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营业税条例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16、营业税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
17、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条例》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
18、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二节 征收管理等方面内容 一、准确把握税收政策的变化,做好税收策
19、划,进一步加强企业会计核算管理。 (一)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进行了新的规定,政策的调整带来了税源的变化。 1、政策规定: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不缴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
20、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前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
21、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对适用范围、条件等进行了规定,强调的是纳税人须具有建筑安装资质。本次营业税政策调整,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税收法规,并对具体内容进行了调整明确,为加强营业税应税劳务税收征管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对加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的几点建议。 1、加强合同管理,实行双向申报。生产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统筹考虑合同格式化文本与税收管理的具体要求,在格式化文本合同的基础上,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在合同中分别标明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与安装劳务的营业额,为地税部门依法征税提供依据,
22、并将合同的复印件送报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起生产企业安装工程劳务费税源控管台账,作为应税劳务申报纳税的依据。要以工业建设类重大项目为控管重点,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都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书等应税资料,特别是对于外来生产施工企业,要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加强源头控管。对于生产安装企业申报中不标明安装劳务费或安装劳务费比例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合理调整、依法核定征收。 2、加强生产企业的纳税辅导以及企业自身的会计核算控制,在账务处理上将安装劳务费单独核算,其对应劳务成本也要从总成本上分离,相关进项税额也要作转出处理,并注意化解劳务
23、费分离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同时,强化生产企业工程施工的动态跟踪管理,对外地施工钢结构企业加强源头扣缴,对于当地生产企业去外地施工的,在施工地应在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缴纳营业税的,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确保政策调整后税款征收到位、应收尽收。 (三)深化提高纳税服务质效,及时满足纳税人申领(或代开)建筑业发票的需求。 对企业的建筑业劳务需要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应支持、辅导做好纳税人申领发票的各项工作。 1、纳税人首次申请发票需携带以下资料:《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申请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等。具体的办理流程是:纳税服务中心受理——转
24、税收管理员实地勘察审核——上报征管科审批——转纳税服务中心发售 对以后申请发票需携带以下资料:《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申请表》、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2、在发票使用过程中,由于业务量增大,税务机关最初核发的发票用量不够,企业可以提出增加发票领购数量需求,填制《发票领购种类、数量复核认定表》,向纳税服务中心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征管科审批后中心核定发票用量。 3、需要申请代开发票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款,填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一式二份,同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携带); (2)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
25、件; (3)劳务合同、租赁合同或接受劳务方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纳税人委托代理人代其缴纳税款的,应提供委托代缴税款证明材料。 4、纳税人取得地税各类发票的真伪鉴别的方法与途径: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主要有两种:一是地税网站查询\fp;二是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鉴别(包括12366服务热线查询)。 二、按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把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一)纳税人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是有税收法规所规定的 1、《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26、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因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用会计制度,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总机构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二)根据实际情况,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间和报送期限统一规定
27、为:纳税人按季度、半年、年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即4月30日前报送一季度财务会计报表,8月31日前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10月31日前报送前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次年5月31日前报送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同时,由于财务会计报送管理纳入省局大集中系统统一管理, 对2009年以及以前年度报表的补报也进行规定: 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2009年第二季度的报送;没有报送2007年度财务报表、2008年度财务报表和2009年1季度财务报表的纳税人请在2009年12月31日前补充报送2007年度财务报表(所属期请选择01月至12月)、2008年度财务报表(所属期请选择01月至12月)和2009年
28、1季度财务会计报表(所属期请选择01月至03月) (三)报送的方式。主要是:电子申报,U盘导入,手工录入。为减轻办税人员的负担,需要纳税人尽量选择电子申报方式直接报送,对确实无法办理电子申报的,尽量应用U盘复制报表,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数据导入,完成报表的报送。 (四)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管理的法律责任。 根据《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的有关规定,法律责任主要是: 一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
29、规定处罚。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即: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纳税服务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青岛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短信平台介绍 一、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个性化服务需求,青岛地税与青岛移动、联通联合开发了12366纳
30、税服务短信平台,该平台实现了手机短信系统与地税综合征管软件(CTAIS)系统的对接,并以短信息单向传递和双向信息互动两种方式为用户提供具有短信特色的贴身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在税企之间的快速传递和反馈。 二、功能简介 1、税收法规发布:受国家有关电信条例中短信内容字数的限制(70字含标点符号、空格),当有新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时,仅需将相关法规标题及简单提示作为短信内容发送给的用户。 2、涉税通告发布:当有新的办税信息(包括最新办税流程、期限、办事规定和通知等)发布时,需及时将有关信息标题或内容提要发送给有预订本项服务的短信用户。 3、纳税提醒服务:在申报期的最后一日前,
31、征管系统自动读出未申报的纳税人及未申报的税种,自动发送如下信息:某纳税人(申报码)某某月份如下税种尚未申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请在某月某日前尽快办理。 4、纳税催报服务:在申报期结束后,征管系统自动读出未申报的纳税人及未申报的税种,自动发送如下信息:某纳税人(申报码)某某月份以下税种尚未进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且已过了规定的申报期限,请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5、纳税催缴服务:在规定的缴款期限结束后二日内,征管系统自动读出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及未缴纳的税种,自动发送如下信息:某纳税人(申报码)某某
32、月份以下税款尚未缴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票编码),且已过了规定的缴款期限,请尽快缴纳。 6、扣款失败通知:某纳税人(申报码)某某月份以下税款银行自动扣款未能成功: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请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前尽快联系主管地税机关查询扣款失败原因并缴款入库。 7、发票真伪查询:移动、联通手机用户编辑短信:F12位发票代码8位发票号码,发送至短信接收中心(106353212366),短信平台系统自动进行真伪鉴定。(例:青岛市停(泊)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237020671003 ,发票号码: 02586518 ,用户可以编辑短信 “f23702067100302586518”, 发送到
33、 106353212366 ,查询结果即时发送回手机,发票真伪查询功能可以直接使用,不需要申请开通) 8、发送节日问候:各级税务机关可视需要,通过短信发送平台向广大纳税人和地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发送节日问候语。 三、服务对象 青岛地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青岛地税系统全体干部职工以及其他需接受短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资费方式 采取双向收发、单项收费的形式。即纳税人收取青岛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短信平台发出的短信息是免费的,当纳税人向短信平台发送短信息时,由移动、联通公司分别按其普通短信收费标准计费,由纳税人自行支付,青岛地税局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此项服务无月租费用)。 五、开通方式
34、 1、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由各基层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负责为纳税人开通短信平台服务。 2、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主要操作步骤:登陆青岛地税网站()点击“短信平台”——纳税申报码——申报密码——用户选择——是否认证——进行手机号码录入——收到短信后确认——手机号码注册完成;或者登陆青岛地税网站点击“纳税申报”()下“用户维护”,进行手机号码录入。 问题:远程申报纳税人登陆http://后,点击“用户维护”,注册手机号码后,纳税人找不到填写手机接收的认证码? 通过此方式注册手机号码的纳税人,应该在IE浏览器“弹出窗口”中填写手机所接收的认证码,由于
35、很多用户把IE浏览器“弹出窗口”关闭了,所以通常情况下用户收到认证码却看不到“弹出窗口”,找不到填写认证码的地方。用户只有把IE浏览器“弹出窗口”打开,才能将看见输入“认证码”的窗口。针对这个问题,信息中心正在修改,下一步可能会取消“弹出窗口”,更加方便纳税人注册。(2)未办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向税收管理员报送拟开通短信服务的手机号码,由所属税收管理员在短信平台系统录入手机号码。 问题:青岛地税管辖的纳税人是否都需要开通短信平台服务? 根据市局局务会精神,只要是青岛地税管辖的纳税人原则上都应开通短信平台服务,尤其是注册类型是企事业单位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其他类型由各分局自定是否
36、开通。对于已经办理远程申报的纳税人各单位可以要求纳税人自主到青岛地税网站进行开通操作,其他类型的纳税人由各分局组织所属税收管理员在短信平台中予以开通。 六、变更(注销)方式 1、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 登陆青岛地税网站()点击“短信平台”,进行手机号码变更;或者登陆青岛地税网站点击“纳税申报”()下“用户维护”,进行手机号码变更。 2、未办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 向税收管理员报送变更后的短信平台手机号码,由所属税收管理员在短信平台系统中修改手机号码。 温馨提示:欢迎您使用青岛地税12366纳税服务短信平台,如果您在使用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0532)1
37、2366-2、0532_87207032,邮箱地址:jiaozhoudishui1970@,传真:(0532)87207032。 第二部分:征纳互动综合服务平台 征纳互动综合服务平台,是指利用网络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咨询、留言等问题,在网站集中受理,后台办理落实,通过网站将结果反馈给公众。 一、主要功能。按照“网站受理、后台办理、网站反馈”的应用模式设计开发的政民互动综合服务平台,适合各级政府网站使用。通过构建多主题的互动服务,整合领导信箱、建言献策、投诉举报、在线咨询等互动内容。公众的咨询、意见、建议、投诉、举报通过“政民互动综合服务平台”提交,数据转入后台处理,
38、业务部门在承诺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办理,办理结果在网站发布。形成“统一受理、部门分办、结果公开、群众监督”的运行机制,大大拓展了公众参政议政的渠道,使政府更深入、更全面、更直接、更便捷地了解社情民意。 二、登录方式。纳税人可以直接登录青岛地税局外部网站地址为:,登录后直接点击纳税咨询栏目,即可登录到征纳互动平台。 信息填写: 按照弹出的表格要求填写相应的个人信息和问题信息(*标识的为必填项),主要是姓名、性别、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其他电话等;如果是举报投诉事项,填写被举报或者投诉者的信息,如单位名称 案发地址、联系电话、所属单位等;然后填写需要哪个部门回复,可以选择,如选择胶州市地税局;
39、填写好您所要咨询的问题后,点击“提交”按钮。 提交成功后,会返回如下提示: 注1:提交成功后,系统会返回一个问题号,这个问题号可用来查询问题的回复,特别是如果您不想公开您的问题,请务必记下这个问题号,这是将来查看“不公开”问题的验证依据。 注2:当选中“不公开”项时,要求填写Email地址。此提问最终是否公开,取决于后台的问题处理,此项仅表达了提问者的意愿。 三、问题查询:点击“答复列表”显示如下(只有已经回复后的问题才会在此显示): 点击“答复列表”显示如下(只有已经回复后的问题才会在此显示): 对于“不公开”的问题,点击答复列表中的回复,则需要输
40、入“问题号”进行验证,当然还可在通过问题检索来查看。 第三部分 居民身份证件验证 身份证件验证。推行税务登记身份验证办法,利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卡器,查验新办企业法人、办税人员等身份证件的真实性,防止纳税人利用虚假身份证件骗取登记资格、骗购发票和偷逃税款。从9月份开始,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及领购、代开发票时,能够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税务机关必须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卡器查验纳税人居民身份证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身份证件的,不予办理税务登记或发售、代开发票。 第四部分 税务登记证验证 一
41、验证时间:本次验证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二、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 4、《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核查表》。 5、单位印章。 三、办理地点:各区(市)主管地税机关。 四、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节 税务
42、检查方面内容 一、制造业企业的财务核算概况 制造业企业与其他行业企业财务核算的显著区别,主要在于其成本核算过程相对复杂,要求较高。制造业企业的财务核算过程与其资金流程基本一致。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的核算、存货的核算、生产成本的核算、销售的核算、财务成果的核算等几个组成部分。 1、制造业企业制造成本的构成 制造业企业的费用项目主要由外购材料、外购动力、外购燃料、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利息费用、税金、其他费用构成。 制造业企业的制造成本,主要由直接材料费、直接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费、制造费用构成。 2、制造业企业成本核算的特点 要准确核算制造成本,必须正确界定费用支出应当计入产品
43、成本还是期间费用,应当计入本期产品成本还是下期产品成本,应当如何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应当如何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 制造业企业的税务检查,主要包括收入的检查、制造成本的检查、期间费用的检查、投资业务的检查以及利润总额的检查等几个方面。 由于制造业企业与其他行业企业的显著区别在于制造成本的核算,所以制造业企业税务检查实务,侧重于制造成本的检查。 一、制造成本检查的主要内容 1、制造成本检查的步骤 (1)、根据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原材料等总账账户,分析各成本项目异常的月份。 (2)、对总账分析中发现的成本项目异常的月份,通过分析明细账,分析异常
44、业务。 (3)、对明细账检查中发现的异常业务,通过检查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予以落实。 2、制造成本检查的方法 (1)、推理分析法:根据各成本费用账户应有的特征和实际表现出来的特征是否相符推理分析。 (2)、控制计算法:根据会计核算资料验算各成本项目的金额,与纳税人计算的各成本项目金额进行比较。 (3)、对比分析法:根据不同成本项目间应有的逻辑关系对比分析。 此外,还同以运用观察法、外调法、函询法、盘存法等方法对成本项目进行检查。 3、制造成本检查的注意事项 (1)、制造成本的检查主要包括各成本项目费用归集的检查和分配的检查两个方面。 (2)、对纳税人的各成本项目进行计算时,计算
45、方法和计算期间应当和纳税人所运用的计算方法、计算期间一致。 (3)、纳税人多计的生产成本对利润的影响,需要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已销产品和库存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二、直接材料费的检查 (一)、制造业材料成本的构成 制造业企业购入材料的成本,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二)、制造业材料成本的会计核算 1、材料购入的核算: 支付买价、运输费、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非正常损耗的处理等。 2、材料领用的核算 领用材料的计量;领用材料
46、的计价;领用材料成本的计算;材料费用的分配;库存材料的损耗等。 注意事项: 1、材料费用在不同产品之间的分配标准,主要有定额消耗量比例、系数比例、产品产量比例、重量比例、体积比例等。 2、材料费用的计价方法不同,计算的发出材料的成本可能不同。 1、材料购入的核算; 支付买价、运输费、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损耗的处理;材料成本差异的结转等。 2、材料领用的核算 领用材料的计量;领用材料计划成本的计算;材料费用的分配;库存材料的损耗;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材料成本差异额的分配等。 注意事项: 1、材料按照计划成本计价,主要是通过分配材料成本差异,将材料计划成
47、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2、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应计入的账户,与材料费用的分配应计入的账户一致。 (三)、制造业材料成本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1、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2、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 3、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制造业材料成本的税务检查 制造业企业在材料入库方面,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有: 1、将应记入物资采购成本的运输费、整理挑选费等
48、采购费用,计入期间费用。 2、将超标准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及购货回扣等费用,计入物资采购成本。 3、购入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计入管理费用抵减企业利润总额。 4、购入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或应由责任人赔偿的损失,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5、购入福利用品,作为劳动保护用品入账,虚增材料成本。 6、购入固定资产化整为零,作修理用备品、配件入账,虚增材料成本。 7、虚构购货业务,虚增存货成本。 8、将购入材料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购料回扣等费用,记入材料成本差异。 制造业企业在材料出库方面,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有: 1、虚增发出材料数量,虚增发料成本。 2、虚增发出材料单位成
49、本,虚增发料成本。 3、调整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虚增发料成本。 制造业企业在材料费用分配方面,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有: 1、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应由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原材料损失,计入期间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3、将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原材料,计入生产成本或期间费用。 4、将用于免税项目的材料,计入应税项目的成本、费用。 5、非应税项目领用材料,未分摊、少分摊超支差异,或多分摊节约差异,虚减非应税项目领用材料成本。 6、免税项目领用材料,未分摊、少分摊超支差异,或多分摊节约差异,虚减免税项目领用材料成本。 注意事项:原材料入库吨数与产成品之间的关系问题、脚料比例问题 三、直接人工费的检查 (一)、制造业工资费用的构成 1、《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应支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工时、产量记录等资料,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也应计入各工资项目。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计算提取应付福利费,计入成本、费用。 2、《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