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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ۥ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doc

1、水利行业平安消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水利平安消费工作,及时消除水利企事业单位事故隐患,提高平安消费治理水平,建立健全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标准化和制度化,按照《平安消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西水利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水利企事业单位(含工程建立单位)对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施工平安、水利工程设备运转平安、水文监测平安和消费治理平安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 平安消费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稳患),是指消费运营单位违犯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消

2、费治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要素在消费运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治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严峻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觉察后可以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严峻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停业,并通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要素阻碍致使水利企事业单位本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工程、运营设备、水文监测等的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是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安消费隐患排

3、查治理工作的监视治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区水利系统平安 消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每月至少要进展一次隐患排查。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平安监管工作,每季组织一次集中性的隐患排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和抽查。 第六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实行一患一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征询题、公示情况、整改责任人、打算完成期限、整改资金落实情况、整改审查意见和验收

4、结果等;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这域内的严峻隐患,应建立严峻隐患档案挂牌督办,并催促整改奋跟踪治理。 第七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展统计分析,每月底前向当地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水行政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关于严峻事故隐患,水利企事业单位除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当地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峻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缘故;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八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关于严峻事故隐患,由水利

5、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施行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严峻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的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平安防备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别人员,设置戒备标志,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顿使用;对临时难以停产或者停顿使用的相关消费储存装置、设备、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

6、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祸的预防。关于因自然灾祸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祸预告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祸可能危及水利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平安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顿作业、加强监测等平安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对已觉察的严峻隐患,用警示性标牌在醒目位置进展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状态、隐患位置、整改责任人、整改开场时间、整改打算完成时间等。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7、应每季度向社会公示现存的严峻隐患,接受社会监视。 第十二条 严峻隐患可能对周边社会公众、公共设备等造成危害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展警示性公告。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觉察水利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严峻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必要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启动结合执法机制依法采取强迫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 经地点人民政府或者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停业治理的水利严峻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完毕后,应当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严峻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展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平安消费条件的,须书面申请,经当地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消费运营。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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