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工程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治理方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文明施工治理,保证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实在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平安事故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立部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治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消费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结合建立工程造价治理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立工程。 本方法所指建立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根底设备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和
2、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根底设备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备及附属设备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方法所指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平安、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平安防护器具及设备、改善平安消费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立工程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平安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备费组成。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对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有特别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方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招标
3、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预算操纵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工程中单独报价。 1第五条 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分根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根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平安文明措施的根本保障费用,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平安文明施工规定,经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平安监视治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平安文明措施增加费。 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现行定额规定的计费根底计算,详细标准规定如下: 一、根本费注: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
4、程。 2.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单独安装工程标准。 2二、现场评价费 现场检查评价工作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平安监视治理机构组织施行。 建筑平安监视治理机构按照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99)制定现场评价及评分方法。 现场评价实行动态治理,建筑平安监视治理机构按照工程进度和监管需要对平安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进展检查评价。 建筑平安监视治理机构按照检查评价情况确定最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评价结果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 计算方法为:得分为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根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
5、费费率在根本费费率的根底上增加3%,中间值采纳插入法计算,保存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现场评价费费率=根本费费率40%+根本费费率(评价得分-80)3%。 2、评价结果为合格者,得分为7080分,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根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 3、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应进展整改,以整改后的评价结果作为测定和计取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按照。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者,不计取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四、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质量平安事故的,不计取平安文明施工
6、措施费中的平安施工费。 五、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建立工程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参与竞争费用。在编制概 3算、预算操纵价或标底、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按根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根本费费率2 平安施工费费率=平安施工根本费费率2 临时设备费费率=临时设备根本费费率2 第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 文明施工“ 、平安施工“ 、临时设备“费未按第六条规定费率报价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回绝。 第八条 为保证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文明施工、平安施工、临时设备三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工程竣工后,承包
7、人持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附件2)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治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 未设工程造价治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立工程工程,其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治理机构备案。 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按照建筑平安监视机构对平安文明措施评价结果,测定评价费率并确定承包人应计取的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测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治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 未经现场评价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
8、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打算、支付打算、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根本费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根本费的4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按照合同商定支付。 4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治理。平安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施行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平安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施行并
9、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商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催促承包人落实平安文明施工措施。 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商定支付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立工程停顿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平安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展现场监理。监理单位觉察发包人未按本方法规定或合同商定支付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平安监视治理机构报告;觉察承包人未落实平安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 第十四条 承包人应当确保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和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负责对建立工程平安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施行进展现场监视检查,并有权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