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湖公交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
一、合同双方
1.1 甲方:环湖公交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联系电话:
1.2 乙方:(个体或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联系电话:
二、合同内容
2.1 合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以使乙方为甲方提供客运服务。
2.2 车辆挂靠
• 乙方由自有车辆,选择将车辆挂靠至甲方,由甲方统一管理,接受甲方的调度指令,完成客运服务任务。
• 乙方应将驾驶员及车辆提交给甲方备案,并承诺所提供车辆在道路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
2、规定。
2.3 服务范围和服务期限
• 乙方为甲方提供环湖客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 从甲方指定的起点站点出发,经过环湖线路,到达甲方指定的终点站点;
– 进行客运服务期间的车辆保养和维护;
– 保证客车安全等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乘车环境卫生清洁,保证驾驶员服务态度和技能优良。
• 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服务结束日期为止。若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
2.4 技术监督和维修保养
• 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从事对乙方提供的车辆进行技术监督、保养以及维修的工作。
• 乙方负责按期完成车辆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在正常运
3、行情况下不出现故障和事故。
2.5 合同价款
• 甲方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客运任务量支付合同价款,乙方应按照客运收益的70%作为合同价款。
• 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于每月15日前,甲乙双方互相核算客运情况,确定当月的客运收益,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2.6 合同履行
•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为双方所承认和遵守的有效合同。
• 乙方不得私自委托其他运输企业或个体从事本合同的客运服务。
•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车辆进行技术检验,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给予整改或终止服务合同。
•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据实计算违约损失。
三、合同变更、终止和解决
4、争议
3.1 变更
• 本合同的变更事项须由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
• 合同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车辆等。
3.2 终止
• 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合同可以提前解除。
•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按照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的200%进行赔偿。
3.3 争议解决
• 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对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及时协商解决。
• 如协商无法解决,则双方协商确定由有关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本合同的附加条款
4.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即为有效合同。
4.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4.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