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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税控机、税控器.docx

1、 编号:XK09-003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 (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部分)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2 4.1 申请和受理 2 4.2 企业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与发证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 5 审查要求 5 5.1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

2、及相关标准 5 5.2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8 5.3 税控收款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11 5.4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1 5.5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1 6 证书和标志 15 6.1 证书 15 6.2 标志 16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7 8 监督检查 17 9 收费 18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8 11 附则 18 附件1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9 附件2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0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8 附

3、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9 附件5 检验报告 40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44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部分)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

4、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税控收款机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 (见表1)。 表1 税控收款机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 序号 产品单元 规格型号 1 税控机 企业自定(例如:税控机(SKJ)) 2 税控器 企业自定(例如:税控器(SKQ)) 3 税控打印机 企业自定(例如:税控打印机(SKD)) 注:1.税控收款机产品的规格型号应在企业标准中明确规定。 2.与税控收款机产品一起使用的税控IC卡必须采用取得IC卡(带触点)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5、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税控收款机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税控收款机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

6、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税控收款机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税控收款机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税控收款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

7、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邮政编码:100083 电 话:010-51615856 51615895 传 真:010-51615896 电子信箱:lzsd.l@ nctc@ 联 系 人:李震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

8、域内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

9、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根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8号)规定,从事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合格的,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10、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税控收款机,“产品名称”栏填写税控收款机,“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规格型号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凡申请发证企业,需提供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凡申请发证企业迁移、更名、增加产品单元时,应提供新换发的生产企业资质证

11、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1.5 与税控收款机一起使用的税控IC卡产品需要提供IC卡(带触点)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留存审查部)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12、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产品标准批次规定执行;无规定的,以订单或生产任务单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

13、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

14、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

15、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

16、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

17、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

18、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2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

19、 单元 标准类别 标准号 标准名称 税控机 产品标准 GB 18240.1-2003 《税控收款机 第1部分:机器规范》 相关标准 GB/T 2828.1-2003(Idt ISO 2859-1:1999)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18240.2-2003 《税控收款机 第2部分:税控IC卡规范》 GB 18240.6-2004 《税控收款机 第6部分:设备编码规范》; GB/T 18239-2000 《

20、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通用规范》; GB 4943-2001(idt IEC60950:1999)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GB 9254-2008(idt CISPR22:2006)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7625.1-2003(idt IEC 61000-3-2:2001) 《电磁兼容 限值 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 17618-1998 《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9313-1995 《数字电子计算机用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T 9314-1995 《串行击打式

21、点阵打印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540-1998 《台式激光打印机通用规范》; GB/T 17974-2000 《台式喷墨打印机通用规范》; GB/T 16649.1-2006 (Mod ISO/IEC 7816-1:1998)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1部分:物理特性》 GB/T 16649.2-2006 (Idt ISO/IEC 7816-2:1999)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2部分:触点的尺寸与位置》 GB/T 16649.3-2006 (Idt ISO/IEC 7816-3:1997)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3部分:电信号和

22、传输协议》 GB/T 14916-2006 (Idt ISO/IEC 7810:2003) 《识别卡 物理特性》 GB/T 17554.1-2006(Mod ISO/IEC 10373-1:1998) 《识别卡 测试方法 第1部分:一般特性测试》 税控器 产品标准 GB 18240.3-2003 《税控收款机 第3部分:税控器规范》 相关标准 GB/T 2828.1-2003(Idt ISO 2859-1:1999)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

23、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18240.2-2003 《税控收款机 第2部分:税控IC卡规范》 GB 18240.6-2004 《税控收款机 第6部分:设备编码规范》; GB/T 18239-2000 《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通用规范》; GB 4943-2001(idt IEC60950:1999)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GB 9254-2008(idt CISPR22:2006)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7625.1-2003(idt IEC 61000-3-2:2001) 《电磁兼容 限值 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

24、≤16A)》 GB/T 17618-1998 《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9313-1995 《数字电子计算机用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T 9314-1995 《串行击打式点阵打印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540-1998 《台式激光打印机通用规范》; GB/T 17974-2000 《台式喷墨打印机通用规范》; GB/T 16649.1-2006 (Mod ISO/IEC 7816-1:1998)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1部分:物理特性》 GB/T 16649.2-2006 (Idt ISO/IEC 781

25、6-2:1999)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2部分:触点的尺寸与位置》 GB/T 16649.3-2006 (Idt ISO/IEC 7816-3:1997)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3部分:电信号和传输协议》 GB/T 14916-2006 (Idt ISO/IEC 7810:2003) 《识别卡 物理特性》 GB/T 17554.1-2006(Mod ISO/IEC 10373-1:1998) 《识别卡 测试方法 第1部分:一般特性测试》 税控 打印机 产品标准 GB 18240.5-2005 《税控收款机 第5部分:税控打印机规范》 相关

26、标准 GB/T 2828.1-2003(Idt ISO 2859-1:1999)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18240.2-2003 《税控收款机 第2部分:税控IC卡规范》 GB 18240.6-2004 《税控收款机 第6部分:设备编码规范》; GB/T 18239-2000 《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通用规范》; GB 4943-2001(idt IEC60950:1999)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GB 92

27、54-2008(idt CISPR22:2006)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7625.1-2003(idt IEC 61000-3-2:2001) 《电磁兼容 限值 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 17618-1998 《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9313-1995 《数字电子计算机用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T 9314-1995 《串行击打式点阵打印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540-1998 《台式激光打印机通用规范》; GB/T 17974-2000 《台式喷墨打印

28、机通用规范》; GB/T 16649.1-2006 (Mod ISO/IEC 7816-1:1998)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1部分:物理特性》 GB/T 16649.2-2006 (Idt ISO/IEC 7816-2:1999)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2部分:触点的尺寸与位置》 GB/T 16649.3-2006 (Idt ISO/IEC 7816-3:1997)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3部分:电信号和传输协议》 GB/T 14916-2006 (Idt ISO/IEC 7810:2003) 《识别卡 物理特性》 GB/T 17554.

29、1-2006(Mod ISO/IEC 10373-1:1998) 《识别卡 测试方法 第1部分:一般特性测试》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3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产品单元 设施 设计工具 生产设备 检验设备 技术文件 税控机 ①办公、库房、生产、检验区域相对隔离; ②保障正常水电供应; ③库房存储条件满足产品存放的温湿度、安全、消防等条件。 ①产品结构、电路设计通用的计算机辅助设备;

30、 ②产品固化软件开发用编程器。 ①电动总装生产线长度不少于40米; ②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量程:0~200mΩ;准确度: ≤±5%); 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应满足GB 4943-2001的要求,量程:0-400V、0-1A;准确度: ≤±5%); 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输出电压:0~5kV;误差:≤±5%;漏电流:0~10 mA 误差:≤±5%); ⑤温度(不低于40℃)可控制的产品高温老化房(室)不少于20㎡; ⑥示波器不少于2台; ⑦序列号写入设备不少于1台。 ①主板、电源、打印头、显示器、键盘和接口性能测试

31、仪器或测试装置不少于1套; ②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量程:0~200mΩ;准确度: ≤±5%); 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应满足GB 4943-2001的要求,量程:0-400V、0-1A;准确度: ≤±5%); 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输出电压:0~5kV;误差:≤±5%;漏电流:0~10 mA 误差:≤±5%); ⑤整机固化自检软件不少于1套; ⑥测试卡或税控IC卡不少于1套; ⑦模拟发卡系统不少于1套; ⑧整机税控功能测试平台。 ①产品设计图纸; ②产品工艺文件; ③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全项目); ④检验文件

32、含进厂、过程和成品); ⑤固化软件的源程序; ⑥备案的税控机产品企业标准。 税控器 ①办公、库房、生产、检验区域相对隔离; ②保障正常水电供应; ③库房存储条件满足产品存放的温湿度、安全、消防等条件。 ①产品结构、电路设计通用的计算机辅助设备软件; ②产品固化软件开发用编程器。 ①电动总装生产线长度不少于40米; ②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量程:0~200mΩ;准确度: ≤±5%); 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应满足GB4943-2001的要求,量程:0-400V、0-1A;准确度: ≤±5%); 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

33、度:输出电压:0~5kV;误差:≤±5%;漏电流:0~10 mA 误差:≤±5%); ⑤温度(不低于40℃)可控制的产品高温老化房(室)不少于20㎡。 ⑥示波器不少于2台; ⑦序列号写入设备不少于1台。 ①主板、电源和接口性能测试仪器或测试装置不少于1套; ②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量程:0~200mΩ;准确度: ≤±5%); 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应满足GB 4943-2001的要求,量程:0-400V、0-1A;准确度: ≤±5%); 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输出电压:0~5kV;误差:≤±5%;漏电流:0~10 mA

34、 误差:≤±5%); ⑤整机固化自检软件不少于1套; ⑥测试卡或税控IC卡不少于1套; ⑦模拟发卡系统不少于1套; ⑧整机税控功能测试平台。 ①产品设计图纸; ②产品工艺文件; ③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全项目); ④检验文件(含进厂、过程和成品); ⑤固化软件的源程序; ⑥备案的税控器产品企业标准。 税控打印机 ①办公、库房、生产、检验区域相对隔离; ②保障正常水电供应; ③库房存储条件满足产品存放的温湿度、安全、消防等条件。 ①产品结构、电路设计通用的计算机辅助设备软件; ②产品固化软件开发用编程器。 ① 电动总装生产线长度不少于40米; ②保护接地措施检

35、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量程:0~200mΩ;准确度: ≤±5%); 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应满足GB 4943-2001的要求,量程:0-400V、0-1A;准确度: ≤±5%); 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输出电压:0~5kV;误差:≤±5%;漏电流:0~10 mA 误差:≤±5%); ⑤温度(不低于40℃)可控制的产品高温老化房(室)不少于20㎡; ⑥示波器不少于2台; ⑦序列号写入设备不少于1台。 ①主板、电源、打印头和接口性能测试仪器或测试装置不少于1套; ②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量程:0~200mΩ;准确度: ≤

36、±5%); 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应满足GB 4943-2001的要求,量程:0-400V、0-1A;准确度: ≤±5%); 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输出电压:0~5kV;误差:≤±5%;漏电流:0~10 mA 误差:≤±5%); ⑤整机固化自检软件不少于1套; ⑥测试卡或税控IC卡不少于1套; ⑦模拟发卡系统不少于1套; ⑧打印清晰度、成行度和成列度测试工具(测试软件、显微镜或放大镜)不少于1套; ⑨整机税控功能测试平台。 ①产品设计图纸; ②产品工艺文件; ③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全项目); ④检验文件(含进厂、过程和成品);

37、 ⑤固化软件的源程序; ⑥备案的税控打印机产品企业标准。 注:1.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2.当企业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单元超过一个时,企业必须在上述最低资源配置的基础上增加满足相应产品批量生产的生产设备,但检验设备必须按照产品单元的特殊要求配置齐全。 5.3 税控收款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表4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 税控机 《税控收款机 第1部分:机器规范》(GB 18240.1-2003) 1、 税控功能 2、 外观和结构 3、 中文处理 4、 安全 税控器

38、 《税控收款机 第3部分:税控器规范》(GB 18240.3-2003) 1、 功能和接口要求 2、 外观和结构 3、 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文件 4、 安全 税控打印机 《税控收款机 第5部分:税控打印机规范》(GB 18240.5-2005) 1、 税控功能 2、 外观和结构 3、 打印能力 4、 中文处理 5、 安全 5.4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5.5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 抽样原则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抽样人员按企业所申报的产品单

39、元和规格型号,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5.5.1.2 抽样方法和要求 抽样时所抽样品应该包括样品测试时所需的测试卡、测试软件、说明书和其它附件。样品抽取后,抽样人员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单位印章、抽样人员签名及抽样日期。 抽样时必须填写《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一式四份,一份留受检企业,一份随样品交检验单位,两份交审查组织单位。 5.5.1.3 抽样地点 可在企业成品库中的合格产品中按规定母体的数量从样品中抽取。也可在生产线末端经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表5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40、 第1 页共 2 页 企业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产品 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 型号 执行标准 样品基数(台、张) 样品数量(台、张) 检验目的 税控机 □发证/换证 □增项 □迁址 □其他 税控器 □发证/换证 □增项 □迁址 □其他 税控打印机

41、 □发证/换证 □增项 □迁址 □其他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样品等级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 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产品抽样关键元器件清单 第2 页共 2 页 单元名称 规格型号 关键元器件清单 依据标准编号及名称 关键

42、元器件 规格型号(版本) 生产厂家 CPU 存储器 电源 主板 打印机 显示器 键盘 税控软件 电信/网络端口(□五类□六类) EUT内部源的最高频率为 MHz 申请发证企业: (盖章) 填写说明 1.请企业认真、详细填写此说明;此表与《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确认试验抽样单》一起使用;关键元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将出在报告中,若发现此表填写与实物不符我们将以实物为准出在报告中;此表打印5份并签字盖章

43、 2.“单元名称”填写“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之一; 3.“规格型号”填写企业申报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字母、数字等符号与样品一致; 4.“关键元器件清单”填写产品CPU、存储器、电源、主板、打印机、显示器、键盘、税控功能软件等关键元器件的规格型号、版本,生产厂家; 5.“依据标准编号及名称”填写申报产品执行的标准。此空白表可复印使用。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 企业申请许可证、获证后增加产品单元时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 产品的外观与结构、税控功能及性能、噪声、电源适应能力、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和谐波电流(适用时)等检测

44、按相应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产品检验综合判定为合格。 5.5.2.2 获证企业申请单元内产品增加规格型号的产品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 产品的税控功能及性能(GB 18240.1等)、安全性(GB 4943)、电磁兼容性(GB 9254)和谐波电流(适用时)检测按相应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产品检验综合判定为合格。 5.5.2.3 税控收款机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6)。 表6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单元名称 样品数量 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样品数量要求 说 明 抽样总台数

45、 ≥25台(套) ①初次申请或获证后单元增项时,5套样品中的2套用于税控功能检测、其余3套用于除可靠性和税控功能外的其它项目检验。*表示相同的两台样品进行不同的试验项目;#表示相同的一台样品进行不同的检验项目。 ②获证企业单元内产品规格型号增项和升级时,5套样品中的2套用于税控功能检测、其余3套用于安全、电磁兼容检测。 ③样品检验时所需要的测试卡(含税控IC卡)、软件、说明书及其它附件在样品抽样时由企业一起提供。 ④在此表中未详细列出的检验项目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外观与结构 5台(套) 2* 税控功能及性能 2 噪声 2* 电源适应能力 2* 安全性 2*

46、电磁兼容性 1# 环境试验 2* 谐波电流(适用时) 1# 可靠性 ≥20 抽样母体数 >50 5.5.2.4税控功能测试要求 由审查部会同税控收款机产品质量检验单位按照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产品制订统一技术要求的《税控收款机税控功能检测大纲》,供税控收款机产品质量检验单位和企业使用。由于标准变化影响税控收款机税控功能测试时,由审查部会同检验单位对现有测试大纲进行修订,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发布后实施。 5.5.2.5可靠性试验 5.5.2.5.1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由国家标准中规定的m1值(不少于5000h),试验中的故障分类参照产品标准附录中的规定

47、 5.5.2.5.2 试验方案 可靠性试验方案依据GB5080.7-1986《(设备可靠性试验恒定失效率假设下的失效率与平均无故障时间的验证试验方案)》标准,要求采用如下试验方案之一: ⑴序贯截尾4:7方案 α=0.2,β=0.2,Dm=3; 当失效数r=0时,总试验时间T=0.89m0; 当失效数r=1时,总试验时间T=1.44m0; 当失效数r=2时,总试验时间T=1.50m0; ⑵定时截尾5:7方案 α=0.2,β=0.2,Dm=3,总试验时间T=1.46m0, 合格失效数r<3 。其中m 0是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可接受值,m0=Dm·m1。 可靠性试验可由企业按照就

48、地就近的原则自主选择经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 5.5.2.5.3 根据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的生产定型试验报告,可以减免该单元产品的可靠性试验。但检验样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主要配置必须与实地核查合格后抽样的样品一致。 5.5.2.6 税控收款机产品检验报告 税控收款机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审查部会同税控收款机产品质量检验承检单位制订统一格式详见《税控收款机税控功能检测大纲》,各检验单位必须按照此格式出具税控收款机产品检验报告。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

49、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规格型号等。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表7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企业申请内容 审查结果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 税控机(SKJ) 合格 税控机(SKJ) 税控器(SKQ) 合格 税控器(SKQ) 税控打印机(SKD) 合格 税控打印机(SKD)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增加产品规格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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