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8年第7期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三角税务分局编 2008年7月 n 三角分局解放思想、创新大规模现场办证一条龙服务新措施 分局自六月初以镇商业广场为试点,开辟现场办证绿色通道以来,效果显著。7月18日,分局在商业广场举行现场发证仪式,向最后一批共17户商户公开派发税务登记证。至此,分局一个月内共为广场59户未办证商户提供了现场办证一条龙服务。 在试点单位的示范作用带动下,近日镇内最大集贸市场——高雅市场管理处的负责人主动与分局联系,请求分局开辟现场办证一条龙绿色通道,并主动提出协助分局督促其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7月19日,在分局开展高
2、雅市场现场办证活动的首日,即有62家商户提交了办证相关资料。 n 三角分局顺利完成国地税登记不符信息核查工作 根据市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清理和清查工作的通知》相关文件精神,三角分局周密部署,对市地税局下发的国地税登记不符信息进行了一次全面核查清理,该项工作于近日圆满完成。 一、周密部署,制定核查指标。对个体类及企业类业户,分别以纳税人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注册号码一致为“核对相符”基本要素,并要求核查人员逐条、逐字比对,确保无一错漏。 二、岗位联动,规范核查流程。分局根据登记、征收及管理岗位特点,通过网报系统,把具体工作任务分配给各岗位,要求逐一进行落实,对疑问
3、业务安排管理员落户核对。 三、认真总结,加强后续管理。分局认真总结本次核查工作发现的问题,进行严格内部整改。一是加强登记岗位管理。二是规范停业、注销及转非正常户管理。三是将加大与其它职能部门的登记信息交流力度。 n 三角分局举行廉政宣誓仪式,拉开纪律教育月活动序幕 7月16日下午,三角分局在廉政学习日活动中,全体干部面向国旗,举行了简短而庄重的廉政宣誓仪式,正式拉开了2008年度纪律教育月活动的序幕。市局龚学泉副局长在人教科相关领导同志陪同下作为监誓人出席了宣誓仪式。宣誓仪式后,龚学泉副局长认真听取了分局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以及落实廉政纪律教育月活动的有关安排,并提出两点殷切希望:一是希望
4、分局全体干部职工在纪律教育月活动中认真学习,增强廉政意识,结合自身岗位特点,切实防范廉政风险,并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征管数据的对比分析,为分局的各项工作出谋划策;二是希望分局干部队伍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投身市局文化建设年的各项活动中去,展现新时期中山地税人的风采。 关于200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减按百分之六十征收的通知 广大纳税人: 为减轻企业的负担,市政府决定,对用人单位2007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减按百分之六十征收。请纳税人相互知照。 《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之二 九、对于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收入的确认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
5、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通常分属于不同的纳税年度,甚至会跨越数个纳税年度,而且涉及的金额一般比较大。为了及时反映各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一般情况下,不能等到合同完工时或进行结算时才确定应税收入。企业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对跨年度的特殊劳务确认收入和扣除进行纳税,也有利于保证跨纳税年度的收入在不同纳税年度得到及时确认,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因此,实施条例对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 除受托加工、制造大
6、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之外,其他跨纳税年度的经营活动,通常情况下持续时间短、金额小,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应税收入没有实际意义。另外,这些经营活动在纳税年度末收入和相关的成本费用不易确定,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也不易判断,因此,一般不采用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办法。 十、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确认 考虑到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组织形式多样,除企业外,有的以非政府形式(如事业单位)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形式存在,还有的以社会团体形式存在等等。这些组织中有些主要承担行政性或公共事务职能,不从事或很少从
7、事营利性活动,收入来源主要靠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纳入预算管理,对这些收入征税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不征税收入”概念。实施条例将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面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原则上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这样有利于加强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同时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保持一致;二是对于一些国家重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以及税收返还等,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需要,有可能
8、也给予不征税收入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应由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来明确。 十一、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 按照企业所得税的国际惯例,一般对税前扣除进行总体上的肯定性概括处理(一般扣除规则),辅之以特定的禁止扣除的规定(禁止扣除规则),同时又规定了允许税前扣除的特别规则(特殊扣除规则)。在具体运用上,一般扣除规则服从于禁止扣除规则,同时禁止扣除规则又让位于特殊扣除规则。例如,为获得长期利润而发生的资本性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相关的支出,原则上应允许扣除,但禁止扣除规则规定资本性资产不得“即时”扣除,同时又规定了资本性资产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允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分期扣除的特别规则。新企
9、业所得税法明确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则,同时明确不得税前扣除项目的禁止扣除规则,又规定了允许扣除的特殊项目。这些一般扣除规则、禁止扣除规则和特殊扣除规则,构成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采取税前扣除一般框架的安排,可以避免将企业所有的支出项目一一列举,同时给纳税人、税务机关和司法部门提供一个合理的框架,简化了对扣除项目的定性工作。 十二、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
10、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人员的个人支出,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同时,相关性要求为限制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扣除提供了依据。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由于不征税收入是企业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企业的应税收入没有关联,因此,对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
11、的支出,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发生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例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 十三、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同时将工
12、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十四、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做法一致。目
13、前,我国发票管理制度尚待完善、发票管理亟待加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有待提高,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实行比例限制,有利于保护税基,防止企业利用给职工搞福利为名侵蚀税基,减少税收漏洞。 十五、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是正常的商业做法,但商业招待又不可避免包括个人消费的成份,在许多情况下,无法将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区分开。因此,国际上许多国家采取对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打折”扣除的做法,比如意大利,业务招待费的30%属于商业招待可在税前扣除,加拿大为80%,美国、新西兰为50%。借鉴国际做法,结合原税法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制扣除的经验,同时考虑到业务招待费管理难度大,坚持从严
14、控制的要求,实施条例规定,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十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过去,内资企业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分别实行比例扣除的政策,外资企业则允许据实扣除。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计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主要考虑:一是许多行业反映,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性质相似,应统一处理;二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企业正常
15、经营必须的营销费用,应允许在税前扣除;三是广告费具有一次投入大、受益期长的特点;四是目前我国的广告市场不规范,有的甚至以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实行每年比例限制扣除,有利于收入与支出配比,符合广告费支出一次投入大、受益期长的特点,也有利于规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Ø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8〕138号) 根据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赚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财法〔2006〕47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8-2009年度企业职工社会
16、保险部分缴费和待遇基数的通知》(中府办〔2008〕67号)的相关标准,经研究,我市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税款所属时期)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883.44元。单位和个人分别在该限额标准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该限额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 号)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价格优惠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国税函〔2008〕576
17、 号文作了批复明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财发[2008]17号
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联合印发中财发[2008]17号文件,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
19、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 (八)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