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审计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财税方面)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试行)》 和《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行政事业方面)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审计局: 为解决审计工作中“定性难、处理处罚宽严不一”问题,促进审计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省厅组织编写了财税方面和行政事业方面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现印发给你们,以供参考。各地在应用本向导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条原则: 一、要本着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加以应用。本向导收集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可能存在不够完善和准确之处,使用中只能作为参考依据。在审计实践中,各地还要根据查出的违
2、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等因素,依法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二、在适用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时,应遵照“新法优于旧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有新法取代旧法规定的,按新法规定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按效力最高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且该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向导中只列出其他规范性文件名称和条款,未列出条款的具体内容的,审计实践中要慎用该规范性文件。 三、本向导处理、处罚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广泛,根据《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认为应当由有关部门处
3、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向导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在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和修改建议,要及时向省厅法制处反馈。本向导为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附件:1.《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财税方面)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试行)》 2.《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行政事业方面)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试行)》
4、 二ΟΟ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财税方面)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试行) 上篇 财政部分 一、预算执行与管理方面 (一)预算收入执行方面 1、应作未作一般预算收入 (1)财政部门将有关单位上缴的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性收入未及时入库 定性依据: ①《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
5、渡性账户。 ②《国家金库条例》第十四条:国家的一切预算收入,应按照规定全部缴入国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 ③《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各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账户,也不得存入储蓄账户和其他账户。 定性参考依据: ①《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 ②第一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 ③《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
6、7号) ④《关于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收费收入实行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文字〔1995〕24号)。 ⑤《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517号) ⑥《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 ⑦《关于海关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文字〔1996〕227号) ⑧国家批准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项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
7、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1998〕14号) 处理、处罚依据: 《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财政部门将收到的投资分红、国有股分配的股利等国有资产收益挂账未及时入库 定性依据: ①《预算法》第十九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包括:(一)税收收入;(二)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三)专项收入;(四)其他收入。 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
8、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③《国家金库条例》第十四条:国家的一切预算收入,应按照规定全部缴入国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 ④《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各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账户,也不得存入储蓄账户和其他账户。 处理、处罚依据: 《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
9、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财政部门将收到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挂账列收列支 定性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企〔2001〕211号) 处理、处罚依据: 《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4)财政部门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或将本年度收入转为下年度收入 定性依据: 《预算法实施条例》六十七条:政
10、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处理、处罚依据: 《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5)财政征收部门未及时、足额征收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定性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
11、国农业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②《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③《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④《国家金库条例》第十四条:国家的一切预算收入,应按照规定全部缴入国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 ⑤《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各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
12、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账户,也不得存入储蓄账户和其他账户。 处理、处罚依据: ①《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五)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延解、占压国库库款的;……。 2、应作未作基金预算收入 (1)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
13、定性依据: ①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现仍保留的26项政府性基金:可参考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 ②养老保险基金:可参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02〕74号)。 ③农业发展基金(包括防洪保安资金、生猪技术改进费):可参考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预〔2002〕49号)。 ④人民教育基金、教育地方附加:可参考《关于教育地方附加、人民教育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教〔2002〕117号)。 定性参考依据: ①
14、《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逐步纳入预算管理。 ②《预算法实施条例》三十五条第一款: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处理、处罚依据: ①《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
15、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五)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延解、占压国库库款的;……。 (2)对已公布取消、但仍有收入结余的基金,未按规定缴入国库 定性依据: 《关于做好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缴库工作的通知》(苏财预〔2002〕33号)第二条:对已公布取消、但仍有收入结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如原有关规定要求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余额部分应于2002年7月底前足额缴入国库。 处理、处罚依据: 《关于做好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16、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缴库工作的通知》(苏财预〔2002〕33号)第二条:对已公布取消、但仍有收入结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如原有关规定要求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余额部分应于2002年7月底前足额缴入国库。 3、虚增财政预算收入 (1)将预算外收入转为预算内 定性依据: 《预算法实施条例》六十七条第一款: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
17、算之内。 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2)将下年度收入转为本年度收入。 定性依据: 《预算法实施条例》六十七条第一款: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
18、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4、财政部门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定性依据: ①《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退库的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制定。 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
19、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②《国家金库条例》第十七条: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内办理。必须从收入中退库的,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从各该级预算收入的有关项目中退付。 ③《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库收纳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
20、库: (一)由于对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 (三)企业按计划上缴税利,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按规定可以从预算收入中退库的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四)财政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 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退库,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各级国库对不合规定的退库有权拒绝办理。 处理、处罚依据: ①《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
21、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一)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不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退库的;……(三)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动用国库库款或者办理退库的;……。 5、财政部门将上级收入混作本级收入 定性依据: ①《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②《预算法》第二十三条: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处
22、理、处罚依据: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6、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或将预算收入存入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定性依据: ①《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各
23、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处理、处罚依据: ①《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二)预算
24、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的;……。 7、违反规定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 ①《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
25、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预算支出执行方面 8、财政部门未按当年实际拨付到预算执行单位的支出款项作为财政支出列报,虚列支出 定性依据: ①《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管理核算。 ②《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四十八条:一般预算支出列报口径如下: 实行限额管理的基本建设支出按用款单位
26、银行支出数列报支出。不实行限额管理的基本建设支出按拨付用款单位的拨款数列报支出。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非包干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平时按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清理结算收回拨款时,再冲销已列支出。对于收回以前年度已列支出的款项,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应冲销当年支出。 除以上两款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均以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 ③《预算外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
27、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处理、处罚依据: ①《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②《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9、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设置和动用预备费 定性依据: ①《预算法》第三十二条:
28、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②《预算法》五十一条: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③《预算法实施条例》五十九条:政府财政部门对要求追加预算支出、减少预算收入的事项应当严格审核;对需要动用预备费的,必须经本级政府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
29、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10、将预拨下年经费列作当年支出 定性依据: ①《预算法实施条例》六十七条第一款: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②《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30、》第四十九条:凡是预拨以后各期的经费,不得直接按预拨数列作本期支出,应作为预拨款数处理,到期后,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列报口径转列支出。 处理、处罚依据: 《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11、将应列基金预算支出的款项列作一般预算支出 定性依据: ①《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管理核算。 ②《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四
31、十六条:财政支出是一级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对财政资金的再分配,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专用基金支出、资金调拨支出和财政周转金支出等。 ③《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一般预算支出是国家对集中的预算收入有计划地分配和使用而安排的支出。一般预算支出项目的具体划分和内容,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规定执行 ④《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五十一条:基金预算支出是用基金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会计事务处理,比照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办理。 专用基金支出是用专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基金预算支出和专用基金支出应按规定的作用开支,并做到先收后支,量入为出。 处理、处罚依据:
32、 ①《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12、财政部门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定性依据: ①《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
33、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③《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二十一条:财政性存款是财政部门代表政府所掌管的财政资金,包括国库存款及其他财政存款。财政性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由总预算会计负责管理,统一收付。总预算会计在管理财政性存款中,应当遵循
34、以下原则:……三、根据年度预算或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拨付资金,不得办理超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 处理、处罚依据: 《预算法》第七十三条: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13、财政部门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定性依据: ①《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②《预算法实施条例》
35、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处理、处罚依据: 《预算法》第七十三条: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14、经批复的预算支出未及时拨付用款单位 定性依据: ①《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
36、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预算法》第七十三条: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15、财政部门将已列支出的节余款,未冲减当年预算支出 定性依据: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四十八条:
37、一般预算支出列报口径如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非包干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平时按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清理结算收回拨款时,再冲销已列支出。对于收回以前年度已列支出的款项,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应冲销当年支出。…… 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16、财政部门将预算资金调存商业银行,并在国库之外的银行账户中拨付预算资金 定性依据: ①《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38、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②《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二十一条:财政性存款是财政部门代表政府所掌管的财政资金,包括国库存款及其他财政存款。财政性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由总预算会计负责管理,统一收付。总预算会计在管理财政性存款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严格控制存款开户。财政部门的预算资金除财政部有明确规定者外,一律由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指定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将
39、预算资金或其他财政性资金任意转存其他金融机构。……。 处理、处罚依据: ①《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的;……。 17、未及时清收财政周转金借款,形成呆账 定性依据: ①国务院《关于转发办
40、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 ②《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苏财预〔2000〕77号) ③《关于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苏财预〔2000〕83号) 处理、处罚依据: ①国务院《关于转发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 ②《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苏财预〔2000〕77号) ③《关于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苏财预〔2000〕83号) 18、未按规定列报当年基金预算支出 定性依据: ①《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八条:总
41、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②《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基金预算支出是用基金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会计事务处理,比照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办理。 ③各项基金的有关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 ①各项基金的有关规定 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19、改变基金用途,未作专款专用 定性依据: 可参考相关基金使用的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 可参考相关基金使
42、用的规定。 (三)预算批复调整及收支平衡方面 20、财政部门年初预算批复不及时 定性依据: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处理、处罚依据: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43、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21、预算科目之间未经批准调剂使用,执行预算不够严肃 定性依据: ①《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②《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五十条第二款:总预算会计不得列报超预算的支出;不得任意调整预算支出科目;未拨付的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报当年支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当年预留的支出,应严格控制,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
44、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22、多增设或挪用预算周转金 定性依据: ①《预算法》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 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预算法第三十三条所称“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政府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 ③《预算法》五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
45、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23、预算调整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批准程序 定性依据: ①《预算法》第五十四条: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
46、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②《预算法》五十五条第一款: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③《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47、 处理、处罚依据: ①《预算法》五十五条: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对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②《预算法》七十三条: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24、将当年超收财力直接列支出预算,未经同级人大批准,虚列结转下年支出 定性依据: 《预算法》第五十四条:
48、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处理、处罚依据: 《预算法》五十五条: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对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25、挤占、挪用、调剂使用
49、专项指标 定性依据: ①《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③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 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 26、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作为调入资金入库 定性依据: ①《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
50、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②《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二十一条: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要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用于经费支出方面的预算外资金,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使用范围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