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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企业办税指南.docx

1、 风电企业办税指南 目录 一、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流程 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和所需资料 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和上门纳税申报 四、 网络抄报税申报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五、 享受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六、 相关表证单书(附件) 一、 一般纳税人认定流程 ①提出申请报告   符合一般纳税人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办税人员名单及其证书;银行账号证明;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综

2、合报告;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开业企业的验资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②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经初步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由企业填写并上报待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内容与填制要求如下:    企业基本情况。要求填写申请时间、经营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经济性质、开户银行账号、职工人数等。    纳税人年度纳税资料。要求填写生产货物的销售额,加工、修理、修配的销售额,应税销售额合计,固定资产规模等,以便税务机关据以判断企业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

3、人标准。    会计核算状况。要求填写专业财务人员人数,设置账簿种类,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等情况,以便税务机关据以判断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审批意见,由有关税务部门填写。 ③税务机关认定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即在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增值税税法规定计算应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和所需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防伪税控IC卡;   3、经办

4、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再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只需携带税控IC卡即可。   对资料齐备、手续齐全、符合条件而又无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发票工本费,同时开具完税凭证交纳税人。 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和上门纳税申报 (一)认证 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在纳税申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窗口”认证金税工程数据。税务机关认证后,向纳税人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对于认证不符及密文有误的抵扣联,税务机关暂不予抵扣,并当场扣留作调查处理。未经认证的,不得申报

5、抵扣。 (二)办理纳税申报 1、 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增值税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3)增值税发票使用明细表; (4)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明细表; (5)财务报表; (6)重点税源监控卡及相关材料(列入重点税源企业); 2、备查资料及其保管: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3)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收购凭证(发票)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海关进口货物完

6、税凭证的复印件; (6)运输发票复印件(如果取得的运输发票数量较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只附列单份票面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运输发票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由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整理并装订成册。其中,(1)(2)(4)(8)项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属整本开具或开具电脑票的,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对其他作为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以复印件作为备查资料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的记账凭证册数字号。备查资料应按纳税申报办法

7、的规定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分册加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保管,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3、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于每月十五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相应的填表说明填报下列资料一式三份(认证通知书及其附列清单复印两份),加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汇总簿封面》后递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审核后签收,将申报表录入电脑,在申报表上加盖“征收章”,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四、 网

8、络抄报税申报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1.纳税人向国税局的征管部门提出网上申报纳税申请,经县(市)区局审批同意后,正式参与网上申报纳税。 2.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在银行已经开设的缴税账户,并保证账户中有足够用于缴税的资金。 3.纳税人与银行签署委托划款协议,委托银行划缴税款。 4.纳税人利用计算机和申报纳税软件制作纳税申报表,并通过电话网、因特网传送给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系统。 5.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应划缴税款信息,通过网络发送给有关的银行。由银行从纳税人的存款账户上划缴税款,并打印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6.银行将实际划缴的税款信息利用网络传送给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系统。 7.税务机关接收纳税

9、人的申报信息和税款划缴信息,打印税收汇总缴款书,办理税款的入库手续。 8.纳税人在方便的时候到银行营业网点领取税收转帐完税证,进行会计核算。 具体的报税流程: 月末结帐后,开始网上电子申报,然后去税务局交手工财务报表即可。不清楚的话可以咨询专管员。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企业发生销售业务-------在税控系统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或开具普通发票.     【windows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的操作    每月初2号前进行抄税----在开票系统中打印相关发票清单报表----进行报税 )   1) 平时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包括有以下几类   正数发

10、票    负数发票    带有发票清单的发票    带有销售折扣的发票 .   2) 领购发票读入开票系统   3) 当月发票的作废.    4) 数据的备份 等   2、 本月如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发票.(进项) ,将进项发票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发票管理】中每月20号至月末前一天进行增值税进项发票的网上认证工作.    具体流程:     增值税发票(进项)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中的录入----导出-----网上认证-----下载认证结果----导入纳税申报系统-----有错的查询修改----再导出----网上认证----认证通知书下载----认证结果查询

11、直至认证全部OK p8+H  3、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销(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时间为二个月),到期没有用完,要去税局核销.   核销要带以下资料去:     一、普通发票缴销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已领购的发票,包括未使用的空白发票_     2、《普通发票核销明细表》     3、发票统一领购簿 {    二、专用发票核销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已领购的发票,包括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2、发票统一领购簿       3、税控IC卡   四. 月初,一般2号之前进行抄税----报税---提供相关资料给税务局   提供的资料如下:   1、

12、抄有申报所属月份销项发票信息的IC卡;    2、使用小容量IC卡的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数据软盘两张(使用大容量IC卡的企业不须报送);     3、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生成的【销项发票明细表】(具体来说,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生成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和明细表,DOS版开票子系统生成的是存根联明细表,若由于客观原因(例如系统故障或者被盗等)不能够从开票系统生成,可由企业根据实际开票情况、参照格式如实填报),开票日期从数据所属当月的一号至月终;     4、《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下简称《领用存月报表》);    5、发票购领簿;     6、抄报税所属期月

13、份开具的最后一张发票原件或复印件(以下称发票A)、抄报税所属期的下月开具的第一张发票原件或复印件(以下称发票B),若企业还没有开具发票,则取第一张空白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7、对于作废的专用发票,要将全部联次一同提供;    8、由于故障维修导致发票数据丢失的,需提供维修服务单位出具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故障诊断意见书》,并携带发生数据丢失的发票原件;    9、若有空白核销的发票(切角作废),企业还应带空白发票的原件; FtP    10、若企业有主、分开票机的,每台开票机都需要提供上述资料(每台开票机的资料只是反映本机的开票数据情况,要在资料上注明主、分机号) <     注:

14、相关表格请到就近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索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写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复印件资料统一使用A4纸规格。 -  5、 抄完税后就要准备进行网上纳税申报   将【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中增值税发票销项数据的导出---导入【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中   具体流程如下:  1、登陆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点击“发票查询”按钮,   2、选择当前需要导入发票的对应月份,假如当前需要导入12月份的发票数据,则选择“本年12月份”,按下“确定”按钮,   3、按下“确定”按钮后出现当前月份对应发票的记录查询窗口:  请用户注意,上图“发票查询窗口”中对应发票字

15、段的排列顺序是系统安装时的缺省排列,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默认是以以上的字段排列规则进行发票数据的读取。  4.登陆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通过“销项发票管理中”中的“从界面读发票数据(一机多票)”菜单读取发票数据。   5、点击“读发票查询界面”,系统自动进入对发票数据的读取操作,并自动切换到发票查询界面 1:   用户这时可以看到发票查询界面中发票数据在进行连续的跳闪和刷新,请用户务必注意,数据读取过程中请不要操作键盘和鼠标,否则可能会影响到发票数据的正常读取。数据读取完毕,系统自动切换操作窗口。   6、这时点击“保存”按钮,系统自动对当前读取的发票记录进行校验和保存处理。请用户注

16、意,如果在发票记录读取后出现“发票税目不正确”的提示,请用户在“系统税目初始化”中进行发票税目的修改和更新后再执行“读发票查询界面”的操作。    7、主要注意事项: :   1) 执行发票读入时”发票查询窗口”不能处于“最小化状态”。否则系统会提示“读取不到任何发票数据”    2) 为了保证发票数据采集的正确性,系统执行读取“发票查询界面”数据过程中请用户不要操作键盘和鼠标。    3) 如果用户在发票读取过程中出现如“ 应该设置购方名称栏目显示”的错误提示,原因可能是“发票查询界面”中发票字段的显示排列缺少对应的必读字段,用户必须修改并保证发票查询界面中至少有下面9个字段的内容(

17、与排列顺没有关系)。注意,用户设置好对应的字段内容后记得按下“格式”按钮,保存当前设置。    4) 9个必读的字段内容分别是:发票种类、类别代码、发票号码、购方税号、开票日期、合计金额、税率、合计税额、作废标志    5) 必读字段的设置操作:   首先在发票查询窗口点击左上角的黄色小按钮(红色小圆圈),图示如下:    点击后出现如下的对话框,用户这时可以通过“项目选择”框的内容对必读字段进行选择。   通过“项目选择”框中的 “ ” 和 “ ”对字段进行汰选。确保“结果项目”中显示的字段内容至少有如下9项必读字段:发票种类、类别代码、发票号码、购方税号、开票日期、合计金额、税率

18、合计税额、作废标志。 图示如下:    设置好字段的显示内容后请点击菜单栏目上的“格式”按钮,保存当前设置。如下图 v;    将开票系统中的销项导入开票系后,就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中做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的几个附表和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生成申报文件存入U盘---在国税局网站上传申报文件,进行网上纳税申报-----跟踪纳税申报结果------网上申报成功后于月初10号前打印申报报表----到国税局提交纸质申报资料.  8、网络申报经常出现的注意事项 (一)必须先操作网上抄报税系统进行远程报税,再操作网上申报软件,发送申报数据。 (二)操作网上申报软件发送申报数据后,要查

19、看申报结果提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申报成功,票表稽核通过!留意反馈扣款结果!”,在“报表浏览”中查看银行扣款是否成功。 1、如系统提示“申报受理成功!您还未抄税,可选择网上抄报税或到大厅办理抄报税”,请检查是否进行远程报税,报税是否成功。企业抄税后允许再发送一次报表进行销项比对,如还提示未抄税,不允许再发送,请到国税局前台进行异常处理。 2、如系统提示其他提示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审核,审核失败!详细结果如下:XXXX”,请根据错误提示检查报表,修改后再次发送报表。 (2)“申报受理成功!销项稽核失败,错误:XXXX”,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进行异常处理。

20、3、如系统提示扣款不成功,请先在扣款帐户存入足够的税款,再操作网上申报软件中的“扣款请求”按钮再次发送扣款请求。 (三)操作网上抄报税系统清卡操作不成功,请检查申报一窗式比对和扣款是否成功。 五、享受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 1、办理的时限: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资格认定审批意见的次月起,纳税申报结束后每月向税务机关面申请退税。 2、应提供的资料:(1)企业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公司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范围,说明本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哪个文件的规定,属于减免税范围,申请减免税。)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     (3)省、

21、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委员会委托的具有国家专业技术资质的省级产品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和综合利用掺有量分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4)企业财务核算资料(包括产量、销量、销售额、成本、利润等);     (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认定意见(复印件);     (6)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认定材料(复印件);     (7)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免税情况表;     (8)《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审核意见;     (9)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3、办理流程:纳税人申请→国税办税服务厅受理→税源

22、管理部门审核评估→税政部门审核→局长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含风力发电相关项目)   序号 减免类型 政策依据 办理条件 申请时间 审批权限 资    料 程序 审批时限(工作日) 1 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1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

23、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列举 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并取得广西区经济委员会的确认函,且鼓励类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70%以上。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生产经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并占全部收入70%以

24、上的次年 或 减按15%税率实际降低税负的次年 转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6.内资企业提供广西区经委确认符合国家鼓励类的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自治区级认定机构出具的鼓励类认定证明材料; 7.企业全部收入及鼓励类项目收入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转呈市局 20 3.州市局转呈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25、 9 2 西部大开发二免三减半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3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1.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

26、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同时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号、国税发〔2006〕103号规定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认定的标准。 生产经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并占全

27、部收入70%以上的次年 转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报送申请月份的上月报表)复印件; 6.内资企业提供广西区经委确认符合国家鼓励类的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自治区级认定机构出具的鼓励类认定证明材料; 7.企业全部收入及鼓励类项目收入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转呈州市局 20 3.州市

28、局转呈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9 3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四条、桂政发〔2008〕61号第九、十九条、桂财税〔2009〕39号 1.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

29、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3.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4.在经济区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生产经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次年 或 取得认定证书之日起 或 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

30、经营收入起 备案管理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税务机关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等优惠政策(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批文复印件; 或: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名单)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或: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或: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3.适用桂政发〔2008〕6

31、1号第九条第(三)项的,提供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凭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注册验资报告; 4.涉及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审核的,应提供通过审核的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4 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国税函〔2008〕850号、财税〔2008〕149号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

32、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 备案管理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主营业务情况以及减免税项目独立核算的情况说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5 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33、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国税函〔2008〕850号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 备案管理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主营业务情况以及减免税项目独立核算的情况说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6 对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

35、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 备案管理 纳税人应于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复印件; 3.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36、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7 对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 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 备案管理 纳税人应于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

3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复印件; 3.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8 对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国税函〔2009〕212号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

38、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39、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备案管理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技术转让或出口合同副本; 3.境内技术转让提供: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境外转让技术的提供: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技术转让收入凭证及账务处理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9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40、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三条、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税函〔2009〕203号 高新技术企业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之日起 备案管理 季度

41、预缴期备案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汇算清缴期间补充备案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附件);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

42、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10 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第一款、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 1.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

43、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2.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3.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4.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

44、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5.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取得发票之日起 备案管理 1.备案申请表和《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审核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3.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

45、印件; 4.专用设备的使用情况说明,包括:是否已实际投入使用、是否有将专用设备转让、出租的情况;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审核表》 1 11 软件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 1、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并

46、进入获利年度的当年 备案管理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区信息产业局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名单)复印件 3.进入获利年度有关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12 集成电路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 1、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

47、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经认定并进入获利年度的当年 备案管理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3.进入获利年度有关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

48、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13 农村信用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 在广西区内的农村信用社,截止至2009年,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案管理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银监会批准设立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

49、备案通知书》 1 14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国税函〔2008〕251号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暂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执行。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年度汇算清缴时附报 审核确认 1.全年工资表复印件。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审核 5 3.区(县)局登记台账 1 15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国税发〔2008〕116号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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