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助资金基础知识 一、贫困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 (一)定义:互助社是由贫困村村民、农村小企业或者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自愿组成,为社员提供小额借款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宗旨和目标:在贫困村建立以财政扶贫资金为主、村民互助资金和其它社会捐赠资金组成的周转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实行社员民主管理,建立社员互相帮助和自我管理的机制,解决贫困村生产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创新扶贫开发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并由此提高贫困村村民,特别是贫困户的收入,达到整村脱贫的目标。 (三)发展简况:200
2、6年,安徽省霍山县和四川省仪陇县在全国率先开展了资金互助试点工作,截止2008年底,全国有2400个乡(镇)的3155个村参加了试点,互助资金总规模4亿多元,参加农户22万多户,其中贫困户占48%,累计发放借款8万多笔、2.5亿元。重庆市2007年在开县和石柱县开展了资金互助试点工作,截止2008年底,建立了118个扶贫互助社,涉及21个县、118个乡镇、118个村;入社农户6975户,其中贫困户2566户,占入社农户的36.8%,互助资金2000多万元。巫溪县2008年在塘坊乡梓树村、朝阳洞乡绿坪村和古路镇青龙村开展了资金互助试点工作,入社农户128户,互助资金36.4万元,累计发放借款65
3、笔、19.8万元。 (四)作用和效果:在贫困村开展资金互助,解决了农民贷款难题,支持了农村产业发展,培养了农户信用意识,提高了村民自我管理能力,改善了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得到了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贫困农户的欢迎,也受到了有关领导和专家的肯定和好评,具有极大的推广价值。 二、互助社建立程序 (一)项目村选择: 1、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整村脱贫规划的贫困村; 2、民风淳朴,群众发展愿望强烈,村级班子战斗力强; 3、有一定的产业发展潜力。 (二)宣传发动:宣传与发动工作由县扶贫办牵头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委会完成宣传发动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1、制定宣传发动工作计划。根据项
4、目村的人口居住、分布和村民的生产生活习惯,制定切合实际的宣传发动工作计划,编写宣讲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2、明确宣传发动工作内容。主要是向项目村的干部群众宣传成立互助资金规模、用途,宗旨,互助组织建立和互助资金运行的基本原则,项目对互助资金提供的支持等。 3、制定互助资金实施方案。通过召开村组干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互助资金实施方案。 (三)成立互助社筹备小组:乡镇指导项目村成立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由3-5人组成,可由村委会成员或有能力的村民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互助资金实施方案,制定互助社章程草案; 2、发动和接
5、受村民加入互助社,收取村民交纳的互助金,进行登记造册,并公示加入互助社的人员名单; 3、制定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办法和程序; 4、组织召开第一次社员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 5、向选举产生的理事会移交工作。 (四)制定互助社章程草案:互助社章程由筹备小组负责起草,经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和经营宗旨; 3、注册资本及互助金设置; 4、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5、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6、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终止事由和清算办法; 9、需要规
6、定的其它事项。 (五)组建互助社: 1、组织农民入社。符合入社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互助社交纳一定互助金的农民、农村小企业或者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填写入社申请书,批准后就成为互助社社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积极鼓励妇女和贫困户参加。 2、筹集互助资金。一是财政扶贫资金中切块匹配用于互助社的专项资金;二是社员交纳互助金,单个社员以100元为基数,可以多投,但最高投入额度不得超过互助社资金总额的10%,无力交纳互助金的特困户,基准互助金由投入到贫困村的财政扶贫资金承担;三是资金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四是资金占用费提取部分;五是其它社会捐赠资金。 互助资金使用权归全体参互村
7、民,财政扶贫资金无偿投入、有偿使用,互助资金有偿投入、有偿使用,联户担保、相互监督,有借有还、滚动发展。 3、成立互助小组。5-10名社员自愿联合,组成互助小组,组内民主推选小组长,签定借款联保协议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互助社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该社的权力机构。社员超过100人的,可以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不少于31名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社员大会职权。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形成的决议生效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出席;②一半以上到会人员同意;③表决实行一人权票制。
8、六)建立管理机构: 1、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互助社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其组成人员由全体社员推荐,在第一次社员大会上民主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兼任互助社主任)、会计、出纳3人组成,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和管理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出现特殊情况也可随时增选和替换。 2、成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互助社的监督机构,其组成人员由全体社员推荐,在第一次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上民主选举产生,由3-5人组成,其中应有妇女和贫困户代表,设监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9、授权,对互助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七)登记注册:互助社可以在县民政局注册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互助合作组织,由民政局依法实行监管。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筹建申请书; 2、县扶贫办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筹建方案; 3、章程草案; 4、验资报告; 5、社员名单; 6、成立社团组织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 (八)发放借款:互助社设立一般借款。借款对象为本社社员,前贷不清,后贷不借。借款额度在社员交纳互助金的10倍以内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年。借款占用费率按照能覆盖互助社运行成本的原
10、则,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参照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互助社正常运转以后,设立特困借款。借款对象为每年度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的最贫困户范围(不超过社员总数的10%),必须用于产业发展,借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元,借款程序与一般借款相同,借款占用费率减半或免于收取。借款程序如下: 1、申请,有借款意愿的“参互”农户填写申请书,并注明发展项目名称、规模、借款数额、项目实施条件及措施、还款时间、还款措施等; 2、担保,下列情况均可形成担保:公职人员工资担保、有经济实力的农户或亲戚担保、联户担保和产品担保; 3、审批,理事会收到借款申请后,确认借款资格和借款金
11、额,报监事会审核并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户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4、协议,申请人获批准借款后,须与互助资金共管小组签订统一格式的协议。 5、放款,凭合同立借据,领借款。 6、监督,资金投放后,须全过程监督借款项目实施情况。 7、回收,借款到期后,借款户主动归还借款和资金占用费。 (九)财务管理:互助社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1、管理人员及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理事长全面负责互助社财务管理,会计和出纳不得由同一人担任。会计主要负责互助社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出纳负责具体办理现金收付
12、保管与银行结算业务。 2、印章与印鉴的管理,互助社需要使用的印章主要包括:互助社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预留银行的个人印鉴等,各种专用印章应采用“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原则上行政专用公章由理事长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银行预留个人印鉴由会计、出纳分别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和支付款项的全部印鉴严禁同一人保管。 3、账户管理,互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不能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4、现金管理,理事长同意并签字后才能提取现金,提存现金由出纳和至少一名理事会其他成员一起完成,出纳每次回收的现金,应在当天或次日存入互助社专用账户,出纳的库存现金不应超过500元。 5、银行
13、存款管理,互助社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严禁签发空头支票。理事会与监事会应当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核对银行账户。 (十)风险管理:互助资金是否良性运行,风险控制是关键。互助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方法: 1、借款余额不能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80%,借款社员不能超过社员总数的80%; 2、借款额度由小而大; 3、3-5户组成小组联保,承担借款连带责任; 4、对不能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停止发放借款; 5、对无特殊原因而逾期还款的社员,在逾期期间提高占用费率; 6、建立借款风险准备金; 7、保留法律起诉的权利。 (十
14、一)监督管理:县扶贫办、财政局、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是互助资金的指导部门和监督机构,负责对互助资金进行专门检查和监测。 1、现场监测,现场监测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每次现场监测需有书面记录和报告,现场监测内容包括: ①互助资金运转是否正常; ②账务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报表是否符合要求; ③理事会公示借款和还款情况; ④通过社员和借款户访谈,了解借款户是否符合条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有为他人代借的情况,是否有垒大户的情况,社员和借款户对资金运行的满意程度和资金使用效益。 2、非现场监测,审查和分析互助社上报的各类报表,设立投诉电话,受理互助社的来信、来访,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给予答复。
15、 会计业务基础知识 一、会计核算的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二)及时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即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时间及时进行,讲求时效,以便于会计信息的及时利用。 (三)一贯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便于对前后时期会计资料进行纵向比较。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按照权利和责任是否发生来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
16、五)谨慎性原则:是指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不抬高资产或收益,也不压低负债或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借贷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是复式记账法的一种,它是以“借””、“贷”为记账符号,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等式为理论依据,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的一种科学复式记账法。借贷记账法的账户基本结构分为左、右两方,左方称之为借方,右方称之为贷方。一般在账户借方记录的经济业务称之为“借记某账户”,在账户的贷方记录的经济业务称之为“贷记某账户”。至于借方和贷方究竟哪一方用来记录金额的增加,哪一方用来
17、记录金额的减少,则要根据账户的性质来决定,不同性质的账户,其结构是不同的。其原则如下: 1、任何一笔经济业务都必须同时分别记录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中去; 2、所记录的账户可以是同类账户,也可以是不同类账户,但必须是两个记账方向,既不能都记入借方,也不能都记入贷方; 3、记入借方的金额必须等于记入贷方的金额; 4、资产增加时,记入借方,资产减少时,记入贷方,负债增加时,记入贷方,负债减少时,记入借方。 (二)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记账本位币:
18、是指用于日常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用以表示计量的货币。《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四)会计科目:是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科目,称为会计科目。 互助社参照使用的会计科目表 资产类 负债类 净资产类 收入费用类 现金 短期借款 非限定性净资产 捐赠收入 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限定性净资产 政府补助收入 应收账款 其它应付款 其它收入 其它应收款 预提费用 业务活动成本 坏账准备 管理费用 待摊费用 筹资费用 其它费用 三、会计分录举例
19、1、互助组织收到财政拨入项目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政府补助收入-互助金补助 2、互助组织收到财政拨入无偿启动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政府补助收入-其它补助 3、互助组织收到社员缴纳入社互助金 借:现金 贷:会费收入 4、互助组织将现金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贷:现金 5、互助组织从银行提取现金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6、互助组织收到捐赠款 借:银行存款 贷:捐赠收入-互助金捐赠 -其它捐赠 7、互助组织收到银行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收入-利息收入 8、互助组织发放一般借款 借:应收账款-正常借款 贷:现金 9、正常借款逾期未还转入
20、逾期借款 借:应收账款-逾期借款 贷:应收账款-正常借款 10、互助组织收到社员交来利息 借:现金 贷:提供服务收入 11、发生坏账 借:业务活动成本-坏账损失 贷:应收账款-逾期借款 12、发放管理人员补助,购买办公用品 借:管理费用-人员补助 -办公费 贷:现金 年终转账 1、结转互助金收入 借:政府补助收入-互助金补助 捐赠收入-互助金捐赠 贷:限定性净资产-集体资本 2、结转会费 借:会费收入 贷:限定性净资产-社员资本 3、结转除互助金以外的其他收入 借:政府补助收入-其它补助 捐赠收入-其它捐赠 提供服务收入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21、4、结转管理费用 借:非限定性净资产 贷:管理费用 5、按《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借:提供服务收入 贷:限定性净资产-公益金 -公积金 其它应付款-社员分红 6、弥补坏账损失 借:限定性净资产-公积金 -集体资本 -社员资本 贷:业务活动成本-坏账损失 附件一:巫溪县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贫困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障互助社依法、稳健经营,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金融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22、 第二条互助社是由贫困村村民、农村小企业或者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自愿组成,为社员提供小额借款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互助社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实行社员民主管理,建立社员互相帮助和自我管理的机制,解决贫困村生产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创新扶贫开发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并由此提高贫困村村民,特别是贫困户的收入,达到整村脱贫的目标。 第四条互助社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巫溪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互助社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巫溪县民政局,
23、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五条互助社以贫困村为发起单位设立。其名称由所在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六条设立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整村推进规划的贫困村; (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社员; (三)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活动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六)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互助社可以在县民政局注册登
24、记为非营利性的互助合作组织,由民政局依法实行监管。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县扶贫办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筹建方案; (三)章程草案; (四)验资报告; (五)社员名单; (六)成立社团组织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互助社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和经营宗旨; (三)注册资本及互助金设置; (四)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五)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终止事由和清算办法; (九)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互
25、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跨行政区域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社员和互助资金 第十条互助社社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入社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互助社交纳一定互助金的农民、农村小企业或者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第十一条农民申请加入互助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产业发展的村民(每户限一人),积极鼓励妇女作为家庭代表入社;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互助社所在行政村内; (三)互助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社金额起点,无力交纳互助金的特困户,基准互助金由投入到贫困村的财政扶贫资金承担; (四)诚实守
26、信,声誉良好。 第十二条农村小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入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场所在互助社所在行政村内; (二)效益较好,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互助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社金额起点。 第十三条社员交纳互助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它方式抵交。单个农民、单个农村小企业或单个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交纳的互助金比例不得超过互助社资金总额的10%。 第十四条互助社应向入社社员颁发互助金凭证和社员证,作为社员的入社凭证。 第十五条互助社的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规定参加互助社的民主管理,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对互
27、助社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申请借款用于经济发展项目;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五)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互助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权票制。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为行使其表决权。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第十七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社员可以办理退社。 (一)入社已满1年,社员提出退社申请; (二)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和为别人提供担保的借款本息。 要求退社的,农民社员应提前1个月,农村小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社员应
28、提前3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社手续,同时退还互助金本金,但是财政扶贫资金承担的特困户入社基准互助金不得退还。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社手续后终止,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一年之内不得再申请入社。 第十八条互助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维护互助社合法权益; (二)向互助社交纳一定的互助金; (三)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为其他社员担保后承担借款连带责任; (六)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九条互助社在征得一半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对无特殊理由不遵守章程的社员,在追缴借款和资金占用
29、费后予以除名,除名后社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县扶贫办是互助社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互助社资金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解决互助资金运行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乡镇成立互助资金领导小组,协助县扶贫办指导互助社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互助社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该社的权力机构。社员超过100人的,可以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不少于31名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管理机构人员; (三)审议通过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0、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管理人员务工补助方案; (六)对终止和清算等做出决议;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互助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终止、清算的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互助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即可。互助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提前告知县扶贫办,大
31、会决议应在会后10日内报送县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通过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由3-5人组成,设理事长(兼任互助社主任)、会计、出纳和理事,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出现特殊情况也可随时增选和替换,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社员讨论通过章程; (二)依据章程制定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借款的发放和回收; (四)负责互助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五)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六)定期向社员和监事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转情况。 第二十五条监
32、事会是互助社的监督机构,通过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3-5人组成,其中应有妇女和贫困户代表,设监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对互助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 (三)监督理事会定期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四)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 (五)接受社员投诉,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六)向上级指导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互助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
33、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互助社资产; (二)将互助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互助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互助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互助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互助社资金来源: (一)财政扶贫资金中切块匹配用于互助社的专项资金; (二)社员交纳互助金; (三)资金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 (四)资金占用费提取部分; (五)其它社会捐赠资金。 第二十八条互助社设立一般借款。借款对象为本社社员,前贷不清,后贷不借。借款额度在社员交纳互助金的10倍以内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
34、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年。借款占用费率按照能覆盖互助社运行成本的原则,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参照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第二十九条互助社正常运转以后,设立特困借款。借款对象为每年度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的最贫困户范围(不超过社员总数的10%),必须用于产业发展,借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元,借款程序与一般借款相同,借款占用费率减半或免于收取。 第三十条借款程序: (一)理事会根据项目发展需要和资金存量,确定当期借款户数和借款金额,并公示; (二)有借款意愿的社员填写申请书,并注明发展项目名称、规模、借款数额、项目实施条件及措施、还款时
35、间、还款措施等; (三)借款人提供相应担保,下列情况均可形成担保:公职人员工资担保、有经济实力的农户或亲戚担保、联户担保和产品担保; (四)理事会收到借款申请后,确认借款资格和借款金额,报监事会审核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户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五)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与理事会签订统一格式的合同,凭合同立借据,领借款,并报监事会备案; (六)资金投放后,理事会对借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如有资金使用违约,无条件收回借款; (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主动归还本金和资金占用费。 第三十一条互助资金收益分配方案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按以下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一)借款
36、占用费的70%用于管理费用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实际支出额必须公示; (二)借款占用费的20%用于扩大互助社的资本金,滚动发展: (三)借款占用费的10%转入互助社公益金。 第三十二条互助资金必须专户存入当地商业银行,出纳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元,提存现金须由出纳和至少一名理事会其他成员一起完成。不得向非社员借款,不得以付息形式吸收外界存款,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转借他人,更不得私分、平分。 第三十三条互助社每年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计提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的使用或呆账核销须经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请县扶贫办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37、互助社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互助社应按规定向县扶贫办报送业务和财务报表、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互助资金运行期间,理事会要定期召开会议,审查借、还款以及资金运行等情况,监事会要监督检查资金运行情况,并接受县乡监察、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的监督审计。由于管理失误造成互助资金损失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终止清算 第三十七条互助社出现资金运转不正常的情况,县扶贫办核实后,提出警告,限期改正,在警告无效的
38、情况下,启动终止动议。互助社终止动议须经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扶贫办审查同意。 在项目期内的任何时间,互助社在运转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视为运转不正常: (一)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运行互助资金; (二)财政扶贫资金到位6个月后,互助社的借款比例连续三个月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不良借款率达到或超过百分之十五(不良借款指逾期30天和30天以上的借款); (四)财务管理混乱,不按财务制度办事; (五)互助资金的净值低于财政扶贫资金和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六)农户借款额度明显违背本办法的规定,或发生垒大户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互助社终止前,须在县扶贫办
39、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互助社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互助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县扶贫办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重庆市巫溪县××村资金互助社章程(参阅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巫溪县××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本社)社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巫溪县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40、本社注册名称:巫溪县××村资金互助社 注册资本:××万×千元人民币 本社住所:巫溪县××村×社 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是由巫溪县××村村民、农村小企业或者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自愿组成,为社员提供小额借款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社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社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实行社员民主管理,建立社员互相帮助和自我管理的机制,解决本村生产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创新扶贫开发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并由此提高村民,特别是贫困户的收入,达到整
41、村脱贫的目标。 第五条本社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巫溪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本社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巫溪县民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社业务范围: (一)本社社员入社和退社; (二)负责资金借贷、回收和争议仲裁等管理工作; (三)承担本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示; (五)向扶贫办上报项
42、目实施情况,财务、监测报表等; (六)本社内部不能解决的问题,负责反映给县扶贫办; (七)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第三章社员和互助资金 第九条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社入社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互助社交纳一定互助金的农民、农村小企业或者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第十条农民申请加入互助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产业发展的村民(每户限一人),积极鼓励妇女作为家庭代表入社;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本村内; (三)互助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社金额起点,无力交纳互助金的特困户,基准互助
43、金由投入到本村的财政扶贫资金承担;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第十条农村小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入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场所在本村内; (二)效益较好,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互助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社金额起点。 第十一条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对本社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申请借款用于经济发展项目;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本社社员
44、承担以下义务: (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二)向本社交纳一定的互助金; (三)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为其他社员担保后承担借款连带责任;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本社互助资金设置分为国家公共资金和社员交纳互助金。国家公共资金是指财政扶贫资金中切块匹配用于本社的专项资金,无偿投入,有偿使用。社员交纳互助金是指取得社员资格所需投入的资金,以100元为本社社员入社的起点金额,可以多投,但是单个农民、单个农村小企业或者单个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交纳的互助金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社资金总额的10%。无力交纳互
45、助金的特困户,基准互助金100元由投入到本村的财政扶贫资金承担。 第十二条社员交纳互助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它方式抵交。 第十三条本社向入社社员颁发互助金凭证和社员证,作为社员的入社凭证。 第十四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社员可以办理退社。 (一)入社已满1年,社员提出退社申请; (二)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和为别人提供担保的借款本息。 要求退社的,农民社员应提前1个月、农村小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社员应提前3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社手续,同时退还互助金本金,但是财政扶贫资金承担的特困户入社基准互助金不得退还。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社手续后终止,当年不享受盈
46、余分配,一年之内不得再申请入社。 第十五条本社在征得一半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对无特殊理由不遵守本章程的社员,在追缴借款和资金占用费后予以除名,同时退还互助金本金,但是财政扶贫资金承担的特困户入社基准互助金不得退还,除名后社员资格自动终止,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两年之内不得再申请入社。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分别从农民社员、农村小企业或者专业合作组织社员中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由×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47、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管理机构人员; (三)审议通过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管理人员务工补助方案; (六)对终止和清算等做出决议;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监事会提议,可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 第十八条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社员代
48、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终止、清算的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为行使其表决权。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本社社员(社员代表)参加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权票制”。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通过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由×人组成,设理事长(兼任本社主任)、会计、出纳和×名理事,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49、 (一)组织社员讨论通过章程; (二)依据章程制定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借款的发放和回收; (四)负责互助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五)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六)定期向社员和监事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转情况。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通过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由×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对本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 (三)监督理事会定期
50、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四)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 (五)接受社员投诉,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六)向上级指导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主任)、会计和出纳的务工报酬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本社不向其他理事、监事支付报酬。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互助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社资金来源: (一)财政扶






